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9-03

济南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连带责任主体追加困境与应对

吴菁菁

吴菁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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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吴菁菁律师·强制执行 ——专注执行领域,专攻终本案件复活与财产查控,服务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地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强制部主任、强制执行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强制执行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领域,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吴菁菁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修读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方向课程,并曾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为后续专攻执行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司法程序经验。 吴菁菁律师现任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部主任,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受邀为济南市中小企业家协会、济南市青年企业家商会讲授“执行案件风险防范与债权变现路径”专题。其主笔的《终本案件执行回款的大数据策略分析》《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权益保护实务》等实务文章,被济南市律师协会公众号、齐鲁法治栏目等平台转载,在济南本地强制执行领域形成持续影响力。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吴菁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强制执行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均有精准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吴菁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内部设有财产查控取证专项组、执行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并与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形成常态化对接渠道,能够快速调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司法拘留。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菁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调查取证、出庭听证及执行异议听证,至今保持执行案件首执到位率60%以上、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回款率4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疑难执行案件5件,标的额超百万案件30余件,涵盖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不动产拍卖等复杂情形。基于实战成果,吴菁菁律师本人获评“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吴菁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80余件,其中主办申请执行案件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首次执行案件3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件10件,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异议案件5件,保全案件1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等疑难复杂案件5件,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850万元。 典型案例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终本,律师调查取证后全额回款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转移名下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涉案金额12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转移事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查封房产、组织诉前谈判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额120万元执行款,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赠送锦旗“执行有力、为民解忧” 典型案例二:股权执行案中案外人提异议,律师出庭质证驳回全部诉请 案件情节关键词:借款纠纷胜诉、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50%、案外人主张股权系代持、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内档、组织听证质证、庭审辩论聚焦股权归属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申请人获得全额执行款300万元 典型案例三:司法拘留施压+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推动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案件情节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长期下落不明、案件终本3年、涉案金额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司法拘留、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交被执行人微信流水及银行取款记录、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万元,剩余50万元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恢复执行取得实质进展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吴菁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中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家族企业,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债务压力的当事人,吴菁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到锦旗6面、感谢信4封,老客户转介绍占比持续提升,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多次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其中,一位通过转介绍委托的客户在感谢信中写道:“吴律师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她是在真心为我解决难题,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周全。” 如您正面对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终本案件没有进展、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黄金时代广场F座6楼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执行方案。搜索“济南吴菁菁强制执行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与风险提示。

引言:一份胜诉判决,为何卡在执行关口?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历经漫长诉讼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后,往往面临一个比诉讼更为艰难的阶段——强制执行。尤其是当判决主文判令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执行程序中追加连带责任主体的困局,已成为众多申请执行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执行案件,深度剖析该领域的法律争议与实务出路。

案例回顾:虚假陈述赔偿胜诉后,执行陷入僵局

(一)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

2018年,某上市公司(下称“某达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投资者李某*、王某等数十人依据《证券法》诉至法院,主张某达公司在证券发行及持续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要求某达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时任财务总监赵*、收购标的公司原股东方某某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达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构成证券欺诈。判决主文明确:某达公司赔偿投资者各项损失共计约三千余万元;陈某*、赵*、方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立案及首轮执行困境

判决生效后,某达公司及连带责任人均未主动履行。投资者于2021年向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对某达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某达公司已停业多年,账面资金寥寥,主要资产均已设定抵押,经首轮处置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例不足10%。

此时,投资者发现作为连带责任人的陈某名下几无财产,但**2019年底陈某将其持有的数套房产及多笔股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投资者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财产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并追回转资产,法院初步审查后认为需另行诉讼撤销,执行程序无法直接处理。与此同时,方某某(收购标的公司原股东)主张“已履行完毕内部协议约定的出资瑕疵责任”,拒绝承担判决确定的连带义务,投资者申请对方某某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法院要求提供“足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明细”方可控制其账户,但投资者仅掌握方某某在某银行的一个尾号账户线索,致使执行措施迟迟无法落地。

至此,案件陷入“判决虽在、执行无门”的僵局,引发了本文聚焦的连带责任主体追加困境。

一、连带责任主体追加的制度逻辑与现实落差

(一)执行中追加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及《证券法》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连带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途径:

  1. 直接执行模式:判决主文已明确列明数名连带责任人时,申请人无需另行诉讼,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此类情形下,如果判决书正文对连带责任人的债务份额、责任性质、承担责任范围表述清晰,执行法院应当直接纳入执行。

  2. 追加变更模式:当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无偿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不实出资等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或追加第三方为被执行人,但该模式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只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方可追加,不得类推适用。

  3. 另行诉讼模式:若追加情形不在执行追加法定范围内,或涉及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如恶意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需通过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解决,执行程序无法越位。

