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1

佛山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损失结果量化争议解析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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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秦增添律师·刑事辩护 ——24年专注刑事辩护,高净值人士刑事风险防控与重罪轻辩实战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增添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秦增添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增添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增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增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同的办案闭环。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增添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成功率超4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外纠纷、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150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的跨境赌博案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增添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刑事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秦增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63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外因素等疑难复杂案件156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不予批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李某某、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出庭质证、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避免长期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增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增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6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佛山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广东省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企业合规风险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佛山秦增添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滥用职权罪——隐藏在权力边界上的刑事风险

滥用职权罪,作为渎职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长期以来是公职人员刑事风险的高发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损失结果如何量化——始终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战场。同一个案件,换个认定思路,结果可能天壤之别。本文以真实判决书为蓝本,对滥用职权罪的全部典型案发场景进行系统汇总,聚焦损失结果量化争议,为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一份深度的法律风险图谱。


一、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汇总

场景一: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资金拨付

案例:财政局局长李某某滥用职权案

李*(化名)在担任某县财政局局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该县一项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预算评审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的某咨询公司承担,并指示工作人员在未完成法定评审程序的情况下,先行拨付工程进度款3800万元。后因该项目后续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已拨付资金大部分无法追回。

判决认定: 法院认定李*违反《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经司法会计鉴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辩护人提出,工程烂尾系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所致,与拨款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违规拨付行为客观上为损失创造了根本条件,因果链条成立。

场景二:违章建筑查处中不作为导致重大损失

案例: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某某滥用职权案

在担任某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栋26层住宅楼。王在巡查中发现后,仅口头要求开发商“自行整改”,未依法下达停工通知、未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且收受开发商赠送的购物卡两张(价值5000元)。后该违法建筑被上级部门强制拆除,但开发商已向购房者预售房屋80余套,最终引发大规模退房索赔,政府垫付赔偿款共计4600万元

判决认定: 王*明知违法建设行为存在,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滥用职权。损失结果被认定为政府垫付的赔偿款4600万元

争议焦点: 辩护律师提出,开发商的退赔责任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且王并未实际经手款项,损失结果不应归责于其个人行为。法院未采纳该观点,指出正是由于王的不作为,才导致违法建筑得以建成并预售,损失扩大与其渎职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场景三:交通违章处理系统违规操作——销分“买分卖分”中暴露的渎职问题

案例:交警支队车管所辅警孙某滥用职权案

孙*在担任某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辅警期间,利用其协助处理交通违章的系统操作权限,在无民警审批、未核实违章事实的情况下,多次违规为他人办理免记分处理业务,共计处理违章记录800余条,涉及驾驶证200余本,违规消除驾驶证记分4200分

判决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虽为辅警,但其在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损害了交通管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于违章处理系统后台数据显示异常,导致大量交通违章未能得到实际处罚,经审计认定损失为罚款收入减少及系统数据修复费用共计98万元。

争议焦点: 辩方主张,孙*的行为仅涉及“分数调整”,无法量化具体的经济损失,且其行为被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在判决中回应: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恶劣社会影响等非经济损失。 但本案中,法院最终还是以经济损失数额(罚款流失+修复费用)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场景四:土地出让与规划审批环节的违规操作

案例:自然资源局局长赵某某滥用职权案

赵*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请托,在明知某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完成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该公司将一宗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并签署同意土地出让方案的文件。后经上级部门巡查发现该问题,该宗土地因需要重新收回整理,政府损失土地出让收益1500万元,并额外支付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300万元

判决认定: 赵*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滥用审批权,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损失共计1800万元。

争议焦点: 该案损失计算中包含“预期土地出让收益”是否合理,成为核心争议。辩方认为土地尚未挂牌出让,所谓“收益损失”属于期待利益而非现实损失。法院最终认定,因该地块已经进入实质出让程序,且因审批违法导致出让无法完成,起到了阻断“必然发生收益”的效果,故相应差额应认定为损失。

