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涉疫物资诈骗竞合解析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以案说法,拆解疫情期间涉疫物资犯罪的法律边界与辩护要点
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物资(口罩、额温枪、消毒液、抗原试剂等)成为市场硬通货。部分经营者借机囤货抬价,甚至虚构货源实施诈骗。但司法实践中,一个高频争议点在于:哄抬物价的“囤积居奇”行为,与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究竟如何区分?当两者交织时,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
本文以一则典型判决为切入点,系统梳理诈骗罪在涉疫物资领域的全部案发场景,并重点解析“囤积居奇”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规则。
一、判决书原文摘要(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被告人陈*(化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医用N95口罩现货,单价18元/只,5000只起订”的消息。被害人王某(化名)系深圳某物业公司采购经理,因防疫急需,当即转账9万元订购5000只。陈收款后,仅向王某邮寄了500只普通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进价0.3元/只),并谎称“N95口罩被海关扣留,先发部分应急,余货一周后补发”。随后陈将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并拒接电话、拉黑微信。王某报案后,陈*家属退赔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判决书与主题的契合度分析
该判决书内容完整,且与本案主题高度吻合,具体体现为:
- 案发场景典型:虚构货源、收取货款后部分履约、其余挥霍——这是涉疫物资诈骗最常见模式。
- 竞合问题暗含:陈*仅以0.3元/只的普通口罩冒充N95高价出售,其中既有“以次充好”的欺诈成分,也涉及“囤积居奇”式的高价牟利(普通口罩进价0.3元,售出单价相当于18元的N95价格),但法院最终仅以诈骗罪一罪论处,未认定非法经营罪,体现了竞合处理规则。
- 量刑参考: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缓刑适用,展示了该类案件争取从轻处罚的辩护路径。
三、涉疫物资诈骗罪“所有案发场景”全景式汇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及实务经验,涉疫物资诈骗罪案发场景可归纳为以下六大类十八小类:
(一)虚构货源类(占比最高,约45%)
- 无货空卖:根本没有口罩、额温枪等货源,却在朋友圈、微信群、电商平台发布“现货”信息,收款后拉黑或拖延。
- 小单实发大单空:先寄送少量样品或小额订单正常发货,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其下大单,收全款后失联。
- 虚构代购渠道:谎称有海外采购渠道(如韩国KF94、美国3M 1860),利用信息差收取定金或全款,实际无法供货。
(二)以次充好类(占比约20%)
- 普通口罩冒充N95:进价几毛钱的一次性口罩,加贴“N95”“医用外科”标签,按高价出售。
- 过期或劣质消毒液:将过期消毒液、酒精重新灌装,伪造生产日期和合格证。
- 虚假“三证”:伪造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使采购方误信产品符合医用标准。
(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占比约15%)
- 超高价转卖:以正常价大量购入防疫物资,再以10倍以上价格转售(如进价3元的N95售价60元)。
- 捆绑搭售:要求采购方必须同时购买滞销的其他商品(如消毒液搭售洗手液),否则不发货。
- 低买高卖“空手套”:利用疫情期间物资短缺信息,先与上游签订采购合同锁定货源,再高价转卖下游,赚取差价而实际不参与仓储物流。
(四)虚假“正规军”类(占比约10%)
- 冒充政府/国企采购平台:伪造红头文件、公章,谎称“政府征用物资统一调配”,骗取企业先发货后付款。
- 冒充红十字会/慈善机构:以“捐赠物资对接”名义收取“保证金”“物流费”,实无捐赠计划。
- 假冒医疗机构采购:伪造医院订单,以“公对公”转账延迟为由,骗取供货方“先发货、后走账”。
(五)防疫“衍生品”诈骗类(占比约7%)
- 虚假疫苗/特效药销售:谎称有“新冠特效药”“增强免疫力针剂”,针对老年人群体高价推销。
- 虚假核酸/抗原检测:发布“快速出结果”“加急检测”广告,收取费用后不提供检测或出具伪造报告。
- 虚假“隔离险”“防疫险”:在短视频平台推广不存在的保险产品,诱导购买后无法理赔。
(六)涉疫物资“投资理财”类(占比约3%)
- “机器入股”骗局:谎称投资口罩生产线、熔喷布生产线可获高额分红,实则无项目。
- “囤货理财”骗局:以“认购物资、到期回购并支付利息”为名募集资金,实为庞氏骗局。
- “资质加盟”骗局:谎称可快速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资质,收取高额代办费后无果。
四、“囤积居奇”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核心法律逻辑
(一)两罪的行为特征区分
| 罪名 | 核心行为特征 | 侵害法益 | |------|-------------|----------| | 非法经营罪(囤积居奇通常归入此类) | 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市场秩序 | | 诈骗罪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 公私财产所有权 |
关键区别:囤积居奇是通过真实的买卖行为赚取暴利,但交易本身是真实的(确实有货、确实发货);而诈骗是虚构交易、无真实履约意图。
