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2

郑州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汇总:环保执法选择性处罚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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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解析:环保执法中的“选择性处罚”红线与刑事风险

引言:当“执法权”变成“交换筹码”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往往隐藏于日常行政行为的“越界”与“任性”之中。尤其在环保执法领域,面对关停并转、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等刚性权力,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人情、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实施“选择性处罚”——对同类违法企业区别对待。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环境执法的公平性,更可能直接触发《刑法》第397条的刑事追诉。

本文将结合真实的裁判文书逻辑,深度拆解“选择性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的具体场景、行为特征及辩护要点,为公众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一份清晰的“避坑指南”。

一、 判决书内容审查与主题说明

审查结论:本次提供的判决书内容为空白。根据指令要求,若判决书内容为空且与主题不吻合,则直接依据既定主题“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环保执法选择性处罚”进行生成。本文将以实务中常见的类案模型为基础,构建示例化案例(文中当事人均采用隐名处理),用以阐释法律适用逻辑。

二、 选择性处罚的典型“案发场景”全景图

在环保执法领域,“选择性处罚”并非仅指“罚与不罚”的选择,其表现形式多样,且往往隐藏在程序合规的外衣之下。以下是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四大案发场景

场景一:执法检查中的“通风报信”与“避重就轻”

行为特征:执法人员在得知上级环保督察组即将进驻或专项举报件即将交办时,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向特定关系企业(如亲戚、朋友、利益输送方)通风报信,致使企业紧急停产、伪造数据或转移污染物,从而逃避处罚。 司法认定:这种“选择性保护”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为企业谋取财产性利益,但通过滥用执法信息优势,造成了环境监管的实质性落空,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常见入罪点。

场景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极限拉扯”

行为特征:对于同一区域内、同一污染类型、同一排放数值的两家化工企业,执法人员对A企业下达顶格处罚(如罚款100万元并移送拘留),但对B企业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处以极低罚款。 痛点关键词: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焦点在于“同等对待义务”的违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调取同区域、同时期的执法案卷进行横向比对,以证明“选择性”的客观存在。

场景三:查封扣押中的“虚假解封”与“暗度陈仓”

行为特征:在依法对“散乱污”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后,执法人员接受请托,在未完成整改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撕毁封条或出具虚假的《整改合格证明》,使其恢复生产。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在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后,采取“不发现、不制止、不上报”的消极不作为方式,放任污染后果扩大。

场景四:环保税/排污费征收中的“协议收费”

行为特征:部分基层执法部门为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对重点税源企业或明星企业,在排污费核定、环保税申报数据审核环节刻意“放水”。不是依据实测数据核定,而是通过“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形式,确定一个远低于应缴数额的“包干价”或“人情价”,导致国家应收税款大量流失。

三、 刑事追责的“三道闸门”与司法认定逻辑

在具体判决中,法院对“选择性处罚”型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递进式逻辑

  1. 是否逾越职权边界:行为人是否具有环保执法的法定职权?是否在执法过程中,未经请示、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2. 是否出于“徇私舞弊”动机:虽然滥用职权罪不要求必须“徇私”才构成,但“徇私”是加重情节或重要酌定情节。在选择性处罚中,通常伴有收受贿赂、人情往来、或者为了单位小团体利益(如违规发放奖金)等动机。
  3. 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环保税流失、治理费用增加),还包括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等后果。

四、 辩护视角下的“无罪/罪轻”突破口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关注以下细节

  • 因果关系断层:若企业排放超标导致的环境污染,并非因执法人员选择性处罚直接造成,而是由于企业自身设备老化或突发事故,则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中断。
  • 损失数额的鉴定争议:环保税流失的计算方式、环境修复费用的评估报告,往往存在计算基数不实、评估方法错误等问题,这是精细化辩护的发力点。
  • “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的区分:如果选择性处罚是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虽然仍可能构成违法,但在刑事追责时,通常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能被弱化。

实务提示: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存在“为了工作”、“为了地方经济”的辩解。但在法理上,“为了公”不能抵消“程序滥权”的违法性。除非具有明确的上级指令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否则“奉命行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五、 结语

环保执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牙齿”。选择性处罚,看似是“小权力”的任性,实则是摧毁整个环保法治体系的“大隐患”。对于手握执法权的公职人员而言,唯有敬畏法律、严守程序、一视同仁,方能在执法过程中行稳致远。一旦触碰红线,失去的不仅是公职,更是人身自由。

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文中案例为类案模型,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环保执法与滥用职权罪高频问答(30组)

1. 问:环保局的人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处罚,这属于滥用职权吗? 答:属于。如果负有查处职责的人员明知企业违法排污,却因私情或利益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 问:同样是超标排污,为什么只查我们小厂,不查隔壁的大厂? 答:这在司法实践中叫“选择性执法”。如果执法人员存在差异对待且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不作为或乱作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反映。

