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司法解释/2026-09-01

济南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连带责任主体执行顺位解析

吴菁菁

吴菁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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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吴菁菁律师·强制执行 ——专注执行领域,专攻终本案件复活与财产查控,服务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地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强制部主任、强制执行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强制执行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领域,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吴菁菁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修读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方向课程,并曾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为后续专攻执行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司法程序经验。 吴菁菁律师现任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部主任,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受邀为济南市中小企业家协会、济南市青年企业家商会讲授“执行案件风险防范与债权变现路径”专题。其主笔的《终本案件执行回款的大数据策略分析》《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权益保护实务》等实务文章,被济南市律师协会公众号、齐鲁法治栏目等平台转载,在济南本地强制执行领域形成持续影响力。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吴菁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强制执行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均有精准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吴菁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内部设有财产查控取证专项组、执行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并与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形成常态化对接渠道,能够快速调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司法拘留。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菁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调查取证、出庭听证及执行异议听证,至今保持执行案件首执到位率60%以上、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回款率4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疑难执行案件5件,标的额超百万案件30余件,涵盖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不动产拍卖等复杂情形。基于实战成果,吴菁菁律师本人获评“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吴菁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80余件,其中主办申请执行案件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首次执行案件3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件10件,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异议案件5件,保全案件1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等疑难复杂案件5件,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850万元。 典型案例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终本,律师调查取证后全额回款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转移名下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涉案金额12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转移事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查封房产、组织诉前谈判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额120万元执行款,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赠送锦旗“执行有力、为民解忧” 典型案例二:股权执行案中案外人提异议,律师出庭质证驳回全部诉请 案件情节关键词:借款纠纷胜诉、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50%、案外人主张股权系代持、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内档、组织听证质证、庭审辩论聚焦股权归属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申请人获得全额执行款300万元 典型案例三:司法拘留施压+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推动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案件情节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长期下落不明、案件终本3年、涉案金额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司法拘留、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交被执行人微信流水及银行取款记录、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万元,剩余50万元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恢复执行取得实质进展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吴菁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中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家族企业,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债务压力的当事人,吴菁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到锦旗6面、感谢信4封,老客户转介绍占比持续提升,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多次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其中,一位通过转介绍委托的客户在感谢信中写道:“吴律师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她是在真心为我解决难题,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周全。” 如您正面对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终本案件没有进展、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黄金时代广场F座6楼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执行方案。搜索“济南吴菁菁强制执行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与风险提示。

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中,投资者拿到的往往是一纸“多方担责”的胜诉判决:上市公司赔、实际控制人连带、会计师事务所按比例连带、保荐机构补充赔偿。然而,判决生效只是开始,执行才是真正的“战场”。当上市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实控人失联,投资者能否绕过主债务人,直接要求中介机构“先拿钱”?法院会不会支持中介机构提出的“应当先执行上市公司”的抗辩?这背后,是连带责任主体执行顺位的法律逻辑。

一、案例引入:一份判决引发的执行顺位之争

为便于理解,以下以近期代理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案为例(案情已作脱敏处理):

某上市公司华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周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某保荐机构共同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

生效判决主文大致如下:

  • 第一项:华*公司赔偿周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120万元;
  • 第二项:赵某(实际控制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第三项: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项:某保荐机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下落不明。周某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投资者应当先执行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不能“跳过主债务人”直接执行中介机构。

法院经审查认为,判决书第三项明确为“连带赔偿责任”,并未设定“先执行主债务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履行顺位,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在10%责任限额内对应的12万元。

这一案例揭示了虚假陈述赔偿执行中的核心问题:连带责任主体到底有没有“执行顺位”?

二、连带责任与执行顺位的基本法理

执行顺位问题不是“拍脑袋”决定的,而是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形态决定的。要判断一个被执行人能不能“先执行”,必须先弄清楚判决书判给它的到底属于哪种责任。

从强制执行的角度,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形态可以归纳为三类:

  1. 真正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人对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任选其一或全部主张权利,执行阶段无顺位限制。
  2. 比例连带责任:责任人在判决确认的比例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比例之外无清偿义务,但比例之内不存在顺位。
  3. 补充赔偿责任:责任人仅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有严格的顺位要求,必须先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时,才能执行补充责任人。

实务中,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执行法官,对上述界限并不敏感。有人把“连带”和“补充”混为一谈,导致该直接执行的被要求“先等一等”,该按顺位执行的反倒被“优先执行”。这正是执行争议的根源。

三、三种责任形态下的执行顺位详解

(一)真正连带责任:无顺位,可选择性执行

真正连带责任是最常见的责任形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等,依法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特点是:

