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9-02

深圳诈骗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养老保健品虚假宣传入罪标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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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引言:保健品不是“神药”,虚假宣传可能直接构成诈骗罪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养老诈骗案件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其中以“保健品”虚假宣传为手段的案件占比极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起初认为“只是夸大宣传”“最多行政处罚”,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罪名往往不是“虚假广告罪”,而是更重的诈骗罪。本文通过真实判决书改编的案例,深度解析养老诈骗中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入罪标准案发场景以及辩护要点,帮助读者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以案说法:一个典型“保健品会销”案件的完整画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强(化名,男,1985年生)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间,张强招募李芳、王军等人,在深圳市多个居民社区及周边酒店租赁场地,以“免费健康讲座”“专家义诊”“送鸡蛋、送大米”等方式吸引老年群体参与。

在讲座过程中,张*强等人虚构“某某牌灵芝孢子粉”为“国家九五攻关项目成果”,宣称该产品对高血压、糖尿病、癌症、脑梗等疾病具有90%以上治愈率,并伪造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保健协会的授权证书检测报告。同时安排“托儿”现场现身说法,谎称服用后“停用了所有西药,各项指标恢复正常”。

该产品实际进货价仅为每盒6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每盒3980元。截至案发,张*强等人共向100余名老年人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6万余元。后经查明,该产品系普通食品,既无保健品批准文号,更无任何治疗效果。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和对权威机构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三、诈骗罪与“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入罪标准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 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 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4.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5. 行为人取得财产且数额较大

(二)保健品虚假宣传升格为诈骗罪的关键界限

并非所有夸大宣传都构成诈骗罪。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行政违法”与“刑事诈骗”主要看以下几点:

| 判断维度 | 不构成诈骗(民事/行政) | 构成诈骗(刑事) | |---------|----------------------|----------------| | 产品性质 | 有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质量合格 | 普通食品乃至三无产品,冒充保健品/药品 | | 宣传内容 | 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夸大保健作用 | 虚构治疗功能,宣称“治愈率”“根治” | | 价格合理性 | 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差异不大 | 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溢价达几十倍 | | 行为模式 | 正常销售,无欺骗性手段 | 采用会销、免费旅游、情感攻势、伪造权威 | | 主观故意 | 主要目的为销售盈利 | 主要目的为骗取财物,无真实交易意图 | | 售后处理 | 支持无理由退货退款 | 收款后拉黑、失联或百般拖延拒绝退款 |

关键点:如果行为人明知产品没有治疗效果,仍虚构“包治百病”等事实,且销售价格远超成本,得款后迅速分赃或转移资金,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非简单的虚假广告罪。

四、养老诈骗中“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常见案发场景汇总

以下场景在刑事判决中反复出现,也是公安、检察院、法院认定诈骗罪的高频证据链条:

场景一:会销模式——“免费讲座”+“亲情营销”

  • 案发特征:租赁酒店、社区活动室,以“免费送鸡蛋/大米/食用油”吸引老人。
  • 犯罪手法:冒充“北京专家”“院士团队”,现场做“体检”并夸大病情恐吓老人。
  • 话术模板:“你血管堵了90%,不吃这个保健品三个月内就会中风偏瘫。”
  • 法院认定:利用老年人恐惧心理,虚构危言耸听的诊断结果,构成诈骗。

场景二:“旅游+销售”——以免费旅游为诱饵

  • 案发特征:组织老年人到外地旅游,途中安排“健康讲座”和“体验分享”。
  • 犯罪手法:在封闭旅游大巴或酒店会议室,隔绝老人与家人联系,制造信息不对称。
  • 法院认定:将老年人置于孤立环境,利用从众心理和现场氛围,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购买产品。

场景三:“平台返利”模式——购买保健品成为“会员”可获高额返利

  • 案发特征:宣称购买后不仅产品免费,还能按月获得投资返利。
  • 犯罪手法:虚构企业上市、政府扶持项目,承诺年化20%-50%回报。
  • 法院认定:客观上无真实投资项目,拆东墙补西墙,本质为集资诈骗/诈骗,保健品只是道具。

场景四:“专家义诊”+“体质检测”模式

  • 案发特征:在社区门口摆摊,用“进口仪器”免费检测,当场出具“严重异常”报告。
  • 犯罪手法:将检测仪器参数调高或故意设置异常,制造恐慌,然后推销“特效保健品”。
  • 法院认定:虚构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场景五:冒充“国家部委/公益组织”工作人员

  • 案发特征:电话联系老人,自称“中国医学科学院”“全国健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 犯罪手法:谎称国家有一个“重点扶持慢性病项目”,只有通过他们才能申请到“一半补贴”购买指定保健品。
  • 法院认定:冒充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损害政府公信力,从重处罚。