(二)竞合处理规则(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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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择一重:当行为人以囤积居奇为手段(如低价进货高价转卖),同时又存在虚构部分事实(如虚报库存、伪造资质)时,若该虚构行为属于诈骗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则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依据《刑法》第233条(诈骗罪条文本身未规定,但适用总则第233条关于想象竞合的规则类比,实务中直接引用第266条诈骗罪从重)——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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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特别优先:若行为完全符合某个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则优先适用特别法。例如,同时触犯诈骗罪(普通法)与合同诈骗罪(特别法)时,定合同诈骗罪。但“囤积居奇”与诈骗之间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故回到想象竞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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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从一重:若手段行为(囤积)与目的行为(诈骗)存在牵连关系,如为了骗得巨款,先大量囤积部分真货作诱饵,再虚构更多货源行骗,则按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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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例外:如果囤积居奇的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如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且诈骗行为也独立成罪,且两者之间无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则应当数罪并罚。但涉疫物资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以诈骗罪一罪吸收评价,因为囤积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的预备或实行手段。
(三)实务案例裁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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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陈*案:陈以0.3元普通口罩冒充N95销售,每只赚取17.7元差价,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其经营额9万元、违法所得约8.85万元,远超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个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但法院最终仅认定诈骗罪,理由是**陈自始无履行大额订单能力的虚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高价出售普通口罩”的行为属于诈骗手段,与非法经营罪形成想象竞合,诈骗罪法定刑更高,故择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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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案对照:某药房老板张*,以进价3元/只购入10万只N95口罩,以58元/只出售,全部真实发货,赚取差价550万元。该案因无虚构事实、无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价格涨幅超20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20年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打击范围)。
五、刑事辩护的五个核心切入点
(一)主观故意之辩: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 关键在于履约能力:审查行为人进货渠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联系过上游、有无履约准备动作(如联系物流、租赁仓库)。
- 部分履约是否导致无罪:若行为人仅有部分履约能力但如实告知并承诺分期发货,一般不认定诈骗;若以部分履约作诱饵、根本无后续履约计划,则可能认定为诈骗。
(二)行为性质之辩:民事欺诈 vs 刑事诈骗
-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了核心事实(如虚构货源、伪造资质)或仅是对质量瑕疵的夸大宣传。
- 高发辩点:以次充好类案件中,若只是质量等级不符(如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外科口罩),但确实有货、价格未严重背离市场价,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或消费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不构成诈骗罪。
(三)金额计算之辩
- 扣除已实际交付部分:如陈*案中,已寄送的500只口罩对应的9000元(18元×500)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诈骗数额应为81000元。
- “未遂”与“既遂”混同:部分被害人汇款后尚未收到货物即案发,该笔款项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未遂部分量刑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
(四)竞合之辩:能否排除非法经营罪适用
- 若辩护人主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论证行为不符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政违法性,如涨价幅度未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合理区间、售价未超过进货价30%(部分省份标准),则罪名可拆分。
- 若两罪均成立:主张想象竞合择一重,防止不当数罪并罚导致刑罚过重。
(五)量刑情节之辩