场景五:环保监管失职——打招呼、通风报信

案例: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周某某滥用职权案

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分管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某化工厂涉嫌违法排放超标废水,多次被群众投诉。周在收到环境监察支队上报的查处报告后,未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反而通过电话向该化工厂负责人透露了环保督察组即将来检查的行程信息,暗示其停产避风头。该化工厂在督察组离开后继续违法生产,后被媒体曝光,引发重大环境舆情事件,政府应急处置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780万元

判决认定: 周*利用职务之便通风报信,帮助违法企业逃避检查,属于滥用职权。其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后果持续扩大,应急处置和修复费用均被认定为损失。

争议焦点: 辩护人提出,化工厂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在周*通风报信之前就已存在,其行为并未“制造”新的损失,仅属于“未能及时制止”,应属于玩忽职守而非滥用职权。这一罪名之辩在实务中非常关键——滥用职权强调的是“积极作为的违规”,玩忽职守强调的是“不作为的疏忽” ,量刑基准虽然相同,但主观恶性和社会评价存在差异。

场景六: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违规决策

案例:国有粮库主任秦某滥用职权案

秦*在担任某国有粮食储备库主任期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进行任何市场风险评估,擅自决定将库内储粮资金3000万元借给某私营贸易公司用于粮食贸易周转。后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借款仅追回80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200万元

判决认定: 秦*超越职权、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出借国有资金,构成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为2200万元。

争议焦点: 该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秦*的借款行为是基于其认为“能够回收”的主观判断,而非主观恶意。滥用职权罪并不要求主观上具有贪利目的,只要明知违反权限和程序仍然实施,且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即可构成本罪。这一案例特别提醒国企管理者:决策流程的合规性,是刑事风险的最主要防线。

场景七:安全生产监管环节的形式主义

案例:应急管理局监管科科长高某某滥用职权案

在担任某区应急管理局监管科科长期间,辖区内多家矿山企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高在组织安全检查过程中,仅查阅企业提交的书面汇报材料,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在检查表上签署“已检查、合格”的意见。后一处矿山发生冒顶事故,造成两名矿工死亡。事故调查组发现,该矿山安全设施长期不达标,如果高*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完全有条件在事故发生前责令停产整改

判决认定: 高*以形式检查代替实质检查,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虽然事故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罚款、停产整顿费用等)为460万元,但法院同时将两名矿工死亡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

争议焦点: 辩方主张死亡后果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非高的渎职行为所直接造成,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山违规操作,高履职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较弱。法院认为,如果依法履职,事故具有高度可能性被避免,因此因果链条不中断。

场景八:社区矫正、司法所等基层执法环节的虚报行为

案例:司法所所长刘某某滥用职权案

在担任某街道司法所所长期间,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刘在未实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位抽查、未组织任何教育学习活动的情况下,指使工作人员在系统内虚假签到、虚报学习记录,使多名本应被重点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处于脱管状态。后其中一名矫正对象在脱管期间,参与了一起恶性抢劫案件。

判决认定: 刘*明知虚假操作的违规性,仍然指使下属实施,属于滥用职权。判决认定其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司法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构成渎职犯罪。此案虽无直接经济损失,但法院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重大社会影响”条款定罪。

争议焦点: 该案属于典型的无具体数额型滥用职权罪,辩护焦点全部集中在“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上。

场景九:税务机关违规减免税款

案例: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林某某滥用职权案

林*在担任某区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期间,在审核辖区某公司减免税申请时,未核实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数据,仅听取企业负责人一面之词,在实地核查环节未调查相关账簿和银行流水,便出具了“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条件”的审核意见,导致该企业违规享受税收减免共计170万元。

判决认定: 林*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机关内部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审核把关流于形式,属于滥用职权。损失认定为国家税收流失170万元。

争议焦点: 辩方主张林并无主观故意,仅属于“工作失误”而非滥用职权。法院认为,林明知程序要求应为实地核查却故意不进行,属于明知违反程序而有意为之,区别于一般的工作疏忽。