  • 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单独起诉或申请执行;
  •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选择财产充足、便于处置的被执行人先行执行;
  • 被执行人清偿后,可就超过其内部应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典型案例: 上市公司与实控人被判决连带赔偿,上市公司破产,实控人名下有房产,法院可以直接拍卖实控人房产偿还投资者,无需等待上市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二)比例连带责任:有上限,但无顺位

比例连带责任是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出现频率极高的责任形态。法院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董事等主体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判决其在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一定比例(如10%、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比例连带的执行规则,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 没有顺位:在判决确认的责任比例范围内,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该责任人,不需要先执行发行人;
  • 有责任上限:该责任人在此比例之外不再承担义务,执行金额不能突破判决确认的上限。

实践中不少中介机构提出:“我的责任比例只有10%,上市公司还没执行完,为什么先执行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10%的比例是责任份额的上限,而不是履行顺位的门槛。只要判决表述为“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要求其在10%的限额内先行清偿。

但需要注意:如果判决书表述为“在1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删去了“连带”二字,则可能被理解为按份责任。按份责任下,该责任人与主债务人各自独立承担确定份额,互不连带,债权人只能向其主张10%固定的份额,且该份额与主债务人的清偿情况无关联。因此,判决书中的措辞至关重要。

(三)补充赔偿责任:有顺位,还有上限

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中受到的顺位限制最为严格。典型的判项表述是:“对上市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类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 先主后补:必须先对主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只有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补充责任人才需要承担付款义务;
  • 补充的范围有限:补充责任人只对“不能清偿部分”负责,且该部分还有比例上限;
  • “不能清偿”认定灵活:并非必须等到终结本次执行,只要法院已经穷尽查控手段、确认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即可认定“不能清偿”条件成就。

上述案例中的第四项判项,即“某保荐机构对未能清偿部分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属于典型的补充责任。执行中,如果周某在未执行华公司和赵某之前,直接申请执行该保荐机构,法院原则上不应支持。保荐机构的执行顺位在华公司和赵某之后,且其责任范围仅限于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数额乘以15%。

四、比例连带责任执行中的量化之难

比例连带责任的执行,除了“顺位”争议,还有“数额”争议。这往往是实际操作中最棘手的环节。

争议一:比例基数是什么?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判决认定投资者损失总额为1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的连带责任。问题是:这里的10%,是以判决确认的120万元总额为基数,还是以投资者最终未能从上市公司获得清偿的余额为基数?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应当以判决主文表述为准。如果判决明确“对第一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责任基数就是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全部债务金额,即120万元,责任最高额为12万元。如果判决表述为“对投资者实际损失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则责任基数仍为投资者全部损失金额,但应当扣除重复受偿部分。

争议二:上市公司已经部分清偿,中介机构的责任额度如何扣减?

假设华*公司已经通过破产清偿程序支付了30万元,周某未受偿余额为90万元,此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10%连带责任应当如何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上限仍为12万元,因为它是对“全部债务”承担10%的连带责任,不因主债务人部分清偿而减少;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任应当以未受偿余额90万元为基数,即9万元。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统一,但执行法院一般会结合判决主文的文义和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情况综合确定。对于债权人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是在执行申请中附上一份清偿计算明细,并请求法院对责任数额作出书面认定。

争议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否计入责任上限?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法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这笔利息是否也按比例计算?实务中通常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属于法定执行后果,应当按同一比例计算,但中介机构能够证明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不存在拖延履行的,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

争议四:多个投资者同时执行,责任上限如何“封顶”?

实践中,一个中介机构往往面临数百名投资者的执行申请。假设判决确认其在某虚假陈述案中对全体投资者承担10%的连带责任,但各投资者分别起诉、分别执行,如果每个案件都按“全额损失×10%”执行,中介机构最终可能支付远超其应担份额的金额。

此时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执行法院会将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总额视为一个整体,在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分配。中介机构在执行阶段应当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债务情况,避免重复清偿。

五、当事人的痛点与应对策略

申请执行人(投资者)的四个实操要点

  1. 起诉阶段就要“设计”好判项
    在起诉时,务必把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全部列入被告,并明确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或“在X%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诉讼请求表述模糊,判决主文可能变成“补充赔偿责任”,导致执行阶段被顺位掣肘。

  2. 诉讼保全比执行更重要
    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一旦被罚,往往面临大量索赔和债务挤兑。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或股权。保全的顺序直接影响后续执行受偿:对普通债权而言,先保全者优先受偿。对于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被告,保全金额应控制在其责任比例对应的限度内,避免超标的保全被法院解除。

  3. 申请执行时“一个都不能少”
    提交执行申请时,应将全部被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不要主动放弃任何一人。即使某被执行人已无财产,也应要求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等措施,以此施加压力,推动案件实质解决。

