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9-02

济南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损失计算方法争议解析

吴菁菁

吴菁菁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666666393

济南吴菁菁律师·强制执行 ——专注执行领域,专攻终本案件复活与财产查控,服务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地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强制部主任、强制执行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强制执行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领域,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吴菁菁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修读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方向课程,并曾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为后续专攻执行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司法程序经验。 吴菁菁律师现任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部主任,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受邀为济南市中小企业家协会、济南市青年企业家商会讲授“执行案件风险防范与债权变现路径”专题。其主笔的《终本案件执行回款的大数据策略分析》《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权益保护实务》等实务文章,被济南市律师协会公众号、齐鲁法治栏目等平台转载,在济南本地强制执行领域形成持续影响力。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吴菁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强制执行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均有精准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吴菁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内部设有财产查控取证专项组、执行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并与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形成常态化对接渠道,能够快速调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司法拘留。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菁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调查取证、出庭听证及执行异议听证,至今保持执行案件首执到位率60%以上、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回款率4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疑难执行案件5件,标的额超百万案件30余件,涵盖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不动产拍卖等复杂情形。基于实战成果,吴菁菁律师本人获评“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吴菁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80余件,其中主办申请执行案件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首次执行案件3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件10件,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异议案件5件,保全案件1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等疑难复杂案件5件,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850万元。 典型案例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终本,律师调查取证后全额回款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转移名下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涉案金额12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转移事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查封房产、组织诉前谈判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额120万元执行款,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赠送锦旗“执行有力、为民解忧” 典型案例二:股权执行案中案外人提异议,律师出庭质证驳回全部诉请 案件情节关键词:借款纠纷胜诉、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50%、案外人主张股权系代持、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内档、组织听证质证、庭审辩论聚焦股权归属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申请人获得全额执行款300万元 典型案例三:司法拘留施压+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推动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案件情节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长期下落不明、案件终本3年、涉案金额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司法拘留、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交被执行人微信流水及银行取款记录、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万元,剩余50万元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恢复执行取得实质进展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吴菁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中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家族企业,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债务压力的当事人,吴菁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到锦旗6面、感谢信4封,老客户转介绍占比持续提升,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多次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其中,一位通过转介绍委托的客户在感谢信中写道:“吴律师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她是在真心为我解决难题,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周全。” 如您正面对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终本案件没有进展、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黄金时代广场F座6楼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执行方案。搜索“济南吴菁菁强制执行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与风险提示。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赢了官司只是第一步,真正拿到赔偿款往往要闯过“执行关”。而执行程序中,关于损失计算方法(投资差额损失、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基准日认定等)的争议,常常成为被执行人拖延履行、阻却执行的核心抓手。本文结合强制执行实务,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深度拆解损失计算方法的争议焦点与解决路径,为申请执行人(投资者)和律师同行提供实操参考。

一、案例引入:胜诉后的“执行拉锯战”

投资者刘某某、王某芳、张某伟等27人诉山东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新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某等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计算错误——认为一审法院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不当,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重新核算;同时主张未扣除2018年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风险,要求重新审计计算。这一异议导致执行款发放停滞长达8个月,部分投资者情绪激动,多次信访。最终,济南中院执行裁判庭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某新公司的异议请求,并通过对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股权的处置,全额执行到位。

二、执行程序中损失计算方法争议的三大焦点

(一)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算法之争”:移动加权平均法 vs 先进先出法

痛点关键词: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股交易流水

这是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最常见、最核心的计算方法争议。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得出相差30%以上的赔偿数额。

实务操作细节:

  • 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的价格与数量加权平均,动态计算持仓成本。该算法贴近投资者实际损失,能避免因先卖后买、频繁操作导致的“高抛低吸”被重复计算。目前多数法院(包括山东省内法院)倾向采用此法。
  • 先进先出法:假设先买入的股票先卖出,以此抵扣成本。在股价下跌期间,该算法会系统性低估投资者损失。

本案中,某新公司异议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人为造法,无法律依据。济南中院审查认为,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计算标准,执行程序不是对生效判决的实体审理程序,被执行人异议实质是对判决内容的否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二)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的“比例之争”:如何认定与量化

痛点关键词:系统风险、个股跌停、大盘指数、行业板块指数、扣除比例、酌定扣除

虚假陈述赔偿中,被告(被执行人)通常主张扣除“系统风险”(如大盘暴跌、行业利空),以降低赔偿基数。但系统风险如何量化,存在巨大的操作空间。

实务操作细节:

