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2026-09-02

佛山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规则解析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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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秦增添律师·刑事辩护 ——24年专注刑事辩护,高净值人士刑事风险防控与重罪轻辩实战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增添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秦增添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增添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增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增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同的办案闭环。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增添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成功率超4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外纠纷、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150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的跨境赌博案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增添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刑事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秦增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63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外因素等疑难复杂案件156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不予批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李某某、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出庭质证、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避免长期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增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增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6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佛山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广东省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企业合规风险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佛山秦增添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战场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往往决定着罪与非罪、重刑与轻刑的界限。一份看似简单的销售记录,背后可能隐藏着共同犯罪责任范围的重大分歧。本文以(2019)粤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书为蓝本,剖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共同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规则,为刑事辩护提供可操作的实务路径。

一、案情回顾:一场制假窝点的“责任切割”之争

2017年起,梁某1等人租赁仓库,雇佣李某甲、梁某甲、李某乙等人生产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润滑油。其中,李某甲负责打码,后来自行联系客源销售,每箱提成约40元,至案发时已收到提成2万余元。原审法院认定,已销售假冒润滑油839箱,销售金额13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3.7万余元,合计非法经营数额16.8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某甲不服,上诉称“只销售了约500箱,其他人销售数量不应算在我这里”,辩护人亦主张未销售货值不应计入。

二审法院明确驳回:“李某甲与陈某3、陈某2等人共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应当就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所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裁判要旨,是理解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

二、数额认定规则:三步锁定非法经营数额

第一步:明确“非法经营数额”的法定内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已销售金额,还涵盖制造、储存、运输以及未销售的产品价值。

本案中,辩护人主张“未销售的润滑油未定价销售,不能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二审法院援引该条款,明确“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从根本上否定了“未售不计入”的辩护观点。

第二步:核计销售金额与现场货值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固定数额证据:

  • 销售单据:起获的销售单据是计算已售金额的直接依据。本案中,根据起获部分销售单据,认定2018年3月至7月已销售839箱,金额131432元。
  • 现场扣押清单:对未销售产品,按“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折算。本案现场查获假冒润滑油标签一批及成品,经统计可销售金额37140元。
  • 价格认定书: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未销售产品价值的参考依据。

最终,原审法院将已售金额131432元与未售货值37140元相加,得出非法经营数额168572元,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15万元门槛。

第三步:审查共同犯罪中的“参与期间”责任

对于多名被告人参与的制假售假窝点,数额认定并非简单相加,而是需区分“个人独立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办案机关通常按以下步骤审查:

  1. 确定参与时间:行为人加入犯罪团伙的起止时间。本案中,李某甲自2017年3月起被雇为工人,2018年3月开始自销,但截至案发一直在岗。
  2. 界定共同犯意:是否明知自己参与的是整体制假售假链条,且对该链条的运转有概括性认识。
  3. 归入整体数额:在参与期间内,团伙整体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均应由行为人承担共同责任,而非仅按个人提成或销售量分割。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正在于此:李某甲不仅参与生产,还自行销售,其行为已深度融入犯罪集团的整体运行。既然构成共同犯罪,就应对“参与期间”集团所有生产、销售后果负责,不能以“我只销售了500箱”为由切割责任。

三、辩护实务:如何围绕数额展开有效辩护

辩护要点一:挑战“参与期间”的认定

若被告人在犯罪中期才加入,辩护人应调取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精确界定加入时间。例如,梁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5月才参与,故原审仅计算其参与期间(2018年5月至7月)的销售金额85640元,而非全部131432元。这正体现“参与期间”对责任范围的核心影响。

辩护要点二:质疑“未售货值”的估算方式

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若公安机关未提取标价,价格认定机构常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折算。辩护人可审查平均价格的计算基数是否合理——是否仅采用高价销售记录?是否混淆了不同型号产品?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辩护要点三:区分“个人独立销售”与“共同犯罪数额”

如果行为人只是受雇生产,未参与销售环节,且对销售数额不知情,辩护人可主张其主观认识范围仅限于生产行为,不应将全部销售数额归入其名下。但本案中,李某甲不仅参与生产,还自行联系客源销售,这一事实彻底切断了他的“切割”抗辩。

辩护要点四:把握立功认定的边界

李某甲上诉提出“有向公安人员交代老板陈某3的行为,应属立功”。二审法院指出:“对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的供述属于坦白,不属于立功。”辩护人需特别注意——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方可构成立功。仅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同案犯情况,属于如实供述的题中之义,不额外产生立功减刑效果。

四、案件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共同犯罪中,数额责任的切割必须建立在“参与期间”和“共同犯意”基础上,任何试图以“个人销售数量”切割整体责任的辩护,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不局限于“已销售金额”,未销售的货值同样可能成为构罪升挡的砝码。辩护人应尽早介入,从证据源头核查销售单据的真实性、价格认定的合理性。
  • 立功情节的挖掘务必聚焦“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坦白,错失量刑协商的窗口。

刑事辩护是一项精密的法律工程,每一个数字背后都关乎自由。当事人若涉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围绕参与时间、数额构成、主观明知等要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与辩护体系,方能在重刑迷雾中觅得一线生机。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6刑终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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