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主张实务要点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交织地带,赔礼道歉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条件、举证标准与实现路径向来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书所涉康药业股份公司与龙参茸股份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纠纷为样本,深度剖析原告主张赔礼道歉责任时的司法审查逻辑,并揭示维权实务中权利人必须跨越的“权利基础”门槛。
一、案件背景与裁判要旨
原告康药业公司及康新开河公司诉称,其邀请知名演员及创作团队制作了《国参传奇》宣传片,被告龙*公司制作的《人参帝国》宣传片大量截取该片片段,既侵害著作权,又构成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原告除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还明确提出两项赔礼道歉诉求:一是要求被告在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二是要求在《深圳特区报》非中缝位置连续10日刊登道歉声明。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并未进入实体侵权比对阶段,而是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核心逻辑链条如下: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国参传奇》在光盘中署名的联合摄制方包括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圣火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而原告提交的《影视制作合同》却显示委托方为康美新开河公司,受托方为北京童年时光影视文化传播中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归受托人。因该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故著作权应归受托方而非委托方。原告未能提交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等署名方放弃权利或确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证据,导致其主张的权属证据出现内部矛盾。
裁判最终认定:在著作权人身份存在冲突且无法确认原告为权利人的情况下,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这一裁定揭示了一个对维权者而言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的问题——赔礼道歉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原告对相关客体享有合法权益为前提,而权利基础的证明,绝不是简单提交一张光盘或一份合同就能完成的。
二、赔礼道歉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条件
(一)赔礼道歉的请求权基础
在著作权侵权领域,赔礼道歉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及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中包括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在商业诋毁纠纷领域,赔礼道歉的请求权基础则更为复杂。商业诋毁本质上侵害的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于法人名誉权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属于法人名誉权的重要内容。
(二)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实践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经常被原告同时主张,事实上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 比较维度 | 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 | |---------|---------|----------| | 侧重功能 | 精神抚慰、行为人认错 | 恢复名誉、矫正公众认知 | | 适用场景 |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精神痛苦 | 贬损名誉、造成公众误解 | | 对行为人的强制性 | 要求行为人公开承认错误 | 要求行为人采取行动消除负面影响 | | 执行方式 | 书面道歉声明、当庭道歉 | 登报公告、网络声明、撤回不当言论 |
对于法人而言,尤其是商业主体,赔礼道歉的核心功能并非“精神抚慰”,因为法人不存在精神痛苦,而在于通过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的方式,向市场传递“原权利方才是合法权利主体”的信息,以此恢复商业信誉。这就是为何本案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在官网和主流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深层逻辑。
(三)法人主张赔礼道歉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及多地法院裁判共识(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类似案件的审理口径)表明:法人主张赔礼道歉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 有明确的、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侵权行为——必须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或商业诋毁,而非仅涉嫌侵权;
- 侵权行为与商业信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商业机会流失、市场地位受损等;
- 原告对受损的权益享有合法权利基础——这是前提中的前提,本案中原告正因“权利基础”崩塌而全案被驳。
三、本案中赔礼道歉主张为何“折戟沉沙”——权属证明的关键失误
本案原告在主张赔礼道歉时,遭遇的并非实体侵权认定的障碍,而是在起诉资格层面即被“一票否决”。深入剖析其权属举证中的漏洞,对同类案件的操作极具借鉴意义。
(一)署名信息与合同主体指向不一致
原告诉请赔偿并请求赔礼道歉,其所依赖的权利基础是“对《国参传奇》享有著作权”。然而,原告提交的两份光盘中,署名信息分别指向:
- 康药业公司、康新开河公司与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 康*药业公司与北京太阳圣火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但《影视制作合同》的签约主体却是康*新开河公司与北京童年时光影视文化传播中心。
三个不同主体指向同一作品,而原告恰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法院在庭审中明确释明并要求补充说明,原告仅以“署名方均认可原告为权利人,但不愿意出具书面说明”作为回应,这一回应在法律上等同于未提供证据。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定规则被忽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原第十七条)之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影视制作合同》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按照该法定规则,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北京童年时光影视文化传播中心,而受托人在法律上并未出具任何权利确认文件。原告主张“系合作作品”这一抗辩,因缺乏证据而未被采纳。事实上,即便认定为合作作品,原告也仍需证明合作各方之间关于权利行使和维权的授权安排。
(三)合法出版物与公开播放证据的效力瑕疵
原告主张曾在中央媒体上播放涉案作品,试图以此佐证其著作权人身份。但法院认为:其一,原告未举证证明公开播放的版本与其提交的光盘内容一致性;其二,原告提交的光盘没有正式发行的ISRC版号,不构成“合法出版物”,在署名信息与合同内容存在内在矛盾的情况下,该类证据的证明力极为有限。
四、商业诋毁与赔礼道歉的竞合——原告举证责任的“双重门槛”
本案中,原告不仅在著作权层面败下阵来,其主张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责任,同样面临主体资格的先决问题。但即便原告能够证明著作权人身份,其商业诋毁、赔礼道歉的举证也绝非坦途。
