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2026-09-02

深圳离职员工用客户信息“抢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吗?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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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客户信息归属往往是劳资双方最尖锐的冲突点。本案正是典型:员工离职后继续使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抢单”,企业能否以商业秘密为由维权?本文以(2016)粤0306民初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围绕“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离职后使用是否侵权”这一争议焦点,拆解法院裁判规则,并给出企业举证与合规的具体步骤。

一、争议焦点:客户信息是公开信息还是商业秘密?

被告抗辩称:涉案客户信息在互联网上很容易搜索到,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且双方未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没有简单采信“网络可搜即公开”的观点,而是从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出发,对客户信息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二、法院裁判:三步认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定价策略等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特点,本案中,原告的客户信息均是原告搭建网络平台、参展等支付相应对价获得,且原告对客户信息进行细化管理,包括客户代码、客户简称、客户名称、电话、传真、国家、客户来源、业务类型、主营产品、客户种类、等级、客户类型、创建日期、业务员等,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做外贸销售的原告来说,上述客户信息能带来经济利益;原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告公司管理制度均属于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这里实际上形成了商业秘密认定的“三步法”:

  1. 秘密性: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客户信息并非简单罗列的名称,而是包含客户代码、联系方式、业务类型、主营产品、星级分级、跟进记录等深度信息,且通过付费平台、参展等渠道积累形成。
  2. 价值性: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 对外贸企业而言,客户信息直接对应订单机会和销售收入,具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
  3. 保密性: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公司管理制度的公示、员工签署确认,均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三、离职后继续使用客户信息,构成侵权

法院进一步认定了被告离职后的“抢单”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书写道:

被告辞职时制作的客户工作交接表中明确有原告主张的三个客户的信息及订单详情,特别是涉及到日本客户Y某的订单详情还载明有关于定制皮套、拿样等事宜,结合原告主张及证人证言,被告在离职后利用该具体信息与供货商和Y某方面进行了关于该笔业务的接触,并有意与Y某达成交易,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由此可见,法院并非仅因被告“联系了客户”就认定侵权,而是看是否有以下关键事实:

  • 被告在职期间经手并掌握客户信息;
  • 离职时交接表已明确记录客户信息和订单细节;
  • 离职后以原告在职业务员身份联系供应商和客户;
  • 利用样品、报价等具体经营信息促成交易或试图促成交易。

这些都是“使用商业秘密”的典型表现。

但同时,法院也未支持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诉求: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为原告造成具体的损失金额,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与上述三个客户有实际开展业务并获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这一判项提醒我们:侵权成立不等于高额赔偿。 想要获得经济损失赔偿,权利人还需要拿出“损失多少”或“对方获利多少”的证据。

四、实操指南:企业如何保护客户信息并有效举证

第一步: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保留获取成本记录

判决书中特别提到,原告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参展等支付相应对价”获得客户信息,并在ERP平台中对客户进行细化管理。这套机制本身就是商业秘密“秘密性”和“价值性”的最好证明。

企业应当做到:

  • 将客户名称、联系方式、报价记录、交易习惯、采购需求、订单进度等录入CRM/ERP系统;
  • 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设置访问权限;
  • 保留平台采购合同、参展费用发票、客户开发记录等原始凭证。

第二步:完善保密制度,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本案中,《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和《公司管理制度》均约定了“禁止在职、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法院认定这属于“采取的保密措施”。

企业应当注意:

  • 在劳动合同中单独设置保密条款;
  • 制定并发布《公司管理制度》《保密管理规定》;
  • 组织员工培训并保留签到记录;
  • 将保密制度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步:离职交接时,制作客户清单并保留签收记录

判决书中,被告辞职时制作的《客户工作交接表》成为关键证据。表中不仅列明客户名称,还记载了“订单详情”“拿样进度”等具体信息。

因此,员工离职时企业应要求:

  • 提交完整客户交接表;
  • 列明客户联系人、历史订单、样品进度、在途事项;
  • 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原件或扫描件。

第四步:发现侵权后,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聊天记录、邮件记录、Skype沟通记录、微信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

企业一旦发现员工离职后“抢客户”,应立刻:

  • 保存QQ、微信、Skype聊天记录原始载体;
  • 对关键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或司法鉴定;
  • 保留样品寄送记录、快递单号、收件人信息;
  • 安排知情的内部员工或客户出具证人证言。

第五步:诉讼中围绕“三要件+相同/实质相同+不正当手段”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对以下事实负举证责任:

  • 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
  • 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 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本案判决正是按照这一逻辑展开:先认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再认定离职后利用具体信息接触客户、促成交易属于不正当手段,最终支持停止侵权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延展:从“胜诉”到“获赔”,还有两步要走

本案判决作出于2016年,但其中关于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认定的思路至今仍具参考价值。2019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并引入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

对企业而言,客户信息保护不是一纸劳动合同,而是一套“获取有记录、管理有权限、保密有制度、离职有交接、侵权有证据”的闭环机制。对员工而言,离职后继续“借用”前东家客户资源,不仅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竞业限制索赔甚至刑事风险。

如果你正在处理客户信息被带走、离职员工飞单、前东家追责等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梳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与应对规划。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06民初第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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