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2026-09-02

济南法律服务合同标的范围争议:后续执行阶段是否自动延续?

宫辉

宫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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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宫辉律师|高端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与商事执行争议专业律师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35年,深耕企业高端法律顾问、重大强制执行争议解决两大垂直核心领域,专注服务山东区域企业主体、高净值商业人士,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资产保全、终本案件盘活、强制执行回款兜底及企业常年合规风控、商事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坚持极致垂直专业化,不承接家事、劳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是省内专注强制执行与企业高端法务赛道的资深权威律师。 一、执业履历|35年深耕商事,垂直聚焦执行与企业法务 宫辉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届满35年,拥有超三十年商事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牵头创建律所并担任主任职务,深耕区域商事法律服务标杆建设,2023年转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核心业务决策人。 执业36年来,宫辉律师及团队坚守单一垂直赛道,业务全面聚焦强制执行全流程救济、大额资产执行争议、企业商事合规风控、高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零承接非主营杂案,所有办案资源、实务经验、案例储备、研究精力全部集中于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体系。 凭借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能力与多年一线庭审、执行对抗经验,宫辉律师深耕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企业商事风险防控领域,深谙省内各级法院执行裁判规则、资产处置流程、异议听证审判尺度。先后获评“济宁市优秀律师”“济宁市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政协委员”等多项官方荣誉,2023年因法律科技与司法实务融合创新,获央视主持人专题采访报道,是省内兼具资深执行实务经验与前沿法务视野的高端商事执业律师。 执业核心驻地以济南为中心,全面覆盖山东省内各地市,专项承接全省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大额资产执行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专项合规服务,服务省内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主体及高净值商业圈层。 二、核心专业领域|只做两大高端主营业务 宫辉律师团队坚持极致专业化、拒绝杂案、精准深耕高端商事赛道,核心业务仅涵盖以下两大板块,全力保障服务深度与案件胜诉、回款效果: 1、重大强制执行与执行争议救济(核心王牌业务) 专注标的额千万级、亿级大额资产执行纠纷,精通强制执行全流程疑难问题处理,业务覆盖:强制执行立案推进、资产查封冻结处置、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超标的查封纠错、违法执行救济、跨省资产执行、执行回款兜底、关联执行再审抗诉等全品类执行争议案件。擅长破解执行难、资产隐匿规避执行、多主体交叉执行、涉案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查封处置等复杂疑难问题,依托类案大数据研判,精准突破执行僵局,全力保障当事人大额资产权益落地。 2、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商事合规风控 专属服务企业创始人、实控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涉外商事主体,主打高端定制化企业法务服务,聚焦企业商事交易风险前置防控、合同体系合规搭建、股权架构风险排查、商事纠纷事前规避、企业资产隔离保护、日常商事法务咨询、专项商事合规审查、企业诉讼风险整体管控等核心服务。摒弃基础杂务,专注企业高端商事合规、大额交易风控、资产安全保障,为企业长效经营筑牢法律屏障。 三、专业团队|专项深耕执行与企业法务,办案体系标准化 宫辉律师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牵头组建专属强制执行与企业商事法务专项团队,作为首席决策人全面把控案件质量与服务流程。团队细分设立执行攻坚组、合规风控组、取证研判组、客户服务组,配备专职出庭律师、取证专员、法务助理,团队架构精细化、专业化。 团队长期与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中心保持常态化协同,与济南及全省各地法院执行部门保持顺畅对接,精通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与执行实务规则。依托独创商事争议闭环解决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与执行可视化研判、裁判规则精准分析、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化体系,贯穿每一起执行案件、每一项企业法务服务,实现疑难执行案件精准突破、企业风险提前规避。团队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稳定93%以上,是山东区域高端执行争议与企业商事法务领域的精锐专业团队。 四、核心办案成果|大额执行落地,高端法务口碑沉淀 深耕执行争议领域多年,宫辉律师累计主办各类重大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案件120余件,含多起亿级、千万级大额资产执行疑难案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查封、跨省执行、在建工程与股权大额资产排除执行等高端疑难案件,实战成果突出。 标杆执行案例:烟台8700万在建工程排除强制执行案 烟台某房地产企业大额在建工程因第三方债务被法院全额查封、强制执行,企业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面临巨额资产流失、资金链断裂风险。宫辉律师团队紧急介入,全面调取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资金投入全套权属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闭环,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与同类裁判规则,通过异议听证、一审、二审全程精准抗辩,最终成功撤销原判、改判全额排除资产查封、终止强制执行,保住企业近亿元核心资产,实现重大执行权益兜底。 除此之外,团队多起千万级股权、不动产、企业账户资产执行案件成功回款、解封、确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资产价值1.7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5800万元,具备丰富的大额资产执行攻坚实战经验。 五、高端客户服务体系|私密专属、全周期兜底、高口碑保障 团队主打高端化、私密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精准匹配企业实控人、高净值商业主体的核心需求,严守客户商业隐私与资产信息安全。全程签署专属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提供济南核心办公区私密接待、非公开方案定制、专属法务一对一全程对接,杜绝信息外泄。 服务实现全周期闭环:事前免费法律诊断、执行风险筛查、企业合规体检;事中24小时进度同步、风险实时预警、全程攻坚办案;事后执行回款兜底、合规持续跟进、终身简易法务咨询,拒绝一次性浅层服务。 凭借极致的专业度与落地服务能力,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大量当事人感谢信与锦旗,长期受聘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获省内各大商会、高端商业圈层定点推荐,形成高净值客户专属信任闭环。 如需处理大额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纠纷,或定制高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合规风控服务,可预约济南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宫辉律师团队私密咨询,24小时专属法务对接,定制专属落地解决方案。