  • 计算方法:通常参考上证综合指数、深证成分指数、申万行业指数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跌幅,以“相对比例法”或“直接比例法”扣除。
  • 争议痛点:某新公司主张2018年A股整体下跌25%,应按此比例扣除全部损失。但执行法院查明,涉案股票在揭露日后的连续跌停走势明显异于大盘,虚假陈述信息对股价的冲击才是主要因素,且生效判决已酌定扣除系统风险比例为10%,该认定具有既判力,执行中不容推翻。

(三)揭露日与基准日认定的“时间之争”

痛点关键词: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换手率、累计成交量、可流通股数

损失计算的区间直接决定赔偿数额。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基准日(自揭露日起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的认定,直接影响涉案股票的买入卖出区间和损失计算区间。

实务中常见情形:

  • 被告主张应以《立案调查公告》日为揭露日,原告主张以监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为揭露日,两者相差数月,计算结果天差地别。
  • 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发现新证据”为由,要求重新确定基准日,实则是拖延执行、转移财产的常用手段。申请执行人应高度警惕。

本案处理: 某新公司在异议中称证监会立案调查日即应视为揭露日,但生效判决已认定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日为揭露日。济南中院认为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明确不予支持。

三、执行实务中损失计算方法争议的处理路径

第一道防线: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可动摇

核心观点: 损失计算方法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属于判决既判力范畴。执行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非“重新审理案件事实”。法院执行部门无权对生效判决中的损失金额进行实质审查,被执行人的异议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途径主张。

第二道防线: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边界

实务操作细节:

  • 被执行人对损失计算方法提出的异议,通常属于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法院一般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审查范围限于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判决内容。
  • 如被执行人以案外人身份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如股权、房产)排斥执行,则进入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此时才可能涉及财产权属的实体审理。

第三道防线:执行监督与检察监督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反复纠缠损失计算方法,滥用异议权利恶意拖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力度,对恶意异议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并申请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要求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道防线:执行和解与债务重组的变通

痛点关键词: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以物抵债、债务重组、股权质押

实践中,如果损失计算金额较高,且被执行人确有履行困难,可以尝试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一次性支付打折款项、以关联公司股权抵债、引入第三方担保等。这种方式能避免“赢了判决、执行不到位”的困境。

四、给投资者的执行实务建议

  1. 计算数据提前固化:在诉讼阶段,就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证券金融专家出具《投资损失计算分析报告》,将损失计算方法、交易流水、系统风险扣除依据全部固定。诉讼中未提交有力计算依据的,执行阶段将面临极大被动。

  2. 积极查找财产线索,不要等待法院查控:被执行公司往往在判决生效前后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申请人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并在执行阶段申请调取公司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持有、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信息。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被执行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 及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第一时间申请冻结、查封、扣押。对恶意转移财产、虚假异议的行为,坚决申请法院采取惩戒措施。

  4. 关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机会:如果被执行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且财产混同,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存在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依法追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这是在执行程序中有效突破公司有限责任保护的重要路径。

  5. 善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施加压力,倒逼其履行义务。注意,这一环节往往成为快速实现债权的最佳突破口。

五、对律师同行的执业提示

——要点一: 在代理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案件时,在起诉状中就必须详尽阐述损失计算方法,引导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并主动申请对系统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判决书表述越详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钻空子”的空间越小。

——要点二: 在强制执行立案时,建议同时提交《财产调查申请书》《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并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要求法院立即采取网络查控措施,锁定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及不动产信息。

——要点三: 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建议从以下角度出具法律意见:

  1.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不可分割;
  2. 损失计算方法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
  3. 被执行人以相同理由反复异议,构成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属于恶意拖延执行,依法应予惩戒。

——要点四: 对于大额案件,建议启动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程序,利用异地法院或上级法院的力量,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济南地区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案件情况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如从济南某区法院提级至济南中院执行,或指定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等同级或下级法院交叉执行)。

六、结语与展望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的损失计算方法争议,表面看是数学问题、会计问题,本质上是法律问题与程序博弈问题。生效判决既判力是法治的基石,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满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救济,而非在执行程序中无止境地纠缠。随着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完善与执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如网络查控系统、证券电子化冻结系统的全面应用),该类案件的执行质效正在显著提高。但投资者仍然需要保持清醒:打官司要专业,执行更要专业。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类案实务经验创作,已作隐名化处理,仅用于普法交流。

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问答(高频咨询场景)

1. 问:我是济南的股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我亏了钱,法院判决赔偿后公司一直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尽快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公司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扣押车辆等。

2. 问:我胜诉了,但对方公司说判决书里损失算错了,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重新计算吗? 答:不会。执行程序一般不审查判决书的实体内容,损失计算方法是审判阶段解决的问题,执行异议仅针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对方以此提异议,多数是拖延执行,法院会依法审查后驳回。

