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法规/2026-09-02

济南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行复议?这些例外情形要知晓

王德生

王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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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引言:弄不清“复议前置”,你可能多跑冤枉路

很多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常被“行政复议前置”几个字搞晕。有人以为所有行政诉讼都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不满意才能上法院;也有人明明遇到法律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却直接起诉被法院驳回。更关键的是——即便是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也存在不少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正是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容易忽视的“胜诉窗口”。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为你拆解“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行复议”的例外规则。

一、什么是“复议前置”?一句话讲清

“复议前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见,行政复议前置只是“例外”而非“原则”。绝大多数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直接起诉或先复议。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少数情形,才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二、必须先行复议的常见情形(法定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三类争议通常属于必须先行复议的范围:

  1. 纳税争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起诉。

  2.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争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属于复议前置。

  3.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依据《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类型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纳税争议”——因为“纳税上”三个字到底涵盖哪些行为,很多人理解有偏差。而恰恰在这个领域,存在最典型的例外情形。

三、以案说法:从一起税务处罚案看“例外”的边界

案情回放

济南市历下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因涉嫌偷漏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向其同时送达了两份文书:

  • 《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0余万元;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处以罚款40余万元。

王*明认为两份决定均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准备起诉。但他犯了难:听说税务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是要先去复议?

律师关键提示:分清“纳税争议”与“处罚行为”

律师仔细分析了文书后指出:

  • 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属于“纳税争议”,必须先行复议,不能直接起诉。
  • 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不服,不属于纳税争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选择权,无需先行复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王*明直接针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复议前置,依法受理了该案。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法院发现税务机关在处罚听证程序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最终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

即使在一件被普遍认为是“复议前置典型领域”的税务案件中,也存在可以直接起诉的例外。**把“税务案件”与“复议前置”划等号,是最大的误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税文书名称多样,只有对“纳税决定”本身(即是否缴、缴多少、税率、计税依据等)的异议必须复议前置;而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措施、行政赔偿等,司法救济途径是开放的。

四、行政诉讼前“不必先行复议”的例外情形清单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均属于“应当先行复议”的例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税务罚款、治安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法律普遍赋予了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选择权,没有设置复议前置。即使该处罚与某类纳税争议同时作出,当事人也可以仅针对处罚部分直接起诉,无需等待复议结果。

2. 对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不服

例如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制检查,公安的强制传唤等。这些强制行为不属于“纳税争议”或其他法定前置范围,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3.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

行政机关拒绝受理申请、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等不作为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不设置复议前置。当事人在等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可直接起诉。

4. 对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答复不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纠纷,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行复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先复议。

6. 对应先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决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行为必须复议前置,但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仍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

案例:济南市槐荫区赵对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确认决定不服,该决定法律规定需复议前置。赵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在60日内未作出任何答复。此时,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区自然资源局的原确认决定,法院予以受理。——这就是对“复议前置”自身缺陷的例外救济。

7. 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复议前置”一律无效

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复议前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如果某机关依据“红头文件”要求你先复议,你可以拒绝,法院也不会据此驳回你的起诉。

五、当事人容易踩的“五个坑”:请注意细节

  • 坑一:把“税务所有行为”都当纳税争议。 前面已详述,处罚、强制措施、保全、赔偿均不是纳税争议。
  • 坑二:以为复议前置必须“维持原决定”才能起诉。 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决,你不仅起诉复议机关,还可以直接起诉原机关,但需注意起诉期限。
  • 坑三:混淆“自由选择”和“前置”。 法律中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直接起诉合法。只有“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是前置。
  • 坑四:错过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复议前置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一旦错误走了复议,等复议期满再起诉原行为,可能超出期限。
  • 坑五:起诉对象选错。 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应起诉原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应起诉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作决定,选择起诉原行为的,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六、律师建议:拿到行政文书后先做“三步判断”

  1. 看文书名称和落款:是“处理决定”还是“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税款本身还是罚款、强制?
  2. 查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是否白纸黑字写着“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 问专业律师:若不能准确判断,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咨询行政法专业律师。错误启动救济程序,可能丧失实体权利。

尤其是遇到“多层叠加”的行政行为(如补税决定+滞纳金+罚款+保全措施),千万不要一刀切去复议或一刀切直接起诉。应当分项处理:该复议的复议,该起诉的起诉。

结语

“复议前置”绝对不是行政诉讼的“拦路虎”,它只是少数领域的特殊程序安排。了解这些“例外情形”,就等于掌握了行政救济中的“绿色通道”。记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复议的,你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便规定了必须复议,若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对不属于前置的行为,你照样可以起诉。

在济南,无论是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还是平阴县、商河县,遇到此类疑难行政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介入,避免程序错误导致败诉。


附:常见咨询问答(济南地区)

问:在济南历下区,公司对税务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纳税争议,无需先行复议,可以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对补缴税款的决定不服,是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答:是。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纳税争议”,必须先依照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起诉。