场景十:截留、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案例:乡党委书记郑某滥用职权案

郑*在担任某乡党委书记期间,为加快建设形象工程,未经集体决策、未经上级审批,擅自决定将上级下拨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280万元挪用于乡政府办公楼装修和道路拓宽工程。后因危房改造项目验收不合格,上级部门要求全额整改,乡政府在重新拨付改造资金时,已无财力承担,导致31户农户的危房改造未能按期完成,超期一年后最终完成时,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政府多支出58万元

判决认定: 郑*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构成滥用职权,损失认定为最终因延误造成的额外支出58万元及恶劣社会影响。

争议焦点: 挪用专项资金本身常常更接近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本案中因郑*未直接归个人使用,法院最终按滥用职权定罪。在损失量化上,辩方主张专项资金最终如数到位,不存在实质性损失;法院认为,因挪用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扩大的费用属于现实损失,应予认定。


二、损失结果量化争议的六大核心法律问题

(一)损失认定的时间节点问题

损失认定的时间基准是“立案侦查时”还是“提起公诉时”?在司法实践中,若立案时损失已经形成,但审查起诉阶段损失被追回部分款项,追回的部分是否应从损失总额中扣除,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存在差异。

关键细节: 部分法院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一旦达到立案标准,事后追回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也有少数判决认为,应以最终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追回部分可以扣减。这种不统一,恰恰是辩护空间所在。

(二)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边界

根据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款项、费用等。但对于间接损失,如市场机会丧失、信誉损害、企业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利润损失等,是否纳入认定范围,实践中争议极大。

(三)多因一果时的损失份额分配

滥用职权往往不是损失形成的唯一原因。例如在违章建筑拆除案中,政府的补偿支出可能是违建行为、执法不作为、市场行情变化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如何确定渎职行为对损失结果的原因力比例,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多数判决采取“必要条件说”——只要渎职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全额认定损失,而不再进行原因力切割。这对被告人是比较不利的。

(四)损失认定的鉴定主体与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案的损失数额大多由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专项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辩方常提出的异议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适格、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材料是否全面、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等。

细节痛点: 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审计报告本质上是经济监督行为的结果,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实务中很多案件将审计报告直接作为定案根据,这在程序上具有争议。

(五)因果关系中断与介入因素

如果损害结果并非渎职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由第三方介入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因果链条可能中断,从而影响损失归属。例如前文违章建筑案例中,如果开发商在违建被拆前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垫付赔偿款的损失是否仍然100%归属执法人员的不作为?

关键细节: 法院在实践中大量运用“如果没有滥用职权行为,损害结果是否能够避免发生”的假设性判断标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因果关系成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依法履职,损害仍然不可避免——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既遂。

(六)“损失”之外:“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多元化认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仅包括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还包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情形。但什么程度算“恶劣社会影响”?媒体负面报道、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央领导批示督办、较大范围的社会关注度——这些因素中哪些能够作为认定依据,在质证过程中往往是辩方火力最集中的方向。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辨析

实务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争就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 对比维度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 |:---:|:---:|:---:| | 行为方式 | 积极作为,超越权限或者违规操作 | 消极不作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 | 主观心态 | 故意违反职权规定(但并不要求对损失结果持希望态度) | 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 刑事政策评价 | 主观恶性相对更重 | 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 | 典型案例 | 明知程序违规仍然签字审批 | 应当检查而没有检查,未发现问题 |

注意细节: 同一个渎职行为,被认定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虽然在法条上量刑档次完全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滥用职权罪判处的实刑率明显高于玩忽职守罪。因此,“罪名之辩”往往就是“自由之辩”。


四、滥用职权罪案件当事人最关注的8个核心痛点

痛点一:被调查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

绝大多数滥权案件当事人在案发前,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只认为是“工作方式不当”或“违反纪律”。这种法律认知偏差,导致他们在监察委谈话初期,作出大量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后期很难推翻。

痛点二:“集体决策”能否免责

许多涉案人员声称“当时经过了班子会议讨论”“是领导授意我做的”。但法律明确规定,集体研究决定本身就是错误决策的,参与决策的人员不能以集体研究为免责事由,只是可能根据个人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区分罪责轻重。

痛点三:是否能够保住公职身份

一旦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意味着根据《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将被开除。这一后果对当事人的影响甚至超过刑事处罚本身。