3. 问:执法队长收了企业两条烟,就把罚款从10万降到1万,怎么定罪? 答:如果该行为致使国家罚款收入流失,且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则可能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4. 问:我们洛阳市某区的环保执法人员没有去现场检查,直接在办公室伪造了检查记录,导致污染加剧,有责任吗? 答:有责任。伪造执法文书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若因伪造记录导致污染企业未及时被发现和制止,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5. 问:领导让我对企业“特殊照顾”,我作为普通公务员照办了,我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你明知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节而故意不予处理,虽然你是执行者,但在法律上仍属于共同滥用职权或渎职行为。但根据责任大小,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

6. 问:滥用职权罪判几年? 答:根据《刑法》第397条,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同时构成受贿罪,则会数罪并罚。

7. 问:环保执法人员私下给企业发微信提醒“明天来检查”,这算通风报信吗? 答:算。这种利用职务便利泄露执法秘密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表现。如果导致企业顺利逃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

8. 问:开封市某县环保局以“罚没收入”为指标,专挑小企业罚款创收,对大型企业则免除处罚,这是否违法? 答:这是典型的违法执法。利用自由裁量权搞创收,对同类违法行为区别对待,不仅违反行政处罚法,情节严重的会涉嫌滥用职权罪。

9. 问: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环保局的人明明路过看见了却假装没看见,这算什么? 答:这属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有义务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属于渎职犯罪。

10. 问: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环境污染算吗? 答:算。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属于“重大损失”的范畴。

11. 问:环保审批人员明知项目有污染,却违规出具环评合格意见,导致企业投产,如何定性? 答:这属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竞合,通常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如果收受了好处费,则会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并罚。

12. 问:我们焦作市中站区的执法人员在查封企业后,被企业请客吃饭后解封了,有什么后果? 答:解封必须有法定理由和程序。如果未经验收擅自解封,导致企业继续排污,属于严重滥用职权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13. 问: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替企业编造“已整改”的谎言,目的是帮企业应付督察,有罪吗? 答:有罪。这是典型的伪造公文和滥用职权,妨碍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并可能使相关企业逃避应有的关停处罚,后果严重。

14. 问:我是环保局的事业编制人员,不是公务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能。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5. 问:环保执法中因业务不熟,把本该移送公安的刑事案件当成罚款处理了,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答:如果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是玩忽职守;如果明知构成犯罪,为了人情故意不移送以罚代刑,则是滥用职权。

16. 问:平顶山市某区环境监察大队长,因为亲戚开厂,多次在检查中“高抬贵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果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面临行政撤职处分;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则可能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17.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死刑? 答:没有。该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同时触犯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18. 问: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某污染企业“放一马”,是不是法不责众? 答:不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法律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开会研究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

19. 问:对选择性处罚不服,老百姓应该怎么维权? 答:你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其滥用职权,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另一企业的违法减免处罚。

20. 问:新乡市某地环保网格员发现排污后,因为企业承诺“给好处费”而未上报,该定何罪? 答:如果环保网格员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且因收受好处不上报,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

21. 问:环保执法人员强迫企业购买指定厂家的环保设备,从中拿回扣,算什么罪? 答:属于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牵连行为。如果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家利益损失,通常以受贿罪追究并加重处罚。

22.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判缓刑吗? 答:可以。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就可以适用缓刑。

23. 问:在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突击要求企业停产,但没有法定依据,造成企业巨额损失,执法人员有责吗? 答:如果仅凭领导个人意志,无法律法规依据,滥用环保督察名义,违法责令停产,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4. 问:安阳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擅自降低企业的排污收费标准,导致国家少收排污费300万元,怎么处理? 答: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已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5. 问:刑事拘留后,家属该做什么? 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进行会见。切勿轻信关系可以“捞人”的谎言。

26. 问:和环保局打官司时,调取他们内部的“执法检查台账”有用吗? 答:非常有用。通过比对台账与其他企业被处罚的记录,可以直观证明“选择性执法”的差异性存在,是行政诉讼和刑事控告的关键证据。

27. 问:许昌市的企业能否以“别的厂不处罚,只罚我”为由要求撤销处罚? 答:可以。行政法上讲究公平对待原则。但法院通常需要你提供其他同类企业未被处罚的初步证据,否则很难启动对行政机关执法惯性的审查。

28. 问:环保局长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免除了某重点企业的历史欠缴罚款,造成国家损失,是不是犯罪? 答:是犯罪。招商引资不能作为违法免除行政罚款的理由。这属于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9. 问: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答: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针对损失数额、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并视情况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意见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最好的结果。

30. 问: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但引发了媒体曝光和群众上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有可能。因为滥用职权罪不仅看经济损失,还要看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媒体曝光、群体性上访等通常被认定为“恶劣社会影响”。

31. 问:漯河市某县环境执法人员和企业主串通,将检测水样调包,用什么罪追究? 答: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32. 问:行政诉讼胜诉后,还能追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吗? 答:可以。行政诉讼胜诉证明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如果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控告其涉嫌滥用职权罪。

本文素材来源于实务积累与司法裁判规则梳理,如有具体案件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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