场景六:建立“病友群”或“微信群”长期渗透

  • 案发特征:在微信群中安排“医托”“康复明星”定期分享“服用心得”。
  • 犯罪手法:对群内提出质疑的成员立即踢出并私信安抚,制造“大多数人都在吃”的假象。
  • 法院认定: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且持续时间长,被害人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

五、司法实践中认定“数额”与“情节”的几个重要细节

(一)犯罪数额的计算

  • 既遂数额: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的全部款项。
  • 未遂数额:如果销售人员已经针对老人实施了虚构事实行为,但老人因子女阻止、警方介入等原因尚未付款,则按诈骗未遂处理,数额计入未遂部分。
  • 累犯/重犯: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酌情从严处罚;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

在张强案中,因为全部违法所得被追缴,被害人损失全部挽回,张强才没有面临无期徒刑的处罚。实践中,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但要注意:

  • 退赃必须在一审判决前完成,才能获得大幅度的量刑优惠;
  • 对于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会审查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而非强迫或威胁;
  • 如果金额特别巨大,即使全额退赔,也仍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证据问题:电子数据与聊天记录

由于保健品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微信聊天记录、话术脚本、业绩表、银行流水、物流记录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被告人在案发前删除聊天记录、销毁账本的行为,可能被推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反而加重司法人员对其主观恶性的负面评价。

六、本案不起诉或罪轻辩护的切入思路(刑事律师角度)

虽然本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但刑事辩护仍应有理有据。以下为实务中常见的核心辩点:

(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无治疗功效

  • 若销售人员只是按照公司统一提供的话术进行销售,且产品本身具备合法的保健食品批号,对于“是否真能治病”未必有明确认知,可能仅构成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
  • 但若其参与了话术的编写、伪造证书的过程,或曾被消费者投诉后仍继续销售,则主观故意明显,辩护空间极小。

(二)产品价值与价格差异的认定

  • 如果产品进价虽低,但包含会销场地租赁、专家出场费、礼品赠送等运营成本,实际综合成本可能达到售价的30%-50%,此时“价格明显超出价值”的认定会受到挑战。
  •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仔细核对单产品综合成本,而非仅对比进货价与销售价。

(三)被害人的审查

  • 有些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是为了“治疗”疾病,但也有部分老人是出于“支持年轻人创业”“为了拿礼品”而购买,并非完全陷入错误认识。此时,对“错误认识与处分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逐一审查。
  • 另外,部分老人可能同时接触多家类似的销售公司,其陈述存在夸大或混杂,辩护时应逐一起诉事实进行质证。

七、普通大众如何防范与维权?——给读者的一句忠告

无论您是老年人本人还是子女,请记住三个**“凡是”**:

  1. 凡是宣称“保健品能治百病”的,一律是骗局
  2. 凡是免费送鸡蛋、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后推销高额产品的,一律有猫腻
  3. 凡是要求您“保密”“不要告诉子女”的,一律是诈骗

发现被骗后,请立即保存转账记录、收款码、产品实物、宣传单、录音录像,并拨打12315或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报案。如果已经接到公安电话,作为嫌疑人一方,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切勿在笔录中随意签署“认罪认罚”——尤其在诈骗数额是否成立、主从犯地位认定方面,专业律师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争取不起诉或大幅降低刑期。

八、结语:法律既惩戒犯罪,也保护误入歧途者

保健品虚假宣传构成诈骗罪,反映了刑法对老年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对于经营者而言,务必守住法律底线:合法宣传、合理定价、诚信经营。而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家属,了解入罪标准和辩护要点,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刑事辩护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为了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录:保健品诈骗常见咨询问答(30组)

1. 问:卖保健品时宣传“有辅助降血压”的功效,但产品根本没有批文,会构成诈骗罪吗? 答:如果该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宣传能治病或辅助治疗,可能被认定为以虚假产品骗取财物。深圳市南山区近期就有类似案例,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2. 问:我母亲在深圳罗湖一家会销公司买了20万保健品,现在公司负责人被抓了,我们怎么追回钱? 答:您需立即向办案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侦大队提交购买凭证和银行转账记录,并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要求追缴发还。赃款追回后通常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3. 问:公司员工只是按老板要求发传单、打电话,也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吗? 答:如果员工明知销售模式有欺骗性,仍参与推广,可能构成共犯。但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较大,可在量刑上减轻处罚。深圳福田区法院有类似判决,对普通业务员判处缓刑。

