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2026-09-03

郑州经济纠纷引发殴打何以构成寻衅滋事?辩护要点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782160996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所有行为开脱,而在于精准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当一起案件源于经济纠纷,却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辩护人提出的“未侵犯社会秩序”之辩为何未获采纳?本文以(2019)豫0184刑初629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刑辩律师在“纠纷型寻衅滋事”案件中的攻防要点与实务教训。

一、争议焦点:有因纠纷是否能排除“随意殴打”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故殴打杨某2、米某致二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核心抗辩:被告人系为索要装修款前往涉案房屋,因被害人辱骂引发争执,属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且未侵害公共秩序,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因经济纠纷到杨某1家中,在发现杨某1并未在家时,仍与其并不认识且无经济纠纷的杨某1父母发生争执,进而对杨某1父母进行殴打,致杨某1父母杨某2、米某受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在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未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到他家中并对并不认识的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判决书明确否定了辩护意见,但否定过程恰恰揭示了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逻辑冲突:有“因”不等于有“理”,有“仇”不等于有“限”

二、辩护策略拆解:三大步骤与裁判规则

面对“因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指控,刑辩律师需依循以下层次展开辩护,每一层均需以证据和法理为依托。

第一步:审查“随意性”——争议起因是否指向明确对象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核心在于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动机并非针对特定矛盾,而是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流氓动机。辩护人应重点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起因系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

“他到涉案房屋是为了向业主讨要拖欠的装修款项,打架也是因为受害人辱骂他后双方发生争执引起的,他并不是无故打人”

辩护人亦提交了“被告人受伤照片及相关装修清单”,以证明债务真实存在。然而,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深夜酒后前往,在业主杨某1不在家的情况下,对“并不认识”的杨某1父母实施殴打。这说明法院认定“随意性”的着眼点在于殴打对象的非关联性——即使有经济纠纷,纠纷仅存在于被告人与杨某1之间,而非与二被害人之间。当行为人将对A的怨恨转移到与A相关的无关人员身上时,其行为已溢出民事纠纷的范畴,落入“随意”的射程。

实务建议:辩护律师须严格区分“纠纷对方”与“实际被打者”。若被打者为纠纷当事人或在场直接冲突者,定性为故意伤害或民事纠纷更具空间;若被打者为无关第三人(如家属、邻居),则“随意性”抗辩极难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对方是杨某1父亲,却仍实施殴打,显然被认定为迁怒于人,教训深刻。

第二步:审查“社会秩序”——私人场所是否排除公共秩序侵害

辩护人认为“没有侵犯公共秩序”,理由系案发在居民住宅内,属私人场所。这是此类案件常见的第二道防线。

法院判决虽未单独回应此点,但从认定事实看,案发地点为居民楼入户门、步梯口、单元门口等区域,殴打行为从室内延续至楼道公共空间:

“那名男子双手按住杨某2的头朝步梯口墙角上撞”
“那男子就抓着他的右胳膊把他摔在地上,用手摁住他的头朝步梯口墙上砸了二、三下”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居民楼的楼道、楼梯间等属于半公共空间,行为人在深夜大声跺门、追逐殴打,足以扰乱小区居民的安宁,破坏社会秩序。即便行为起于私人纠纷,若行为方式具有暴力性、连续性,并扩散至公共区域,仍可判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

实务建议:辩护律师应紧扣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考察殴打行为是否完全封闭于室内、是否无外人感知。若行为全程未出户门且无外界干扰,可尝试论证社会秩序未被侵害;若已延及楼道或引发保安、邻居介入,该抗辩基本无望。

第三步:审查“过错责任”——被害人过错能否作为出罪或量刑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未予采纳,但量刑时认定了“初犯”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

量刑启示:被害人过错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多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出罪理由。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系被害人先辱骂并持棍击打其头部,但被害人陈述则称被告主动殴打。法院在证据采信上显然倾向于被害人一方,同时因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未予采纳辩护意见。

实务建议:若主张被害人过错,须有充分客观证据——如现场监控、伤情照片、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先行攻击或辱骂。仅凭被告人陈述,在证据一对一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采信。同时,即使无法出罪,也可通过促成和解、赔偿损失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本案未提及赔偿情况,应是量刑未能进一步从轻的原因。

三、裁判要旨与辩护启示

本案判决确立了一个清晰规则:经济纠纷不是暴力的通行证,特定对象之外的“误伤”与“迁怒”均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从辩护视角,应反思以下三点:

  1. 前期防线在于定性协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争取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需被害人伤情达轻伤以上),或争取不起诉。本案伤情仅轻微伤,若定故意伤害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公诉机关选择寻衅滋事罪正是为了填补刑罚空隙。辩护人须意识到这一“口袋罪”风险,围绕“随意性”进行火力全开的论证。
  2. 用证据还原现场细节:被告人称“从步梯滑下去”,被害人称“双手按住头部撞墙”,保安证言仅看到被害人头部流血。辩护应申请调取完整监控,核实打斗轨迹,以佐证“因纠纷互殴”而非“无端施暴”。
  3. 民事和解是最后的救生索:对于量刑辩护,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具有极高价值。本案若能在庭前达成赔偿谅解,有期徒刑六个月极有可能变为缓刑。

四、结语:刑辩要义在于“边界”的精确丈量

刑事辩护的终极价值,是在公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筑起理性防线。此案让我们看到,当民事纠纷与刑事暴力交织时,“有因”不能自动阻断“随意”的认定。辩护人若仅停留在“债务关系”的表面,而不深入分析对象关联性、空间公共性、证据完整性,辩护将难以撼动法官的心证。唯有从构成要件出发,用证据和法律精确丈量每一寸边界,方能不负委托,不负专业。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84刑初629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