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2026-09-02

深圳诈骗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医保药品倒卖共犯认定解析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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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 近年来,利用医保基金优惠政策,低价收购医保药品再转卖牟利的犯罪链条屡见不鲜。这类“医保药品倒卖型诈骗”不仅侵蚀国家医保基金,更让参与者面临严峻的刑事处罚。许多人误以为“我只是卖药给收药人”或“我只提供了一张银行卡”,不算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的共犯认定逻辑远超你想象。本文将通过一份真实判决书,深度拆解医保药品倒卖型诈骗案件中,主犯、从犯、帮助犯 的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清晰的法律导航。

一、判决书核心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本案判决书完整呈现了一起典型的医保药品倒卖诈骗案。被告人陈*(化名)伙同周海(化名)、袁(化名)等人,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指使、收购、销售的模式,将利用医保政策骗取的药品回流市场。

  • 被告人陈(主犯):* 发起犯意,确定药品目录和收购价格,组织周海、袁等人去指定医院开药,并利用袁*提供的银行卡进行交易转账,最终将药品倒卖牟利。
  • 被告人袁(从犯,提供银行卡及下线):* 提供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用于交易,并发展罗*某作为下线参与开药,其参与程度较深。
  • 被告人周*海(从犯): 听从陈*安排,在指定医院开药、登记信息、申领药品,并按月领取报酬,处于执行层级。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主犯?其“组织收购”行为与“指使开药”行为如何界定? 争议焦点二:、周*海作为“开药人”和“供卡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作用大小如何区分主从犯? 争议焦点三: 涉案金额如何认定?是依据开药次数、药品核定价格还是实际倒卖金额?

二、深度解析:医保药品倒卖型诈骗的共犯认定核心逻辑

(一)共犯成立的“主观明知”与“意思联络”

在该类案件中,法院认定共犯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推定。这并非仅凭被告人“不知情”的自辩,而是通过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 行为异于常人: 如周*海多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多家医院大量开具特定药品、频繁更换医院、领取药品后不自己使用而是交给他人,这种 “医保卡套现” 的异常模式,足以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的去向是违法倒卖。
  • 利益分配模式: 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或按开药量提成,而非正常的医患关系,这种 “空手拿钱” 的利益驱动,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犯的重要证据链。
  • 供卡行为的定性: 袁*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即便其未直接参与开药或销售,但该行为在诈骗资金流中起着关键帮助作用,属于典型的帮助犯。法院认定其明知资金为诈骗所得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共犯而非单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其提供银行卡的时间点早于同步于诈骗行为,而非事后明知。

(二)主从犯的精准区分与量刑作用

判决书对各被告人角色进行了清晰切割,这对辩护律师至关重要。

  • 犯意发起者与核心组织者(主犯): 陈*是“货源”需求的发起者,决定了诈骗的方向、药品种类和数量,并掌控销售渠道与利润分配。他处于犯罪链条的顶端和核心,被认定为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 加入时间与分工不同(从犯):海、袁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但加入时间、参与深度不同。
    • 不仅供卡,还发展下线(罗某)参与开药,其行为具有组织性、主动性,在从犯中责任最重。
    • 周*海仅听从安排完成“开药”动作,虽属共犯,但属于被动执行者,责任相对最轻。
    • 量刑辩护要点: 从犯中还要根据参与犯罪持续时间、涉及金额、是否使用本人名义、违法所得数额等区分“作用较大”与“作用较小”的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涉案数额认定规则:不是简单的流水账

骗保类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判决书确认了以实际诈骗得利(即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为核心,而非倒卖后的销赃金额。这意味着,开药人从医院骗出的药品,无论最终倒卖多少钱,其犯罪数额是以药品在药店的零售价格或医保结算价格计算,看似不起眼的几十盒药,累计起来数额极易达到“巨大”标准(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三、以案说法:从判决书看该类案件的普适性警示

  1. 警惕“兼职”陷阱: 网络上或邻居介绍的“空手开药赚钱”或“租卡充场”,实则是为诈骗提供帮助。一旦开了第一单,即宣告构成共同犯罪。
  2. 供卡者绝不“无辜”: 为收药人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支药款,是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共犯的竞合,司法实践多按重罪(诈骗罪从犯)处理。
  3. 职业收药人面临的指控: 如果是专门从事倒卖药的人员,如本案中的陈*,即便不承认“指使开药”,法院也会通过其“明知医保药品只能通过医保卡按慢性病配额开出”的常识性认知,认定其主观故意,从而构成诈骗罪主犯
  4. 家属常见误区: 很多家属误以为“只要退赃退赔就没事了”。但在诈骗医保基金案件中,退赃退赔仅是量刑情节,并不能改变案件性质。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退赔数额必须覆盖其参与的犯罪总额,否则缓刑机会渺茫

