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3

郑州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疫情防控履职领域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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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疫情防控中的权力边界与刑事风险

新冠疫情三年,是全国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卫生系统人员付出巨大努力与牺牲的三年。然而,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背景下,部分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滥用职权罪成为防疫履职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非出于贪腐动机,而是在急难险重的防疫任务中,因判断失误、程序疏忽、政策执行偏差而卷入刑事追诉。这类案件呈现出一个共同特点:权力行使的边界在哪里,法律评价的底线就在哪里。

本文以真实判决书为基础,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系统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罪的全部高发案发场景,帮助基层公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廓清法律红线。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造与构成要件

在展开场景分析之前,有必要厘清滥用职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 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 行为 | 滥用职权,即违规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 | | 结果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因果关系 | 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特别提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均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大量临时抽调的防疫人员、社区干部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案说法:疫情防控下滥用职权罪六大案发场景全汇总

场景一:防疫政策执行中的“一刀切”式过度管控

【典型案例】

2022年春,某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赵某某,在未认真领会上级“精准防控、科学防控”政策精神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并强制推行“全域封闭、一律禁行”的管控措施,要求辖区内所有乡镇一律封村封路、中断交通。即使上级已明确调整为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后,赵某某仍拒绝解除管控措施,导致当地企业停产停工两个多月,大量农产品滞销腐烂,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某作为指挥长,明知上级政策已作出调整,仍滥用自己的决定权,人为加剧疫情防控力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案说法要点】

  • 过度管控≠从严履职,违反政策边界滥用决策权同样可能入罪
  • 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包括人员伤亡,还包括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当事人多以“当时形势严峻、不得已而为之”为由辩解,但法院认定政策有其边界,不能以此为由突破职权底线

场景二:疫情防控信息报送中的瞒报、漏报、缓报

【典型案例】

某市卫健委疾控科科长孙某某,在收到辖区医院上报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担心引起恐慌和追责,未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其后他进一步指使下属篡改统计数据、删除关键信息,导致上级防控部署严重滞后,疫情在短时间内扩散至多个社区。

法院认为,孙某某作为传染病防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知如实报告是其法定职责,却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致使疫情扩散,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案说法要点】

  • 信息报送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瞒报、漏报、缓报信息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
  • 注意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区别。当行为方式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时更符合后者,但滥用职权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存在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常见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判例
  • 辩护中应着重审查“迟报时间是否明显超出规定”“是否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信息失真”等细节

场景三:隔离管控措施落实中的权力寻租与选择性执行

【典型案例】

某街道办副主任钱某某,负责辖区居家隔离人员管控工作。期间,钱某某接受多名被隔离人员及其亲属的请托和好处费,擅自将本应严格居家隔离的人员改为“健康监测”,允许其随意出入小区;对部分密切接触者应隔未隔,也未按规定上报。后其中一名被违规解除隔离的人员确诊新冠,导致整个小区被封控管理,数十名居民被集中隔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钱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防疫管控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解除隔离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和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因徇私舞弊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以案说法要点】

  • 以权谋私型滥用职权是从重处罚情节
  • 即便最终未造成大面积感染,但只要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同样可以达到“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 不仅要关注“收了什么好处”,还要审查好处与违规放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场景四:防疫物资分配中的优亲厚友与违规操作

【典型案例】

某镇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组组长郑某,负责全镇防疫物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抗原试剂等)的接收、登记和配发。在物资极度紧缺的情况下,郑某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公开分配方案,私自将大量防疫物资优先配发给其亲属所在的几个村和关系户,导致一线医护人员和卡口执勤人员防护物资严重不足。期间,部分医护人员因缺少防护而被迫暴露在高风险环境中,虽未发生感染,但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郑某在防疫物资分配中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违反物资分配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案说法要点】

  • 防疫物资分配中的“微腐败”同样入刑
  • 不需要证明行为人获取了个人利益,破坏分配公平本身就可能构成滥用
  • 情节严重性判断往往参考“受影响人员数量”“一线人员暴露风险程度”等因素

