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医保待遇纠纷中行政程序合法性抗辩的实务要点解析

张瑞宏律师
乌鲁木齐张瑞宏律师·医疗纠纷 ——专注医疗损害赔偿13年,专解重大医疗争议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瑞宏律师,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医疗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医疗纠纷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医疗纠纷以外案件。张瑞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办学项目,系统研修民商法学与医疗侵权法律实务,曾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流程,为专攻医疗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张瑞宏律师现任哈密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主任、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员,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及高级合规师资质。其主笔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构建实务》等专业文章在业内交流。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瑞宏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医疗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项团队,由张瑞宏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医疗证据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调解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医疗专家库、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瑞宏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二审改判率达30%以上、有效赔偿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的医疗纠纷案件5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医疗责任、疑难医疗过错鉴定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乌鲁木齐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张瑞宏律师本人荣膺“哈密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瑞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医疗纠纷案件16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20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30件,医疗保险待遇纠纷12件。其中,涉及死亡、严重伤残、多机构转诊、涉外医疗等疑难复杂案件45件。 典型案例1:手术过错致下肢瘫痪赔偿案 某患者因手术操作过错导致下肢瘫痪,家属索赔300万元。张瑞宏律师代理后,调查取证调取完整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护理记录,申请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60%,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赔偿180万元,并支持后续康复费用。 典型案例2:误诊延误治疗致癌症晚期案 某企业主因首诊医院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癌症晚期。张瑞宏律师调取多家医院病历,搭建证据链闭环,证明医院未履行必要检查义务,提交类案检索支撑主张,庭审辩论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万元。 典型案例3:药物过敏致死诉前调解案 某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致死,家属要求赔偿。张瑞宏律师申请药物鉴定,发现医院未做皮试即用药,诉前谈判中向医院展示过错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家属全额获赔80万元,避免诉讼消耗。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瑞宏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外当事人。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客户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医疗合规建议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张瑞宏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55%,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医疗资产价值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8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争议、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或重大医疗事故赔偿,欢迎预约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2A栋A座11层3号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乌鲁木齐张瑞宏医疗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社会保险争议中,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拒付往往直接影响参保人的就医安全感。很多当事人面对医保部门的不予支付决定,第一反应是“政策是不是搞错了”,却忽略了更隐蔽也更关键的问题:这个决定是怎么做出来的?程序合法吗? 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便实体结论看似有据,该决定同样可能被撤销。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医疗保险待遇政策适用纠纷,解析行政程序合法性抗辩在司法审查中的核心价值。
一、案件基本情况
参保人蒋在某建筑企业工作期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经急诊抢救后植入支架,发生医疗费用共计21万余元。蒋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按当地“双通道”政策提交了外购药品处方及发票。医保中心审核后认为,蒋*使用的两种药品虽在国家医保目录内,但不符合本地区“限定支付范围”的规定,且“双通道”备案材料不全,最终作出《不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决定书》,核减金额达7.8万元。
蒋*不服,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他以医保中心作出决定前未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义务、未组织陈述申辩、且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等理由,主张该不予支付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发现:医保中心于2024年3月7日受理申请,直至7月19日才作出书面决定,已超过《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60日办结期限;且决定书中未载明认定“备案材料不全”的具体证据目录及法律依据;更为关键的是,医保中心在作出核减决定前,从未向蒋*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也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复议机关遂以行政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原不予支付决定,责令医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二、行政程序合法性抗辩的法律基础与审查要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待遇核定、费用拒付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医保待遇政策适用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提出程序合法性抗辩:
| 抗辩维度 | 核心法律依据 | 实务审查要点 | |---------|------------|-------------| | 法定办理期限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人社部令第13号 | 是否超过60日办结期限(案情复杂可延后30日,但须履行批准和告知程序) | | 一次性告知义务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国办函〔2019〕3号 | 是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而非“挤牙膏式”反复要求补正 | | 陈述申辩权保障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正当程序原则 | 对不利决定是否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 | 说明理由制度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决定书是否载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量理由 | | 送达程序 |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部门规章中关于文书送达的要求 | 是否实际送达并告知救济途径、期限和方式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办机构常以“内部审核流程”“上级政策答复”作为抗辩理由,但内部流程不能对抗外部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对方存在程序疏漏——如逾期答复、未依法听证、剥夺申辩机会,法院原则上即应作出对参保人有利的裁判,而无需深入审查医保目录中复杂的“限定支付范围”等实体争议。这就是程序抗辩的策略价值。
三、以案说法:本案为何能撤销原决定
本案当事人蒋*的代理律师在复议申请中,重点抓住了三个程序节点:
1. 超期作出决定
医保中心2024年3月7日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此处有送达回证为凭),按法定办结期限最迟应在5月7日前作出决定。但医保中心直至7月19日才出具决定书,期间既无延期审批手续,也未告知当事人延期事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超期的行政决定即使实体结论正确,也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2. 未履行补正告知义务
医保中心在事后庭审中主张“蒋*提交的处方未按医院等级限额开具”“外购药品未提前备案”。但经查询系统记录,医保中心从未向其出具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也未通过电话、短信等可留痕方式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对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拒付。
3. 剥夺陈述申辩权
医保中心核减费用近8万元,对参保人权益影响重大。按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本案中,医保中心既未约谈当事人,也未送达《拟不予支付事项告知书》,径行作出决定,明显违背程序正当要求。
复议结果:撤销原决定,责令重作。重作期间,医保中心与蒋达成和解,参照目录内同类药品可报销口径重新核定,蒋最终获得合理补偿。
四、医保待遇政策适用纠纷中程序抗辩的实战操作指引
结合大量办案经验,当事人在医疗费用报销争议中主张行政程序合法性抗辩,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证据固定:留痕意识是程序抗辩的前提
- 窗口提交材料时,务必要求经办人员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和材料清单;
- 所有交涉尽量通过EMS、挂号信或政务平台渠道进行,保留邮寄面单和系统截图;
- 对经办人员的口头答复,及时通过邮件、录音(注意合法性)等方式固化证据。
(二)时限计算:用期限倒逼经办机构规范行为
- 记住几个关键期限:医保待遇核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可能有细化规定);对核定结果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 若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无任何书面反馈超过7个工作日,即可启动“黄灯”预警——可能存在程序风险;
- 发现超过法定办结期限仍未答复的,应第一时间提交《责令限期履职申请书》,为后续程序抗辩制造筹码。
(三)书面沟通:用法律文书固定对方态度
- 起草《关于要求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的函》时,援引《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及经办规程,明确要求对方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安排听证或听取意见;
- 在该函中同步告知对方:逾期未安排的,将视为放弃程序权利,申请人将在复议或诉讼中据此主张程序违法;
- 通过政务系统或EMS双渠道送达,确保对方无法以“未收到”为由推脱。
(四)诉讼策略:程序违法之诉与实体争议之诉的复合运用
- 起诉状中第一条诉讼请求建议写为“确认被告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第二条诉讼请求写为“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作”;
- 若情况紧急(如正在住院治疗、面临断药),可一并提交《先予执行申请》,缓医疗费用之燃眉之急;
- 在法庭辩论阶段,通过发问要求被告出示:受理登记表、内部会审记录、延期审批单、送达回证、电子系统操作日志。一旦发现环节缺失,即可证明程序违法。
(五)关注地方政策差异:程序标准并不完全统一
- 乌鲁木齐地区目前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收件时间以系统签收时间为准;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区与地方医保在异地就医备案、药品“双通道”管理审批程序上存在细节差异,办理前最好先向当地医保经办大厅索取书面办理指南;
- 克拉玛依、巴州等地实行医保待遇核定“三级审核”制度,比一般地州市多一道复核程序,当事人应留意审核时限的起算节点。
五、写在最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适用,常常涉及目录限制、限定支付范围、临床诊疗规范等专业技术判断。对于普通参保人而言,在与医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博弈中处于明显弱势。此时,行政程序合法性抗辩就成为最有力的武器——它不要求当事人成为医保政策的专家,只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事先设定的规则行事。程序一乱,实体决定便失去了合法根基。
无论是工伤医疗费用核减、异地就医未备案拒付、还是大病保险理赔争议,请牢记:拿起法律的放大镜审查医保部门的每一步操作,程序上的瑕疵会为你赢得重新审视实体问题的机会。
六、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问答
问:医保经办机构超过60天不答复,我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乌鲁木齐地区甚至支持通过“市长信箱”督办程序促使经办机构尽快答复,但正式维权仍以复议或诉讼为准。
问:医保中心说我材料不全但不告诉我缺什么,怎么办?
答: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经办机构必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其未履行该义务而直接拒付,属于程序违法。你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补正告知书,否则在复议中可主张程序违法。克拉玛依市某参保人因医保局仅口头告知“材料不行”而被拒付,法院最终以程序违法撤销了拒付决定。
问:重新鉴定医疗费用核定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吗?
