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2026-09-02

焦作寻衅滋事罪从犯认定:司法裁判中“作用大小”的核心逻辑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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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终极价值,不在于为所有行为开脱,而在于让每一份刑罚都精准对应行为人真实的罪责。当辩护人提出“从犯”意见却被法院驳回,争议的焦点往往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对“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的事实认定。本文结合一份真实的寻衅滋事罪判决书,深入剖析共同犯罪中“从犯”辩护的成败关键,为刑辩实务提供可复用的分析路径。

一、争议焦点:到场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罪责分野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常以“行为人系被纠集到场、听从他人指挥”为由主张从犯地位。该辩护思路的逻辑基础在于:犯意发起者与行为实施者之间存在主从之分。然而,司法实践对“作用大小”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犯意谁起、人员谁叫,而是聚焦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质性贡献。

本案中,辩护人郭凌利律师提出:“被告人毋某是赵某1打电话叫到案发现场并听从赵某1指挥的,所起作用是次要的或辅助的,是从犯。”这一辩护意见直观地呈现了上述争议。

二、法院裁判:从“被叫到场”到“直接加害”的作用力重构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在(2019)豫081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中明确回应了该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毋某虽然是赵某1打电话叫到案发现场,但到案发现场后手持赵某1给的刀对吕某、孙某2进行殴打,并直接造成吕某轻伤的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可见:第一,将行为人“到场前”的被指挥状态与“到场后”的独立加害行为进行区分;第二,重点审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轻伤)的直接因果力;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关键危害后果,谁就承担主要作用。这一认定逻辑对刑事辩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辩护策略复盘:从犯辩护的攻防要点与实务步骤

基于本案的裁判结果,刑辩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精细化辩护:

第一步:审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因果贡献度”,而非停留在“被纠集”表象。 辩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我是被叫来的”这一层面。应当深入分析行为人在犯意形成阶段、犯罪工具准备阶段、实行行为阶段分别发挥了何种作用。本案判决书通过“手持赵某1给的刀”这一细节,将行为人与加害工具、加害行为紧密连接,彻底切断了辩护人“被动参与”的叙事。因此,辩护人需重点论证:是谁率先发起攻击?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自主实施还是被迫配合?危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关联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步:善用“他人作用”进行对比论证,凸显行为人的辅助地位。 如果无法否定实行行为,则需将辩护重心转向“行为分工”的对比。例如,本案中有“墙北村治安室人员武某1、李某1等人(另案处理)拦住被害人吕某不让其走”这一关键情节。辩护人若能成功论证:真正控制被害人行动自由的是其他同案人,而被告人仅是泛化的“殴打”行为,与同案人“非法控制”行为相比起辅助作用,尽管最终未能改变定性与量刑,但这一论证路径在部分案件中足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步:有效嫁接“罪后情节”,争取量刑从宽的最大化。 本案中,法院虽驳回从犯辩护,但采纳了“自愿认罪”构成坦白,“2012年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提示辩护人:当“从犯”意见难以获得支持时,应迅速调整策略,将辩护资源集中于犯罪后的修复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情节上,形成量刑辩护的“组合拳”。

四、延伸思考:从犯辩护的困境与破局

本案判决清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共同犯罪中“主犯”认定的实质化倾向:不唯“造意者”论,也不唯“指挥者”论,而是以“对危害结果的直接作用力”为核心标尺。这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接手案件时,须第一时间还原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物理参与度”。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到场壮势、未直接加害,或加害行为显著轻于其他同案人,则从犯辩护仍有较大空间。反之,一旦行为人亲手实施了足以造成关键危害结果的行为,从犯辩护将举步维艰,明智的策略是尽快转向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是一门精准切割事实与法律的技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之辩的成功,不在于辩护人言辞的华丽,而在于对“危害结果”由谁主导、因何发生这一根本命题的深刻回应。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811刑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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