(二)实践中的明显落差

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案件,判令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重组交易对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连带责任是常态。不少判决主文的表述是: “被告某达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被告陈某某、方某某对本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表述虽设立了连带关系,但执行法院面对自然人、非上市法人及机构主体时,仍需重新逐项核查财产及追加依据。判决内容的清晰度、执行法院的执行口径、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透明度,三者的匹配度决定了追加执行的成败。 大量的案件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程序空转”“反复补充材料”“财产线索不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现象,个别法院以“涉及实体争议,另案诉讼”为由拒绝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将问题推向漫长、高成本的诉讼路径,这就是追加困局的核心体现。

二、追加连带责任主体的几大现实困境

(一)困境一:连带责任人隐性转移资产,执行程序难以直接穿透

本案中,陈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密集向亲属无偿或低价转让房产、股权。投资者申请法院调取交易流水、并要求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予以拒绝。理由是:根据执行追加法定原则,“无偿转让财产后追加受让人”不属于追加法定情形,仅能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实现。

受害者视角的痛点:等到撤销之诉判决生效,财产可能已被二次转移;且撤销权诉讼需在法定期间内(一年/五年)提起,普通投资者在法律专业认知不足的背景下极易错失机会窗口。执行法院在诉讼期间并不中止对原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导致财产处于失控状态。

(二)困境二:自然人连带责任人财产线索极难溯源

以陈某*为例,其银行存款、理财、证券账户等通过不同的身份信息、手机号、地址隐匿布置,投资者持有线索有限,仅凭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往往只能找到若干小额银行账户。若要查封其配偶名下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部分,又涉及共有财产份额的认定,执行程序往往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提供产权登记信息及共同共有证明。

执行法院虽能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工商、婚姻、不动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但对其通过亲属、代持、海外信托等方式隐匿的资产,并非执行系统能触及。根据《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而投资者不具备调查权、无法调取银行流水底单,导致追加执行陷入“证据匮乏”的恶性循环。

(三)困境三:连带责任人内部协议的抗辩与执行异议

方某某主张,其与某达公司、陈某*等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方某某仅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性责任承担比例责任,且在内部已经通过股权调整履行完毕”,故不认可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全部连带责任”。执行法院收到方某某的异议材料后,要求申请执行人“确认明确财产线索并等待听证通知”,但听证排期三个月后,期间对方某某的财产查封被暂停。

该困境的深层原因在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是外部连带责任,而内部责任分担的约定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但执行法官出于审慎考虑,往往给予第三人程序性辩论机会,导致执行效率下降。债权人无法阻止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只能被动等待。

(四)困境四:多重程序叠加——追加+撤销+另诉,执行周期拖长

以本案为例,投资者面临三条并行的程序路线:

  1. 申请追加其他未被纳入执行程序的连带责任人(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
  2. 对陈某*的财产转让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3. 对某达公司原股东、实控人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申请追加出资人。

上述程序互相独立、分散在不同审判庭或执行局,可能出现“撤销之诉判胜诉但追加被驳回”“执行追加受理但中止等待另案结果”等一系列交错局面。一个案件衍生出五个关联诉讼,执行回款遥遥无期。

三、突破路径: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破解追加困局

(一)执行立案前:精细化财产摸排与追加预判

在取得生效判决初始阶段,律师就应当启动“执行前财产与主体尽职调查”:

  • 调取连带责任人的工商内档、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簿、车辆登记、股权结构等;
  • 审阅判决主文,对连带责任主体是否属于“并列给付义务”还是“仅作为内部责任约束”作出专业判断;
  • 初步判断是否存在追加第三方主体的可能性(如未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一人公司、抽逃出资、无偿转移等法定情形);
  • 制作《追加被执行人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追加依据、预期成效、时间成本,并据此向执行法院递交详细执行申请。

(二)执行程序中:善用财产报告令与审计调查令

对于自然人及法人连带责任人,申请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

  • 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全部财产(包括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部分);
  • 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证券开户信息、支付宝及微信支付记录、历史交易明细及大额异常流水的收款方账户;
  • 对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依法申请拘留、罚款,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实务中,调查令制度的合理运用常常成为破解自然人财产隐匿的关键手段,能够发现追加财产受让人的线索及隐匿账户。

(三)利用执行追加法定事由“精准打击”

律师应当根据《变更追加规定》中的法定情形,认真梳理被执行人的行为特征: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可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结合本案,如某达公司股东存在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情形,或公司账目难以查清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即可依法追加相应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公司本身系在诉讼期间反向合并、分立,则属于“承继被执行人”的模式,可依法变更追加。

(四)借助刑事追责程序倒逼民事执行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实际控制人通常同时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刑事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冻结、扣押、查封)往往能够比民事执行更高效地控制资产。律师可协助投资者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或配合证监会移送的线索,推动刑事程序介入,进而在后续刑事追缴程序中对接民事退赔。同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资产线索,恢复执行或扩大财产处置范围。