(一)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司法实践(包括深圳中院审结的多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归纳的构成要件如下:
- 行为人是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 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 该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二)本案中商业诋毁主张的证据困境
原告主张被告《人参帝国》宣传片大量截取《国参传奇》片段,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造成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该主张在实务中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 被控侵权视频是否由被告委托制作或发布——被告否认与此有关,原告需提供发布主体与被告存在关联的证据;
- 误导性信息是否达到“损害商誉”的严重程度——仅播放宣传片中的相似片段,是否足以让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宣传片未直接提及原告品牌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较为审慎的判断标准;
- 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商业信誉的损害需要通过消费者调查、销售数据变化、媒体报道等证据综合证明。
(三)赔礼道歉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的现实司法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司法裁判(特别是深圳地区法院审理的涉法人名誉权纠纷中)已形成如下裁判倾向:法人的商誉受损主要体现为财产性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即可填补;赔礼道歉是针对自然人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法人主张赔礼道歉应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绝对无权主张赔礼道歉——在侵害商业信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市场影响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刊登道歉声明的案例亦有存在。关键在于: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行为具有广泛传播性和影响力,且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高度关联。
五、实务操作指南:如何有效主张赔礼道歉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拟在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纠纷中主张赔礼道歉责任的当事人,如下操作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起诉前权利基础的全面审查
- 完整收集权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登记证书、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认证机构证明。重点核查各项证据中记载的权利人信息是否一致;
- 签署补充确权文件:若存在联合摄制方、受托方、投资人等多方主体,务必取得各方签署的权利确认函或授权维权声明,明确著作权归属及诉讼主体资格;
- 补办著作权登记: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起诉前完成著作权登记,以登记的初步证据效力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
- 规范作品发表记录:保留电视台播出记录、网络平台发布截图、公证书等合法公开证据,确保署名信息清晰可见。
(二)赔礼道歉责任主张的证明策略
- 损害后果的量化举证:商誉受损需通过市场份额变化、销量下滑、客户流失、合作方解约、负面评论等证据予以量化;
- 因果关系链条的完整呈现:需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停留在“行为—法益侵害”的抽象层面;
- 道歉范围与损害程度的匹配:主张的道歉方式和范围应合理,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影响后果相适应。例如,侵权行为仅在特定网络平台传播的,不宜直接主张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广泛道歉,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超出合理限度而部分驳回;
- 区分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逻辑:消除影响重在“纠正事实”,赔礼道歉重在“表明态度”。在商业诋毁案件中,若原告核心诉求是澄清误导性信息,一般可优先主张消除影响;若原告核心诉求是使被告公开承认错误、修复商誉,则应明确主张赔礼道歉。
六、结语与启示
回望深圳中院(2016)粤03民初2503号裁定,本案虽因原告权利基础不足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未能进入实体审理,但其透露出的司法逻辑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风向标意义:赔礼道歉责任的成立,是对包括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内的全链条事实的严格审查。第一块多米诺骨牌——权利基础——如果倒下,全案即告坍塌。
对权利人而言,在发起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诉讼并主张赔礼道歉之前,务必审慎核查以下细节:著作权归属证明是否清晰?合作作品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委托作品合同是否约定了权属?公开传播的证据是否与主张保护的作品版本一致?这些看似基础的工作,往往是决定整个诉讼走向的分水岭。
在深圳这一创新经济高度活跃、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城市,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诉讼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商业诋毁与著作权侵权交叉领域的赔礼道歉责任主张,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需要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唯有将前端权属管理与后端侵权救济有机结合,方能真正以法律之盾,守护商业信誉之实。
博超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延伸阅读: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常见问题问答
1. 问:我在深圳市的法院起诉别人侵犯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法院会支持吗? 答:法院会支持,但前提是你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赔礼道歉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你对该作品享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二是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三是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适应。如果权利基础不明确或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法院可能直接驳回起诉,根本进入不了赔礼道歉责任的审查环节。
2. 问: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如果想主张赔礼道歉,需要什么证据?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如果你作为委托人,想要主张著作权侵权并要求赔礼道歉,必须提供有效的著作权归属约定(如合同中的明确条款),或者提供受托人出具的权利转让声明。否则,你在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将受到质疑。建议在委托创作之初即签订权属明确的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
