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2026-09-02

深圳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中证据保全实务要点解析

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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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证据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尤其是涉及网络端的侵权行为,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若未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固定,权利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文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箴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鹿角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微*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为例,深度解析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中证据保全申请的实务要点与法律边界。

一、案情复盘:一条微博引发的“真假鹿角巷”之争

本案中,上海箴公司(下称“箴公司”)与广州鹿角公司(下称“鹿角公司”)均为茶饮品牌“鹿角巷”的相关经营主体。箴公司声称其经案外人邱茂授权,系“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合法权利人;鹿角公司则主张箴公司在其认证的官方微博账号“TheAlley鹿角巷”上发布带有“假的”水印的授权书、营业执照、项目合作合同等图片及文字,构成商业诋毁。

鹿角公司通过公证处对微博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先后取得三份公证书,并以此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箴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6万元。然而,二审法院在查明箴公司系经授权使用“鹿角巷”品牌、且相关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邱茂为“鹿角巷”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事实后,认定箴公司的言论基本客观真实,不构成商业诋毁,改判驳回鹿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证据保全申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先手棋”

本案的争议焦点虽为商业诋毁是否成立,但贯穿全程的一条主线却是证据保全。无论是鹿角公司用以支撑其主张的公证书,还是箴公司提交的用于抗辩的(2020)粤0115民初3690号生效判决,均体现了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对于当事人而言,特别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申请证据保全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以下关键点:

  1. 及时性:网络信息瞬息万变,侵权内容随时可能被删除或修改。在本案中,鹿角*公司于2018年5月发现侵权内容后,当月即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成功将微博页面、配图等关键信息固定下来。一旦错过最佳时机,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后续维权将陷入被动。
  2. 全面性:证据保全不仅要固定侵权内容本身,还应涵盖侵权主体信息、发布时间、传播范围、浏览点击数等要素。本案中,公证书详细记录了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审核时间及发布内容,为法院认定“实施主体”提供了直接依据。
  3. 合法性:当事人自行截屏保存的证据,因缺乏公信力,在诉讼中易遭对方质疑。而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文书,若无相反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也是鹿角*公司能够在一审中获得支持的重要原因。

三、深度解析:为何二审改判?证据保全与权利基础的博弈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法院对“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更为审慎。上海箴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及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邱茂为“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鹿角*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这一组权属证据的补强,直接逆转了案件定性。

这个案例对当事人的启示意义重大:

  • 权利归属是前提:在提起侵权诉讼或进行抗辩前,必须夯实自身的权利基础。若主张的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归属不明,即便实施了证据保全固定了他人的侵权言论,也可能因“并未捏造事实”而被认定不构成商业诋毁。
  • 陈述须客观、有度:经营者在面对市场竞争时,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警示和维权,但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且用语应保持克制。若超出合理边界,使用“诈骗”、“假冒”等贬损性词汇,且无确凿依据,则极易从正当维权滑向商业诋毁的深渊。

四、实务痛点与对策建议(针对网络侵权证据保全)

结合本案及过往同类案件,当事人在处理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时,常面临以下痛点:

  • 痛点一:电子证据易灭失,如何高效固定?
    • 对策:优先选择公证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若情况紧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同时,可运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存证工具作为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痛点二:如何证明侵权内容与被告的关联性?
    • 对策:申请保全时,应一并查看并固定微博账号的认证信息、工商公示信息或网站首页的ICP备案信息,确保被诉侵权主体与保全内容能够对应。
  • 痛点三:侵权情节严重,如何为索赔提供依据?
    • 对策:在保全侵权内容的同时,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尽可能收集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证据,如撤销的加盟合同、支付的推广费用、对方宣称的招商规模等。本案中,鹿角*公司曾主张50万元赔偿,但因未能提供充分的损失或获利证据,法院仅酌情支持了6万元。

五、结论与合规启示

证据保全申请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先手棋”,更是“胜负手”。本案通过完整的公证保全行为,成功固定了网络言论;但最终因权利基础的清晰化,使得整个案件的法律定性回归到事实与权利的原始轨道。这告诉我们,无论是维权方还是被控侵权方:

  1. 要强化证据意识,尤其是对于网络端的电子证据,务必在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予以固定。
  2. 要夯实权利基础,在主张权利或被诉侵权时,均应准备好权属证明、授权链条。
  3. 要把握言论边界,经营者的商业评价必须客观、真实、有据,避免使用情绪化、贬损性词汇,做到“维权不侵权,言论有边界”。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或商誉侵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合法、高效地开展证据保全与诉讼应对。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一)

1. 问:商业诋毁纠纷中,证据保全申请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申请对侵权人在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发布的涉嫌诋毁的言论、图片、视频及浏览、点赞、转发数据等进行公证或法院保全,同时要注意将账号的认证主体信息、发布时间等一并固定。

2. 问:在深圳遇到网络上的恶意诋毁,如何办理网页公证保全? 答:在深圳,可以直接拨打公证处电话预约,或前往深圳市各公证处(如深圳公证处、南山公证处等)申请网页证据保全,需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线索,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电脑进行截屏、录屏并出具公证书。

