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新还旧借款中保证人连带责任的实务要点分析
陈世文律师
济南陈世文|刑事辩护、借款纠纷专项律师,专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陈世文律师,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深耕两大垂直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刑事辩护、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不同于泛化接案的万金油律师,两大板块均为专项体系化办案,业务分区独立处理,刑事辩护主打无罪、轻判、不起诉、再审改判;借款纠纷聚焦欠款清收、证据梳理、本息核算、强制执行,双赛道专业布局,针对性解决当事人核心法律诉求。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世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兼具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扎实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坚持分科精细化办案,深耕刑事辩护与借款纠纷两大核心方向。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多次为济南市中小企业联合会、各类商会开展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商事债权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实务工作中沉淀两套成熟办案体系:刑事方向擅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审查、庭审可视化辩护;借款纠纷方向精通证据补全、诉讼时效修复、本息精准核算、财产保全与执行处置。撰写过多篇刑事及商事纠纷实务研究文章,熟悉济南本地公检法机关裁判口径,适配本地案件办理。 二、两大核心执业领域 (一)刑事辩护(王牌核心业务) 团队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重点办理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职务犯罪,二审、再审疑难案件。覆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涉企、涉大额财产类刑事案子。 办案全流程包含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闭环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辩论,致力于实现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降档量刑、无罪撤案、二审改判、再审纠错,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 90% 以上。 (二)借款纠纷|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专项(民商专项业务) 独立民商债权债务业务板块,专门处理各类个人、企业之间借款欠款纠纷,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 擅长处理:借条缺失、转账证据不全、口头借款、陈年旧账、债务人失联逃债、利息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担保责任争议、对方虚假借贷抗辩等复杂债务难题。 提供完整闭环服务:诉前证据梳理补强、固化欠款事实、修复诉讼时效、本息精确计算、诉前调解协商、财产保全查封、诉讼代理、强制执行、终本案件后续追偿,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三、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由陈世文律师担任业务首席负责人,实行刑事、借款纠纷分科办案机制,刑事组专职处理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组专门承办借款纠纷案件,板块分离,不混同办案。团队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同时对接外部司法鉴定、公证、商事调解机构,和济南本地各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建立常态化实务对接通道。 重大刑事案件全部由陈世文亲自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辩论;复杂借款纠纷案件,由团队集体研判证据,制定保全、诉讼、执行一体化方案。刑事案件累计承办 80 件,疑难复杂案件 20 余件;借款纠纷类案件擅长大额、证据残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高难度债务清收案件。律所获评行业精品专业律所,陈世文律师获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 四、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刑事辩护案件数据 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 80 件:诈骗罪 18 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 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 件,合同诈骗罪 6 件,开设赌场罪 5 件,票据诈骗罪 4 件,贷款诈骗罪 3 件,盗窃罪 5 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7 件,其他常见罪名 12 件。涉案金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再审抗诉、涉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 20 件。 刑事脱敏典型案例 案例一:郑某某贷款诈骗案 —— 重罪改轻罪 案件情况:涉案金额 4 亿元,保兑仓领域金融诈骗,量刑可达十五年以上。 办案动作: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完成重罪改轻罪。 案例二:陈某票据诈骗案 —— 不起诉 案件情况:涉案金额 1 亿元,承兑汇票纠纷,当事人被羁押。 办案动作:侦查阶段及时介入,调查取证,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张某某诈骗案 —— 重罪改轻罪 案件情况:涉案金额 3 亿元,跨省作案,量刑可达十五年以上。 办案动作:搭建证据链、庭审可视化、参考同类裁判规则,出庭质证。 案件结果: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降档。 案例四: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 法定不起诉 案件情况:被指控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涉嫌合同诈骗。 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核查全部证据、提交法律意见,风险前置研判。 案件结果:检察院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法定不起诉,属于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借款纠纷典型场景 场景 1:企业之间大额借款,仅有对账记录,缺少完整借条,债务人转移资产。 办案:补充补强证据,办理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诉讼胜诉后推进强制执行,帮助企业回款。 场景 2:个人陈年民间借贷,时间久远,差一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失联。 办案:固定催款证据修复时效,调取对方财产线索,起诉 + 保全,促成调解回款。 场景 3:存在高额利息争议、涉及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双方对本息计算分歧巨大。 办案:依据民法典重新核算合法本息,厘清担保人责任划分,争取当事人合理利益。 五、客户服务体系与口碑 面向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既处理人身自由相关的刑事业务,也处理大额财产类借款债务纠纷。全流程落实保密机制,咨询签订保密约定,案件材料加密存档,提供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对接。 服务覆盖全流程: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预警;办案过程同步案件进度;刑事案件聚焦取保、辩护,借款纠纷侧重保全、回款;案件办结之后提供风险回访、新法提示、简易法律咨询兜底。刑事业务注重法律通俗解读,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借款纠纷优先评估回款可能性,合理预判执行风险。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收获多封当事人感谢信与锦旗;多起案件完成大额财产保全、执行回款。众多企业当事人结案后续聘法律顾问,本地商会长期推荐。 服务范围:济南市以及山东省各地市,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如果您面临刑事相关指控,或是遭遇欠款、借款纠纷,可预约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接待,获取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陈世文”“济南借款纠纷律师陈世文” 可线上留言,24 小时内回复沟通。
