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9-02

郑州部分未遂与坦白情节下的量刑辩护操作要点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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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对事实的全盘否定,而在于在既定事实中精准识别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并通过规范的论证路径,将其转化为量刑上的实际减让。本文以(2019)豫0122刑初581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坦白”“犯罪未遂”两个关键辩点,解读量刑辩护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辩点识别:从判决书中提炼有效信息

本案被告人张某被指控实施四起盗窃,其中前三起既遂,第四起在盗窃暖气片时被当场抓获。辩护人提出的核心意见是:初犯、如实供述、家庭困难。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系坦白、初犯,第四起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这提示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是逐项审查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事实是否完整、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尤其当存在多起事实时,不能笼统概括,而应区分既遂与未遂,争取“部分未遂”的评价。本案判决书明确记载:

“被告人张某的第四起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这是辩护人未在庭审中重点强调、但法院主动认定的事实。可见,即便辩护人未着重提出,法官也会依职权审查。但作为辩护人,主动指出并论证,更能引导裁判方向。

二、分层论证: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核对案件事实,锁定未遂行为
通过阅卷,找出第四起盗窃的现场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确认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因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当场抓获而未能得逞。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未遂形态。

第二步:援引法条与司法解释,论证未遂的从宽效力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即使不是单独成罪,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区分。对于多次盗窃中部分未遂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将其作为整体量刑的从宽因素。本案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特别引用了该条文,并明确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第三步:结合坦白、初犯等情节,构建阶梯式从宽体系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细节,依法构成坦白。判决书原文表述为: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将“如实供述”“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并提出,形成了“法定从宽+酌定从宽”的立体辩护格局。其中,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从宽制度,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表明悔罪态度早、诉讼资源节约明显,法院对此给予充分肯定。

第四步:针对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谨慎处理
家庭困难并不属于法定从宽情节,但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本案判决书载明“其家庭情况,本院对其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这提示辩护人,对酌定情节的提出要有度,不能过度渲染,以免削弱其他辩点的专业性。最有效的做法是提供证明材料,并简明扼要地说明其对再犯可能性、罚金缴纳能力的影响。

三、判决结果与辩护效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涉盗窃数额共计5159元,其中前三起既遂合计5059元,第四起为未遂。若仅以既遂数额5059元计算,仍属“数额较大”,但法院充分考虑未遂情节后,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罚。同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这一结果体现了以下几个量刑规则的叠加作用:

  • 部分未遂作为法定从宽情节,降低了整体刑罚基准;
  • 坦白作为法定从宽情节,进一步减轻了处罚;
  • 初犯、认罪认罚作为酌定情节,巩固了从宽效果。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三个可复用的作业方法:

  1. 逐起审查既遂/未遂——即使最终认定成立盗窃罪,也要在量刑层面将未遂部分“切割”出来,争取按未遂处理。
  2. 重视“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到案后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是认定坦白的黄金时间,辩护人应指导当事人如实、稳定陈述。
  3. 将认罪认罚与法定情节结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形成书面记录,并连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提交法庭。

如果您正在办理类似案件,建议立即整理全部卷宗,制作“既遂/未遂事实对照表”,并围绕法定情节撰写量刑意见书。每一次精准的法律评价,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22刑初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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