痛点四:退休后是否还会被追责

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至十年。但实践中,很多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现时间严重滞后,当事人退休后同样可能被立案调查。且根据现行纪律规定,已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待遇可能会被调整,甚至被取消。

痛点五:立案前退还损失能否免于追诉

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或积极挽回损失的,根据《监察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要注意:滥用职权罪的损失是指国家财产的损失,如果第三方主体(如企业)的损失已经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是否可以认定为“损失得到弥补” ,实践中存在争议。

痛点六:“领导没有签字”是否等于“无权决定”

内部审批权限的模糊地带,常常成为辩点之一。但法院在认定时,不仅看是否有书面授权,还会审查:该工作人员是否在事实上长期行使该权限、是否经过默认或惯例授权。仅仅以“没有书面授权”作为辩解,往往难以成立。

痛点七:技术性因素——数据修复费用能否计入损失

如场景三中的交警违章处理案件中,系统数据修复费用被计入损失。辩方常主张此类费用属于“侦查费用”或“管理费用”,不应当算作滥用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但许多法院认为,为修复被破坏的管理秩序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具有损失属性,应当计入。

痛点八: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滥用职权罪不属于暴力性犯罪,且大部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理论上有较高的取保候审可能性。但实际操作中,因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取保候审的审批标准比较严格,提前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和取保材料组织,是辩护律师工作的关键节点。


五、结语

滥用职权罪兜住了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等各领域的权力滥用行为,而损失结果的量化争议,恰恰是司法精细化审理的必然产物。每一次对“损失数额”的争辩,都是对“权力边界”的重新审视。对于身处公共管理岗位的读者而言,了解这些案发场景和争议焦点,不是为了寻找规避法律的方法,而是为了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保持对规则的敬畏,对程序的坚守。

您如果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请务必尽早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调查初期获得专业法律指导,对后续案件走向的影响极为关键。


六、滥用职权罪相关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佛山市禅城区某街道办的公务员,领导让我在一个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表上签字,说“出了事他负责”,我签了。现在他被调查了,我会不会也被追究滥用职权罪? 答:会。法院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并不因为“领导口头承诺负责”而免除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明知审批材料存在重大问题仍然签字,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整理好相关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等证据材料,在调查中如实陈述。

问:我是东莞市某镇政府的合同制雇员,没有执法资格,但一直协助正式执法人员做违章建筑巡查。有一次我发现一处违建后没有上报,后来这栋楼倒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我这种“编外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有可能。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您长期协助执法工作,且对违建负有巡查上报职责,则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问:珠海市某国企的项目经理,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将公司500万元资金借给合作方周转,后合作方破产,这500万元还能追回部分。这种情况一定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吗? 答: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您是否明知该行为超越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二是损失是否达到30万元以上的标准。如果借款有抵押担保且经过评估,您有理由相信资金能够收回,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文件找律师当面分析。

问:中山市某局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收受了企业送的烟酒,价值不高,但批准了一项违规申请,造成国家损失50万元。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会一起追究吗? 答:会。收受财物并滥用职权,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如果收受财物金额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3万元),则仅追究滥用职权罪,收受财物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问:惠州市某区城管执法中队的在编人员,负责查违建。有个亲戚建了房子让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确实没有去查。后来这处房产被征收,政府多支付了补偿款80万元。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这种情况法律风险很高。明知违法建设而不履行查处职责,属于渎职行为。政府多支付的补偿款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建议在监察委介入前尽快咨询律师,做好主动说明情况的准备,争取从轻处理。

问:佛山市顺德区某公立医院的副院长,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为了让某供应商中标,在参数设置上做了“技术处理”,导致医院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购入设备。这种情况是滥用职权还是其他罪名? 答:如果您在此过程中收受了供应商的好处费,涉嫌受贿罪;如果没有利益输送,仅属于故意违规操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损失数额是高于市场价部分的差价。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设备市场价格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问: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司法所工作。因为人手不足,我们对部分矫正对象没有按时进行定位核查,其中一名矫正对象在脱管期间犯了罪。我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答:您面临的可能是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关键在于区分您是“应当核查而未核查”(玩忽职守)还是“明知程序要求却故意以虚假记录替代”(滥用职权)。虚假记录的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滥用职权。建议立即封存所有工作记录,厘清您与同事之间的具体分工。

