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强拆程序违法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的程序警示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作为监督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某管委会因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鲜明体现了行政诉讼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本文结合该案判决书,深入剖析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程序争议,并梳理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一、争议焦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原判决书载“王晖”)不服被告某管委会(原“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双方争议的核心之一,在于被告在拆除案涉房屋前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送达了两份《通知》,并依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实施拆除,故程序合法。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
判决书明确指出:“本案所诉的某管委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应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即使如某管委会所称,其是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亦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调整,依法行使职权。” 这一认定确立了审查案涉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框架,即无论房屋是否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都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二、判决要旨: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仅向原告下达了通知,但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关键程序。判决书原文写道:“某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仅向原告下达了通知,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亦未告知权利救济的途径,程序违法。”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被告仅以两份《通知》代替上述法定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作出结论:“综上,某管委会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又因拆除事实行为属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步骤
从本案的裁判逻辑出发,结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调查认定与催告。行政机关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后,应当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违法性质。若决定强制拆除,必须先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步: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合理的予以采纳。
第三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执行依据、方式、时间、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等事项。
第四步:公告与送达。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当事人,确保其知晓救济途径。
第五步:依法执行拆除。在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可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注意避免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中,被告虽送达了《通知》,但该通知内容仅是责令自行搬离、拆除,既未明确告知陈述申辩权,也未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更未制作独立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导致程序严重违法。这为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不能以简单“通知”替代法定“程序”。
四、本案启示与维权路径
本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更是对整个行政执法程序的示范性矫正。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理念,任何行政强制行为都不能以“拆违”之名省略法定步骤,否则即便实体上属于违法建设,也会因程序违法而承担败诉后果。
对于公民而言,若遭遇类似强制拆除,应敏锐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催告、听取意见、作出决定、公告送达等程序。若发现程序违法,可及时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正是因为被告程序违法而获得了法院的确认判决,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基础。
结语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适用,表明程序违法即使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也足以导致该行为被确认违法。这一裁判要旨深刻反映了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强力监督功能。行政机关当以此为鉴,公民亦应善用法律武器,共同推动行政法治进程。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7101行初82号
更多推荐文章

济南强拆程序违法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的程序警示

济南拆违通知因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撤销的启示

焦作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罪六大案发场景全解析

郑州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罪典型案发场景汇总

济南程序正当与证据充分:拆违通知撤销案的启示

济南行政复议前置事实触发要件与复议不予受理审查要点解析

焦作征地拆迁实施环节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解析

郑州征地拆迁实施阶段滥用职权罪典型案发场景汇总

济南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实务要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