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规/2026-09-02

济南破产重整中共益债务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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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当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能否就所谓“共益债务”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本文以(2022)鲁1083执异67号执行裁定为样本,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为债权人提供合法高效的权利主张路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位某与被执行人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维修工程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位某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随后,被执行人以其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并中止执行。

经查,该法院已于2016年6月21日裁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被裁定破产重整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是否必须一律中止?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能否不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位某认为,其所欠债务发生在破产重整期间,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共益债务”,依据第四十三条应随时清偿,故无需申报债权,应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则主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否则构成个别清偿。

三、法院裁判观点及法理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本院已裁定受理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对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即使公益债权的执行也不例外。”

据此裁定:中止执行,解除查封。

这一裁判明确传递两个核心规则:

  1. 破产受理即产生“自动中止”效力。无论债权性质如何,但凡在破产受理前已取得执行依据、尚未执行完毕的,均不得再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个案执行。
  2. “共益债务”不享有执行豁免权。即使债权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债权人仍须通过破产程序向管理人主张,由管理人随时清偿或按破产程序处理,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背后的法理在于: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若允许个别债权人以“共益债务”为由继续执行,必然造成个别清偿,破坏集体清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法院强调“即使公益债权的执行也不例外”,即是对这一原则的坚持。

四、对债权人的实务建议:遇到债务人破产时如何正确维权

面对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现实,债权人应尽快调整策略,切忌固守强制执行路径。

第一步:核查债务人是否已被裁定破产受理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向受理法院查询,确认债务人是否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一旦确认,立即停止申请新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步: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凭生效法律文书、合同、欠款凭证等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即使认为属于共益债务,也应先行申报,由管理人审查确认,避免因未申报而丧失程序权利。

第三步:对共益债务单独提出书面请求

若认为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如因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经营产生的债务),应书面请求管理人依据第四十三条随时清偿。若管理人不予确认或清偿,可通过债权人会议或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维护权益。

第四步:对执行异议裁定的后续救济

若法院已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事由应聚焦于执行程序本身,而非对破产受理效力的否定。若对破产程序中债权定性有异议,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第五步:避免个别清偿的法律风险

特别提醒:破产受理后,债权人不可与债务人私自达成清偿协议,否则可能因构成个别清偿而被撤销,并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延展与思考

本案折射出《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交错适用问题。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具有优先性。债权人一旦遇到债务人破产,必须转变“执行思维”为“申报思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共益债务的认定较为严格,债权人需保留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发生于破产受理后且为“继续经营所必需”。建议在重大交易前核查对方涉诉、破产风险,必要时引入担保增信。

面对“被执行人破产”这一突发情况,债权人应冷静应对,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优解,方能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实现自身权益。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1083执异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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