引言:执行款到账了,原律师还有权收费吗?

在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场面:当事人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至本案执行完毕”,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为执行进度缓慢、沟通不畅等原因产生了裂痕。眼看合同约定的时间快到了,执行款却迟迟没有动静。于是,当事人另寻律师,原律师则主张“代理期限直至执行完毕”,要求按约支付代理费。执行阶段是否属于原法律服务合同的标的范围?合同到期后,后续执行工作是否自动延续? 这是很多企业和律师都绕不开的实务痛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2020)陕01民终12526号)恰好回应了这个问题。本文将以该案为样本,结合执行案件中的常见争议,为当事人和执业律师提供一份可操作的“避坑指南”。


一、案情回顾:一份“说不清”的委托代理协议

2018年4月18日,西安八一房地产开公司(以下简称八一公司)与陕西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格嘉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格嘉律所指派郭律师代理八一公司与陕西海峡置业公司的“购房款执行一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取得执行款”。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核心内容有三点:

  1. 结果导向的代理期限:《补充协议》第三条载明,“乙方的代理期限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完毕,即依法取得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应支付的193005元为案件终结”;
  2. 高额风险代理费:代理费按执行回款的30%计算,即57901.50元,另加调查费8600元;
  3. 时间上的“软约定”:《补充协议》第六条后半句提到,“在2018年12月底执行完毕,如不能双方另行协商”。

签约后,格嘉律所迅速投入工作。针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执恢744号执行裁定,格嘉律所以八一公司名义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8月8日,雁塔区法院作出(2018)陕011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认定原执行裁定重复计算了193005元,依法予以撤销。

这个执行异议裁定非常重要——它为八一公司最终拿回这笔钱扫清了障碍。

然而,2019年1月9日,八一公司却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昌骅律师继续处理执行事宜。2019年5月15日,陈*国个人账户收到案涉执行款193005元。2019年6月26日,雁塔区法院作出(2019)陕0113执恢88号结案通知,确认案件执行完毕。

此时,格嘉律所坐不住了:钱已经执行回来了,风险代理费为什么一分没有?遂起诉要求八一公司和陈*国支付代理费57901.50元、调查费8600元以及违约金。八一公司答辩称:合同期限已在2018年12月31日届满,合同效力早已终止;后续执行工作系另一家律所完成,原律所无权收费。


二、法院判决:酌定支付代理费,但未全额支持

一审裁判要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 格嘉律所作为代理人提出执行异议,促使雁塔区法院撤销了原错误执行裁定,已经取得部分服务成果
  • 综合考虑代理人提供服务的成果以及案涉合同总标的,酌情认定八一公司支付代理费40531元
  •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均有过错,未积极沟通、妥善处理矛盾,故不支持违约金
  • 陈*国作为法定代表人,案涉执行款进入其个人账户,构成财产混同,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裁判要点