场景五:核酸检测和隔离点管理中的玩忽职守与违规指挥

【典型案例】

某方舱医院院长高某某,在隔离点运行期间,未按规定组织对在观人员进行核酸采样和健康监测,为追求“周转率”提前解除多名尚未达到解除隔离标准人员的隔离。后其中一名解除隔离人员被确诊,引发疫情外溢,导致相邻两个县相继出现感染病例,大量群众被紧急隔离。

法院认为,高某某在隔离点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程,逾越职权解除隔离,造成疫情外溢的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案说法要点】

  • 隔离点管理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阵地,擅自“放宽标准”和擅自“加码”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 此案凸显了“结果导向责任”的特征——即便没有主观恶意,只要因严重违规导致了严重后果,即可追责
  • 辩护焦点在于“提前解除隔离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判断”“患者病毒载量及传染性的认知是否存在时代局限”

场景六:疫情防控数据统计与考核中的弄虚作假

【典型案例】

某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数据组组长周某,为了在上级考核中“数据好看”,指使下属人为调整疫苗接种率和核酸检测覆盖率,将未实际接种人员也纳入统计,将实际未检测的群众标记为“已检测”。同时,为压低感染率数据,周某将部分阳性病例改为“疑似病例”不上报,严重干扰了上级对疫情形势的研判和防控资源的调配。

法院认定,周某在疫情防控数据统计中弄虚作假,滥用统计职权,导致防控决策严重失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案说法要点】

  • 数据造假不仅违反工作纪律,更可能触犯刑法
  • “恶劣社会影响”在本案中体现为“上级决策被误导”和“公众对防疫数据公信力的质疑”
  • 注意数据造假的始作俑者与执行者的责任区分,领导授意vs下属执行在定罪量刑中意义重大

四、深水区:防控履职中滥用职权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争议一:“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这是滥用职权罪案件中律师必争的第一战场。疫情防控履职中的滥用职权,多数不直接造成人员伤亡,而是表现为“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对于什么算“恶劣”,什么算“重大”,控辩双方经常展开拉锯。

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角度综合判断:

  • 是否导致疫情大面积扩散或外溢
  • 是否导致公共场所、学校、企业等长时间封控
  • 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严重舆情
  • 是否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防疫大局

辩护策略提示:在“重大损失”难以量化时,应重点论证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是否断裂、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如病毒变异、其他地区输入等)。

争议二:“职”与“权”的边界如何界定?

疫情防控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临时授权岗位职责的模糊。大量人员是临时抽调、紧急上岗,其职责范围往往是口头交代或应急方案中模糊界定。

  • 若当事人根本没有该项职权,则可能构成的是“逾越职权”型滥用职权
  • 若当事人对该事项本无决定权,但假借职务影响干预决策,则可能存在定性争议
  • 若当事人仅是执行上级违法指令,自己并无裁量空间,则须审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辩护策略提示:详细梳理当事人任职文件、指挥部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其职权范围。对于上级指令明显违法但仍执行的情形,可主张“违法性认识错误”或“期待可能性”作为出罪事由。

争议三:罪与非罪——工作失误还是刑事犯罪?

这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常问的问题:“我们只是工作没做好,怎么就犯罪了?”

从法律层面看,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对职权的滥用具有故意或放任心态。换言之,必须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放任”。单纯因为能力不足、经验缺乏、判断失误导致的工作差错,属于行政处分范畴,不应入罪。

辩护策略提示:通过证人证言、工作记录还原当事人在决策时的信息环境和认知状态。若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在当时条件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阻却犯罪故意。

五、给公职人员的三点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留痕意识。 每一项决策、每一次请示汇报、每一个指令传达,都要养成书面留痕的习惯。这是事后证明“未滥用职权”或“已尽注意义务”最有力的证据。

第二,边界意识。 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不逾权、不越位。对于超越自身职权的事项,必须向上级请示并保留批准记录。对明显违法的指令要敢于提出异议。