问:江门市某乡镇干部,镇里有一个扶贫项目,我擅自决定将项目交给没有资质的小工程队施工,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损失了财政资金60万元。这种“好心办坏事”也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擅自将项目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方,属于典型的超越职权行为。即使没有收受好处,只要主观上明知资质审核是必经程序而故意绕过,客观上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就成立滥用职权罪。

问:我在肇庆市某局担任科室负责人,我们科室负责发放行业补贴。有一批企业的申请材料明显不齐全,但考虑到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我就先予审批通过了。后来审计发现其中3家企业不符合补贴条件,造成损失45万元。 答:您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风险很大。法律上不因“考虑企业困难”而否定审批行为的违法性。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违反职权规定”,而不是“故意造成损失”,也就是说,即使您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主观恶意,但只要明知不符合条件仍批准,故意要件就满足了。

问:佛山市三水区某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了完成上级的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虚报了一项投资项目已落地的情况,导致上级拨付了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这个奖励资金后来无法追回,我会被判多久? 答:虚报项目获取奖励资金,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您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虚报行为同时涉及伪造公文,还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建议尽快退还相关资金,争取获得从轻处理。

问:湛江市某县国土局的退休老干部,退休两年后被告发说多年前审批的一宗土地转让存在违规操作,造成国家损失200万元。我已经退休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会。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非从退休之日起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为七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行为发生在十年以内,退休不影响追诉。

问:清远市某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单位“一把手”经常口头指示我做一些“变通”处理,现在“一把手”被查了,我也被列为涉案人。我需要主动交代问题吗? 答:如果监察委尚未找您谈话,您可以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争取认定为自首。如果已经找您谈话,建议在第一次谈话前咨询专业律师。被动卷入案件时,如何陈述“领导授意”这一情节,直接关系到您是否被认定为从犯。

问:汕头市某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没有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因此赔偿了行政相对人20万元。这算滥用职权吗? 答:如果仅是法律适用错误而没有违反权限和程序的故意,一般认定为行政瑕疵,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有主观故意。

问:茂名市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时,对部分农户提供的虚假购机发票未认真审核,导致补贴资金被骗取35万元。我只做了形式审查,并未认真核对发票真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如果审核职责中明确要求核实发票真伪,而您在有能力核实的情况下未履行该职责,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如果乡镇一级没有联网核查条件,且发票伪造水平较高、一般人员难以识别,则可能因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而无罪。

问:佛山市高明区某公立学校校长,在学校食堂承包招标中,违规将食堂经营权直接指定给了一个熟人,没有走公开招投标程序。虽然食堂承包费并没有低于市场水平,但仍被举报了。我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答: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也可以构成本罪。但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承包费没有明显低于市场水平,则可能难以认定有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将招投标程序视为强制性要求,则仍可能面临政务处分。

问:揭阳市某局工作人员,因为个人被辞退心怀不满,在离开前把局里一台办公电脑里的重要数据删除了,导致单位项目管理系统的数据全部丢失,恢复数据花费8万元。我这是滥用职权罪吗? 答:删除电脑数据的行为更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而故意删除数据的行为属于“破坏”而非“滥用”。但如果数据删除是基于“行使管理权限”的借口实施的,则也可能被同时指控滥用职权。损失数额8万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罪30万元的立案标准,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需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即可立案。

问:韶关市某国企的中层领导,公司对外担保业务中,我根据集团领导电话指示,在未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签署了担保意见,后公司因担保被追偿800万元。我只是“奉命行事”,能不能免除责任? 答:根据《刑法》规定,受上级领导指使实施渎职行为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关键在于:您在签署意见时是否知道该担保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应当知道。如果您完全不了解风险且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则可能不构成故意,但仍然可能因过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问:佛山市某区级医院的后勤科科长,采购防疫物资时,为了赶时间,没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比价,直接从一家供应商处购买了口罩和防护服,价格比市场上高出10万元。因当时处于疫情紧急状态,这算违法吗? 答:疫情期间的紧急采购有特殊规定,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的规定,可以不适用正常招标程序,但仍需保存完整的采购记录和价格依据。如果未保存相关记录且价格明显不合理,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建议您收集当时的疫情通告、供应商报价单等材料,向组织说明当时的价格形成背景。