八一公司上诉称:按照《补充协议》第六条,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且格嘉律所并未执行回款,风险代理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代理费。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

  • 《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代理期限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完毕”,这是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
  • 第六条“在2018年12月底执行完毕,如不能双方另行协商”的内容,系对纠纷管辖及协商机制的约定,并非合同终止条款
  • 格嘉律所的工作直接推动了执行异议裁定的作出,对该笔193005元款项最终执行回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故原审酌定代理费并无不当;
  •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后续执行阶段是否“自动延续”?

本案的核心焦点,一言以蔽之:法律服务合同的标的范围是否覆盖后续执行阶段?

1.“代理至执行完毕”属于典型的“结果性条款”

《补充协议》第三条写的是“代理期限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完毕,即依法取得……193005元为案件终结”。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属于以代理目标实现作为合同标的范围边界的约定。

也就是说,合同的终点不是某一个固定的日历日期,而是“执行回款”这个结果。只要结果没有实现,合同履行阶段就没有真正结束。即便双方在第六条中提及“2018年12月底执行完毕”,这仅仅是双方对执行进度的预期,不能等同于“到期当然终止合同”。

2.“另行协商”不等于“合同自动解除”

八一公司主张:既然约定“如不能双方另行协商”,到期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合同就自然终止了。

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合同解释规则。“另行协商”是倡导性条款,它约定了双方在目标未实现时负有重新磋商的义务,但并未明确“未协商一致则合同解除”或“合同期限届满自动失效”。在法律没有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时,不得仅凭一句“双方另行协商”认定合同已经死亡

3. 律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法院可酌定报酬

风险代理不等于“全有或全无”。只要律师已经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服务,且该服务对最终执行回款具有原因力和贡献度,即便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代理人仍然有权主张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格嘉律所虽然未能全程跟进到执行款到账,但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纠正了法院执行裁定中的重复计算错误,为八一公司直接减少了193005元的损失。这一成果的含金量,甚至超过了“继续跑执行流程”本身。因此,法院酌定收费40531元,既遵循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关于“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精神。

4. 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案款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定陈国对八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案涉执行款打入陈国个人账户,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

这个细节值得所有企业警惕:公司执行款进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不仅可能引发税务风险,还可能在公司涉诉时,让法定代表人个人“陪绑”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极易被法院“揭开公司面纱”。


四、本案给当事人和律师的几点警示

(一)当事人的痛点:合同边界不清,最容易“两头吃亏”

1. 合同约定不明 = 后续扯皮

很多当事人签委托代理协议时,只关心“律师费收多少”,不关心“律师管到哪一步”。等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原律师“没干多少事”却来要钱,新律师的费用也付了,两头叠加,损失惨重。

2. 风险代理中的“阶段性成果”陷阱

不少当事人认为:律师没帮我把钱执行回来,我就一分钱不用付。这个想法很危险。法院看的是律师有没有提供实际服务、有没有产生阶段性成果。执行异议裁定、查封冻结裁定、和解协议、财产线索调查工作等,都可能构成“阶段性成果”,并触发部分代理费的支付义务。

3. 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款,后患无穷

有些企业家为了方便,把公司执行款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一旦律师费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大概率会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被告,并主张财产混同。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定要有完整、清晰的账目与用途凭证,否则企业和个人都承担额外的败诉风险。

(二)律师的痛点:干了活,怎么才能“收得回钱”?

1. 书面确认委托范围,别做“模糊代理”

律师应当与客户签订一份权责清晰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

  •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 代理期限(是按时间起止,还是按目标实现起止);
  • 代理费支付节点(签约时、取得阶段性文书时、回款后);
  • 合同终止与续约机制;
  • 委托人的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

2. 工作留痕,成果可视化

执行案件中,律师提交的每一份法律文书、每一次会议记录、每一次工作沟通,都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交客户确认。没有留痕的“工作量”在法庭上很难被认定为“服务成果”

3. 风险代理合同更要严丝合缝

风险代理中“风险”的含义是双向的——律师收不到钱的风险,和当事人付“冤枉钱”的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完成代理事务时如何计算费用”**,避免走到诉讼阶段由法官“酌情”定夺。