答:需要。务必提交书面申请并索要受理回执,启动内部复核程序。如果医保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答复,可视为拒绝重核,你即可据此提起行政复议,必要时同步提交程序违法主张。书面申请模板可参考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公示文本。
问:我不服医保部门核减费用,先复议还是直接诉讼?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若你手中掌握程序违法证据(如超期答复、未告知申辩权),先复议往往更快捷,且复议机关对程序审查更专业,纠正率较高。乌鲁木齐本地经验是,行政复议阶段纠正医保核减的比例在四成以上。
问:异地就医备案未通过导致报销比例降低,怎么抗辩?
答:首先查看医保系统内是否留存你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戳。如果备案平台在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期间关闭而导致的申请失败,可主张经办机构未提供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违反“放管服”改革要求及便民原则,构成程序违法。吐鲁番市有过类似案例,参保人因异地转诊备案系统故障未能备案,后凭故障截图申请行政复议成功,医保局重新按正常比例报销。
问:医保局作出的拒付决定书没写法律依据,有效吗?
答:无效。行政决定书必须载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否则属于说明理由瑕疵。你可要求对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条文,若其拒不提供,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这种“裸决定”在伊犁州、巴州法院的既往判例中均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问:申请医保报销时,医院漏记账导致部分费用无法审核,责任在谁?
答:责任在医院,但你的医保报销材料已进入经办系统,就容易出现“材料缺失”的拒付风险。建议你向医院医务科申请出具漏记账更正说明,同时向医保中心提交《期间说明》,主张其在审核时应予实质审查而非机械退回。若医保中心仍直接拒付,则构成对合理信赖保护的违反,你可在复议中一并提出。
问: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但有限定支付范围,医院超范围使用医保中心拒付,病人有责任吗?
答:参保人无责任,临床用药合理性应由医师判断。你应提交病历、处方笺和用药医嘱,主张医保中心对“限定支付范围”的适用条件不应苛求患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若医保中心未经听取你意见即核减费用,明显程序违法,可起诉撤销。乌鲁木齐天山区一参保人因此类问题获得胜诉,法院还判决医保中心承担案件受理费。
问:我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行政诉讼吗?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技术性结论,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影响医保待遇支付时,你可对后续不予支付行为提起诉讼。在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务必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巴州库尔勒市一位参保人的经验是,申请重新鉴定后,医保中心按新结论重新核定费用,问题在行政复议阶段即解决。
问:单位没给我交医保,治疗费全是自己垫的,医保中心不认账,怎么维权?
答:你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抄送医保稽核部门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若医保中心以“未参保”为由拒绝医疗费用报销,建议你立即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向医保中心提交《参保补缴并追溯待遇申请书》,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未尽参保监督职责。哈密市某职工通过此路径成功获得单位赔偿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问:医保中心在行政复议期间补充了之前没出示的证据,合法吗?
答: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若其在复议期间补充关键证据,你可当庭主张该证据系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要求复议机关不予采纳。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一位参保人因医保局超期提交内部会审记录而被复议机关否定该证据效力,最终医保局主动撤回原决定。
问:对医保待遇核定结果不满,但过了60天复议期,还能救济吗?
答:若超过复议期间,你仍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是否满足起诉期限。如果你能证明行政机关未告知救济途径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法院可依法延长起诉期限。例如昌吉州某当事人因病住院错过复议期,法院最终认定其有正当理由,予以受理,并判决撤销原核减决定。
问:医保中心作出拒付决定前未告知听证权利,足以撤销决定吗?
答:结合涉案金额及对当事人在治影响,若核减金额较大或涉及持续治疗,通常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司法实践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明确认为:“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使申请人丧失程序参与权”,据此撤销了医保局不予支付决定。
问:我想调取医保中心内部审核记录,应当以什么途径申请?
答:你可以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的基础性材料;若对方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再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乌鲁木齐头屯河区的一位参保人通过申请公开医保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记录,获得了法院支持,认定该记录属于应当公开的行政管理信息。
问:医保系统自动生成拒付结论,没有经过人工审核,能主张程序违法吗?
答:可以。行政决定必须经人工审查并签署意见,纯系统自动判定会导致个案审查缺失。你可以请求法院调查电子系统操作日志,若没有审核人员账号操作记录,该决定即不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米东区曾有参保人以医保中心取消人工复核环节为由,成功撤销自动拒付结果。
问:参保地和工作地不一致,工作地医保局作出的拒付决定管用吗?
