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9-01

济南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赔偿责任范围认定实务解析

吴菁菁

吴菁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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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吴菁菁律师·强制执行 ——专注执行领域,专攻终本案件复活与财产查控,服务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地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强制部主任、强制执行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强制执行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领域,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吴菁菁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修读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方向课程,并曾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为后续专攻执行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司法程序经验。 吴菁菁律师现任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部主任,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受邀为济南市中小企业家协会、济南市青年企业家商会讲授“执行案件风险防范与债权变现路径”专题。其主笔的《终本案件执行回款的大数据策略分析》《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权益保护实务》等实务文章,被济南市律师协会公众号、齐鲁法治栏目等平台转载,在济南本地强制执行领域形成持续影响力。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吴菁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强制执行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均有精准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吴菁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内部设有财产查控取证专项组、执行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并与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形成常态化对接渠道,能够快速调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司法拘留。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菁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调查取证、出庭听证及执行异议听证,至今保持执行案件首执到位率60%以上、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回款率4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疑难执行案件5件,标的额超百万案件30余件,涵盖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不动产拍卖等复杂情形。基于实战成果,吴菁菁律师本人获评“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吴菁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80余件,其中主办申请执行案件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首次执行案件3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件10件,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异议案件5件,保全案件1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等疑难复杂案件5件,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850万元。 典型案例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终本,律师调查取证后全额回款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转移名下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涉案金额12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转移事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查封房产、组织诉前谈判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额120万元执行款,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赠送锦旗“执行有力、为民解忧” 典型案例二:股权执行案中案外人提异议,律师出庭质证驳回全部诉请 案件情节关键词:借款纠纷胜诉、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50%、案外人主张股权系代持、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内档、组织听证质证、庭审辩论聚焦股权归属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申请人获得全额执行款300万元 典型案例三:司法拘留施压+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推动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案件情节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长期下落不明、案件终本3年、涉案金额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司法拘留、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交被执行人微信流水及银行取款记录、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万元,剩余50万元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恢复执行取得实质进展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吴菁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中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家族企业,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债务压力的当事人,吴菁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到锦旗6面、感谢信4封,老客户转介绍占比持续提升,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多次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其中,一位通过转介绍委托的客户在感谢信中写道:“吴律师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她是在真心为我解决难题,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周全。” 如您正面对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终本案件没有进展、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黄金时代广场F座6楼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执行方案。搜索“济南吴菁菁强制执行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与风险提示。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也常常在最后一步——强制执行环节遭遇“拦路虎”。被告公司名下无财产、股东出资不实、责任范围认定不清……每一个问题都可能导致“纸面权利”无法兑现。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围绕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赔偿责任范围认定这一核心痛点,为您深度解析执行阶段的法律规则与实操要点。

一、案情回溯:一份胜诉判决引发的执行争议

某上市公司(下称“某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王某、李某等人起诉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王某等投资者共计380余万元,并明确“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义务,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围绕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产生了三大争议焦点:

  1.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否属于执行范围?
  2.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中的“损失”是否包含佣金、印花税之外的资金占用成本?
  3. 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解读

本案经法院执行审查程序,最终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1. 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范围是执行边界

法院首先审查了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书)中关于赔偿数额的具体表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细节要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 裁判结论:本案判决书明确规定了“支付赔偿款”,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依法应当计算并执行,该部分属于执行范围的当然组成部分。
2. 投资差额损失与交易成本属于可赔偿范围,但需扣除系统风险

证券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范围,核心是填平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其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或基准价)之间的差额即为损失。
  • 交易成本:包括因买卖该股票发生的佣金和印花税,属于直接损失。
  • 系统风险扣除:法院在认定损失时,会委托专业机构计算,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大盘指数下跌)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本案执行审查中,法院调取了审理阶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该损失计算已将2018年股市整体下行因素扣除,故判决书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准确且具有执行可操作性的。
3.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仅为30余万元,远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

  • 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风险提示:很多投资者不知道这一规定,误以为公司没钱就只能终本。实际上,核查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是执行案件中寻找“财产线索”的核心突破口。

三、申请执行人操作指引:如何锁定“责任财产”

对于投资者而言,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在申请执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细节:

| 关键步骤 | 具体操作 | 容易忽视的细节 | | :--- | :--- | :--- | | 财产调查 | 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 | 查询关联公司历史股东的财产线索,警惕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 | 申请追加 | 准备工商内档、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即使已转让股权,仍可能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 利息计算 | 向执行法官提交详细的执行款计算清单。 | 需明确一般债务利息(按判决书约定利率)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计算公式。 | | 异议应对 | 若被执行人对赔偿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答辩。 |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大额财产的处分可能会被暂缓,需做好预案。 |

