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9-02

佛山非法经营罪辩护中数额认定的有效路径探析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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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秦增添律师·刑事辩护 ——24年专注刑事辩护,高净值人士刑事风险防控与重罪轻辩实战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增添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秦增添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增添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增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增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同的办案闭环。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增添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成功率超4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外纠纷、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150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的跨境赌博案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增添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刑事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秦增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63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外因素等疑难复杂案件156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不予批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李某某、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出庭质证、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避免长期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增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增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6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佛山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广东省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企业合规风险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佛山秦增添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被告人量刑档次的跃升与跌落,堪称此类案件的“生死线”。本文以(2018)粤0607刑初249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辩护律师如何通过精确拆解公诉机关的数额指控,实现从“情节特别严重”到“情节严重”的有效辩护,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辩护思路。

一、争议焦点:同一事实,两种截然不同的数额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02.66万支,价值合计606019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韦某某非法经营走私卷烟共计88.94万支,价值492259元,情节特别严重。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卷烟82.66万支,货值合计270684元;被告人韦某某涉案卷烟数量仅为27万支,货值合计71550元。仅数额认定一项,相差竟达数十万元之巨。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二、辩护突破:三招破解“数额虚高”困局

第一招:质疑供货数量的证据确实性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第一起犯罪事实——2017年8月初接收的500条红双喜(软南洋)、500条红双喜(硬南洋),价值9889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并未能充分证实该次涉案卷烟的具体种类、数量以及货值,据此,本院对该起非法经营卷烟的具体种类、数量及货值均不作认定。”

这一认定的关键突破口在于:虽然二被告人供述均提及此次交易,但供货的次数、种类与数量是否完全吻合,双方说法存在出入。更重要的是,起诉书指控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实物完全脱节——没有实物、没有现场照片,仅有言辞证据支撑具体数量认定。 在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的刑事审判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无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的数额,法院完全有权不予认定。

第二招:切割共同犯罪的数额连坐

公诉机关将韦某某与“老秦”“川平”“水某”三人运输的卷烟全部计入其非法经营数额,理由是四车同行、途中联系。法院最终将该部分数额全部剔除,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与‘老秦’等人有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与‘老秦’等人有为彼此的犯罪行为提供积极、具体的帮助行为,据此,被告人韦某某与‘老秦’等人并非共同犯罪,故在计算被告人韦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数量时应剔除‘老秦’等人运输的卷烟数量。”

这一裁决对刑辩律师有极强的方法论启示:共犯数额认定必须遵循“主观故意+客观帮助”的双重检验标准。 仅凭“认识对方”或“同路行进”不足以认定共同犯罪,更不能因此将其他人的犯罪数额归入被告人名下。

第三招:锁定单价,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压缩货值

关于涉案卷烟价格,公诉机关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全部货值393369元。辩方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寻找突破口——李某某供述购入价格分别为:硬南洋9mg每条53元、软南洋每条32元、硬南洋每条40元、听装南洋每条54元。而证人文某的证言则证实购买价格为听装每条54元至55元、硬盒每条42元。

法院据此认定:

“结合价格认定结论书,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角度考虑,本院认定涉案的1350条红双喜(硬南洋9mg)的单价为53元/条、949条红双喜(软南洋)的单价为32元/条、499条红双喜(硬南洋)的单价为40元/条、649条红双喜(硬南洋听装)的单价54元/条。”

最终认定的货值仅为156924元,而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货值为393369元,压缩幅度超过60%。 由此可见,当价格认定结论书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存在差异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争取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价格认定。

三、判决结果:数额重定,量刑天壤之别

数额认定变更后,被告人李某某的涉案金额从606019元降至270684元,但法院认为其虽已跨越“情节特别严重”门槛(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5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仍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而被告人韦某某的涉案金额从492259元骤降至71550元,法定刑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从犯情节,最终仅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四、辩护延展:数额辩护的实战要点

本案虽然发生在烟草专卖领域,但其数额辩护路径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均具有普遍参考意义。辩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四个维度:

第一,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的印证关系。 数额认定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必须审查是否有实物、账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案件中每一次交易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都应当有据可查。

第二,严格界定共同犯罪的范围。 即便存在同路运输的事实,也要审查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相互配合的行为。不能因为时间、地点的巧合就推定共同犯罪。

第三,充分挖掘价格认定中的辩点。 价格认定结论书并非不可质疑的“铁证”,其认定方法、基准时点、同类物品的市场比较等均可审查。被告人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价格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善于运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当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应当积极向法庭主张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和认定,这不仅是个案的公平所在,更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0607刑初249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作模糊化处理,案件事实引用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如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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