  4. 补充责任案件的执行节奏
    如果判决是补充赔偿责任,投资者不必干等“终本”。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供主债务人无财产的证据,并申请法院对主债务人开展“四查”(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只要法院确认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就可以转入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介机构、董监高)的四个自救渠道

  1. 核对责任上限,防止超范围执行
    被执行人要重点审查法院的执行金额是否超过判决确认的责任比例。比如判决只承担10%连带责任,法院却要求划扣20%执行款,这属于超执行依据执行,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2. 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未区分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直接对补充责任人强制执行;或者将按份责任误判为连带责任执行,被执行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 行使追偿权要果断并善用保全
    中介机构实际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终局责任人追偿。追偿应当另行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不少中介机构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结果被法院划扣,反而丧失了对追偿财产保全的主动权。

  4. 关注执行和解与债务重组
    虚假陈述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主体众多。中介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资者达成执行和解,以分期支付或部分豁免换取执行措施解除;同时可以请求法院出具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保留追偿权。

六、济南地区司法实务观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法院近年来审理和执行了多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执行程序上,济南地区法院普遍注重以下几点:

  • 依托信息化查控体系: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全方位排查。对于连带责任人,一般在立案执行后同步启动查控,不人为设置顺序。
  • 补充责任从严认定“不能清偿”:执行法官通常会先对第一顺位责任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实施线上线下调查。在第一顺位责任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处置困难时,才启动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
  • 比例连带责任数额多组织三方核对:由于比例连带责任的量化争议较大,法院在划扣前往往会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共同核对计算方式。若当事人对计算方式有重大分歧,法院会针对责任基数出具书面通知或召开执行听证。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强调,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应当“过罚相当”,避免让中介机构沦为发行人违法行为的“替罪羊”。这一导向在执行顺位中同样有所体现:责任形态决定顺位,顺位决定执行路径。中介机构不应因“有钱”而被优先执行,也不应因“看起来不是主责”而无限期拖延履行。

结语

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从来不是“一纸判决”就能画上句号。执行顺位之争,本质上是多元责任主体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益博弈。对投资者而言,读懂执行依据、锁定责任财产、善用程序工具,才能真正把胜诉判决变成“真金白银”。对中介机构和董监高而言,尊重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测算责任上限、及时行使追偿权,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守住底线。

法律从不偏袒任何一方,它只忠实于判决所确认的责任性质。在执行程序这条“最后一公里”上,提前规划、精准判断,永远比事后补救更有价值。


普法问答:虚假陈述赔偿执行中,连带责任主体常见咨询与操作要点

问: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1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没钱,可以申请直接划扣会计师事务所的钱吗? 答:可以。连带责任不设执行顺位,投资者可依法申请执行任一被执行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付款义务以12万元(120万元×10%)为限。

问:判决写“某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能先执行保荐机构吗? 答:不能。这是补充责任,必须先对上市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只有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保荐机构才在对应部分20%的限额内承担付款义务。

问:我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同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先划扣了我的存款,我垫付后能否找会计师事务所追偿? 答:可以。实际承担责任超过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追偿比例需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

问:我的执行案件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只冻结了会计师事务所账户,没有先查上市公司财产,会计师事务所提了异议,怎么办? 答:如果判决为连带责任,法院直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并无不当;会计师事务所的异议一般不能成立。如果判决为补充责任,法院应当补充查控上市公司财产后再行处理。

问:比例连带责任案件中,执行金额怎么计算?会计师事务所称应按实际损失80万元的10%承担,但判决书认定总损失120万元,该听谁的? 答:应以判决主文和判理部分为准。若判决明确“对第一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基数为判决确认的总债务120万元,最高责任额为12万元;若判决写明“对实际损失在10%范围内承担”,可能按最终实际未获清偿的损失余额计算。建议申请执行人提交详细计算清单,必要时申请执行听证。

问:法院判决实控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10%承担连带责任。实控人财产不足,债权人能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10%范围内先付全部? 答:能。比例连带责任没有顺位,债权人有权在10%责任上限内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主张。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后,可以向实控人、上市公司追偿。

问:上市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还能向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吗? 答:可以。向上市公司申报破产债权后,就未获清偿的部分仍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但最终受偿总额不能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总额。

问:执行过程中,连带责任人之一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被执行人还需要再还吗? 答:不需要。债务因任一连带责任人全部清偿而消灭,其他被执行人无需再履行。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人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把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申请追加吗? 答:如果判决书已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并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直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无需申请追加。如果判决未列明但存在法定情形,才需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问:对“不能清偿部分”有争议,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市公司还有厂房未处置,法院不能认定“不能清偿”,怎么办? 答:可由执行法院组织听证或委托评估。判断“不能清偿”并不要求全部财产处置完毕,而是法院已经查明财产且难以处置时即可认定。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问:判决书判令券商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券商已先行赔偿了这笔钱,能否直接向上市公司追偿? 答:能。券商不是最终责任人,其承担金额超过内部责任份额的,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向上市公司或实控人提起追偿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我在起诉阶段只起诉了上市公司,判决后又发现中介机构也有责任,还能再告吗? 答:如果未在诉讼中主张,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另行起诉。但建议在第一个案件中一并起诉全部责任主体,避免程序重复和执行困难。