问:济南市中区的个体工商户对市场监管局责令停产停业不服,需要先复议吗?
答:不需要。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法律未规定复议前置,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

问: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封了银行账户,可以直接起诉保全措施吗?
答:可以。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属于纳税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或申请复议。

问:在济南槐荫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答复决定不服,能直接起诉吗?
答:能。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没有复议前置要求,可以直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超过60天不答复,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注意不要超过起诉期限。

问: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的土地确权决定,是不是必须先复议?
答:按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决定属于复议前置,应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再起诉。

问:对自然资源局的土地确权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了我的申请,我能直接起诉原确权决定吗?
答:可以。对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你可以就原行政行为(确权决定)向法院起诉。

问:济南长清区税务局同时下达了补税决定和罚款决定,我只对罚款不服,怎么救济?
答:直接起诉罚款决定即可,不需要先复议。补税决定部分仍应按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问:济南章丘区某企业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以原税务机关为被告,向章丘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问:在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要求我必须先复议,否则不处理,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复议前置,内部文件无效,你可以直接起诉。

问: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复议前置,你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济南市济阳区某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需要先复议吗?
答:不需要。工伤认定决定不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可以直接起诉。

问: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必须先行复议吗?
答:不是必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选择复议或直接起诉。

问:济南市莱芜区居民对民政局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服,能直接起诉吗?
答:能。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没有复议前置,可向莱芜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问:在济南钢城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该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答:两者均可。环保处罚非复议前置,建议直接起诉以节省时间,但要注意6个月起诉期限。

问: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不服,是否必须先复议?
答: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这种决定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起诉。

问:济南平阴县某企业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可诉吗?需要先复议吗?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且没有复议前置,可以直接起诉。

问: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非复议前置,直接起诉即可。

问:济南商河县某村民对村委会占地行为不服,能直接告村委会吗?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向自然资源局投诉,若行政不作为再起诉。

问: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担保决定不服,需要先复议吗?
答:纳税担保决定不属于“纳税上”的争议,而是税收保全措施相关,可以直接起诉。

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认为应先复议并驳回起诉,还能申请复议吗?
答:如果起诉未超过期限,可以尽快申请复议;如果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则需视具体原因分析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情形。

问:济南历下区某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长?
答: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果直接起诉一个本来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法院立案后又发现,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此时复议期限已过,可能丧失救济权,所以起诉前务必判断清楚。

问:在济南市高新区,对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服,属于复议前置吗?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不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类型,可以直接起诉。但涉及具体征缴基数计算,除法院外也可能先经过劳动行政程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判赔吗?
答: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先复议;请求机关赔偿程序不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问:济南天桥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可以直接起诉,不需要先复议。

问:如果一个行为既有纳税争议又有处罚内容,一份决定书上写明“补税并罚款”,我该怎么起诉?
答:注意该文书是否可拆分。若不可拆分,实践中一般要求对补税部分先复议,处罚部分可一并随复议或另行起诉。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咨询律师,分项处理。

问:济南历城区某企业被同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项都需要先复议吗?
答:不需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均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纳税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稽查报告》不服,能否起诉?
答:《税务稽查报告》通常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不可诉。应以最终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为对象寻求救济。

问:济南章丘区某人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申请更正,登记机构拒绝更正,可以直接告吗?
答:可以。登记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法律未规定复议前置。

问:对工商注销登记行为不服,需要先复议吗?
答:不需要,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问:在济南市市中区,对教育局不发放教师资格证的行为不服,先复议还是起诉?
答:两者都可以,由你选择。注意起诉期限为6个月,复议期限为60日。

问:当事人因复议前置案件去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我起诉谁?
答:起诉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的,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注意最新司法解释是维持原行为的以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具体以法律为准。

问:济南槐荫区某药店对医保局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不服,需要先复议吗?
答:取消定点资格属于可诉的行政决定,没有复议前置,可直接起诉。

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临时性扣押物品清单不服,能否直接起诉?
答: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直接起诉,无需先复议。

问:在济南平阴县,对镇政府作出的宅基地处理决定不服,先复议还是直接诉讼?
答:这属于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处理决定,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需先向县一级政府申请复议。

问: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我可以“先复议或直接起诉”,是否意味着不必复议?
答:是的。告知中只要有“或直接起诉”,说明该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可直接起诉。

问:济南莱芜区居民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服,是否必须先申请复议?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可申请协调或裁决,裁决后仍不服可起诉。这属于特殊程序,不同于一般复议前置,但建议先走裁决程序。

问: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如果该指令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且无需复议前置。若仅程序性提醒,另当别论。

问:济南历下区某公司认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如何争取直接起诉?
答:主张处罚决定不属于纳税争议,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受理后依法审查。

问: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能复议或起诉吗?
答:信访处理意见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无需复议前置。应通过复查复核程序处理。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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