3. 问: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要把握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在审理涉法人名誉权纠纷时,通常认为法人商誉受损的主要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更侧重于对自然人精神损害的抚慰。但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传播范围广泛,确有必要通过公开道歉恢复法人商誉的,法院亦支持在原侵权影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键在于举证证明商誉受损的严重性和因果关系。
4. 问:我发现竞争对手在市场宣传中恶意诋毁我公司产品,想起诉要求对方登报道歉,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首先需要区分两个层面:如果对方的言论构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且损害了你的商业信誉,属于商业诋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如果对方使用了你享有著作权的宣传物料,则属于著作权侵权。你主张赔礼道歉时,需注意:(1)证明你是受损商业信誉的权利主体,即你的品牌、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2)证明对方的言论或行为与你的商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联;(3)主张的道歉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实际传播范围相匹配。
5. 问:在深圳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必须的吗? 答:不是必须的,但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最有力的初步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实践中,深圳中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等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综合审查登记证书、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仅有登记证书而没有其他辅助证据,在对方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况下,证明力可能不足。因此,建议权利人既要办理著作权登记,也要保留创作过程文件、发表记录和权属合同等全套证据。
6. 问:多个主体联合摄制的影视作品,其中一个联合摄制方可以单独起诉并主张赔礼道歉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合作作品且可以分割使用,著作权人可就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主张权利;如果不可分割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能协商一致行使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深圳地区法院一般要求共同权利人明确权利的行使方式。若联合摄制方之间就权利行使和维权事宜缺乏约定,单独一方起诉可能会被认定主体不适格。因此,在合作创作之初签订详细的合作合同,明确约定维权权利和收益分配,至关重要。
7. 问: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光盘没有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版号),是否影响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赔礼道歉的主张? 答:会对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在康药业诉龙公司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现光盘没有正式发行的ISRC版号,不构成合法出版物,在署名信息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足以支持原告的权利主张。这提醒我们:若作品尚未正式出版发行,建议在起诉前采取以下措施补强证据:(1)进行著作权登记;(2)将作品上传至具备时间戳功能的平台,取得第三方认证的创作时间证明;(3)投资制作合同、演职人员合同、花费凭证等辅助证明创作过程和权属的文件。
8. 问:商业诋毁纠纷中的赔礼道歉与著作权侵权中的赔礼道歉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在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及救济功能上存在差异。商业诋毁是侵害法人名誉权、商誉权的行为,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其赔礼道歉的功能在于恢复商誉。著作权侵权则涉及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赔礼道歉既是对精神权益受侵害的补救,也是对被侵权人创作贡献的公开承认。在具体案件中需明确诉讼案由和请求权基础,区分主张。如果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商业诋毁和著作权侵权,属于责任竞合,原告可择一主张或同时主张,但赔礼道歉的范围和方式应围绕对应的权益侵害作出调整。
9. 问:深圳的企业发现外地公司在本地宣传中侵害了著作权和商誉,应该选择在深圳起诉还是外地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宣传的视频在深圳的平台上传播或深圳的公众可以访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基层法院均可能具有管辖权。选择深圳起诉的优势在于:本地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经验较为丰富、审判标准相对统一、诉讼效率较高。但同时也需考虑被告住所地的保全和执行便利性。建议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10. 问: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可以同时主张,二者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合并适用。赔礼道歉侧重于对被侵权人精神权益的补救和商誉的恢复,赔偿损失则侧重对经济损失的弥补。需要注意的是,赔礼道歉的范围、方式应当合理,赔偿损失的计算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著作权法》规定了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及法定赔偿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操作中还需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计算方式,充分举证。
11. 问:被告在宣传视频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短片片段,但仅占原告作品的5%,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答: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不简单以占比为标准,而是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即使占比不高,只要被控侵权部分属于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且被告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就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在康药业诉龙公司一案中,被告曾以相似片段仅占作品的5%和8%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案最终未进入实体审理,法院未对此发表意见。根据深圳法院既往裁判口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还需要结合相似内容的性质、在涉案作品中的地位及重要程度、是否属于核心独创性表达等因素去综合判断。
