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2026-09-02

济南从强拆案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王德生

王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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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条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通道。无论行政行为的实体结论是否正确,只要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该行为就可能被法院确认违法。本文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一份典型行政判决为样本,深度解析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程序合法性”这一争议焦点,为行政执法者和权利受损者提供镜鉴。

一、案件索引与基本事实

本案案号为(2019)鲁7101行初85号,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原告严某系1944年出生的老人,在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上罗伽村建设房屋并居住近二十年。被告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山管委会)认定严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设,先后于2019年8月26日、10月9日下达通知,责令严某限期自行搬离拆除。2019年10月16日,南山管委会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严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争议焦点: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审查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并非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是否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南山管委会辩称其有权拆除违建且程序合法,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程序违法。这一焦点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审查深度:即便实体认定无误,程序违法同样导致行为被判违法。

第一步:审查强制拆除的行为依据是否充分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生效的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基础。本案中,南山管委会在庭审中声称其强拆依据是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通知》,但法院明确指出:

“从该《通知》内容来看,其显然不能作为南山管委会强拆案涉房屋的依据。”

这一判定说明,一份纯粹的“限期搬离拆除通知”并不等同于“强制拆除决定”,更不等于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完整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不能以“通知”代替“强制执行决定”,这是审查强拆行为合法性的第一道门槛。

第二步:核查是否履行了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法院在判决中逐一对照,认定南山管委会存在重大程序缺失:

“本案中,南山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仅向原告下达了通知,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亦未告知权利救济的途径,程序违法。”

这段判词直指行政机关的“程序通病”:用一纸通知代替全部法定流程,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也未告知救济权利。这种“告知式”强拆,在法律上不产生合法执行效果。

第三步:判断违法后果:不可撤销行为需确认违法

由于案涉房屋已被实际拆除,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终判决:

“确认被告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严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这一判项既确认了行为违法,也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国家赔偿奠定了 юридическую基础。

三、案件启示与行动指引

本案判决虽只针对个案,但其示范意义值得深思。对行政机关而言,拆除违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省略、权利告知不遗漏、强拆决定不模糊”三项原则,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当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坐等强拆发生。若房屋已被强拆,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再另行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7101行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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