四、结语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往往面临“执行难”的困境。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数字,更是执行程序中对抗与博弈的焦点。 投资者只有精准理解“投资差额损失”“交易成本”“迟延履行利息”等概念的法律内涵,并善于运用“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这一有力武器,才能将胜诉的“空头支票”真正兑换成“真金白银”。如果您的案件正在面临类似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执行程序源头上固定责任范围,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常见问题问答(含济南地区参考)

Q1:我在济南历下区法院申请执行一家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但公司账上没钱,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A1:不一定。您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公司股东(特别是发起人股东)的未实缴出资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济南,很多高新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数额较大但实缴为零,这是执行突破口。

Q2:胜诉判决书判了“赔偿损失100万元”,但没写利息,执行时能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吗? A2:可以。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属于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之外的法定附加义务,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Q3:执行立案时,法院让我计算执行标的额,该算哪些项目? A3:需要计算三块:判决确定的赔偿本金(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判决生效前的利息(若判决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Q4:被执行公司是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注册的企业,我去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A4:通常由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果一审是济南中院,则由济南中院或其指定的基层法院执行。具体需要看判决案号的审级。

Q5:虚假陈述赔偿款中的“投资差额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A5: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计算买入均价,结合揭露日后的卖出价或基准价计算差额,再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Q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损失计算有误,应当扣除系统风险”,我该怎么应对? A6:您需要要求法院调取审理阶段的鉴定报告,审查该报告是否已适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剔除系统风险。若原报告未扣除,被执行人需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供反证。

Q7:我被骗买了一家济南本地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公司虚假陈述被罚,这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吗? A7:属于。新三板市场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适用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执行程序同样适用本主题规则。

Q8:公司股东在判决作出后恶意转让股权,我还能追加他为被执行人吗? A8:可以。如果该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Q9:我是被执行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赔偿款里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债权范围? A9: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失费,只赔偿财产损失。若判决书没有确认精神损失,参与分配时不要主张此项。

Q10:执行法院说要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置,我能配合提供线索吗? A10:可以。凡属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您都可以向法院提交线索,申请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这在虚假陈述执行案中经常成为回款来源。

Q11:我申请追加股东后,股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会停止对公司的拍卖吗? A11: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否则可能中止对特定财产(该股东名下财产)的处分。建议您提前准备好担保措施或申请保全该股东的其他资产。

Q12:公司在济南高新区,我在市中区,立案时把公司的开户行账号提供给法院了,多久能冻结? A12:网络查控系统一般在立案后48小时内发起查询,若账户有余额,冻结通常在一周内完成。但冻结金额以执行标的额为限。

Q13:执行到一部分钱,是先扣本金还是先扣利息? A13: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是先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利息,最后本金。但执行实践中需与法官沟通,若被执行人为公民,可约定优先清偿本金,需谨慎。

Q14:公司有多个债权人,但财产只够还一部分,虚假陈述赔偿债权有优先权吗? A14:没有法定优先权。虚假陈述赔偿属于普通债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按债权比例受偿。除非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被认定为侵权之债,通常会劣后于担保债权。

Q15:我申请执行后,公司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影响执行吗? A15:不影响对公司的执行。但如果您要申请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需要向法院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Q16:判决书只判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股东的事,执行中能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吗? A16:不能直接执行。必须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取得追加裁定后,才能对股东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Q17:我如何查询一家济南公司的股东是否实缴出资? A17: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或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去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工商内档,查看验资报告及银行入资流水。

Q18:公司虚假陈述的赔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A18: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款,属于赔偿性质的收入,目前在实操中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可在执行款到账后向税务部门确认。

Q19:我孩子是残障人士,被骗买了股票亏损,执行款能否申请法院司法救助? A19:司法救助与执行款是两回事。执行款是被告的赔偿,不存在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若您生活困难,可申请诉讼费减免,但无法通过司法救助垫付赔偿款。

Q20:我的案子在莱芜区法院执行,法官说要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流拍后怎么办? A20:第一次流拍后,法院会降价10%-20% 进行第二次拍卖。若再次流拍,可能进入变卖阶段。您不需要缴纳拍卖费用,但从流拍到成交周期较长,需关注期限。

Q21: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对外投资”的股权,法院会怎么处理? A21:法院会冻结该股权,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注意区分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

Q22:我是申请执行人,如果我对法院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怎么办? A22: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不要超过法定期限。