3. 问:什么叫投资差额损失?能简单通俗解释一下吗? 答:投资差额损失就是你实际买入该股票花的钱,减去在基准日(或实际卖出日)该股票的对应价值,再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后的差额。通俗讲,就是你因为虚假陈述“多花的钱”。

4. 问: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哪个对我(投资者)更有利? 答:一般情况下,移动加权平均法更接近你真实的持仓成本和实际损失,尤其是在下跌行情中多次买卖的情况下。目前山东省内多数法院和济南中院倾向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5. 问:执行阶段,我需要自己去查公司财产线索吗?法院会查吗? 答:法院立案后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但网络查控并非万能,建议你或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有意隐匿的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尤其是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关联公司等。

6. 问:济南中院判的案子,能申请由济南下面区法院执行吗? 答:执行案件一般由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中院判的案件通常由中院自行执行,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下级法院(如历下区法院、市中区法院等)执行,但会考虑执行便利和案件影响。

7. 问:被执行公司说股市大盘下跌属于系统风险,要扣掉一部分赔偿,我该怎么应对? 答:系统风险确实可以扣除,但需要有证据证明系统风险与个股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影响比例。法院通常会结合大盘指数、行业板块与个股走势对比综合认定。如果生效判决已对扣除比例作出认定,执行阶段对方再提此事,法院不会重新处理。

8. 问:我买了某公司股票,后来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我亏损50万,能全部获赔吗? 答:不一定。法院会扣除系统风险因素、你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等,同时会审查你是否在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最终赔偿金额需要专业计算,建议你委托有证券金融背景的律师或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计算报告。

9. 问:对方公司已经停产,账上没钱,还有什么办法执行? 答: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比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另外,可以查控其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股权,甚至申请执行其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济南地区的案件可以试试申请交叉执行或提级执行。

10. 问:执行过程中,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了吗?我能申请吗? 答:可以。你可以在执行立案后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 问:揭露日是什么?对我索赔有什么影响? 答:揭露日是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使市场知晓的日期,通常是行政处罚公告日或媒体曝光日。揭露日决定你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区间的起点。揭露日越早,可索赔期间越短,赔偿金额可能越低。

12. 问:基准日怎么确定? 答:基准日通常指自揭露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若股票长期停牌或成交量极小,则按相应规则确定。这直接影响损失计算的终止日期。

13. 问:我是济南市历城区的投资者,公司和法院都在外地,我必须去外地申请执行吗? 答:不一定。你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部分案件可以通过执行指挥平台跨省、跨市协作执行。

14. 问:律师调查令怎么申请?能查到什么信息? 答:在执行阶段,你可以委托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令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工商局、证券公司、银行等单位调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调查令覆盖范围广,效果显著。

15. 问:如果被执行人提的异议被驳回了,还能再提吗? 答:如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法院会视为滥用异议权,不予审查,并可以依法予以训诫、罚款。你可以申请法院加快执行进程。

16. 问:我起诉的金额和法院判决的金额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答: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超过判决金额的诉求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但可以主张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7. 问:对方公司正在破产清算,我还能执行到钱吗? 答: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会中止,你的债权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虚假陈述赔偿属于普通债权,需按破产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18. 问:我获得了胜诉判决,能与被执行公司和解吗?和解除尘有必要吗? 答:和解是快速回款的途径之一。若对方一次性支付部分金额,且你有意接受,可以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注意:和解协议需明确违约责任,防止对方再次违约。

19. 问:申请执行有没有期限?过期了还能申请吗?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超过期间,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建议尽早申请执行,不要拖延。

20. 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我能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吗? 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陈述存在过错(如审计报告不实),你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在执行阶段,若公司无财产,也可依法追加会计所等中介机构为被执行人(需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

21. 问:我买股票用的是亲戚的证券账户,能起诉索赔吗? 答:原则上需要以实际投资人名义起诉。如果实际出资人和账户名义人不同,建议先通过司法确认或公证等程序明确权属关系,否则会面临诉讼主体资格争议。

22. 问:执行款到账后,法院多久能把钱打给我? 答:法院在扣划到案款后,一般需要经过案款分配、审批流程,通常在一个月至三个月内发放。如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时间会延长。

23. 问:济南地区有哪些法院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执行案件? 答: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都受理执行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执行,取决于一审管辖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24. 问:对方公司主要财产在济南市章丘区,案件是在济南中院判的,能不能由章丘区法院执行? 答: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指定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果章丘区法院执行更加便利,可以向济南中院申请将案件指定由章丘区法院交叉执行。