五、裁判规则小结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裁判规则:

  1. 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代理至执行完毕”的,执行阶段属于原合同标的范围,后续执行阶段不因时间经过而自动终止
  2. “另行协商”条款不等于合同的解除条件或终止条件;
  3.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取得的部分成果,可以作为主张报酬的事实基础,但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程度、成果贡献度、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代理费金额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接收公司执行款的,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违约金条款虽然有效,但若双方均对合同僵局负有责任,法院可能不支持违约金。

结语

法律服务合同是一份极其讲究“颗粒度”的合同。“合同标的范围”到底是“办理某一案件”还是“实现某一结果”,直接决定了后续执行阶段是否自动延续。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签约前请律师逐条解释“代理期限”“代理目标”“续约机制”“付款节点”的含义,远比为“省事”而签一份含糊合同更划算。

毕竟,执行回款固然值得高兴,但若因为合同边界不清引发二次诉讼,那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

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附:法律服务合同标的范围与执行阶段高频问题问答

问:我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一家律所代理执行案件,合同写明“代理至执行完毕”,但后来我另请了律师,原律所起诉要代理费,法院会怎么判? 答:如果原律所确实提供了执行异议、申请财产查控等实质性法律服务,并产生了阶段性成果,法院通常会结合其工作贡献,酌定支持部分代理费,而非一律驳回。

问: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合同约定期限一年,一年到期但执行款还没回,原律师还有权继续代理吗? 答:这要看合同是否同时约定“代理至执行完毕”或“以执行回款为代理终点”。若有此类结果性条款,期限届满不当然终止代理;若无,则代理合同到期终止。

问:风险代理执行案件,执行款在合同到期后才到账,律师能否按约定30%比例要代理费? 答:不一定全额支持。法院会考察合同是否有“代理期限直至执行完毕”的约定,以及律师在后续执行阶段是否继续提供了实质性服务。若律师仅做了前期工作,法院可能酌定调低比例。

问:企业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被诉,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曾收过公司执行款,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很有可能。若公司款项进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可认定财产混同,判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我是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名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时客户中途解除委托,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已产生工作量的计费标准”,并保存好工作底稿、法律文书、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主张已完成阶段的报酬。

问:委托代理合同中“如不能双方另行协商”这句话,法律上怎么理解? 答:通常被理解为协商机制,不等于合同自动解除。若双方未就变更或终止达成一致,原合同继续有效。

问: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代理至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破产了,执行程序终结,律师还能要代理费吗? 答:需具体分析。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并未实际实现债权,律师未完成合同目标,收费依据较弱;但若律师已完成大量调查、异议等工作,仍可主张部分报酬。

问:委托律所代理执行,律所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被法院采纳观点,但后来执行款是另一家律所收回来的,原律所还能收费吗? 答:可以。执行异议裁定属于阶段性成果,原律所的工作为执行回款创造了条件。法院通常按贡献大小酌定代理费。

问:签约时律师口头承诺“拿不回钱不收费”,但书面合同写的是“按回款30%收费”,哪种有效? 答:以书面合同为准。口头承诺难以举证,且与书面条款冲突时,法院一般按书面合同认定。

问:我公司委托律师做执行案件,律师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停止工作,甲方能否拒付代理费? 答:可以。若律师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构成违约,委托方有权拒付未完成阶段的费用,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但需注意保留律师中断服务的证据。

问:济南市长清区某企业与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至执行终结,后执行款打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律所能否要求该法定代表人连带付款? 答:可以尝试。若执行款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流向与公司资产混同,法院可能支持律所对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主张。

问:法律服务合同诉讼中,法官如何认定“代理费过高”? 答:法院参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价、案件复杂程度、实际工作量、回款金额、合同履行比例等综合判断,风险代理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问: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代理范围的准确写法是什么? 答:建议写明“代理阶段:执行立案、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和解、执行款领取”等具体节点,并注明“若因新增程序需要继续代理,双方应另行签署确认书”。

问:合同约定“代理至执行完毕”,但执行案件被提级到中院,原合同还能适用吗? 答:若合同约定的是“本案”而非“特定法院”,执行法院变更不影响代理范围。但若合同明确写了“某某法院执行阶段”,则提级执行后需重新确认委托。

