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9-02

济南追加第三人执行需法定,程序正义不可缺位

宫辉

宫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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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宫辉律师|高端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与商事执行争议专业律师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35年,深耕企业高端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争议解决两大垂直核心领域,专注服务山东区域企业主体、高净值商业人士,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资产保全、终本案件盘活、强制执行回款兜底及企业常年合规风控、商事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坚持极致垂直专业化,不承接家事、劳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是省内专注强制执行与企业高端法务赛道的资深权威律师。 一、执业履历|35年深耕商事,垂直聚焦执行与企业法务 宫辉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届满35年,拥有超三十年商事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牵头创建律所并担任主任职务,深耕区域商事法律服务标杆建设,2023年转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核心业务决策人。 执业36年来,宫辉律师及团队坚守单一垂直赛道,业务全面聚焦强制执行全流程救济、大额资产执行争议、企业商事合规风控、高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零承接非主营杂案,所有办案资源、实务经验、案例储备、研究精力全部集中于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体系。 凭借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能力与多年一线庭审、执行对抗经验,宫辉律师深耕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企业商事风险防控领域,深谙省内各级法院执行裁判规则、资产处置流程、异议听证审判尺度。先后获评“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政协委员”等多项官方荣誉,2023年因法律科技与司法实务融合创新,获央视主持人专题采访报道,是省内兼具资深执行实务经验与前沿法务视野的高端商事执业律师。 执业核心驻地以济南为中心,全面覆盖山东省内各地市,专项承接全省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大额资产执行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专项合规服务,服务省内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主体及高净值商业圈层。 二、核心专业领域|只做两大高端主营业务 宫辉律师团队坚持极致专业化、拒绝杂案、精准深耕高端商事赛道,核心业务仅涵盖以下两大板块,全力保障服务深度与案件胜诉、回款效果: 1、重大强制执行与执行争议救济(核心王牌业务) 专注标的额千万级、亿级大额资产执行纠纷,精通强制执行全流程疑难问题处理,业务覆盖:强制执行立案推进、资产查封冻结处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超标的查封纠错、违法执行救济、跨省资产执行、执行回款兜底、关联执行再审抗诉等全品类执行争议案件。擅长破解执行难、资产隐匿规避执行、多主体交叉执行、涉案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查封处置等复杂疑难问题,依托类案大数据研判,精准突破执行僵局,全力保障当事人大额资产权益落地。 2、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商事合规风控 专属服务企业创始人、实控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商事主体,主打高端定制化企业法务服务,聚焦企业商事交易风险前置防控、合同体系合规搭建、股权架构风险排查、商事纠纷事前规避、企业资产隔离保护、日常商事法务咨询、专项商事合规审查、企业诉讼风险整体管控等核心服务。摒弃基础杂务,专注企业高端商事合规、大额交易风控、资产安全保障,为企业长效经营筑牢法律屏障。 三、专业团队|专项深耕执行与企业法务,办案体系标准化 宫辉律师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牵头组建专属强制执行与企业商事法务专项团队,作为首席决策人全面把控案件质量与服务流程。团队细分设立执行攻坚组、合规风控组、取证研判组、客户服务组,配备专职出庭律师、取证专员、法务助理,团队架构精细化、专业化。 团队长期与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中心保持常态化协同,与济南及全省各地法院执行部门保持顺畅对接,精通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与执行实务规则。依托独创商事争议闭环解决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与执行可视化研判、裁判规则精准分析、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体系,贯穿每一起执行案件、每一项企业法务服务,实现疑难执行案件精准突破、企业风险提前规避。团队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稳定93%以上,是山东区域高端执行争议与企业商事法务领域的精锐专业团队。 四、核心办案成果|大额执行落地,高端法务口碑沉淀 深耕执行争议领域多年,宫辉律师累计主办各类重大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案件120余件,含多起亿级、千万级大额资产执行疑难案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查封、跨省执行、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排除执行等高端疑难案件,实战成果突出。 标杆执行案例:烟台8700万在建工程排除强制执行案 烟台某房地产企业大额在建工程因第三方债务被法院全额查封、强制执行,企业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面临巨额资产流失、资金链断裂风险。宫辉律师团队紧急介入,全面调取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资金投入全套权属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闭环,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与同类裁判规则,通过异议听证、一审、二审全程精准抗辩,最终成功撤销原判、改判全额排除资产查封、终止强制执行,保住企业近亿元核心资产,实现重大执行权益兜底。 除此之外,团队多起千万级股权、不动产、企业账户资产执行案件成功回款、解封、确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1.7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5800万元,具备丰富的大额资产执行攻坚实战经验。 五、高端客户服务体系|私密专属、全周期兜底、高口碑保障 团队主打高端化、私密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精准匹配企业实控人、高净值商业主体的核心需求,严守客户商业隐私与资产信息安全。全程签署专属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提供济南核心办公区私密接待、非公开方案定制、专属法务一对一全程对接,杜绝信息外泄。 服务实现全周期闭环:事前免费法律诊断、执行风险筛查、企业合规体检;事中24小时进度同步、风险实时预警、全程攻坚办案;事后执行回款兜底、合规持续跟进、终身简易法务咨询,拒绝一次性浅层服务。 凭借极致的专业度与落地服务能力,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大量当事人感谢信与锦旗,长期受聘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获省内各大商会、高端商业圈层定点推荐,形成高净值客户专属信任闭环。 如需处理大额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或定制高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合规风控服务,可预约济南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宫辉律师团队私密咨询,24小时专属法务对接,定制专属落地解决方案。