四、律师视角:辩护实战的黄金救援与有效辩护路径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黄金期必须提前到第一次讯问后或刑拘期间。有效的辩护路径通常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 罪名之辩: 究竟是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抑或无罪?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行为参与的紧密度
  • 地位之辩: 利用从犯内部的次级区分,以及主从犯之间的界限,争取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空间
  • 数额之辩: 严格核对医保结算记录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剔除重复计算、未遂部分,以及超出自购限额以外的部分。
  • 证据之辩: 对于审计报告的关联性进行交叉询问,质证交易流水与开药记录的一一对应关系

结语: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专业辩护方能防危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国家正通过大数据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精准打击异常购药行为,任何抱有侥幸心理参与倒卖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若您或家人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请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主观明知、共犯地位、数额认定等细节着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带:关于“医保药品倒卖型诈骗共犯认定”的常见问答(含深圳地区参考)

1. 问:我在深圳,亲戚帮别人用医保卡买药赚了5000元辛苦费,现在被刑拘了,家属该怎么办? 答:这属于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立即委托律师会见。律师需重点核实其是否明知药品用于倒卖、参与时间长短及具体分工,争取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从犯。深圳地区对医保诈骗打击严厉,家属切忌盲目等待,应尽快通过律师进行专业辩护和取保候审申请。

2. 问:我老公只是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借给收药的人转账,没参与买药,怎么也被定为诈骗共犯了? 答:这属于典型的帮助行为。司法实践中,若在诈骗实施过程中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定性为诈骗罪共犯,而非简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供卡时间与交易流水形成的证据链。

3. 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我们退赔了全部涉案金额,还有机会缓刑吗? 答:退赃退赔是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但能否缓刑需看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层级。对于仅提供银行卡的从犯,在深圳地区有争取缓刑的案例,但若参与了组织开药,缓刑难度极大。

4. 问:判决书里的涉案金额是按药品的什么价格计算的?倒卖价低于这个金额怎么办? 答:按诈骗罪数额认定,是以医保基金实际损失的报销金额或药品由医院售出的核定零售价计算,而非收药人的倒卖价格。即使倒卖价低,也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

5. 问:我母亲有高血压,经常多开药卖给小区收药的,一个月就赚几百元,会构成犯罪吗? 答:会构成犯罪。多次利用医保政策多开药并出售,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只要累计数额达到当地立案标准(通常3000-10000元),即构成诈骗罪。切勿因“小利”而触犯重罪。

6. 问:在看守所里,家属需要给他送什么衣服或者钱吗? 答:送衣物需符合看守所规定,送钱主要用于购买日常用品。作为家属,最重要的不是送钱送物,而是尽快委托律师进行一对一有效会见,了解其具体涉案情况,并进行心理疏导和案情分析,为后续辩护提前布局。

7. 问:广州的案子,涉案金额刚过3万元,但是是主犯,会被判多久? 答: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标准(3万至10万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主犯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的基础,但无其他减轻情节,实刑风险非常高。

8. 问:佛山地区,我是收药的中间人,手下有几个下线开药,我只赚差价,构成主犯吗? 答:构成。你是犯意发起者和组织者,控制着开药任务分配和销售渠道。即便不亲自站柜台卖药,也属于主犯,需对整个犯罪链条涉及的金额负责。东莞、惠州等地对此类“中间商”均从严惩处。

9. 问:侦查阶段律师能做什么?只能等待开庭吗? 答:侦查阶段是辩护黄金期。律师可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针对“是否明知倒卖”“有无法定从轻情节”与办案机关沟通,力争在批捕环节拦截案件,为后续不起诉或缓刑奠定基础。

10. 问:我儿子刚满18岁,只是在外面兼职时,老板让他去指定药店拿药,他不知情,这种情况怎么辩护? 答:重点核查其“主观明知”。若老板未告知药品用途,且工作内容仅限于跑腿拿药、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倒卖分成,律师将重点论证其缺乏诈骗的共同故意,争取无罪或不起诉决定。中山地区针对涉世未深的刚成年实习兼职人员,在情节显著轻微时有作不起诉的先例。

11. 问:一审判决下来了,是实刑,我们认为量刑过重,上诉有用吗? 答:如果一审未认定从犯身份、或者未充分考量其作用较小的地位,以及数额计算有误,上诉有极大改判可能。二审法院会重点审查主从犯区分是否恰当量刑是否均衡

12. 问:珠海有一起案件,医生也参与开药,这种非典型共犯如何认定? 答:医生明知患者无此用药需求,仍超量开具处方供其倒卖,医生的开药行为是诈骗关键环节,医生构成诈骗罪共犯。如果医生仅因受蒙蔽开药而未获取额外利益,则属于行政违规或医疗事故,不构成共犯,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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