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2026-09-02

济南交通事故医疗费争议:非外伤用药赔偿的法院裁判逻辑

蒋经纬

蒋经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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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之争:法院缘何认定“非必要”用药属合理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往往是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核心争议点。当保险公司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受害人部分用药与事故外伤无关、部分住院时间“非必要”时,法院会如何裁决?本文结合一份终审判决书,为您深入解析法院在审查此类争议时的裁判思路与关键考量,为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实践参考。

一、 争议焦点:鉴定意见与临床诊断的“博弈”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毕兵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后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浙商保险公司就医疗费赔偿范围产生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受害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谷红注射液”是否属于治疗外伤的合理用药;二是受害人住院127天中,经鉴定被认为“非必要”的住院时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 裁判解析:法院如何采信证据与认定“合理性”

针对上述争议,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并未机械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而是结合案件全部证据,特别是临床医生的专业诊断,进行了综合评判。具体裁判逻辑与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步:界定举证责任,明确争议方须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首先援引了法律关于医疗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判决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步骤明确了:虽然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医疗费支出,但保险公司若认为某项治疗或用药“不合理”、“不必要”,则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且其提供的证据需达到足以推翻医疗机构专业判断的程度。

第二步:区分证据性质,不盲目采信单一鉴定结论

浙商保险公司上诉的核心依据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认为谷红注射液因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未包含外伤治疗,故列为“非外伤用药”。对此,二审法院并未直接采信。判决书详细阐述了法院的审查过程:

法院注意到受害人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明确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易形成血栓,血栓脱落可形成危及生命并发症,给予谷红注射液预防下肢血栓形成,抗凝治疗是必须选择。”同时,鉴定机构在异议答复中也承认:“该药属于中药制剂,药效相对复杂,建议由法庭酌情判定。”

第三步:结合具体伤情,尊重专业临床判断

在证据审查基础上,二审法院做出了关键认定。判决书明确表述了采纳受害人主张的理由:

“本院认为,谷红注射液虽主要用于治疗脑血管疾病,但同时具有防止血栓形成的功效,毕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外伤严重,可能形成血栓,主治医生将谷红注射液作为抗凝药品使用,系针对毕兵伤情作出的专业诊疗,故一审法院认定谷红注射液为毕兵治疗外伤合理用药范畴并无不当。”

此认定表明,法院并未拘泥于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而是充分考量了受害人的具体伤情(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与用药目的(预防致命性并发症血栓形成)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认可了主治医生基于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作出的诊疗决策。

第四步:整体考量费用,避免对受害人显失公允

对于住院时间合理性的争议,即使鉴定意见认为受害人自2017年7月14日后的住院时间“属于非必要范围”,一、二审法院亦未直接据此扣减全部相关费用。二审法院论述道:

“虽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毕兵自2017年7月14日以后的住院时间属于非必要范围’,……但根据毕兵的诊疗记录,住院治疗期间系由主治医师根据伤情专业诊断决定的,且浙商保险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毕兵的用药时长及住院时间系由毕兵的原因导致的。在本案此种情况下,浙商保险公司要求谷红注射液用药时间及住院时间均按照18天计算医疗费用,对于毕兵来说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在扣除被确认的无关费用(145.904元)及交强险垫付款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36000.52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案例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的裁判思路对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启示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医疗费纠纷时,不能仅凭鉴定意见的“一纸结论”来判断治疗的合理性。法院更倾向于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尤其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第一手临床资料。

对于受害人而言,若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为由拒绝赔付部分医疗费,应积极收集并提交住院病历、用药医嘱单、诊断证明书等全部医疗文书,用以佐证治疗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若要对治疗合理性提出异议,仅提交鉴定意见可能尚显不足,还需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医疗机构的专业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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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民终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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