问:执行顺位在执行依据中并不明确,中介机构说自己是“后顺位”,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执行法院会根据判决主文、事实认定和判理部分综合判断。如果判决未明确“不能清偿”或“补充”字样,一般按真正连带责任处理,不认可顺位抗辩。

问: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判决后,申请执行有没有期限?过期了还能不能执行? 答: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超期后仍可以申请,但被执行人可能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依法审查。建议尽早申请执行并及时提供财产线索。

问:我是济南市市中区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法院冻结了我基本户并划扣了款项,还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答:如果认为执行金额超出判决确定的责任额度或者计算方式错误,可以针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已经被划扣的款项不当然停止分配,如果属于执行依据本身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问: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董监高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时能否主张先执行上市公司? 答:不能。董监高承担的通常是真正连带责任,执行时不存在顺位。执行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直接执行董监高的财产。

问:法院对上市公司强制执行后,发现公司无财产,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连带责任人认为还没到期,就不再履行,合法吗? 答:终本裁定可以视为对主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初步证明。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法执行补充责任人或继续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的,法院仍可采取强制措施。

问:我作为投资者,是否可以只申请执行最容易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执行上市公司? 答:如果判决确认的是连带责任,可以。如果判决确认为补充责任,则必须先执行上市公司。因此起诉时应当尽可能把责任性质写清楚。

问:多份生效判决分别确定不同投资人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上限为10%,该如何参与分配? 答:应按参与分配程序处理。债权人应关注法院通知,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清偿额不应超过判决确定的责任总额,否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问:判决书援引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判决中介机构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5%是全部损失的5%,还是未被清偿部分的5%? 答:要根据判决主文。通常“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以全部损失为基数;若写明“在未获清偿部分的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是另一种计算方式。对判项理解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解释。

问:济南地区法院执行虚假陈述连带责任案件,会主动审查执行顺位吗? 答:执行法院立案后会依据执行依据进行审查。若判决明确为补充责任,一般会先执行主债务人;若为连带责任,则不会额外设置限制。建议当事人向执行法官提交一份执行顺位说明,减少分歧。

问:我作为中介机构被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先执行公司”的抗辩,二审还有机会吗? 答:可以,但该抗辩是否成立取决于责任性质。建议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和判决主文表述组织证据,二审仍然有机会争取更有利的责任顺位。

问: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直接裁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替代上市公司履行全部债务”? 答:不能。会计师事务所只在判决确定的责任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义务,执行法院不得超出执行依据确定的责任份额要求其替代履行全部债务。

问:连带责任执行时,法院查封了上市公司唯一房产后,又查封了证券公司房产,是否超标的查封? 答:如果证券公司承担的是全额连带责任,查封总价值与债权总额相当即可。如果证券公司仅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查封其财产的价值不能超过该比例对应的金额,超出部分可申请解除超标的查封。

问:我和上市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用一套房产以物抵债,还能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吗? 答:要看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明确放弃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权利。若未放弃且债务未获全额清偿,就剩余部分仍可主张;若已明确放弃,则不能再执行其他责任人。

问: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后想追偿,需要另行起诉还是可以在本案执行中直接抵扣? 答:原则上应另行起诉追偿,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抵扣。执行程序处理的是本案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追偿属于新的法律关系。

问:执行阶段,法院对上市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还能对连带责任人采取同样措施吗? 答:可以对连带责任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前提是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属于被执行人。

问: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立案执行虚假陈述案件,被执行人包括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法院先冻结了审计机构存款,审计机构提出“应当先执行上市公司”,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判决为真正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若为补充赔偿责任,才会支持。关键看判决主文,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问: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同时保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吗? 答:可以。建议在起诉时将全部责任主体列为被告并一并申请保全,避免后续执行落空。但对比例连带责任主体,保全金额应当以其责任比例为限,否则可能构成超标的保全。

问:我投资的上市公司退市了,虚假陈述判决还在执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之间互相推诿,执行法官让我提供财产线索,我该提供什么? 答:可以提供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法院全面查控。对会计师事务所,可关注其执业责任保险赔偿金;对保荐机构,可查询其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财产信息。

问:济南市起步区的律师能不能代理济南中院的虚假陈述执行案件? 答:可以。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等济南地区律师均可依法代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偿权纠纷等。


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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