4. 问:保健品会销中,现场放“托儿”说吃了有效果,这属于虚假宣传还是诈骗? 答:属于虚构事实的一种手段。若结合高额定价、伪造权威机构等行为,整体可评价为诈骗罪。深圳市龙岗区一案件中,托儿提供虚假证言的音频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5. 问:被害人买保健品后没有吃,是否影响诈骗数额认定? 答:不影响。只要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支付款项,行为人取得财物,诈骗罪即既遂。是否食用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未食用可能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6. 问:深圳地区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达到多少判十年以上? 答:根据司法解释,深圳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个人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为6000元,巨大为10万元,特别巨大为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7. 问:销售的是正规保健品,但宣传“根治高血压”,是否属于诈骗? 答:如果产品本身有合法批号,质量合格,仅夸大保健作用,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但若同时存在伪造专家身份、天价销售等情形,仍可能被认定诈骗。需结合全案证据。

8. 问:我老爸执意要买,还说不买就是不孝,怎么阻止? 答:您可先查看产品包装是否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批准文号。同时告知法院关于保健品诈骗的典型案例,打消老人念头。必要时联系社区民警上门普法。

9. 问:公司被查封后,老板跑路了,普通员工被刑事拘留,作为家属该怎么办? 答:首先聘请深圳本地刑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解具体讯问内容。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作不起诉处理。切勿错过37天黄金辩护期。

10. 问:判决书上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指多少钱? 答:全国性标准是50万元以上,但在深圳等地区,实际案件中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很常见,基本都落入数额特别巨大档次,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及时退赃、取得谅解有助于下调刑罚。

11. 问:直播带货卖保健品,但夸大功效,会涉嫌诈骗吗? 答:若直播间销售的是正规保健品,夸大功效属于广告违法;若产品为假货、无批文,且主播明知虚假仍宣传,吸引老年人下单,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深圳宝安区已有因带货虚假保健品被判处诈骗罪的判例。

12. 问:家属已经被拘留,能见律师吗?需要什么材料? 答:可以。家属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到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书,律师持委托书、律所函、律师证即可到深圳市各看守所会见,不需要其他审批。

13. 问: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目的。诈骗罪重在“骗”,产品几乎没有真实价值或价格明显背离;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在“劣”,产品有一定使用价值但质量不合格。保健品案中,如果产品进价极低、效果虚假,更偏向诈骗罪。

14. 问:老人因为买了保健品后精神压力过大而猝死,会影响量刑吗? 答:会的。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加重量刑。深圳盐田区一案例中,被告人因此增加刑期两年。

15. 问:销售团队里负责收款和记账的财务人员,是否需要担责? 答:如果财务人员明知款项来源是诈骗所得,仍负责收款、记账、转账,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其不明知,则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16. 问:会销活动中没有实际销售产品,只收了定金,属于诈骗既遂还是未遂? 答:如果被害人支付了定金,行为人取得该部分金额,则该部分属于既遂;后续未支付的部分属于未遂。全案按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分别评价,择一重处罚。

17. 问:公司有合法营业执照,销售的产品也有生产资质,怎么还会被定性为诈骗? 答:有执照和资质仅代表市场主体合法,不代表销售行为不触犯刑法。关键在于宣传内容是否虚构、价格是否严重背离价值、是否采用欺骗手段诱导老年人购买。上海、深圳等多地法院均有类似定性。

18. 问:我是保健品公司老板,现在供应商被抓了,我主动去自首能减轻多少刑罚? 答: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有可能减少基准刑的20%-40%。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去自首,并提前准备自首证据材料。

19. 问:虚假宣传的“话术单”被查获了,是不是就铁定构成诈骗? 答:话术单是重要证据,但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确定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该话术、是否认识到话术的虚假性。如果话术单是公司上级提供的,且普通员工不理解其欺骗本质,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20. 问:深圳市坪山区有没有针对保健品诈骗的专业法律援助? 答: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设有法律援助中心,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免费法律咨询和代理。另外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位于福田中心区)也长期提供该类案件的刑事辩护服务。

21. 问:朋友介绍我去听免费健康讲座,我全程录音了,后来对方要求我保密,这算不算诈骗线索? 答:要求“保密”本身就是典型的诈骗话术,结合免费礼品、专家头衔、天价产品等特征,极有可能涉嫌诈骗。请立刻带着录音和笔录向深圳市光明区派出所报案。

22. 问:诈骗金额包含已经退货退款的部分吗? 答:通常犯罪数额按最终取得且未归还的金额计算。如果退还了全部款项,该部分可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能作为未遂或退赃情节。需仔细核对银行流水。