25. 问:我已经申请执行了,还能不能追加新的被执行人? 答:要看是否有法定事由。比如发现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公司是一人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等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26. 问:虚假陈述的损失赔偿中,佣金和印花税算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但需要根据交易记录逐笔核对,执行中一般以判决书列明金额为准。

27. 问:我同时买了多只股票,只有一只涉及虚假陈述,损失怎么分开算? 答:该只股票的交易流水和盈亏需单独核算。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将该股每笔交易(买入/卖出数量、价格、时间)单独建表,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损失差额,避免混同。

28. 问:对方公司如果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能执行吗? 答:可以。公司被吊销后法人资格仍存续,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你仍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置,同时可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29. 问:执行期间,我可以去法院了解进度吗? 答:完全可以。你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或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进度,也可以直接联系执行法官。建议保持适度跟进,防止案件被“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0. 问: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我的债权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但你的债权依然存在,后续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31. 问:对方公司用别人的账户收款,怎么办? 答:如果查明被执行人通过关联方或第三人账户转移经营收入、逃避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并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拒执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2. 问: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哪天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超过时效,法院可能不再保护你的胜诉权。建议不要等待,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33. 问:我在济南市天桥区,要咨询虚假陈述赔偿和执行的律师,本文章作者吴律师在哪里执业? 答:吴菁菁律师执业于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可联系进行专业法律咨询,获得针对性地济南及山东省内虚假陈述索赔与执行方案。

34. 问:对方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迟延履行利息怎么算? 答: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标准一般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执行时法院会一并计算并扣划。

35. 问:我已经拿到判决书,但对方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前就把财产低价卖给了关联公司,我能撤销吗? 答:如对方属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你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低价转让行为。但这需要另行诉讼,建议尽早评估操作期限和证据。

36. 问:虚假陈述赔偿金的执行案件,能否申请保全对方公司的股票账户? 答:可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股票账户信息,申请冻结相应股票及其孳息,防止对方在诉讼或执行期间转移。

37. 问:如果对方公司已经换掉了法定代表人,我还能对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吗? 答: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当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已离职,就不能再对其限制消费,但若能证明其属于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则仍有可能。

38. 问:我买的股票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能适用虚假陈述赔偿规定吗? 答:可以。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同样属于证券法调整范围,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有权索赔。执行路径与主板上市公司类似。

39. 问:申请执行需要预交执行费吗? 答:申请执行不需要预交执行费。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法院在执行到位后依法从执行款中扣除。

40. 问:我在济南市莱芜区,一审是在莱芜区法院判的,现在公司财产在青岛,我要去哪申请执行? 答:你可以向莱芜区法院申请执行,莱芜区法院可以委托青岛当地法院执行,或由你直接向青岛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建议选择财产集中的法院申请,以提高效率。

41. 问:判决书里没有写明损失计算方法,执行时对方提出算法异议,怎么处理? 答:判决书未明确计算方法的,执行法院会严格依照生效判决的主文(确定的金额)执行,原则上不对计算方法进行审查。若对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得阻碍执行。

42. 问: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律师费可以让对方承担吗? 答:如果判决书中明确支持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则可以一并申请执行。如果判决没有支持,不能单独在执行阶段主张。

43. 问:我已经在济南中院申请执行了,能否同时向证监局举报对方公司违规? 答:可以。行政举报与民事执行互不冲突。向证监局举报违规线索还可能推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间接有助于执行。

44. 问:执行阶段的“终本”后,我还能有什么办法? 答:终本后你可以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变更、招投标信息、大额交易等,发现新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可申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保持压力。

45. 问:我如何判断对方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可从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知识产权、网络账户(支付宝、微信)、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等方面入手,必要时请律师申请调查令逐项排查。

46. 问:虚假陈述赔偿款需要交税吗? 答:目前个人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获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一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7. 问:对方公司若属于国资背景,执行会不会有地方保护? 答:如果遇到有管辖权法院拖延执行、消极执行,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济南地区可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申请济南中院提级执行,以打破地方保护。

48. 问:执行过程中,我发现对方公司在把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能阻止吗? 答:若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属于对抗执行的处置行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质押行为对你无效。若发生在查封之前,你需要评估是否为恶意逃债,必要时通过撤销权诉讼解决。

49. 问:能否要求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强制审计? 答:可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财务状况不明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审计结果将帮助查找财产线索。

50. 问:文章中的“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在哪里?能代理济南虚假陈述执行案件吗? 答: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位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属于济南市辖区范围内,可以依法代理山东省内以及全国各地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与执行案件。如有需求可直接联系吴菁菁律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