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程序违法证据不足 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司法启示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民告官”的制度救济,它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条对抗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通道。本文以一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案为例,剖析法院如何通过司法审查,守住行政权力运行的边界,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频共振。
一、争议焦点:涉案《通知》是否合法?
本案中,原告董某因不服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及平安街道办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通知》(内容为“你(单位)在平安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平安村段路西建设的房屋必须予以拆除。请你(单位)三日内进行拆除。”),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其一,作出《通知》的行政程序是否正当;其二,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程序正当: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即属违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法院认定:“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通知》的过程中,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具体方法与步骤(行政机关应如何做到程序合法):
- 立案调查:对涉嫌违法的建筑,应先启动调查程序,全面收集证据。
- 书面告知:在作出不利决定前,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内容。
- 保障陈述申辩:给予相对人不少于三日的陈述、申辩期限,并认真复核其提出的意见。
- 告知救济途径:在正式文书中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作出并送达:依法定程序审批后作出正式决定,并直接送达相对人。
三、证据不足:被告负举证责任,未证明即视为没有证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法院审查后认定:
“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通知》前,对案涉房屋是否应予拆除进行全面调查,亦未证明有权机关作出了关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对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其作出《通知》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具体方法与步骤(相对人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
- 固定自身权属证据:如用地批复、规划许可、房产证、村委证明等,证明房屋合法性。
- 质疑被告证据关联性:针对被告仅提交的“拆违行动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指出其不能直接证明个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 要求被告出示调查记录: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规划部门认定函等关键证据,若无法提供,则其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 主张程序倒置:若被告未先认定违法即直接责令拆除,应明确指出其违反“先调查、后决定”的法定程序。
四、法院裁判:撤销《通知》,彰显司法监督功能
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平安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通知》。”
该判决同时明确,长清区政府组建的“济南市长清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为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故其行为后果由长清区政府承担。这提醒行政机关:组建临时机构不等于转嫁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组建机关负责。
五、延展与启示:从个案到依法行政的普遍要求
本案虽系个案,但具有典型意义。对行政机关而言,拆违行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不能以“拆违”代替“征收”,更不能以行政效率牺牲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相对人而言,收到类似“限期拆除通知”时,应冷静应对:首先核对发文主体和文号,其次审查通知内容是否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确认自身是否收到陈述申辩告知,最后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逾期而丧失救济权利。
行政诉讼虽是一场力量不对等的博弈,但法院的中立审查与严格举证责任分配,为弱者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当程序正义被坚守,行政权力才不会脱缰。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7101行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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