23. 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还有机会翻案吗? 答:如果签认罪认罚时事实不成立、或者存在程序违法,仍可上诉或申请再审。但建议在签署前即咨询律师,因为认罪认罚后量刑已协商确定,事后翻案难度较大。

24. 问:保健品诈骗案的被害人基本都是老年人,法院会特别照顾他们的意愿吗? 答:是的。如果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且写明系自愿,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力度非常大。但法院也会审核谅解书是否在合理退赔基础上达成,以及是否存在“花钱买谅解”的情况。

25. 问:我儿子在深圳南山一家公司卖保健品,被刑事拘留了,说是诈骗,但他说只是打杂的,怎么帮他? 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让律师了解他具体的工作内容、参与时间、获利金额。刑事辩护中“打杂”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有机会不起诉或判处缓刑。同时积极收集他工资较低的证据。

26. 问:从哪一步开始,保健品销售会从行政处罚变成刑事立案? 答:通常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或消费者举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如果销售金额达到6千元以上(深圳标准),或存在伪造公文、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公安机关就会刑事立案。

27. 问:将保健品包装成“国药准字”销售,构成什么罪? 答: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销售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可能以销售假药罪判刑,但若利用老年人恐惧心理高价骗财,更常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28. 问: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五年,法院会直接采纳吗? 答:法院一般会采纳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但也可以依法调整。如果律师能够提交新的退赔证据或者发现证据漏洞,法院可能改变建议。深圳市中院有多个调整量刑建议的判例。

29. 问:被害人当时是自愿购买的,也没有人强迫,怎么就是诈骗了? 答:诈骗罪的核心不是强迫,而是“自愿中错误”。只要被害人是因为相信了虚构事实(如包治百病)才付款,即使完全自愿,也属诈骗。比如深圳龙华区案例中,老人甚至说“他们是好人”,但法院仍认定诈骗。

30. 问:家属想卖房帮嫌疑人退赃,值得吗? 答: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赃是争取从轻的最有效途径,可能将刑期从十年以上降到五年以下。但若案件存在无罪或罪轻辩护空间,建议先咨询律师,再决定是否退赔。

31. 问:保健品会销场地是租来的酒店,酒店负责人会被牵连吗? 答:如果酒店负责人明知是诈骗活动仍提供场地并收取高额场地费,可能构成帮助犯。但如果不知情,则无需担责。实践中,酒店通常不参与销售,被追究的情况较少。

32. 问:公司内部“讲师”没有直接卖货,只负责讲课洗脑,算什么罪? 答:讲师是实施虚构事实的核心人员,通常按主犯或主犯之一认定。尤其当讲师自称“专家”并编造治愈案例时,其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错误认识,在诈骗中起关键作用。

33. 问:网上有人卖“祖传秘方”保健品,成本几块钱卖几千,是否属于诈骗? 答:如果“祖传秘方”是虚构的,且无任何资质,宣传疗效,价格与成本极度背离,很可能构成诈骗罪。深圳大鹏新区曾办理过类似案件,按销售金额认定诈骗数额。

34. 问:取保候审后又被抓回看守所,是因为什么? 答:常见原因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离开深圳未报告、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检察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建议严格遵守取保期间的各项义务,并定期联系律师跟进案件进展。

35. 问:保健品诈骗案中,家属请律师的时机越早越好吗? 答:是的。黄金37天内(刑事拘留至批准逮捕)是最佳辩护期,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争取取保候审。审批逮捕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难度会增大,量刑争取空间也会缩小。

36. 问:老人去世了,他之前买的保健品还能申请退款吗? 答: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退款。如果商家涉嫌诈骗,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从追缴的赃款中发还。若案件尚未侦破,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商家追索。

37. 问:深圳有哪些正规渠道可以查询保健品是否合法? 答: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输入包装上的“国食健字”批准文号即可核实。没有批准文号的,一律视为普通食品,不能宣传保健功能。

38. 问:我被朋友忽悠去帮忙“站台”,收了几百元好处费,现在朋友被抓了,我也有事吗? 答:如果你对诈骗行为有明知或应知,且站台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销售,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但如果只是临时、不知情、未参与话术策划,且获利甚微,公安机关可能不予追究。建议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

39. 问:非法集资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保健品案件中常涉及哪个? 答:非法集资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通常有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特征;保健品诈骗则重在以销售产品为名行骗。如果保健品销售带有“返利”“投资”性质,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量刑更重。

40. 问:案件已经一审判决了,还能上诉并争取缓刑吗? 答:一审后十日内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会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如果一审对数额认定有误、未认定自首/从犯等情节,二审改判缓刑是可能的。但需提供新证据或新论点,单纯求情难以改变结果。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专业刑事辩护,请直接联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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