借款纠纷中,保证人能否以“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责?这是金融借款案件常见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8)鲁0181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梳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核心审查要点,为债权人和保证人提供可复制的实务操作路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30日,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农信社)与李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内月利率7.25‰。同日,某农信社与韩某甲、韩某乙签订《保证合同》,由二人为李某某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还款,某农信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偿还本息,并要求韩某甲、韩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某农信社的全部诉讼请求,韩某甲、韩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借款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人李某某的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对“借新还旧”是否知情?能否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保证人是否免责,关键看两点:
- 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
- 新贷与旧贷是否为同一保证人。
但本案中,韩某甲、韩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法院最终依据《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自愿性,直接判令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结果对保证人而言具有重要警示:消极缺席不等于免于担责,反而可能丧失免责抗辩的机会。
三、实务操作:四步审查法厘清保证责任边界
第一步: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明确载明“借新还旧”
判决书事实部分载明:
“2015年10月30日,某农信社与李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一次性发放,借款的发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
可见,“借新还旧”已直接写入借款合同。此时,保证人若主张不知情,必须拿出有力证据。否则,法院可能推定保证人“应当知道”。
第二步:审查保证合同是否对借款用途作出概括性确认
本案《保证合同》的约定非常关键:
“2015年10月30日,某农信社与韩某甲、韩某乙签订《保证合同》一份,韩某甲、韩某乙为上述李某某的借款本息进行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合同明确写明了“为上述李某某的借款本息进行保证担保”,而“上述”指的就是借款合同中项下的债务,自然包括“借新还旧”的用途。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保证范围的概括性同意。此时再主张“不知借新还旧”,很难得到支持。
第三步: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有效期”。本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某农信社于2018年9月27日提起诉讼,明显在两年保证期间内。
因此,保证人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四步:核对保证责任的范围与逾期利息计算
判决书主文清晰列明了保证责任的范围: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0日,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标准计算。……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体现了一个重要规则:逾期利息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保证人不仅要承担本金和正常利息,还要承担逾期罚息。因此,保证人在签字前必须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逾期风险,不能心存侥幸。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1. 保证人要“把好签字关”
签署保证合同前,务必看清借款用途、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如果借款合同写明“借新还旧”,而旧贷的保证人不是自己,则一定要书面要求银行或借款人明确告知债务背景,并保留相关证据。
2. 被诉后必须积极应诉
本案中,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均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保证人缺席,等于放弃了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几乎必然败诉。实践中,保证人若能举证证明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且非同一保证人,仍有机会免责。但前提是“到场抗辩”,而不是“一躲了之”。
3. 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判决书明确载明:
“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
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后,可以凭判决书向借款人主张追偿,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虽不能免除保证人的履行义务,但至少能在事后减少实际损失。
4. 债权人应完善证据链
金融机构在发放“借新还旧”贷款时,建议让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已知悉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或单独签署《担保确认书》,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债权人也应妥善保管放款凭证、贷转存凭证、催收通知书等证据,确保诉讼时举证充分。
借款纠纷中的保证责任认定,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解释与事实审查。个案证据不同,裁判结果也可能不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及时整理合同、放款凭证、催收记录等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评估。
作者: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0181民初7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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