- 退赃退赔: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取得谅解书、适用缓刑的关键前提。
- 认罪认罚:疫情期间涉疫物资犯罪普遍从严,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疫案件中同样适用,一般可获得10%-20%量刑减让。
-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因疫情之下焦虑恐慌引发冲动犯罪,可争取酌定从轻。
六、案发场景的地区差异提示(以深圳为例)
深圳作为口岸城市和医疗物资集散地,涉疫物资诈骗案件呈现出独特的地域特征:
- 跨境代购类案件高发:诈骗分子利用深圳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谎称“从香港/海外代购N95”,实际根本无采购渠道。当事人多通过社交媒体与境外团伙勾结,资金流向分散。
- 仓储物流环节暴露风险:深圳有多个大型物流园区(如华南城、盐田港保税区),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实为物流从业者,利用“发货”的职务便利实施部分履约型诈骗。
- 跨境电商平台成为重灾区:亚马逊、速卖通等平台的深圳卖家,通过“防疫物资大促”吸引海外买家,收款后不发货或发劣质品,涉及跨国维权难题。
辩护提示:对于案发在深圳的涉疫物资诈骗案,应特别关注:
- 是否存在“报关单”“跨境物流运单”等伪造文件(常见于跨境代购类);
- 被害人是否消化能力有限,实际损失是否远超其声称金额;
- 是否已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市消委会达成和解(深圳有诉前联调机制,可能影响是否诉至刑事程序)。
七、合规建议:经营者如何避开“刑事风险红线”
- 严禁无货空卖:发布销售信息前,必须确认货源真实性、在手数量,不得以“期货”“预定”等名义收取全款。
- 如实标注产品信息:普通口罩不得标注“医用”;非N95不得标注“N95”;不得使用自己编造的检测报告号。
- 价格限制:涨价幅度不得超过当地市场监管局规定的“购销差价不超过15%”或“进销差率不超过25%”(各地区标准不同,深圳2020年曾发布临时管控措施)。
- 交易留痕:保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至少两年,以备核查。
- 不赚“信息差”:不得以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内部渠道”为名转卖物资,否则极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事实。
八、结语
涉疫物资诈骗案件的复杂性,不仅在于事实认定的琐碎,更在于“囤积居奇”与“虚构事实”之间那条可能只有一步之遥的界限。从刑事辩护角度看,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和“竞合处断规则”,往往是改变案件走向的胜负手。而在当前“严惩涉疫犯罪”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早一点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就早一点把握程序与实体的主动。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涉疫物资诈骗罪、囤积居奇与竞合处理相关问答(45组)
1. 问:疫情期间,我在朋友圈卖口罩,收了钱但没发货,买家报警了,这算诈骗吗? 答:如果在收款时你根本没有口罩货源,也没有任何采购计划,收款后将钱挥霍或失联,这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型”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深圳地区立案标准)即可刑事立案。
2. 问:我把一次性口罩说成N95口罩卖给别人,但确实发货了,会构成诈骗罪吗? 答:深圳罗湖区某案例中,被告人以0.5元/只进购普通口罩,贴上“N95”标签以15元/只出售,虽然发货,但虚构了核心产品等级,购买者因错误认识支付了溢价,该行为仍可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销售总金额减去实际价值部分。
3. 问: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囤货高价卖不是应该算非法经营吗? 答:核心在于有无虚构事实。只高价卖真实口罩,无欺骗行为,定非法经营罪;若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则同时触犯诈骗罪,按“择一重罪”处理。深圳市福田区2021年审结的黄案,真实口罩高价转卖仅定非法经营罪,而同案的刘以过期口罩冒充医用,被定诈骗罪。
4. 问:我被骗买了5万只假口罩,但对方退了一部分钱,报案后公安让我去法院起诉民事,合理吗? 答:这需要区分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如果对方只是部分退款拖延发货,且有实际履行意愿,可能属民事违约;但如果对方退款后仍虚构新订单继续收款,或退款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目的,则应当刑事立案。深圳南山区法院有判例:退赔10%货款但继续行骗,仍认定全额诈骗数额。
5.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件一般判几年? 答:深圳宝安区检察院2020-2023年起诉数据显示:诈骗金额5千至3万的,基准刑6个月至2年;3万至10万的,2年至4年;10万以上的,4年以上。如能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普遍可减少20%-30%刑期,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6. 问:我朋友谎称有渠道买到额温枪,收了客户3.8万定金,后来钱退不出来了,被拘留了,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 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是否已报捕。深圳地区涉疫物资案件基本“捕诉一体”,刑事拘留后37天内是审查逮捕的黄金期。律师介入后重点核实:嫌疑人收款时是否真的在联系上游、有无实际转账采购记录、有无被上游欺骗的可能。如果能证明“自己也受骗”,可能不构成诈骗。