12. 问:原告无法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用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权属? 答:可以。《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著作权,登记并非取得权利的前置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均可作为权属证据。在深圳地区的诉讼实践中,创作过程文件(如分镜脚本、拍摄日志、修图记录、源文件属性信息)和公开传播记录(如公众号首发截图、微博发布记录、视频平台上传时间)等都是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13. 问:如何理解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在执行上的区别? 答:执行方式上,赔礼道歉通常要求侵权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常见形式为在指定媒体上或指定范围内发布道歉声明,前提是道歉内容事先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则要求侵权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社会公众不再对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包括发布更正声明、撤回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页内容等。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将两项责任合并判令,要求被告以登报声明等形式同时达到赔偿和澄清的效果。
14. 问:商业诋毁的构成是否要求被告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并不要求与原告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直接竞争关系。深圳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考量原告与被告是否属于同一行业、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面向相同消费群体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若被告并非原告的竞争对手,但其贬损行为损害了原告商誉,原告仍可通过一般侵权或侵犯名誉权的路径寻求救济。
15. 问:起诉时请求赔礼道歉,但判决只支持了赔偿损失,未支持赔礼道歉,当事人能否上诉? 答:可以。赔礼道歉属于诉讼请求之一,法院判决未予支持即属于对当事人请求的裁判遗漏或驳回,当事人有权上诉。在上诉状中需要重点阐明:一审未支持赔礼道歉的理由是否合理、有无充分体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赔礼道歉在恢复商誉方面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等。建议在一审阶段就围绕赔礼道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以免被动。
16. 问:法人的商誉损害程度如何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答:商誉损害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市场层面的证据,如销售数据下降、市场份额萎缩、订单流失;(2)客户层面的证据,如客户投诉、合作方解约函、客户流失清单;(3)公众认知层面的证据,如舆情监测报告、消费者调查问卷、网络平台评论截图;(4)第三方评价层面的证据,如媒体报道风向变化、评级机构降级报告。在深圳地区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一般会综合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17. 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应该先发律师函还是直接起诉? 答: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发律师函的优势在于:(1)成本较低,可快速制止侵权行为;(2)为后续诉讼累积证据(若对方收到函件后仍不停止侵权,可证明其主观恶意);(3)存在和解可能。直接起诉的优势则在于:(1)保持主动性,避免对方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2)具备更强的心理震慑效应。在深圳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部分原告选择先发函后起诉,以函件证明被告的“明知”状态,从而在后续诉讼中争取更高的赔偿额。建议根据侵权行为的紧急程度、取证难度及对方的商业信誉综合判断。
18. 问:主张赔礼道歉时,道歉声明的内容由谁拟写? 答:道歉声明的内容一般由侵权人拟写并提交法院审查。法院对道歉内容的审查标准包括:(1)必须明确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2)必须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3)不得含有推卸责任或贬损对方的言辞;(4)用语应客观、审慎、适当。如果侵权人提交的道歉声明内容不符合要求,法院有权责令其修改。在深圳市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若侵权人不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法院可能采取公告方式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相关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19. 问:生效判决明确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但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1)由法院拟定道歉声明的内容和发布方式,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4)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别提示:赔礼道歉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但法院公告判决书的方式可视为实现赔礼道歉功能的替代执行方式。在深圳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实践中,这一替代执行方式已得到普遍运用。
20. 问:根据深圳中院(2016)粤03民初2503号裁定书的裁判思路,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出现权利归属冲突,会造成什么后果? 答:该裁定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当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出现多个不同主体指向同一作品权利归属的冲突时,原告如果不能就此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合理排除,将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原告为适格的权利人,进而认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光盘署名情况与《影视制作合同》约定的受托方不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权利基础存疑。这一裁判思路警示:起诉前务求权属证据的完整统一,对署名信息、合同条款、版权登记信息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均应提前疏理,明确其形成原因并留档备查。
21. 问:委托作品的受托人能否以委托人提起著作权诉讼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答: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时,受托人是起诉主张著作权的适格主体。若委托人仅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主张著作权时,受托人可以抗辩委托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反之,若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共同著作权人,则需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共有权利行使的规则处理。在深圳市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原告是否取得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利益分配安排,原告应准备好权利共有人之间的协议文件。
22. 问:原告主张商业诋毁时,被控侵权人否认其与被控侵权宣传片存在关联,原告如何证明关联性? 答:关联性证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1)被控宣传片中出现的被告公司标识、产品包装、办公环境、员工形象等可识别信息;(2)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的发布记录;(3)被告主要负责人或员工个人社交平台上的转发及宣传痕迹;(4)第三方平台的账号认证信息与被告的企业工商信息一致;(5)侵权视频的拍摄内容与被告的经营活动具有高度关联性。在深圳地区的电子商务及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平台的用户注册信息备案记录是原告举证的重要素材,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平台的实名认证信息。