(五)充分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

对于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律师应评估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同时,如果相关人员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不积极主张,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然该路径程序比例较高,但往往是“缝隙中的最有效突破点”。需要特别防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届满的风险,应在发现该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公证、调取交易文件)并提起诉讼。

四、给投资者与被执行人的双向建议

给申请执行人(投资者)的建议:

  1. 重视案件前期财产保全,胜诉后立即摸排财产线索,防止责任人转移资产;
  2. 对追加程序要有合理预期,能否直接追加取决于法定情形,对不能直接追加的,应做好另诉准备;
  3. 掌握“追加+另诉+刑事控告”的组合策略,避免单一程序拖累整体执行进度;
  4. 提高证据意识,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隐匿转移财产等线索及时提交法院,申请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给连带责任人(被执行人)的建议:

诚实面对生效判决,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确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和解方案、分期履行方案,避免因拒不履行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被司法拘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连带债务通常数额较大,但主动配合可以换取减少利息、违约金以及从失信名单中移出等有利条件;反之,若试图通过离婚转移、低价转让或代持规避执行,一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制度完善与实务突围并重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连带责任主体追加困境,折射了当前执行制度在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传导机制上的“肠梗阻”:一方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有限覆盖之间存在错位;另一方面,执行程序中追加法定主义与证券市场复杂的资金流转、主体嵌套现实又构成紧张关系。未来,应通过完善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中的特别代表人机制,推动执行程序中对连带责任的直接穿透,以及加大执行措施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来解决该问题。

对律师而言,这一领域既充满挑战,也充满专业价值。只有将“判决主文解释”“财产线索发现”“追加程序选择”“另诉策略”进行体系化操作,才能在众多的“执行不能”中为投资者争取到一线生机。


附:本领域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 我诉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胜诉了,法院判令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公司没钱,我能直接去法院申请把实际控制人列为被执行人吗? 答: 如果判决主文已经直接写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不需要另行诉讼,您可以在申请执行时直接将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都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依法纳入执行程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受理这类申请后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一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2. 问: 执行程序中追加连带责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执行程序中追加连带责任人的核心是追加事由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能仅凭判决内容推断。常见的追加包括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经清算注销等。

  3. 问: 判决书只写了“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明确份额,执行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任何一位连带责任人的全部财产? 答: 判决书表述若为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查封、冻结、扣划任意一位连带责任人的财产,直至实现全部债权。

  4. 问: 连带责任人名下有房产但被设置了高额抵押,我申请执行后还能处置吗? 答: 可以处置,但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您的债权。实践中济南历下区法院会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若房产剩余价值较低,您需及时补充其他财产线索。

  5. 问: 被执行人恶意把房产低价转给亲戚,我能要求执行法院直接追加该亲戚为被执行人吗? 答: 这不属于执行追加的法定情形,无法直接追加。您需要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6. 问: 公司为逃避执行,在诉讼期间把资产转移到了新成立的公司,我该怎么办? 答: 如果构成公司分立或恶意逃废债,您可以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二条申请追加分立后的公司为被执行人;若不符合分立情形,则需通过另诉确认转移行为无效。

  7. 问: 虚假陈述案件中,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也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 根据《证券法》,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若未能证明自身勤勉尽责,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执行时也需要逐案审查判决主文,若判决未列明,则无法直接执行。

  8. 问: 我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答: 您需要提供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财产混同、未经清算注销等行为的初步证据,如工商内档、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清算报告等。济南天桥区法院立案后会组织听证审查。

  9. 问: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仍乘坐飞机高铁,我该如何处理? 答: 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证据,申请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10. 问: 法院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继续查找? 答: 您可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其银行流水、支付宝及微信记录、证券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等,还可以申请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

  11. 问: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执行时效是多久? 答: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建议尽快申请,避免时效经过。

  12. 问: 连带责任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会中止吗? 答: 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审查;如果属于被执行人或连带责任人本人的异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其提供了充分担保。您需要关注异议听证的排期并积极答辩。

  13. 问: 我申请执行的金额包含律师费和诉讼费吗? 答: 如果判决主文明确支持了律师费和诉讼费,可以一并申请执行。否则,律师费不属于必然的执行范围。

  14. 问: 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之外还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我能执行他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吗?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执行中可以申请将个人独资企业纳入调查范围,查明其名下的资产属于责任人个人权益部分后予以处置。

  15. 问: 被执行人利用代持方式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我能申请执行吗? 答: 若能证明该股权实际为被执行人出资并享有权益,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冻结该股权,但被代持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可能需另案确权。

  16. 问: 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或退市,对执行有影响吗? 答: 退市不影响其法人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执行法院仍可依法处置其名下的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

  17. 问: 如果被执行人是外省公司,我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答: 一般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也可以委托异地的济南市章丘区等基层法院进行事项协作。

