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9-02

上海从换新诈骗案看刑事辩护数额认定路径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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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是一场证据与法律的精密对话,尤其在诈骗类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法定刑档与最终量刑。本文以(2019)沪0106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为样本,围绕“苹果公司换新诈骗案”中当事人及辩护人针对诈骗数额提出的抗辩,剖析法院的裁判逻辑,为刑事辩护提供可复制的质证思路与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涉案手机及零部件的价值如何认定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利用人为制造故障、拼装手机,骗取苹果公司退换新机及零部件,并依据苹果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认定诈骗金额。然而,多名辩护人提出:

  • 苹果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非鉴定意见,价格说明不能作为认定被骗财物价值的依据;
  • 起诉认定的金额明显高于市场价及官网报价;
  • 若换货不成功,苹果公司占有送检手机,应扣除残值。

这些抗辩共同指向一个核心争议:被害单位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能否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定案依据?送检手机的残值应否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二、法院裁判逻辑:价格证明具有参考性,残值不扣除

针对上述争议,判决书在“本院评判如下”部分作出了明确回应。法院认为:

“苹果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所反映的价格即使高于市场销售价甚至新机价格,但该证据仍具有较强的参考性。目前,估价部门对该类商品不予估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参照价格证明显示的价格,并考虑该类商品研发、制造、销售、推广、维护、口碑、溢价等因素,综合认定涉案手机及零部件的价值,并在量刑时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关于残值问题,法院进一步指出:

“送检退换手机残值不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理由是:朱某甲、池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故意制造故障、打码拼装,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单位苹果公司退换新机及零部件,送检退换手机及零部件残值应当计入犯罪成本,不能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一说理表明,法院在数额认定上并未机械采信鉴定意见,而是综合证据体系与商品特殊价值作出判断。同时,明确“犯罪成本”不当然扣除,对辩护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刑事辩护中针对数额认定的实操方法

结合本案,辩护人若要对类似诈骗案件的金额认定提出有效质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审查价格说明的证据属性与证明力

价格证明往往是被害单位单方出具,不是司法鉴定意见。辩护人应首先主张该证据属于“书证”或“当事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并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原始凭证、定价依据、同类商品市场价等佐证材料。若无法补充,则可依据证据不足原则要求降低或调整认定金额。

第二步:主动申请价格鉴定或引入第三方参考价

当估价部门对特殊商品(如品牌退换机、定制设备)不予估价时,辩护人可尝试提交第三方市场询价报告、二手交易平台价格数据、官方维修报价等,用以证明价格证明明显偏离客观市场价值。本案法院虽未采纳,但“较强的参考性”这一表述说明,价格证明并非绝对结论,仍有反驳空间。

第三步:区分“被害人实际损失”与“犯罪成本”

关于残值扣除问题,辩护人可主张送检手机仍具有残值,被害人实际损失应扣除该部分。但本案法院明确提出“残值计入犯罪成本”,故辩护人应重点围绕“主观目的”与“财物流向”展开:若犯罪对象自始为“新机更换”而非“旧机占有”,则残值并非独立财物,扣除请求难获支持。此时,与其硬攻残值,不如将重心转向量刑协商。

第四步:利用“溢价因素”争取量刑从宽

法院在认定金额时明确考虑“研发、制造、销售、推广、维护、口碑、溢价等因素”,并承诺“在量刑时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应密切关注判决这一表述,在无法改变金额的前提下,重点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获利较少、退赔退赃等情节,推动法院在法定刑内从宽处理。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获缓刑,正是这一路径的实证。

四、本案的辩护启示

该判决为刑事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面对被害单位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辩护人既要从证据三性出发挑战其证明力,也要预见法院在特殊商品价值认定上的“职权综合判断”倾向。在金额争议难以撼动时,及时转向“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从犯情节”的组合抗辩,才是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务实之选。

刑事辩护的最佳窗口期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越早介入,越能固定有利证据、影响指控金额。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全面评估证据链条,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6刑初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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