23. 问:对于著作权侵权和商业诋毁两个案由,可以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吗? 答:可以合并起诉,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在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交叉的案件中,若两项诉请基于同一被控侵权行为(如使用侵权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可以一并主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和裁判效率,如果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一般不会拒绝。但如果两项诉请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事实基础差异较大,法院也有可能要求分开起诉。
24. 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责任的主张与侵犯著作人身权之间有何关联? 答:赔礼道歉与著作人身权(尤其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之间存在直接关联。若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歪曲、篡改原告作品,或未署原告姓名,则原告主张赔礼道歉具有较强的正当性基础,因为著作人身权的侵害本质上是对作者精神权益的侵害。若侵权行为仅涉及复制、发行等财产权,未触及作者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性,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赔礼道歉时可能更加审慎,通常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及对原告商誉的损害来综合考量。在深圳市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中,这一区分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5. 问:在法院判决支持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侵权人公开发布的道歉声明由哪一方负责审查内容是否合规? 答: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则,道歉声明的具体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确认。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对侵权人提交的道歉声明草稿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认错态度是否诚恳、是否使用了消除歧义的表述、是否包含了承认侵权的内容。如果内容不符合判决要求,法院有权责令修改。若侵权人拒绝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公告判决书全文以替代道歉,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深圳市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中,普遍采用上述模式,以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的道歉义务得到实质履行。
26. 问:什么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与赔礼道歉责任有关系吗? 答:“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接触”是指被告有合理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内容与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实质相同或高度近似。只有同时满足两个要素,法院才能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而赔礼道歉责任以侵权成立为前提,因此该规则直接影响赔礼道歉的成立与否。在个案中,如果你能同时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接触行为(如被告的员工曾是原告公司的设计师,或被告在社交媒体上有访问原告账号的记录),且两款作品在设计风格、构图、色彩搭配等独创性表达上高度近似,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概率将大幅提高,赔礼道歉的主张也得到了充分支持的权源基础。
27. 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对赔礼道歉的适用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区别吗? 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但由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小、案情相对简单,裁判中对赔礼道歉的认定可能更加注重效率和简便性。若涉及的侵权情节较轻、传播范围有限,法院可能更加倾向于以判令赔偿为主,对赔礼道歉的诉求持更为审慎的态度,需要原告就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赔礼道歉的必要性进行充分举证。
28. 问:在互联网平台上传他人作品构成侵权,赔礼道歉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相称。如果侵权作品仅在小范围微信群内传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在全国性报纸上道歉;如果侵权作品通过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持续在线、影响范围覆盖全国乃至海外,法院则可能支持在相同或类似的网络平台上以显著方式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请。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等审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大部分判决采用的赔礼道歉方式是在侵权人注册的社交媒体账号或平台上发布声明,范围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基本一致。
29. 问: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 答: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翻译费等。合理开支的认定需要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在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额、律师工作量、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认定,并视原告的胜诉比例予以相应支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法院可能按照支持的比例酌情调整被告承担的维权费用比例。
30. 问:商业诋毁纠纷中,原告主张赔礼道歉,是否必须以被告存在主观恶意为前提? 答: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一般要求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过错,但赔礼道歉责任的承担并不以主观恶意为唯一衡量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如果行为人系过失传播了不实信息,但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商誉受损,原告可以主张消除影响但仅主张赔礼道歉时法院的接受程度可能较低。若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即明知系虚假信息而积极传播,法院支持赔礼道歉的可能性将会明显增加。
31. 问:确定商业诋毁的赔偿数额时,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 答:特别是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商业诋毁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1)原告商誉受损的程度和范围;(2)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3)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4)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被告因此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显示,法院对商业诋毁案件的判赔金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但前提是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的赔偿基数。