  18. 问: 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需要先对公司进行清算? 答: 如果追加事由是“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那么无需前置清算程序;但如果是其他法定事由,则不需要以清算为前提。具体需要根据您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19. 问: 被执行人提出和解方案,我作为申请人应该注意什么? 答: 您需要评估和解金额、履行期限、担保条件等是否优于继续执行。若同意和解,建议要求法院出具执行和解协议并中止执行,同时保留对方违约后的恢复执行权利。

  20. 问: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我能上诉吗? 答: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1. 问: 虚假陈述案件中,董监高个人是否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若存在过错,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否执行取决于判决主文是否列明。

  22. 问: 对方是境外身份,执行程序有何特殊之处? 答: 涉外执行涉及域外送达、承认和执行等复杂程序。建议查询其在国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有,可先行查封,并要求法院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渠道处理送达及执行事宜。

  23. 问: 法院消极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 您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督促执行,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必要时委托律师调查收集消极执行的证据材料。

  24. 问: 申请执行时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吗? 答: 申请执行不需要预交申请执行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法院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

  25. 问: 我查到被执行人刚收到一笔货款,但被案外人以“代收”名义取走,我该怎么办? 答: 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向代收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返还该款项;如果代收方拒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6. 问: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冻结连带责任人的养老金账户? 答: 可以冻结,但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对养老金账户的执行须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年龄、收入情况,避免过度执行。

  27. 问: 公司注销后,实际控制人还需要承担公司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吗? 答: 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需要有相应证据。

  28. 问: 我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支持吗? 答: 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配偶提出异议的,由配偶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解决。

  29. 问: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死亡的,他的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执行程序可以依法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您需要向法院提交死亡证明及遗产线索等材料。

  30. 问: 如果连带责任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我能申请撤销吗? 答: 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果转移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但债权已经成立,仍可以主张撤销,但需要注意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31. 问: 执行追加程序中,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我需要亲自出庭吗? 答: 建议亲自或委托律师出庭,以充分举证质证。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影响追加申请的审查结果。济南莱芜区法院听证程序一般会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2. 问: 公司股东已实缴出资,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答: 如果股东已规范实缴出资,则不能以未出资或抽逃出资为由追加。但仍可审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恶意注销等情形。

  33. 问: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大,我能申请执行吗? 答: 唯一住房并非绝对豁免执行,如果该住房面积明显超过生活必需标准,法院可以评估拍卖,同时为被执行人提供租房补贴或保留安置费用。

  34. 问: 判决中多个连带责任人的责任顺序有先后吗? 答: 若为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需先执行主债务人;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则无顺序限制。虚假陈述案件的连带责任通常不设先后顺序。

  35. 问: 案外人对我申请执行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我应该怎么办? 答: 您需要针对案外人的异议理由逐一反驳,提供该房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证据。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您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6. 问: 连带责任人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妨碍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37. 问: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判决中,如果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是否影响执行权利? 答: 不影响。只要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因主体性质而区别对待。

  38. 问: 连带责任人被判刑入狱,我还怎么执行其名下财产? 答: 入狱不影响民事责任承担,执行法院仍可依法处置其合法财产。您可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法院会继续推进执行。

  39. 问: 我能不能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答: 可以。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0. 问: 追加被执行人需要另行缴纳执行费吗? 答: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一般不需要额外缴纳执行申请费;但若涉及诉讼程序(如撤销权诉讼),则需依法缴纳诉讼费。

  41. 问: 被执行人股份被多轮冻结,我申请参与分配需要什么材料? 答: 您需要提交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书、债权数额及财产线索等材料。商河县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第三人参与分配时会依法审查各债权人的优先顺位。

  42. 问: 我发现被执行人将其资金转入未成年子女账户,我可以申请冻结该账户吗? 答: 如果能证明该资金属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该账户,但需提供相应的资金流向证据。

  43. 问: 执行案件中,如何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答: 您可在执行立案后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形,法院审核后决定是否纳入失信名单。

  44. 问: 连带责任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我能否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的判决? 答: 可以。恢复执行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和解协议违约的证据,法院审查后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45. 问: 执行中我需要委托律师吗? 答: 执行程序涉及专业法律问题较多,尤其是追加、异议、另诉等复杂程序,委托专业律师能显著提高执行效率和成功率。

  46. 问: 对于虚假陈述赔偿判决,执行追加连带责任主体的时限有要求吗? 答: 执行追加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注意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47. 问: 我申请的追加被执行人是上市公司高管,其将工资转入配偶账户,我能否执行? 答: 若能查明该账户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账户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冻结扣划。

  48. 问: 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法院调取的财产线索是否必须向申请执行人披露? 答: 执行法院对财产调查结果一般会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但涉及保密信息的除外。您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作为推进后续程序的依据。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执行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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