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9-03

深圳刑事辩护视角下骗回手机行为的罪名认定要点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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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纷繁事实中剥离法律要件,为被告人寻找最精准的定性。当同一行为人先后实施“诱骗购机”和“骗回手机”两个行为时,究竟构成诈骗罪一罪,还是另涉侵占罪之共处?本文以(2019)粤0309刑初2051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并提供可落地的辩护步骤。

一、案情回顾:两段行为构成的“连环骗”

判决书载明:“2019年7月16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伍某以付费找人代刷手机销量为由,骗取他人分期付款购买手机,后以退手机为由从他人手中骗回手机并转卖获利,由他人承担手机店剩余欠款。”

具体来看,第一起事实中:“被告人伍某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黄某支付了两部手机首付款共计1200元,后店内店员将二部手机交给两名被害人。三人离开手机店后,被告人伍某以将手机拿回手机店退货为由从黄某、房某处取得手机并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第二起事实亦有类似表述:“被告人伍某再以退手机为由从陈某、朱某处骗得手机,并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

可见,伍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以“代刷销量”诱使被害人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使被害人取得手机却背负债务;第二阶段再以“退货”为由从被害人处取回手机,随即转卖。公诉机关与法院均将两阶段整体认定为诈骗罪。

二、争议焦点:“骗回”行为是诈骗还是侵占

(一)控方立场:整体评价为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虚构聘请人员代刷手机销量的事实,骗取他人购买手机后,又将手机骗走转卖牟利,属于以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该逻辑将第一阶段的“骗购”与第二阶段的“骗回”视为同一诈骗犯意下的连续动作——被害人之所以最终失去手机并承担债务,完全是因为伍某虚构事实所致,故以诈骗罪一罪对全部财产损害负责。

(二)辩方路径:侵占罪之辩

从刑事辩护角度,围绕第二阶段“骗回”行为,可提出以下具体方法和步骤:

  1. 拆分行为段落,寻找“合法占有”节点。
    被害人将手机交给伍某,是基于“退货”的委托,而非转移所有权。伍某取得手机时,属于合法占有,其后续将手机出售获利,属于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聚焦“处分意思”的有无。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即被害人必须具有将财物所有权或占有转移给行为人的意思。本案中,被害人只是请伍某去退货,并未同意伍某占有或处分手机。因此,第二阶段并非“骗”而是“侵占”。

  3. 审查追诉程序。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未提起自诉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法院亦不应直接以侵占罪定罪。若辩护人能够认定第二阶段侵占,则整体案件的定性可能被推翻或改变。

  4. 论证整体行为不具备连续的诈骗故意。
    第一阶段中,被害人购买手机后实际上获得了手机财产(虽负有债务),伍某支付了首付款,并未立即取得手机;真正使伍某非法获利的是第二阶段“骗回”手机。该阶段是独立的犯罪过程,不应被第一阶段的虚构事实吸收。

三、实务启示与辩护策略

虽然本案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但辩护人仍可从以下角度争取:

  • 退赔与谅解:判决书显示“责令被告人伍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2元,退赔被害人房某6102元,退赔陈某6207.4元,退赔朱某6078.5元”。退赔金额与诈骗数额存在差异,辩护人可在量刑阶段强调被告人退赔意愿,争取从宽。
  • 认罪认罚从宽:判决书明确“被告人伍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应主张认罪认罚应当体现更大幅度的从宽,而非简单照单全收。

结语

刑事辩护不仅是对法条的解释,更是对行为本质的穿透。在“骗回”型案件中,抓住“合法占有”与“处分意思”的边界,往往能形成有效的辩点。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定位不清的刑事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阅卷、梳理行为链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309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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