32. 问: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超过时效还能主张赔礼道歉吗?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无论主张赔偿损失还是赔礼道歉,都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权利将得不到司法保护。
33. 问: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是否还会判决赔礼道歉? 答:如果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原告同意撤回起诉,法院就不再就案件作出判决,自然也不涉及赔礼道歉的判决事项。和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可以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揽子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仅约定赔偿金额而遗漏了赔礼道歉,原告此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将有违“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因此,在签署和解协议时应当全面考虑所有诉讼请求的落实情况。
34. 问:深圳市的科技企业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主张赔礼道歉与主张赔偿损失哪个更重要? 答:需要根据企业的核心诉求来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更需要关注的是通过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恢复市场份额,而非单纯的赔礼道歉。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侵权方在行业内散播不实言论导致企业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受到广泛质疑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则具有不可替代的商誉修复功能。建议在诉讼策略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作为主要诉求,将赔礼道歉作为辅助诉求,形成阶梯式的责任主张结构。
35. 问: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纠纷中,原告在举证时提交的原件或底稿是否必须是“原始载体”? 答:不要求必须是原始载体,但必须能清晰、完整地反映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内容。电子文档的源文件、设计工程文件、拍摄原始素材、修正前的稿件、创作过程中的草图等均可作为底稿证据提交。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组织双方对源程序的同一性进行技术比对。原告若提供经过公证的源代码对比报告,其证明力将远高于普通的自行打印材料。
36. 问:在商业诋毁纠纷中,原告主张赔礼道歉时,被告同时被认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两种行为的责任承担有何不同? 答: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在行为性质上有所不同: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而商业诋毁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原告诉请赔礼道歉时,若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系以贬损原告商誉为手段(如将原告商品的质量与被告商品进行恶意对比),则该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原告可以合并主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但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法院会考虑不同行为对应的责任形式,避免双重评价。
37.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投诉后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损害的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深圳市各级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原告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38. 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方并主张赔礼道歉? 答:视许可类型而定。如果被许可人取得的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并主张赔偿责任;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确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除非获得许可人的明确授权。在主张赔礼道歉时,因赔礼道歉与作者的署名权、声誉权等人身性权利关联较为紧密,部分法院会要求作为著作权人的许可人也参与诉讼或者出具书面意见,以免被许可人代为行使专属于作者的权利。深圳地区的裁判实践倾向于保障被许可人依法主张财产性权利,但对赔礼道歉等人身依附性责任形式持审慎态度。
39. 问: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颁发时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是否影响权属认定? 答:不影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初步证据,其证明力指向的是登记时点该作品的存在状态,并不等同于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法院会综合原告提交的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证据判断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若登记时间晚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不会成为原告主张权利的障碍。
40. 问:商业诋毁纠纷中,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不同,选择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不当然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原告为证明商誉受损而提供的客户流失、销售下降等证据所指向的区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选择时,以深圳各区法院的裁判尺度来看,通常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地企业的保护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偏向,法院的裁判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从诉讼便利角度看,由于需要提交大量证据原件并多次出庭,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在应诉成本上具有一定优势。若案件涉及在深圳市范围内多个区域的侵权行为,选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可取得更好的尺度统一效果。
41. 问: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以“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同时主张,若部分胜诉,诉讼费如何承担? 答:诉讼费的承担以胜诉比例为原则,由法院视双方主张的支持程度酌定。若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为1000万元,法院最终判赔100万元,则被告需承担判赔金额对应部分的诉讼费,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该项请求对应的诉讼费部分由被告承担。因此,诉讼请求金额的设定需要理性务实,过高的请求金额将导致不必要的高额诉讼成本。