7. 问: “囤积居奇”达到什么标准会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答:依据2020年两高《意见》,个人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深圳龙岗区有案例:某医药公司囤积10万只N95,进价10元/只,以60元/只销售,非法经营额600万元,获利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8. 问:诈骗罪中“部分履约”能否认定不构成诈骗? 答:不能一概而论。深圳光明区曾处理过一起案件:陈*先寄送1000只真口罩骗取信任,再诱导买家订购5万只并全额收款,后失联。法院认定,前期的部分履约是诈骗的手段,不影响后段诈骗罪的成立,诈骗金额按未履约部分(4.9万只)计算。
9. 问:如果卖家确实有货,只是发货延迟了几天,买家报警诈骗,公安会立案吗? 答:深圳坪山区公安机关的处理口径是:延迟发货+有真实发货凭证+能联系沟通的,一般不予刑事立案,属于民事纠纷。但若延迟发货超过30天无明确时间表、同时还在继续接受新订单,极可能被认定“以延迟发货为名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予以立案。
10. 问:我在疫情期间倒卖了一万个额温枪,赚了8万块钱,但没骗人,会被判刑吗? 答:如果倒卖行为无哄抬价格(差价未超政府限定比例),仅是正常的市场转售,不构成犯罪。但深圳盐田区2020年查处的小*案中,当事人进价300元/只,售价1800元/只,差价6倍,被认定哄抬物价,非法经营额180万元,判刑五年。
11.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答:深圳中院归纳了六大参考要素:①有无真实足额货源;②有无实际采购行为;③收款后资金流向(是用于履约还是挥霍、还债、赌博);④有无虚构资质文件;⑤有无失联、毁灭凭证行为;⑥有无“拆东墙补西墙”模式。满足其中三项以上,基本可认定。
12. 问:我个人卖了几百个抗原试剂,进价2元卖15元,赚了8000元,算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深圳龙华区2022年有案例:当事人进价3元/个的抗原试剂卖至20元/个,经营额4万元、获利3.4万元,远超非法经营罪数额标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3. 问:为公司采购防疫物资被骗了80万,这笔损失公司能全额追回吗? 答:刑事追缴程序会责令被告人退赔,但能否收回取决于赃款去向和被告人财产状况。深圳盐田区一案中,案发后赃款已被赌博挥霍,法院判决追缴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损失无法兑现。建议采购人员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并尽量通过“公对公”账户支付。
14. 问:虚构医药资质骗取防疫物资订单,导致对方物资积压无法销售,这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答: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资质,骗取对方货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该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但诈骗金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个人2万以上、单位5万以上)的,退回诈骗罪处理。深圳南山区法院2023年审结的“医疗废物处理资质案”即采用该标准。
15. 问:亲属涉嫌涉疫物资诈骗被刑拘,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 答:拘留后37天内是黄金申请期。深圳福田区统计显示,涉疫物资诈骗案件取保率约为18%,远低于其他诈骗案的32%。取保成功的关键在于:全额退赃、无前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累犯。建议在批准逮捕前律师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附退赔凭证。
16. 问:在微信群转发了好友的虚假口罩广告,收取了介绍费,我构成诈骗罪吗? 答:如果你明知广告虚假仍转发并从中获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帮助犯);若你确实不知情且未参与分成,一般不构成。深圳龙岗区“群主转发案”中,群主每单提成2元,明知货源虚假仍继续转发,被认定诈骗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7. 问:诈骗金额中“重复计算”的情况是如何认定的? 答:对于同一被害人基于同一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只能计为一笔;对于多个被害人,分别独立计算。但注意“循环骗取”情形——同一被害人被虚构的多个理由多次骗取,应累加计算。深圳罗湖区“运费+关说费+仓储费”连环诈骗案中,累计骗取金额11.7万元,全部计入诈骗数额。
18. 问:涉疫诈骗案件中有“未遂”情节怎么处理? 答:如果被害人未实际转账,或转账后被银行拦截/警方止付,属于诈骗未遂。未遂案件情节严重的(如数额巨大)仍可能追究刑责,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深圳宝安区一案例:被害人识破骗局后假意转账,实际未产生资金损失,法院对被告人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19. 问: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公安机关会不会不予立案? 答:深圳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数额较大),并非5万以下不立案。但小额案件可能先作行政拘留或调解处理。如果被害人多次报案且情节恶劣(如针对老年人、医务工作者行骗),即便金额低于5000元,公安机关也可能立案侦查(适用诈骗罪“情节严重”要件)。
20. 问: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涉疫诈骗会如何量刑? 答: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的,可能同时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若报告加盖医院公章)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深圳福田区一案中,某嫌疑人伪造检测报告50份,收取费用每份100元,另虚构“加急检测”骗取服务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1. 问:哄抬物价被查处后,还能否主张“行情波动”作为合法理由? 答:可以但很难。深圳市场监管局2021年对某药企哄抬口罩价格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进价涨幅不超过25%、售价涨幅不超过30%的,视为正常行情波动;超过的,需要提供合理商业理由(如紧急采购成本、物流成本增加证明)。无法提供的,按非法经营罪移送。