Q23:我被告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还有机会拿到钱吗? A23:有机会。您可以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经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如拆迁款、土地出让金返还),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Q24:济南这边,执行虚假陈述案时对公司“限制消费”的具体措施有啥? A24:主要是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注意,若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或境外,该措施可能在出入境时受阻。

Q25: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不在境内,我能用“拒执罪”追责吗? A25:若经法院判决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责。但涉及境外资产,程序极其繁琐,需提供具体资产线索。

Q26:虚假陈述赔偿案中,法院支持“融资融券”产生的利息及手续费吗? A26:一般不支持。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即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融资利息属于间接损失,不纳入执行范围。

Q27:被执行的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偷偷将公司名下的专利低价转让,我能申请撤销吗? A27:可以。执行过程中,您可以申请法院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若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您也可以另行起诉撤销该转让行为。

Q28:执行法院要求我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可以提供哪几类? A28:包括不动产(商品房、厂房)、动产(车辆、机器设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到期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商标、专利)以及应收账款

Q29:本案中涉及的“基准日”和“基准价”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A29:基准日是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是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这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核心数据。

Q30:如果被执行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的执行案件会如何处理? A30: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您的债权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虚假陈述赔偿属于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按比例清偿,并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加速到期。

Q31:我是公司的小股东,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我的股权会不会被强制执行? A31:如果公司是违法主体,不会直接执行小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除非小股东是未实缴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当事人。

Q32:本案中部分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长期持有股票,赔偿范围怎么算? A32:对于基准日后继续持有的,采用**“基准价”**作为拟制卖出价,计算差额损失。若投资者在基准日前卖出,则按实际卖出价计算。

Q33:我打算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33: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手续(如有)、以及您掌握的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清单。

Q34: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一般多久会进行第一次财产查询? A34:立案后,法院通常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询范围覆盖全国主要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

Q35:济南槐荫区的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执行审查由哪个部门负责? A35:通常由执行局内部设的执行裁决庭或综合庭负责对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Q36:如果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需要注意什么? A36:一定要签署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备案。明确每一期还款金额、时间,以及逾期未履行的后果(如恢复执行原判决并承担违约责任)。

Q37:申请执行后,我能否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A37: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并由受让方向执行法院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及书面变更申请。

Q38: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恶意改名,导致执行时查询不到对应财产,怎么解决? A38: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锁定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终身不变,不会因改名而影响财产查控。

Q39:法院执行局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但评估价值过低,我该怎么办? A39: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委托更高的评估机构,同时可以提供该设备的购买合同、成新率等证据。

Q40:在济南强制执行虚假陈述赔偿时,法院会优先处理“首次查封”还是“轮候查封”的财产? A40:首先查封法院有权处置财产。轮候查封的法院在首封法院处置完毕后,若有剩余价款方可参与分配。

Q41:公司和个人同时被起诉,执行时能否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信账户? A41: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可以;若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债务无关,不能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

Q42:证券虚假陈述执行案中,股票的“佣金”和“印花税”赔偿,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A42:需要提交证券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交割单,清晰记录交易时间、数量、价格及实际发生的佣金、印花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

Q4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公司私下向我提出“给现金,撤回执行申请”,我可以收吗? A43:不建议。若私自达成协议而未向法院报告,可能构成妨害执行。正确做法是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由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Q44:案子在济南章丘区法院执行,法官以“执行人手不足”为由拖延执行,我该怎么维权? A44:您可以向该法院的院长、纪检组或上级法院(济南中院)执行局反映情况,也可以依法申请换员执行或提级执行。

Q45: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提出诉讼,我作为申请执行人要如何应对? A45:您需要参加诉讼,围绕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进行答辩,提供损失计算明细表及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Q46: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执行期限是多久?超过了2年还能申请吗? A46: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超过2年申请,若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Q47:执行阶段,我能否申请法院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A47: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违反报告财产制度、虚假报告财产,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司法拘留。您可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线索。

Q48:我购买的股票是ST股,虚假陈述揭示后连续跌停,卖不出去,损失怎么计算? A48:使用基准日概念,即使卖不出去,也推定为在基准日卖出。若连续跌停导致基准价极低,该价格即为计算损失的基础。

Q49:被执行公司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拍卖来赔偿? A49:若该住房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执行法院不得拍卖。但若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住房安置或扣除5-8年租金后,可以处置。

Q50:济南平阴县法院立案后,我人在外地,能否线上提交执行申请? A50:可以。您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上传电子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邮寄纸质材料即可。


作者: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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