第三,程序意识。 在应急状态下也要守住最基本的程序底线,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隔离管控、物资分配等重大事项,更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是行为合法的基础。

六、结语

疫情防控是一场大考,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每一位公职人员法治素养的检验。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本意不是束缚干事创业的手脚,而是防止权力成为伤害公共利益的工具。

对于在防疫一线日夜奋战的广大基层干部,法律在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的同时,也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对于已经身陷刑事追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证据固定、定性辩护、量刑协商等各环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争取最好结果的关键路径。


附:疫情防控履职滥用职权罪常见咨询问答(30组)

1. 问:社区书记在疫情防控中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可能判几年? 答:滥用职权罪的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徇私舞弊情节,刑期还会升档。具体量刑需综合考量损失金额、后果严重性、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过同类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辩护律师介入阅卷。

2. 问: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抽调的工作人员能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答:可以。只要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疫情防控期间被抽调到指挥部、隔离点、卡口工作的非在编人员,同样可能构成此罪主体。

3. 问:疫情期间因为工作疏忽导致数据报错了,被以滥用职权罪追诉,这公平吗? 答:这涉及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如果确系因工作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过失错误,一般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因为该罪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放任心态。建议从工作记录和当时信息环境入手,向办案机关充分说明当时的认知判断受到客观限制。

4. 问: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具体指什么?有没有量化标准? 答:包括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防疫案件中经常引用“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标准,比如因违规解除隔离导致疫情扩散、引发重大舆情等。郑州管城回族区法院曾有判例将“导致整个小区封控”认定为重大损失。

5. 问:家属被关在看守所,涉嫌滥用职权罪,家属能做什么? 答:首先可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其次可整理当事人在防疫工作中的履职记录、表彰材料、会议纪要等书证线索提交给律师,为后续辩护做准备。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切勿私下联系证人串供或转移证据,避免引发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新的法律风险。

6. 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滥用职权是“乱作为”,即故意滥用权力或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该管不管。防疫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为故意违规操作,定滥用职权罪;如果表现为马虎大意、该检查不检查等消极不作为,则更可能定玩忽职守罪。

7. 问:因为执行上级的错误指令导致防疫决策失误,需要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吗? 答:如果上级指令明显违法而仍予执行,一般不能完全免责,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如果指令内容本身不违法,只是执行中出现偏差,则要具体分析是否有主观过错。建议梳理完整的指令传达链条,证明自身没有滥用裁量空间。

8. 问:郑州中牟县的乡镇干部在防疫中违规解除隔离,一般会怎么判? 答:同类案件的判决主要看三点:是否造成了疫情扩散的实际后果、是否收受了他人好处、事后是否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没有实际后果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般可能在一年到两年之间量刑;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则会从重处罚。

9. 问:滥用职权罪能不能适用缓刑? 答:可以适用。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可以宣告缓刑。疫情防控期间大量基层干部系初犯、偶犯,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争取缓刑的空间相对较大。

10. 问:防疫物资分配不均被举报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如果仅是分配方案不够科学、不够均衡,一般属于工作失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即可。但如果明显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导致一线人员暴露于危险之中,或者造成物资严重浪费,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核心是看有无故意违规和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11. 问:当事人在防疫工作中已经被纪检委留置了,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答:留置是监察调查阶段的措施,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的措施。涉嫌滥用职权罪通常先由监委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逮捕后转入刑事拘留或逮捕。两个阶段律师介入的方式不同,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但家属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申诉控告等帮助。

12. 问:疫情防控期间因为“一刀切”封控被追责,辩护空间大吗? 答:有一定辩护空间。关键在于:是否确实存在上级文件明确要求不得“一刀切”而行为人仍拒不执行的情形;封控决策是否有指挥部的集体决定;决策时的信息条件是否足以让其认识到政策的调整。如果属于在模糊地带基于防疫需要的自主判断,应着重论证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13.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阶段? 答:一般要经过监察调查(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辩护重点不同:调查阶段重点是争取不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争取不起诉或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重点关注法庭质证和辩论。