答:医保经办管辖按参保地确定,工作地医保局无权作出拒付决定。若你收到非参保地医保机构的拒付通知,可直接主张该机关无职权,属严重行政违法。乌鲁木齐新市区一名企业外派员工在博州工作时收到当地医保局“不予报销”通知,经复议后该通知被撤销,博州医保局还需承担复议相关费用。
问:医保报销单盖章与系统记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医保报销单是参保人直接的凭证,如果你已在窗口拿到盖章回执,应当以盖章内容为准,医保中心主张系统记录错误时,应主动纠错。若其拒绝更正并据此拒付,属于程序违法,你可以举报到同级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并同步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县一位村民就因医保中心以“系统升级”为由,推翻前手盖章单据被法院判决败诉。
问:大病保险理赔争议与基本医保待遇争议处理程序一样吗?
答:程序基本一致,但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其作为受托经办组织作出的决定仍然适用行政程序规定。若无承办机构怠于处理,你可以向医保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否则可对医保局的不作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种“穿透式”抗辩方式在阿克苏地区已有成功案例。
问:医保中心要求我做康复评定后才能报销后续费用,合理吗?
答:如果医保政策中明确规定康复评定是享受待遇的前提,其合理性在于,评定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医保中心承担。如果该要求系经办机构自行设置的“土政策”且未公示,你可以主张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不予执行。塔城地区某参保人通过主张医保中心未公示评定机构目录,使对方的拒绝支付决定被复议撤销。
问:住院医疗费用已经医院医保办审核通过了,医保中心还能拒付吗?
答:医院医保办审核仅是预审,医保中心仍有权最终核定,但应当对医院预审结论与最终拒付的偏差作出合理说明。如果医保中心从未将拒付的理由告知医院或参保人,直接划扣医保额度,你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其未尽说明理由义务,并申请赔偿损失。喀什地区发生的类似案件中,参保人拿到医院医保办盖章的结算单后,仍被医保中心拒付,法院以医保中心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判令医保中心全额支付医保款。
问:申请医保报销材料中有非关键性瑕疵,医保中心能否直接拒绝?
答:不能直接拒绝。材料瑕疵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允许补充说明或更正,若其直接拒付则属处理方式不当。你只要在收到补正通知后的限期内说明该瑕疵的成因,医保中心就应恢复审核程序,否则为程序反复,你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阿克陶县一位参保人曾在发票姓名多写一个“某”字的情况被当地医保局拒付,经复议纠正后顺利报销。
问:在乌鲁木齐地区遇到医保待遇争议,可以向哪些机构投诉举报?
答:可向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12393”医保服务热线、市纪委监委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投诉。建议根据争议性质选择:涉及政策适用、程序拖延、服务态度等问题,先走医保部门内部途径;涉及违法违规、泄露个人信息等,则应直接向纪检监察组反映。
问:医保中心的拒付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我可以不认吗?
答:可以。若未直接送达且未采用邮寄等方式,或仅通过短信通知而未实际收到,你可主张决定未依法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复议的期限自实际签收或知道之日起算,乌鲁木齐一参保人因医保中心仅将拒付决定留给医院转交,本人毫不知情,复议机关认定决定书未有效送达,责令重新作出并履行送达程序。
问:行政诉讼中,医保中心主任可否亲自出庭答辩?
答:只能由该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但主任可以出庭。若主任未出庭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要求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可作不利推定。你可在庭前提交《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要求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到庭参与协调化解,像乌鲁木齐高新区法院处理的一起医保待遇案中,医保局长在庭审现场调整了核减比例。
问:在医保待遇争议中,请专业律师大概多少费用?
答:新疆地区行政案件代理费通常在5000—20000元不等,具体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金额。对于涉及长期用药、持续治疗、医保待遇资格确认的案件,建议选择熟悉社保行政程序的律师,该类律师对医保政策演变的把握更精准,能够更快抓住程序违法点,为你争取时间,避免病情恶化。
问:对医保中心作出重新核定后的新结果仍不服,还能再起诉吗?
答:可以。重作决定视为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依然享有复议权和起诉权。但需要注意,如果再次起诉时仍然只争论实体政策,没有发现程序问题,胜诉概率相对有限。有一个曲曲折折的案例:和田市参保人反复起诉三次,最终通过主张医保中心在重新核定后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而获胜,判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按评估结论结算的基础上,医保基金又多支付了个人负担的20%。
问:医保待遇争议案件中,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医保中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证明其违法的主要责任。所以,你的复议申请书和起诉状,只需把足以让法官怀疑其程序违法的节点写清楚即可,不需要穷尽证据,证据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找法条时注意援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乌鲁木齐等地的复议决定书中,多可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权利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等表述。
张瑞宏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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