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骗贷罪辩护:情节认定与数罪并罚的司法辨微

张欣然律师
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罪行开脱,而在于确保每一份刑罚都精准落于罪责相当的刻度之上。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欺骗手段”与“情节严重”的关系认定、同种漏罪的并罚规则适用,往往成为罪轻罪重的分水岭。本文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刑终872号刑事裁定书为样本,深入剖析二审程序中辩方观点的得失,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可操作的攻防思路。
一、争议焦点之一:“欺骗手段”能否直接等同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辩方核心主张
上诉人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将‘欺骗手段’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该罪的立法本意,鉴于本案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此辩护意见直指骗取贷款罪适用中的核心难题:是否只要实施了欺骗手段且数额巨大,就当然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换言之,“欺骗手段”与“情节严重”之间是否为充分必要条件?
(二)判决书的回应逻辑
二审法院的回应颇具层次感:
“关于骗取贷款的事实,上诉人在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贷款用途,都属于该罪构成中的‘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属于该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对上诉人及辩护人对本案骗取贷款罪的定罪及量刑幅度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三)辩护策略评析与实务建议
这一辩护角度虽未获支持,但并非无的放矢。实务中,辩护人应当注意:
- 第一步:仔细拆解“欺骗手段”的内涵外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欺骗手段”与“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维度。若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未造成损失,且无法定“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 第二步:精准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贷款数额累计达4500万元,远超标准,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具有规范依据。
- 第三步:将辩护重心从“定性”转移到“定量”与“并罚”之上。当数额无法改变时,应着眼“数罪并罚”的合并刑罚是否显失公平。
二、争议焦点之二:同种漏罪的数罪并罚是否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辩方主张及法理依据
上诉人邬某提出:“本案骗取贷款罪的前罪和漏罪属同种罪,实行数罪并罚有违罪刑责相一致原则,导致罪刑失当,应予纠正。”辩护人进一步补充:“鉴于司法机关事实上对上述骗贷事实早已掌握,本案所谓漏罪的追诉存在合法性、正当性问题。”
此辩护意见触及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经典争议——同种数罪是应并罚还是应从重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判决宣告前发现同种数罪的,通说倾向于“以一罪从重处罚”;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刑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模式。
(二)判决书的直接回应
原审法院首先对辩护人“同种漏罪不应当数罪并罚”的意见进行了明确否定:
“本案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亦明确维持:
“原审对本案的数罪实行并罚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且在决定执行刑罚时充分地予以减轻,原判量刑适当,对上诉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提及“充分地予以减轻”——这提示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若无法阻却并罚的适用,应将主攻方向调整为并罚后决定执行刑罚的“限制加重”空间,为当事人争取吸收或减轻的有利结果。
(三)实务辩护的具体路径
面对同种漏罪并罚的问题,辩护人可以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 核实前罪是否已经判决生效:本案中邬某2016年11月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是法律层面的必然结果。
- 论证前罪与漏罪是否为“同种数罪” :若能够证明后案事实与前案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属于连续犯或同种数罪,可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衡量。
- 利用“先并后减”的计算规则争取上限突破: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时,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辩护人应重点论证:合并后是否应当高于最高刑期?是否应当接近总和刑期?本案中前罪三年、后罪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八年,说明法院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时存在充分的裁量空间,辩护空间同样存在于这一地带。
三、争议焦点之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售后返租”模式的认定边界
(一)辩方的事实抗辩
上诉人主张:“房产和车位都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对外经营,在邬某夫妻被羁押、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下,存车收费才停止下来,本案中的利息不属于高额回报,润广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进一步阐明经营模式:“即通过销售部分商铺、车位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迅速达到资金回笼,进一步通过管理机构建立商业化运作的商服模式……本案中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
(二)法院的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的观点体现了对“名为销售、实为融资”的穿透式审查: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本案投资者的陈述、相关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所谓的经营模式是售后返租,以及投资者最后没有得到产权的客观事实均能充分证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这一事实,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情形。”
法院采纳的关键证据链是:宣传方式(公开广告)+ 经营模式(售后返租)+ 回报承诺(高额利息)+ 资金用途(吸收资金) ——这四项要素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完整拼图。
(三)辩护的破局思考
尽管本案辩方未获成功,但此类案件的辩护仍有可深入的空间:
- 反向检验:“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若存在真实、大量的产权过户行为,能否推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
- 利率对标:辩方主张“利息不高”,法院未正面回应此点,但司法解释中“高额回报”并无统一量化标准。辩护人可尝试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论证回报率的合理性。
- 投资者范围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能够证明投资人均为特定关系人(如员工、亲友),则可主张不构成该罪。
四、延展与启示:刑事辩护的位阶与纵深
本案是一起集刑民交叉、单位犯罪、数罪并罚、前后罪衔接于一体的复杂案件,其辩护实践给我们以下启示:
第一,刑事辩护必须紧扣法律规范的层次结构。 从构成要件到法定刑升格条件,从司法解释到量刑规范,每一环都必须找到精确的规范支撑。本案辩方未能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上找到突破点,导致该部分辩护意见被全盘否定。
第二,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应协同推进。 辩护人提出的“漏罪追诉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虽未被采纳,但在程序层面提示了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间发现漏罪的程序合规要求,此类质疑在特定案件中可能影响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面对不利事实,辩护的重心应转移到量刑的精确计算与执行方式的优化上。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维持定罪的同时,对并罚结果进行了“充分的减轻”,这为辩护人在数罪并罚的计算环节提供了有利先例——即使不能改变罪名,仍然可以通过对并罚规则的技术性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性的刑期减少。
刑事辩护是一场在法律框架内与公权力的精微博弈。每一次罪与非罪、轻与重的界定,都是辩护人与公诉人、法官之间基于事实与法律的理性对话。这不仅关乎个体命运,更塑造着刑事法治的边界与温度。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黑01刑终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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