42. 问: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原告还能提起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吗? 答:可以。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救济中对私权益的填补。原告仍然有权在深圳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其已认定的事实能够减轻原告在侵权行为成立层面上的举证负担。
43. 问: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主张赔礼道歉,有何特殊规定?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主张著作权,需提供其本国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若侵权方主张的赔礼道歉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外国权利人也可以主张,但需注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及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深圳作为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城市,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占比较高,审慎处理此类案件的取证及公证认证要求是维权的关键环节。
44. 问:委托作品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且未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作品构成侵权吗? 答:即使委托作品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且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仍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但超出特定目的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委托创作的是产品宣传片,委托人将其剪辑成网络短视频投放商业广告可能属于超范围使用,需要事先取得受托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深圳两级法院在审理解释适用该条文时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即“特定目的范围”应以合同约定的作品用途为基础事实判断,并结合行业惯例予以认定。在维权实务中,受托人需保存好合同文本、创作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以及委托人知悉创作意图的证据,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认定超范围使用的佐证。
45. 问:商业诋毁纠纷和侵犯名誉权纠纷有何区别?是否可以选择适用? 答:商业诋毁与侵犯名誉权在行为客体、主体范围及法律依据上有所不同。商业诋毁发生在经营者之间,侵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名誉权则不要求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诋毁的认定上更加注重市场秩序和竞争伦理,而《民法典》的名誉权保护更侧重于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两类规范,原告可以选择对自身更为有利的法律依据。选择时应综合考量举证难度、赔偿标准的可预测性和赔礼道歉责任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46. 问:被控侵权视频中仅出现几秒钟的相似画面,能否据此主张赔礼道歉? 答:赔礼道歉的主张须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而侵权认定的核心是实质性相似。几秒钟的相似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取决于该几秒钟的内容是否属于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核心,是否在被告作品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如果该相似画面是原告作品中具有显著标识意义的独创片段(如标志性的片头动画、台词或音乐旋律),即使仅出现几秒钟,法院仍有可能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或者与原告作品的整体独创性关联不强,则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低。
47. 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著作权侵权诉讼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答: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暴力或恋爱关系中遭受暴力威胁的情形,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范围,由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后紧急审查决定签发;著作权侵权诉讼解决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赔偿的问题。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如果权利人因著作权纠纷受到人身威胁或骚扰,可以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但需分别满足各自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48. 问:在深圳市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是否必须先经过行政调解或仲裁程序? 答:不需要。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行政前置或仲裁前置的强制程序。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也未尝不可。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诉讼必须以行政调解或仲裁为前提。这一点与部分劳动纠纷有本质不同。
49. 问: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赔礼道歉诉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道歉声明的发布日期、持续天数有何具体要求? 答:具体日期和持续天数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来确定。在深圳中院既往的裁判中,对于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判令侵权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或其他指定网站上连续7日至30日刊登道歉声明;对于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判令在报纸上连续刊登3日至10日。确定具体天数时,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天数应当合理,过高的天数反而可能影响法院对整体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
50. 问:主张商业诋毁的原告,是否需要先证明自己具有市场知名度? 答:商业诋毁的成立并不以原告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条件,但原告的市场知名度会影响法院对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的认定,进而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若原告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商誉积累,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力度也会相应增大。在深圳市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原告通常可通过行业排名、纳税记录、品牌荣誉、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数据等证据证明其市场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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