3. 问: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据有哪些? 答:通常包括作品登记证书、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深圳等地区,也可以在律师见证下进行电子证据存证,但最稳妥的仍是版权登记证书。

4. 问:如果发现有人在微博上发布我公司是“骗子、假冒”等言论,我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答:第一步应当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防止对方删除后无法追责;第二,可以委托律师向网络平台(如微*公司)发送删除通知函;第三,评估对方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或名誉侵权,准备诉讼。

5. 问: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有什么区别? 答:诉前证据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情况紧急且必须,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中保全则是在起诉后申请。两者效力相同,但诉前保全若不及时起诉,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6. 问:在商业诋毁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哪些要件? 答: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且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7. 问: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答:主要考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关联性、可能灭失的风险、取证难度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在深圳法院,对于涉网络证据,若存在随时被后台删除的可能,法院准许保全的可能性较大。

8. 问:如果对方在诉讼中把侵权内容删掉了,我保全的公证书还有用吗? 答:仍然有用。公证书记载的是固定时点的客观状态,即使内容事后被删除,公证书仍可作为认定被告曾实施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不影响案件审理。

9. 问:保全证据时,是否可以清点或审查对方的经营账册? 答:这是属于财产保全或调取证据申请的范畴。对于计算赔偿额所需的财务账册,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或责令对方提交,不属于网络证据保全的常规内容。

10. 问:深圳区域内的商业诋毁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计算机等信息网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深圳,通常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辖区内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需根据诉讼标的额及案情判断。

11. 问:办理公证证据保全时,是否可以使用自己的手机操作? 答:为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一般建议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电脑或手机进行操作,并对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若使用个人设备,需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并记录设备状况。

12. 问: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答: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深圳,权利人可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实施地(如服务器所在地、侵权内容上传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3. 问:商业诋毁案件中,道歉声明需要刊登在哪里? 答:法院一般会根据影响范围判决在特定媒体上刊登。本案一审曾判决在《广州日报》刊登,但二审因未构成侵权而撤销。实务中,常见于侵权账号首页置顶或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

14. 问:聘请律师办理证据保全和诉讼,费用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可以的。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只要提供发票且费用合理,法院可以将其计入赔偿范围。前提是所聘请的律师确实发挥了作用且收费符合市场标准。

15. 问:如果我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维权,但对方反诉我商业诋毁,我该怎么办? 答:你需要证明你的陈述是基于客观事实且有合法依据。例如,持有生效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过公证的侵权事实,同时在维权表达中避免使用侮辱性、贬损性的词汇,仅作事实陈述。

16. 问:时间戳存证和公证保全相比,法院更认可哪个? 答:法院均认可其真实性,但审查重点不同。时间戳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点后未被篡改,符合完整性的要求;公证保全则是公证人员对操作过程的监督,二者可互为补充。在深圳地区,时间戳存证在证据规则接受度较高。

17. 问:申请法院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答:如果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一般相当于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对于网络证据保全,通常提供现金或保险公司保函,金额相对较低。

18. 问:微博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在起诉时起到什么作用? 答:实名认证信息是认定网络账号实际运营主体的关键证据。通过公证保全将账号主页、认证说明、审核时间固定下来,可以初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该公司。

19. 问:若电商平台上的商家诋毁我们的专利产品,如何申请平台提供后台数据? 答:可以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披露侵权商家信息。在诉讼阶段,可以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商家的注册信息、销售记录、后台操作日志等数据,这属于法院调取证据的范畴。

20. 问:商业诋毁的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赔偿数额通常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法定赔偿三种方式确定。法定赔偿在50万元以下,法官会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恶意及合理开支等进行自由裁量。

21. 问:在深圳打官司,起诉状中需要列明具体的证据保全清单吗? 答:是的,在起诉状证据部分应当列明证据清单,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附件提交。证据清单一栏应写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以便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22. 问: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他人“仿冒”,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红线? 答:首先要保证所陈述内容有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行政认定作为支撑,其次措辞应客观,避免使用“骗子”、“诈骗”等定性词汇,最后要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并注意保留证据,防止反被诉商业诋毁。

23. 问:著作权纠纷中,申请法院“行为保全”是什么意思? 答:行为保全是指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例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删除侵权帖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以避免损失扩大,其性质类似于“临时禁令”。

24. 问:若对方利用多个小号在论坛诋毁我,如何才能将所有账号都关联到同一个主体上? 答:这需要综合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通过IP地址、手机序列号、登录设备信息以及内容语言风格等进行交叉验证,必要时申请法院或律师调查令向网络平台调取后台数据。

25. 问:商业诋毁案件中,专家辅助人能否出庭辅助质证? 答:可以。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同一性认定等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或案件事实发表专业意见。

26. 问:深圳的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对IP地址和MAC地址等证据有什么审查要求? 答:法院要求上述证据必须来源合法、具备完整的证据链。单独一个IP地址不能证明使用人,需结合公证的IP定位时间点、账号登录日志及设备硬件信息等综合认定。