14. 问:郑州新郑市的村干部在防疫期间被追责,村委会主任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使的职权性质。如果仅是协助政府从事防疫事务,且该事务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则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如果是纯粹的村民自治事务,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

15.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滥用职权案件中适用率高吗? 答:较高。滥用职权罪案件多属于非暴力犯罪,当事人多为初犯,认罪认罚的适用空间较大。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可以换取较轻的量刑建议。但前提是律师已经充分阅卷,确认定罪证据无重大瑕疵,再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16. 问: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有多久? 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滥用职权罪的基准刑期为三年以下,追诉时效一般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但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七年),追诉时效为十年。

17. 问:防疫期间被追责的人大多是什么级别? 答:从公开判决看,以乡镇科级干部、街道办负责人、卫健系统股级干部、社区负责人为主,也有少数处级干部。这与基层干部承担具体执行职责有关。郑州巩义市、荥阳市等地都有乡镇干部因防疫履职被追责的案例。

18. 问:办案机关如何认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有什么客观标准? 答: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因素:是否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是否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否导致大范围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是否在网络上形成重大舆情。单纯仅有少量群众投诉通常不足以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19. 问:家属想为当事人委托律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准备:家属身份证、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委托书(可由律师提供模板)。如果当事人本人已被羁押,家属不能直接见到当事人,但通过律师会见可以获得当事人的亲笔委托。

20. 问:滥用职权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什么竞合关系? 答:两罪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竞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要求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既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又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择一重罪处罚。两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有差异,辩护时应准确区分罪名定性。

21. 问:当事人在监察调查阶段请律师有用吗? 答:有用,但作用方式与侦查阶段不同。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对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更重要的是,律师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全面介入,通过阅卷评估全案证据,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22. 问:郑州金水区有哪些律所擅长滥用职权罪辩护? 答:郑州金水区作为省会核心城区汇聚了大量专业刑辩律师,选择律师时建议关注:是否有渎职犯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是否有监委调查阶段的应对经验、是否熟悉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专业能力和同类案件经验比律所规模更重要。

23. 问:滥用职权案中,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答:一般由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在防疫案件中,常见的是封控造成的企业停产损失、物资浪费损失、隔离费用等。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鉴定范围是否扩大、计算方法是否科学、与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24. 问:当事人在防疫期间连续加班多日,身心极度疲惫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决策,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答:不能直接免责,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在裁判时会对特殊背景下的工作状态予以一定考量,但法律并未将“疲劳状态”规定为免责事由。建议更多从“判断具有合理性”的角度进行辩护。

25.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无罪辩护的可能? 答:有。常见无罪辩点包括:主体不适格、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损失与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等。在证据存在重大疑问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26. 问:哪些证据对滥用职权案辩护最重要? 答:一是书证,包括政策文件、会议记录、请示批复等,用于证明职权范围和决策依据;二是证人证言,特别是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上级领导的证言,用于还原决策过程;三是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邮件等,有时能直观反映当时的信息沟通情况。

27. 问:郑州下辖各区县(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在疫情防控追责中有哪些常见罪名? 答:各地情况基本一致,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为主。涉及的环节主要集中在隔离管控、核酸筛查、卡口查验、信息报送等。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因人员流动性大、企业聚集,涉及复工复产审批环节的滥用职权案件相对较多。

28. 问:滥用职权案中,自首认定有什么特殊之处? 答:监委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认定为自首。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只能认定为坦白。自首和坦白在量刑上差距明显。

29. 问:防疫期间被追责后,还会受到政务处分吗? 答:会。刑事处罚和政务处分是并行的。即使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纪委监委仍可以给予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即使保住自由也担心“丢掉饭碗”的原因。建议在辩护策略中一并考虑对政务处分的影响,在认罪认罚协商中综合权衡。

30. 问:疫情防控已经结束,还会追责当年的防疫履职行为吗? 答:只要在追诉时效内,仍然可能追责。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计算。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事后追责案例已有多起,相关单位和人员仍应重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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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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