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9-03

深圳特许经营资质瑕疵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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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许经营合同效力争议尤为常见,核心焦点往往集中在“特许人不具备注册商标或‘两店一年’条件,合同是否无效”。本文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终审判决为样本,提炼出“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裁判规则,并提供处理此类纠纷的三步审查法,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逻辑。

一、案件由来与基本事实

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艾薯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及《艾薯餐车使用协议书》,约定艾薯公司许可夏某使用“艾薯”品牌及经营资源,夏某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及管理费等。后因商标权属争议、供货及服务问题,夏某主张艾薯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并诉请退还各项费用。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部分支持退还保证金。夏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艾薯公司未就“艾薯”标识注册商标,亦未举证证明签订合同时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否导致涉案《加盟合作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

“艾薯公司未就‘艾薯’标识在食品类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夏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事实。”

夏某据此主张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法院明确给出了否定性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艾薯公司虽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但该两条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未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效。”

同时,法院强调合同签订时的信息披露因素:

“艾薯公司在涉案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夏某‘艾薯’品牌及特许经营事宜正在办理之中,且合同第十九条第(一)项明确约定夏某对艾薯公司正在办理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相关政府许可手续已获悉,在合作过程中不能以此作为违约等抗辩理由。故艾薯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未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

三、处理此类纠纷的三步审查法

结合本判决,处理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纠纷时,可遵循以下三步:

第一步:审查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本案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同,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系艾薯公司与夏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此,首先应排查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无效事由。

第二步: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是管理性还是效力性。

即使特许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关于“拥有注册商标、两店一年”等规定,也需要判断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判决直接指出上述条款“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此否定合同效力。这是最关键的裁判规则。

第三步:审查特许人是否实际拥有“经营资源”。

即便未注册商标,只要特许人拥有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仍可认定其具备特许经营基本条件。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释: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结合本案,法院认定:

“首先,艾薯公司拥有‘艾薯’品牌食品的加工技术、产品经营模式及经营管理经验。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夏某实际使用了艾薯公司的商标标识、店面装修体现了艾薯公司的统一风格、经营模式及配送的原材料均源自于艾薯公司。再次,至本案诉讼期间,夏某仍在使用艾薯公司的标识,其行为亦表明‘艾薯’虽系未注册商标,但已形成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综上,本院认为艾薯公司具有从事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因此,即使特许人未取得注册商标,只要其拥有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独特经营模式等资源,且已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四、实务启示与延展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特许经营双方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 对特许人:应特别注重信息披露义务,在签约前如实告知商标注册状态、特许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等,避免因隐瞒或虚假陈述引发合同撤销或赔偿风险。同时,即使未注册商标,也应通过实际经营积累品牌声誉,形成可辨识的经营资源。
  • 对被特许人:签约前应充分核查特许人资质,包括商标权利状态、直营店情况等,切勿仅凭“正在办理”等承诺盲目加盟。若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区分“合同无效”与“违约解除”的不同路径。本案中,夏某虽未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法院因艾薯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先”,支持了夏某不构成违约的抗辩,并判决艾薯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按金。可见,主张违约或解除合同仍是有效的维权途径。

若您正面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梳理合同文本、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及履行记录,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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