合同诈骗罪/2026-09-01

上海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与辩护策略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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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标题: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路径

在刑事辩护的实务战场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往往成为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争议焦点。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其认定与反驳,正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胜负手”。本文以(2019)沪0112刑初1547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证据审查逻辑,并给出具体的辩护方法与步骤,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专业参考。

一、争议聚焦:收货后转卖逃匿,能否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以浙江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书》,在收取胶合板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将货物转卖并将钱款用于个人赔偿,后逃匿,从而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书查明:“被告人计某支付部分货款后,将上述胶合板转卖,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其他赔偿等,后逃匿。至今尚有51.63万元货款未支付。” 从表面看,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之规定。

然而,辩护律师需要敏锐地指出:“逃匿”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非必然等同。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暂时躲避债务,属于民事违约范畴;只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初或过程中,即具有无偿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并实施逃避行为,才可能构成刑事诈骗。该案的争议焦点,正是如何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目的,以及如何排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的合理怀疑。

二、辩护方法论:三步递进,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体系

针对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可按照以下三个层次展开辩护,层层击破控方的推定逻辑:

第一步:审查“逃匿”行为的时点与原因——区分“事后躲避”与“事前预谋”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计某在2012年8月签订合同、收货转卖后,至2019年5月被抓获,期间长达近七年。这段“失联”状态极易被控方认定为“逃匿”。但辩护人必须追问:被告人在逃匿前是否已明确表示无法付款?其与被害单位是否有过协商?资金缺口是否因突发性经营风险导致?如果被告人在逃匿前曾积极筹款、或与对方沟通延期,则“逃匿”的刑事可罚性将大大降低。本案中,被告人计某“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有大量欠款,但判决书未载明其逃匿前的沟通记录;辩护人应当申请调取通讯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并非“人间蒸发”,而是因躲债而变更联系方式,属于消极逃避民事债务,而非积极非法占有。

第二步:审查“转卖货物、钱款他用”的行为逻辑——反驳“非法占有”的独占性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计某将上述胶合板转卖,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其他赔偿等”。控方认为,将货物变现后挪作他用,足以证明其无履约诚意。辩护人则需指出:“财物他用”不等于“非法占有”。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通常将财物用于挥霍、赌博、非法活动等明显无法归还的情形;而本案中,钱款用于“个人其他赔偿”,说明被告人并非纯粹挥霍,而是存在多重债务压力。辩护人可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因其他民事纠纷导致财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其转卖货物系被迫止损,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其他紧急债务,并非意图永久剥夺被害单位财产。同时,应审查《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付款期限、货物用途有无特别约定——若合同并未禁止转售,且被告人已部分付款,则其行为更接近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第三步:审查被告人的履约能力与事后补救——构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

判决书中提到了被告人计某的前科:“2013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对此需谨慎处理:前科虽能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但不能以“前科”直接推定本次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思路应聚焦于本次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2012年签订合同时,被告人代表的公司是否具备正常经营资质?其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单位交付货物后,被告人是否进行了真实的销售活动?如果被告人在收货后确实从事了销售,且将大部分货款用于公司经营或偿还既有债务,仅因市场风险导致无法回款,则“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将明显不足。

此外,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欠条》的形成过程。判决书证据清单中列有“隆兴发经营部的送货单、《欠条》”,辩护人可主张:被告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恰恰证明其承认债务、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而非逃避债务。这属于典型的“以民事意思表示否认刑事非法占有”的有力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应要求控方解释:如果被告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何还要出具《欠条》留下书面凭证?这一矛盾点若不化解,则“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三、本案裁判结果与辩护空间再审视

尽管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但判决书同时指出:“被告人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这说明,辩护人在“如实供述”这一量刑情节上的努力获得了法院认可。遗憾的是,判决书未详细展示辩护人在“非法占有目的”上的辩论过程,或许是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策略转向量刑辩护。但若被告人坚持无罪辩解,上述“三步法”将有助于动摇控方的主观推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所有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有部分履约能力、有积极履约行为、未挥霍逃匿等情形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应善于运用商事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以及资金流向证据,为法官呈现一个“真实但不幸的商人”形象,而非“设计骗局的罪犯”。

四、延展思考:从“刑民交叉”到“合规辩护”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界限,永远是刑事辩护的富矿。对于律师而言,在接洽此类案件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并固定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货物去向、债务人资产状况等材料,并建议当事人及时进行民事保全,而非消极逃匿。一个明智的民事被告,不应成为刑事被告——这也是本文希望传递的核心价值理念。

若您或您的客户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阅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方式,构建完整的“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体系。刑事辩护不仅关乎自由,更关乎对商业行为边界的正确认知。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2刑初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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