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诉讼中程序正当审查的司法实践与启示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对抗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渠道,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本案中,一张限期拆除《通知》因程序违法和主要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生动诠释了法院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实质审查——正当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行政决定合法性的“生命线”。
一、案件脉络:一纸《通知》引发的程序争议
原告张某某、田某某系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西沿街商品楼的所有权人。2019年11月14日,济南市长清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与平安街道办联合作出《通知》,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原告认为房屋经合法批复建设,被告行为程序违法,诉请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领导小组系长清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故由长清区政府作为适格被告。判决最终撤销该《通知》,理由集中在两点:程序违法与主要证据不足。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程序正当如何审查?
(一)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不能仅看“目的正当”
行政机关在拆违行动中往往强调“整治违法建设”的正当目的,但目的不能替代程序。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援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具体审查步骤:第一步,核对行政机关是否在作出行为前书面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二步,核对是否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第三步,核对是否告知行政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三步中任一步缺失,即构成程序违法。
(二)本案中程序违法的直接表现
法院进一步引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并作出如下认定:
“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通知》的过程中,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注意,这里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被告虽提交了拆违文件依据,却无法提供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因此承担败诉后果。
(三)主要证据不足:拆违决定须有“事实认定”支撑
除程序问题外,法院还审查了实体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判决书指出:
“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通知》前,对案涉房屋是否应予拆除进行全面调查,亦未证明有权机关作出了关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应视为被告对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其作出《通知》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这启示我们:行政机关不能仅凭宏观政策文件就认定具体房屋违法,必须对个案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实、违法性质认定,并留存证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
三、本案的实务启示与维权路径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拆违行动中应建立完整的程序档案:立案登记→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文书。每一步都需留痕,否则风险极高。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应抓住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行政复议(60日内),二是行政诉讼(6个月内)。同时注意保存证据,包括通知原件、房屋权属证明、历史批复文件等。本案原告正是凭借1996年用地批复和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四、结语:程序正义是法治政府的分水岭
本案看似只撤销了一纸《通知》,实则表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已从“结果合法”深入到“过程正当”。当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推进征收时,更须敬畏程序、尊重权利。只有将每一项法定程序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呼吁更多当事人勇敢拿起行政诉讼武器,让每一次程序违法行为都受到司法审查的校正。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判断起诉主体、诉讼请求和证据组织,切勿因错过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7101行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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