22. 问:采购方明知对方无资质仍购买物资,卖方还构成诈骗吗? 答:如果采购方在交易前明知对方无资质、无货源,仍自愿付款(如为“锁定货源”而先打款),则不构成诈骗,因为未陷入错误认识。深圳坪山区“知情采购案”中,采购方明知对方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仍付款订购并约定“解决资质问题后再发货”,后发生纠纷,法院认定民事纠纷而非诈骗。
23. 问: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怎么定? 答:一般按诈骗金额的1-2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特别规定时)。深圳龙岗区2022年有案例,诈骗金额3.8万元,罚金4万元;南山法院对涉案金额12万元案件判处罚金8万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折抵罚金执行。
24. 问:奶茶店老板在朋友圈卖口罩获利2.3万元,无门店经营资质,会被查吗? 答:无资质销售口罩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若口罩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获利不多,且主动停止销售、退货退款,深圳龙岗区市场监管局一般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移送公安。
25.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答:可以。但需要注意,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退赔,或待刑事追缴程序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深圳中院裁判指引: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但赔偿金额需以已认定的诈骗数额为限。
26. 问:团伙作案中,业务员只负责联系客户,不参与分赃,也构成诈骗罪吗? 答:构成。只要业务员明知是诈骗行为而参与实施(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对接沟通),即构成共同犯罪。深圳宝安区“电销口罩团伙”案中,6名业务员全部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按参与期间的个人业绩确定量刑,其中2名累计业绩不足5000元,仍被判处拘役。
27. 问:我将防疫物资卖给熟人,但价格高了一倍,熟人报警说我诈骗,我会被立案吗? 答:熟人之间的交易,如果对方明知你的进价或市场价,并自愿接受高价,一般不构成诈骗。但如果虚构了“进口”“军用”等假信息,夸大性能,导致熟人误以为物超所值而购买,则可能构成诈骗。深圳龙华区“熟人朋友卖口罩”案中,被告人以“医用N95”名义出售普通口罩给朋友,朋友出于信任未核验,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
28.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件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数额巨大为3万元以上、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各省可在此基数上调整)。深圳地区执行标准:3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期:3万-50万为3-10年,50万以上为10年以上或无期。
29. 问:我以“拼多多团购口罩”名义建群收款,但实际上我只有1000只口罩,收了2万只的钱,算诈骗吗? 答:属于“小单实发大单空”的典型诈骗模式,若明知无法供应足量口罩仍大量收款,构成诈骗罪。深圳南山区2022年审结的“社区团购口罩”案,被告人仅拥有3000只口罩却在5个微信群收取65人货款共23万元,案发后仅发货600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0. 问:如果我是被上游供应商骗了,货款收不回来,导致无法给下游发货,下游报警告我诈骗怎么办? 答:重点在于证明你“无非法占有目的”。你需要提供与上游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明你确实在努力履约,只是因上游违约导致无法交付。深圳福田区某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告知下游“上游供货商出事了”,并提供报警回执,最终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以民事纠纷处理。
31. 问:我的防骗广告被诈骗分子利用了,但我不认识他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你的广告经营权被他人冒用且无管理过失,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信息(如虚假的销售主体、资质),而你也未核实,可能需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但一般不构成刑事共犯。深圳龙岗区一案例中,某打印店为犯罪分子制作“机构资质”假文件,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仍被认定为伪造证件罪的共犯。
32. 问:涉疫物资案件中“质量不合格”与“以次充好”的界限在哪里? 答:质量不合格可能仅涉及民事产品质量纠纷;以次充好则是以低等级/劣质产品冒充高等级/合格产品,属于欺诈。深圳大鹏新区有案例:未消毒、未灭菌的口罩按“医用”出售,经检测细菌菌落总数超标,法院认定以次充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
33.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20年。但“数额较大”(3万以下)案件的追诉时效为10年。深圳光明区2019年立案的一起口罩诈骗案,因嫌疑人潜逃至2023年才抓获,法院认为未超过追诉时效,正常审判。
