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程序正当与证据充分:拆违通知撤销案的启示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民告官”的法治通道,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本文以(2019)鲁7101行初73号判决为样本,剖析行政机关在拆违程序中因“程序违法”与“主要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典型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维权与执法双重镜鉴。
一、争议焦点:拆违《通知》的合法性能否仅凭“市委文件”背书?
本案中,原告孙某不服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及平安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诉请撤销。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且依据济南市委、市政府系列“拆违拆临”文件作出行为,程序合法。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而是聚焦两大核心:作出行政行为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前是否具备充分证据?
二、程序之辩:未告知陈述申辩权,行政行为直接“程序违法”
1.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底线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的规定,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同时引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2. 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
法院查明:
“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通知》的过程中,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具体操作步骤(针对行政机关):
- 第一步:在作出不利行政行为前,必须书面告知相对人拟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
- 第二步:明确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
- 第三步: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 第四步:将上述告知材料随卷归档,作为程序合法的证据。
对相对人的启示: 收到类似《通知》时,第一时间审查是否载明上述程序性内容,若无,可即时固定证据并作为诉讼突破口。
三、证据之辩:举证责任在被告,查无实据即视为无证据
1. 被告对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 本案“证据不足”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
“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通知》前,对案涉房屋是否应予拆除进行全面调查,亦未证明有权机关作出了关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对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其作出《通知》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关键点:
- 仅凭上级文件不足以证明个案中的违法建筑认定;
- 必须有针对涉案房屋的调查记录、现场勘验、规划认定意见等具体证据;
-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将直接承担败诉后果。
四、诉讼主体之误: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担责
本案另一亮点在于,法院对被告资格进行了厘清:
“济南市长清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是长清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长清区政府为被告,对该机构作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 若行为人遇到“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准确起诉其组建机关,防止告错对象延误救济。
五、判决结果与延伸思考
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平安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通知》。”
本案虽是个案,但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 对行政机关:拆违不能“先拆后补手续”,必须实体与程序并重,调查证据前置,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 对行政相对人:面对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不要轻易放弃,应当从程序合法性、证据充分性、主体适格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 对法律共同体:行政诉讼是倒逼依法行政的利器,每一次胜诉都是对权力边界的再确认。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行政强制、限期拆除等问题,建议第一时间保存好全部法律文书,记录送达时间与沟通细节,并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以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为切入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7101行初73号
更多推荐文章

乌鲁木齐医保待遇纠纷中行政不作为责任认定要点解析

济南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和解后违约法律后果解

济南程序正当与证据充分:拆违通知撤销案的启示

济南非诉执行裁定揭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定要件

济南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审查要点

济南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济南辅助器具配置争议中的程序违法抗辩法律实务解析

济南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纳入失信合法性解析

佛山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行政执法处罚篇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