问:律所起诉要求代理费,当事人以律师未完成代理事项抗辩,法院一般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答:律师需举证证明已实际提供法律服务及成果;当事人需对“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提出反证。若证据不足,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裁量。

问:执行款已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委托人,律师能否主张已实现“取得执行款”? 答:通常不能。法院到账不等于当事人实际控制该款项。律师要等到执行款发放至委托人账户或指定收款账户后,才能主张风险代理费支付条件成就。

问:法律服务合同终止后,原律师是否还有义务配合办理执行手续? 答:终止后,原律师无继续代理义务,但应配合办理交接、返还资料等附随义务。若拒不配合导致委托人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济南市章丘区,执行案中律所代理费发票已开具,但当事人尚未付款,律所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工作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执行裁定、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

问: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但履行金额是分多笔转入委托人账户,律师费按哪一笔算? 答:按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实际取得案款后支付”,则每收到一笔款项,对应付款义务随即产生。若约定“执行完毕一次性支付”,则以最后一笔到账日为起算点。

问:律所与当事人签订的执行代理协议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逾期付款,律师还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需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

问:执行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代收执行款是否合规? 答:原则上律师不得私自代收执行款,应通过委托人账户或法院账户过账。若律师私自代收并占用,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问:当事人认为律师“没有干活”,拒付代理费,律师如何证明自己提供了服务? 答:工作日志、往来函件、调查取证记录、执行异议书、约谈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建议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定期向委托人发送书面进度报告。

问:法律顾问单位在执行案中另请律师,原顾问律师主张该案属于常年法律顾问范围,是否成立? 答:除非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包含“诉讼、仲裁、执行代理”且未另行收费,否则执行代理通常不属于常年顾问的当然服务范围。常见约定是“顾问服务不含诉讼代理”。

问:执行异议裁定被撤销后,原执行裁定恢复,律师还能否主张代理费? 答:要看律师的工作是否产生了有益成果。如果异议失败但对后续执行策略有参考价值,仍可主张部分费用;但若完全无效,法院一般会大幅调减甚至驳回。

问: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没有约定调查费,律师自行垫付的查档费、差旅费能否要求委托人承担? 答:没有约定则难以强制要求承担。但若能证明该费用属于“为履行委托事务必要支出”,且委托人知情,法院可酌情支持。建议提前约定费用承担方式。

问:我是济南市济阳区的企业主,执行案中签了风险代理合同,但钱是通过法院直接抵扣获得的,律师费怎么算? 答:只要属于“因该执行案件取得的利益”,无论通过现金、转账还是抵扣方式实现,均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回款。律师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除非合同明确限定“仅指到账现金”。

问: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案件终结”为代理终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算不算“终结”? 答:终结本次执行(终本)不等于实体权利消灭,只是程序性暂停。若后续恢复执行,原律师是否继续代理仍需合同约定或另行委托。若合同未约定,不建议推定自动延续。

问:律所在执行代理中怠于申请执行,导致超期未执行,委托人能否拒绝支付代理费并要求赔偿? 答:可以。律师因过错未及时申请执行、未申请保全导致损失,委托人有权拒付费用,并可主张赔偿。关键要证明律师存在重大过失及损失因果关系。

问:法律服务合同被认定解除后,律师已收取的代理费是否要退还? 答:若律师已完成部分工作,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折价收取,剩余部分退还;若尚未开始工作,原则上全额退还。具体以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问:济南市钢城区一个执行案,律所代理到一半,律师突然去世,委托人家属是否有权要求原律所继续履行? 答: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律师去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律所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完成或经委托人同意解除合同,并协商退费或费用结算。

问:执行案件中,委托人收到执行款后故意不告知律师,律师如何维权? 答:律师可通过法院结案通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银行流水调查等方式固定“回款事实”,再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委托人收款后5日内书面通知律师”的义务条款。

问:法律顾问企业主问:执行代理协议中“代理费按实际回款数额的30%计算”,其中“实际回款”是否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支出?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扣除费用后再计算”,否则通常指执行案件项下实际收到的现金或等价物总额,执行法院扣除的执行费不属于回款,应在计算前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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