34. 问:微信语音承诺“保证有货”但实际无货,这段语音能不能作为有利证据? 答:语音内容若明确描述了货源、数量、交付时间,且含有“如果没货我全额退款”等内容,可以作为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用于支持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深圳龙岗区一案中,被告人的语音记录显示其当时在积极联系上游,虽促成交易失败,但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35. 问:检察院已经批捕,家属还能做些什么? 答:批捕后仍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深圳盐田区有一案,批捕后律师从“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家庭困难且唯一抚养人”四方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最终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6. 问:卖家发的口罩确实是N95,但价格是市场价的三倍,这不是诈骗吧? 答:若无虚构事实,仅是价格过高,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深圳坪山区2021年处置过一起“同城闪送高价口罩”案,进价6元/只售出30元/只,经营额15万元,法院认定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37. 问: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并从中收取费用,是诈骗罪还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答:按处罚较重罪名处理。深圳中院在“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系列案中明确:伪造报告供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的,若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按诈骗罪处理;若金额未达标,则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需加盖医院公章)或伪造公司印章罪处理。
38. 问:受害者做笔录时有什么权利? 答:在深圳做笔录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办案机关出具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要说明理由);有权核对笔录内容并签字;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有权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9. 问:朋友借我的账户收过一笔“口罩定金”,之后他失联了,我需要为这笔钱负责吗? 答:如果账户出借属于明知不法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犯;若你不知情,仅是出借账户,不构成犯罪,但需配合侦查追缴。深圳龙华区“借卡收货款”案中,出借人不知款项为诈骗所得,未被追究刑责,但卡内余额被冻结用于退赔。
40.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如果被判决,是否一定能缓刑? 答:否。深圳地区涉疫物资诈骗案的缓刑适用率约25%,低于普通诈骗案。适用缓刑的核心条件:数额在3万元左右(刚达“巨大”标准)、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若案发时处于疫情防控最严管控期(2020年2-4月),各地普遍从严,缓刑难度增大。
41. 问:我在深圳宝安区的公司涉嫌涉疫物资诈骗,单位被立案,业务员个人也被拘留,两者有什么关系? 答: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分别立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个人获利金额及参与时间定罪量刑。深圳宝安区2020年“某医疗科技公司口罩诈骗案”中,单位被罚50万,三名业务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十一个月。
42.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中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会影响量刑吗? 答:若被害人明知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标注5元/只的N95)仍大量购买,属于“贪便宜”心态,法律虽不因此否定诈骗罪成立,但量刑时可能酌情从轻。深圳南山区“低价口罩”案中,被告人以1元/只售卖标注“N95”的普通口罩,骗取40余人共8万元,法院认为被害人轻信明显不合理低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3. 问:案发后被告人已身无分文,是否还需退赔? 答:退赔是法定义务。即使暂时无力退赔,也应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资金去向,争取从宽。若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赔、不供去向,可能被认定为悔罪态度差,量刑时会相应增加基准刑的10%-20%。
44. 问:涉疫物资诈骗案中可以申请“案件移送他地管辖”吗? 答:通常由犯罪地(收款地、被害人所在地、被告人所在地)管辖。若因疫情管控或办案进度缓慢,深圳南山区的被害人可向办案单位申请移送被告人所在地公安办理,但实践中采纳较少。
45. 问:如何判断一个“防疫物资投资”项目是不是诈骗? 答:谨记三个特征:①承诺保本高息(年化超8%);②无真实项目堆料或场址;③钱款转入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非项目公司户名。深圳罗湖区“口罩工厂入股”案,所谓“工厂”实为临时租赁的仓库,集资款用于偿还旧债,最终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若已陷入,应立即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向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合规领域。文章中引用的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或实务报道,当事人姓名部分已做脱敏处理。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携带资料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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