强制执行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然而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边界何在,长期困扰实务。本文从一则最高法院执行监督案例出发,聚焦“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到期债权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这一争议焦点,结合裁定原文,剖析程序规则、法律逻辑与操作要点,为申请执行人及被追加人提供路径参考,助您在强制执行中守住程序正义、避免权利受损。

作者: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号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执行法院能否绕开诉讼程序,直接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债权清偿,这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和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执行监督案例,就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分析,为相关主体提供具体应对策略。

二、案情回放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判决书载明:

“甲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乙公司对第三人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据此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该到期债权,并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执行法院在该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追加裁定,将丙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公司认为追加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追加裁定。执行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丙公司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省高院维持原裁定。丙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扩张,直接关系到案外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未取得丙公司放弃抗辩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直接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以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均应予以纠正。”

终局裁定明确了三点核心规则:一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事由;二是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界限,即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并通知履行,但不能越过法定程序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程序救济途径的有效性,被追加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和申诉程序获得救济。

三、法律适用与程序规则详解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

判决书明确指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事由,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被执行人。”

这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确立了“法定原则”的底线。执行程序的核心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而非重新界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执行依据的既判力在主观范围内原则上只及于执行依据上的当事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依据既判力向案外人主观扩张的制度安排,牵涉到案外人实体权益的处分,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在不同条款中,对追加股东、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追加因无偿受让财产而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均要求执行法院对是否符合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裁定,但并未规定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将到期债权的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特殊程序

关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有系统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明确:其一,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二,第三人有权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即排除执行法院对被异议部分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三,若第三人否认的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则该否认不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冻结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并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通知,但在丙公司未主动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并没有径行对丙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直接作出了追加裁定的做法,其程序合法性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质疑。准确的程序路径应当是:根据《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在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若第三人提出异议,则申请执行人须通过代位权诉讼等方式取得对第三人的执行依据后,方能对其强制执行。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逻辑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给出否定性回答,其逻辑是: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功能在于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其适用对象主要是被执行人的关联主体或法定承继主体,而非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当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的追索应当通过“代位执行”制度,而非“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这两种制度的法律构造、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均有本质区别。

判决书原文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其财产在继承范围内或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指出,丙公司系乙公司的债务人而非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执行法院将丙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混淆了“债务人的债务人”与“权利义务承受人”两个不同法律概念。

四、操作建议与应对步骤

(一)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1. 优先选择代位执行路径。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应当依《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冻结该债权并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若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可直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 针对异议提起代位权诉讼。若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以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即可申请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执行。这虽然延长了债权实现的时间线,但程序正规、风险可控。

  3. 善用执行调查权和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确保证据完整、债权事实清楚。

(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建议

  1. 高度重视履行通知的期限。收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若认为债权不存在或数额有争议,务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异议的性质是程序性异议,法院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理。有效的异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 考量被追加后的救济路径。若被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追加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认为追加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裁定。本案即为通过该路径成功捍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3. 注意债权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形。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其否认缺乏依据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不可例外地以“账目不符”“合同未到期”等事由一概否认债权存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形式清晰、理由充分的异议。

(三)对执行法院的建议

  1. 严格把握追加事由的法定性。追加被执行人系执行依据执行力的主观扩张,直接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为依据,不得类推适用、不得比照援引、不得以“执行效率”为由超越法定权限。

  2. 正确区分代位执行与追加被执行人。代位执行中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之地位,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指向的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追加被执行人则是将第三人的身份由案外人转变为被执行人,两种制度的适用要件、程序保障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3. 适用本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本裁定明确了在未满足法定追加条件的情况下,将到期债权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做法应当被纠正的裁判规则,对全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照价值。执行法院在办案中应当参照适用,防止同类错误发生。

五、结语与延展

强制执行程序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高效实现,也要捍卫程序正当性,防止公权力不当干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本起监督案例,明确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界限标准:追加必须法定,程序不可逾越。这无疑有助于遏制实践中部分执行法院以“推进执行”为名、以“追加”为手段而对第三人财产进行的间接执行,维护了执行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同时,该裁定也提示申请执行人在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应当精准选择法定的执行路径,合理运用执行异议之诉、代位权诉讼等救济手段,而非寄望于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追加”方式。

对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而言,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应认真审查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到期日是否已经届满。若有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异议的方式依法维权,切勿消极等待或仅仅电话沟通。对已收到追加裁定者,则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必要时,可申请检察监督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从而获得最终救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例所涉纠纷的背后,折射出执行程序与实体审判程序的边界如何划分、程序正义与执行效率如何平衡的深层法理问题。作为法律职业者,我们既要积极运用执行程序快捷实现债权,又要尊重各类主体的程序参与权和异议权,方能在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之路,程序为本。如果您在强制执行中遇到追加被执行人争议、到期债权执行受阻或收到法院的执行异议、追加裁定等法律文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最佳应对策略,争取最优程序效果。


作者: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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