问:河源市某乡镇林业站站长,批准了某村民在生态公益林内砍伐林木的申请。后经查,该村民提供的林权证系伪造。我审核时没有在系统中验证林权证真伪,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价值约20万元。这是滥用职权罪吗? 答:20万元尚未达到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30万元的最低立案标准,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您仍可能面临政务处分。如果上级部门认定损失超过30万元(例如加上生态修复费用),则可能被刑事追诉。关键是需要核实损失计算的口径。

问:阳江市某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因为没有及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导致该企业违规参加招投标并中标了一个政府项目。这种情况我有责任吗? 答:如果执法部门内部明确规定处罚信息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录入而您未按要求操作,且因此造成了国家利益损失,您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如果系统技术上存在障碍,或没有明确的操作时限规定,则可能因缺乏“职责预期”而不构成犯罪。

问:云浮市某镇财政所所长,因镇政府拖欠工程款被施工方起诉,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果这笔违约金是因为前任镇长违规签订合同造成的,我作为现任财政所长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您没有参与合同签订,且违约金并非因您个人的渎职行为产生,您不应为前任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您在履行付款职责时明知该合同存在违规情形仍然付款,则可能涉嫌共同滥用职权。建议对付款依据进行书面审查,并保留相关审核记录。

问:佛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辖区内有商家无证经营,我多次检查发现但未依法取缔,后该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中毒,市场监管局作为被告赔偿了60万元。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如果无证经营商家在您的管辖范围内,且您明知其违法经营仍未依法取缔,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消费者索赔导致的赔偿金及罚款可能被认定为渎职造成的损失。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您未取缔的原因——是收受好处、人情关系还是工作疏忽——来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问:我在潮州市某局担任审批岗位,因为审批材料太多,部分项目我直接让窗口工作人员代签我的名字并录入审批系统,后来其中有一个项目出了问题。我并没有实际审批过这个项目,也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将审批权交由非审批人员代为行使,这个行为本身就属于滥用职权。在出现问题项目上,即使您没有实际看过材料,但您长期纵容代签行为的制度性违规,与最终审批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极有可能认定您对审批结果负有责任。

问:汕尾市某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单位公章。在一次紧急事务中,领导让我在未走完审批流程的文件上用章,我照做了。后来这份文件导致单位承担了80万元的经济损失。我仅仅是保管公章,有刑事责任吗? 答:公章管理人员明知文件未经审批流程仍用章,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的共犯。但如果您能证明用章是领导明确指示且您本人不了解文件内容,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公章保管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明知”。

问:佛山市某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人员,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我列支一笔“协调费”30万元,没有发票,也没有合同,但我按照领导要求做了账。这笔费用被审计认定为违规支出,我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答:财务人员在明知支出没有合规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列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故意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财务人员的专业职责决定了其对凭证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建议您尽快寻找当时领导口头指示的记录(包括微信记录、会议录音等),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问: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后,我已经退还了造成损失的全部款项。是否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答:退赔损失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一般不直接导致免于追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根据退赔金额、退赔时间(立案前还是立案后)、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主动退赔的,不起诉的可能性更大。

问: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还能正常工作吗?单位要求我停职。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并不必然导致停职,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实践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的公职人员几乎都会被停职。

问:家属被留置在佛山市某区监察委,已经两个月了,没有任何消息。法律规定留置时间最长是多久?家属需要做什么? 答: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家属目前能做的事情包括:委托律师到监察委了解涉嫌罪名(律师可以会见被留置人员以外的渠道有限)、向监察委书面提交法律意见、整理当事人在单位工作表现良好等材料。虽然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会见,但在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以立即介入阅卷和会见。

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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