27. 问:在起诉前,我应该向对方发律师函还是申请证据保全? 答:建议先申请证据保全,再发律师函。若先发函,对方可能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删除侵权信息,导致取证困难。因此,在发函前固定证据是最稳妥的策略。

28. 问: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查封对方的账户吗? 答:可以,但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及担保。在商业诋毁案件中,若原告胜诉可能性极大且担心被告转移资产,可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以确保未来判决可以执行。

29. 问:如果是在微信公众号上被诋毁,公证操作和微博有什么不同? 答:操作本质上相同,都需要将公众号首页、历史消息列表、具体文章内容、阅读数及发布时间进行逐屏截屏或连续录屏。重点要固定公众号主体的工商注册信息,以证明运营主体。

30. 问: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一般是多少?能否打听价格? 答:公证费由各省物价部门核定,通常为每份公证书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出证时间约为一周。在深圳,具体费用可咨询当地公证处。该费用属于合理的维权开支,胜诉后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31. 问:我方收到法院的诉前禁令后,认为不侵权该怎么办? 答:对方申请诉前禁令,通常需要提供相应担保。若您认为不构成侵权,可向法院申请复议,并要求对方就因错误禁令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担保,同时在诉讼中积极应诉抗辩。

32. 问:在著作权权属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ICP备案信息吗? 答:可以。ICP备案信息是认定网站经营主体的重要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可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网络信息主管部门调取。

33. 问:商业诋毁案件中,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如何证明? 答:可以通过提交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名称或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34. 问:如何防范公司员工在年会上发表不当言论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言论边界。一旦发生员工对外发布未经审核的诋毁性言论,企业应及时声明该言论与公司无关并进行处理,同时保存内部管理层未授意的证据,以减轻或避免自身责任。

35. 问:证据保全公证时,如果网页加载失败或打不开,怎么办? 答:将尝试打开的过程一并截屏记录,并由公证员记录电脑清洁情况和网络状况。若因网络问题无法显示,可改用公证处网络或者更换网络环境重新尝试,并在公证词中详细描述过程。

36. 问:在深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找律师和找公证处有什么区别? 答:律师负责制定取证策略、设计取证路径,保证证据链条完整、符合诉讼需求;公证处负责以公证程序客观记录取证过程,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有效。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7. 问:什么是“私力取证”?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如何? 答:私力取证指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拍照、录屏方式固定证据。其真实性容易被对方质疑,效力低于公证取证。除非有其他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时间戳)辅助证明,否则不建议作为唯一的关键证据。

38. 问:商业诋毁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在发现侵权后尽快采取保全和诉讼措施,避免超过时效。

39. 问:如果被诉的商业诋毁言论并非针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只针对公司,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答:不能。商业诋毁侵害的是法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40. 问:在诉讼中,小额零星公证了多份微博截图,是否也需要在法庭上展示原件? 答:是的,公证书作为证据需要当庭核对原件,若是电子存证则需要演示存储介质。为避免麻烦,建议将关键的侵权页面一次性公证,或在庭审前整理好证据册并提前与法官沟通。

41. 问:深圳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与普通法院有何不同? 答: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是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法官专业化程度高,审理效率较高。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通常有专门的证据保全指引和审理规则,更加高效专业。

42. 问:商业诋毁案件败诉后,需要承担哪些诉讼费用? 答:败诉方需承担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额计算),以及可能发生的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翻译费等。若对方胜诉并支出了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法院也可能会判令由败诉方承担。

43. 问:如何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反而因侵害法人名誉权被诉? 答:维权过程中要做到“对事不对人”,避免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言辞,对事实的描述需有证据支撑,发表言论的场合和方式也应适当,减少无谓的人身评价,防止维权目的被曲解。

44. 问:在“微”等社交平台上遇到商业诋毁,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答:平台若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平台并不知道且没有接到通知,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协助提供侵权人信息的义务。

45. 问:如果侵权主体是境外公司,国内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答:如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且侵权内容面向中国市场发布,国内法院有权管辖。在深圳,可以通过公证保全境外网站的访问内容,并依法完成域外送达或公告送达程序后继续诉讼。

46. 问:诉讼中,对方主张我保全的公证书是伪造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要求对方提交反证,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公证书印文、签名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若无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

47. 问:律师调查令在证据保全中起到什么作用? 答:律师调查令是法院签发的一种文件,授权律师前往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平台)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工商内档、后台数据等,使用调查令比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更为便捷。

48. 问:面对市场上多主体恶意仿冒,是否可以把每一个侵权内容都进行公证? 答:没有必要。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涉及主要侵权方的证据进行保全,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你维权的合理性和对方侵权的严重性即可,以控制维权成本。

49. 问:商业诋毁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后续双方的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影响吗? 答:两者法律程序独立。商业诋毁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可能对商标主管机关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具有恶意提供参考,但不能直接决定商标无效宣告的结果。

50. 问:在深圳,如果公司需要在经营中长期防范商业诋毁风险,有什么合规建议? 答:建议公司制定《市场推广与广告合规指引》,对涉及竞品对比、公开声明的表述进行法务审核;建立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发现侵权及时公证;举报和投诉一律通过司法或行政渠道解决,避免在网络上“隔空喊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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