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3

焦作滥用职权罪职权范围界定争议案发场景全汇总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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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堪称“兜底性”高发罪名。不少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直至被立案侦查,依然困惑于“我明明按程序办的”“是集体研究的”“领导签批过的”,为何却构成犯罪?核心症结往往不是“故意”的认定,而是“职权范围”的界定——你的红线和边界,究竟在哪里?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终审裁定为蓝本,深度拆解滥用职权罪的高发场景,并汇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定罪要点,为你厘清“权力行使的合法边界”。

一、案例引入:一次“违规转让”引发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案发前系A市某区矿产品管理所所长、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原审被告人薛某*,男,案发前系A市某区矿产品管理所所长。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薛某*在担任矿产品管理所所长期间,超越职权,违规将本应依法收回的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剩余采矿权予以转让,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收益损失人民币196.75万元

二被告人均提出“转让行为经过集体研究、领导同意,且系为了完成上级税费任务,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矿产品管理所系受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机构,无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
  2. 所谓“集体研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参会人员均不具备审批权限,研究过程亦未依规向上级有权机关请示;
  3. 造成国家损失数额经审计确认,后果严重。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典型的**“职权范围界定争议”**案件。被告人直到二审依然坚称“自己有权”,但法律上的职权边界,并不以当事人自我认知为准。

二、滥用职权罪的现行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拆解:

| 要件 | 具体内容 | 实务认定难点 | |------|----------|--------------| | 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依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临时工、合同制人员、国企人员的身份认定 | | 行为 | 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违反程序不正当行使职权 | “处理决定权”与“审查建议权”的区分 | | 结果 | 造成重大损失(通常为30万元以上) | 因果关系的切断与介入因素 | | 责任形式 | 故意或过失(本罪通说为故意,但对损失后果持放任态度即可) | 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明 |

三、滥用职权罪“职权范围界定争议”的全部案发场景汇总

司法实践中,“职权范围”争议是最常见的辩点,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采纳。如下场景均可能触发滥用职权罪:

场景一:行政决策类——“我是一把手,我有最终拍板权”

典型表现: 单位一把手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经过班子会议讨论或虽经讨论但独断专行,拍板作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决定。

案例对照: 王某*案中,被告人辩称“转让行为是为了完成税费任务”,但法院认为该目的根本不能成为违规转让采矿权的合法性理由。一把手虽有行政管理权,但不代表拥有违反上位法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力。

辩护痛点: 集体研究记录是否规范、是否留存书面反对意见、会议纪要能否证明决策程序合法、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

场景二:行政许可类——“材料齐全我就该批”

典型表现: 窗口人员或审批人员明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仍放行;或者明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未依法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直接予以批准。

关键细节: 行政许可中的实质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义务之区分。凡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核查的,仅做书面审查即予批准,属于“违反程序”的滥用职权。

场景三:国有资产处置类——“我卖的价格是经过评估的”

典型表现: 未经法定评估、未进入公开拍卖程序、私下协议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或者虽然经过评估,但通过设置排他性条件、故意泄露底价等方式暗箱操作。

辩护痛点: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处置程序的公开透明度、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

场景四:招标采购类——“程序走了,但结果我定了”

典型表现: 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中,通过量身定制招标文件、透露标底、评标时引导评审专家等手段,使特定关系人中标。

入罪逻辑: 不要求证明受贿,只要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且超越/滥用职权即可构成本罪。这是与受贿罪数罪并罚的高发场景。

场景五:土地矿产类——“我是按领导指示办的”

典型表现: 违规审批土地、违规出让采矿权/探矿权、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违法占地行为不查处等。

案例对照: 王某*案即属于此类——处分采矿权属于国家审批事项,矿产品管理所仅为受委托机构,无独立处分权。所谓“按领导指示”或“为了地方发展”,均不阻却违法。

场景六:财政资金类——“钱是用于公共支出的”

典型表现: 违规拨付财政资金、违规出借公款、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

特别提示: 即使款项最终用于“公益”或“公务”,只要违反资金使用的法定范围与审批程序,且造成资金无法追回等损失后果,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七:用人进编类——“我是为了解决遗留问题”

典型表现: 违规招录公务员、违规办理编制手续、超职数配备干部、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伪造档案、违规提拔。

实务趋势: 此类案件往往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交织,且在地方换届、巡视巡查期间集中爆发。

场景八:执法司法类——“只要结果没搞错,过程不重要”

典型表现: 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证件、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违规采取强制措施、选择性执法、对应当移送的刑事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等。

痛点细节: 执法记录仪数据是否完整、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情况、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否被剥夺。

场景九:工程验收类——“签字是我的权利”

典型表现: 工程未经验收即予通过、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仍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将未完工工程虚报为已完工。

关键点: 验收人员的专业注意义务。即使你不懂技术,聘请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若检测明显走形式、结论明显不实,你仍要担责。

场景十:数据统计与上报类——“数字出官,官出数字”

典型表现: 授意、指使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虚报经济数据、迟报瞒报疫情信息。

注意: 单纯的工作失误与主观故意的数据造假之间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篡改原始凭证、反复要求修正数据、统一口径等客观行为

四、案发重点环节:从立案到判决的关键节点

(一)监委调查阶段的“留置与认罪认罚”

监委对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公职人员,通常采取留置措施。调查阶段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有无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损失数额的鉴定”**上。不少当事人在留置期间出于恐惧或求取从宽心态,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有罪供述,导致后续翻供极其困难。

(二)移送起诉阶段的“损失数额审计”

滥用职权罪的成立以“重大损失”为前提(通常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审计报告往往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辩护人要重点审查:

  • 审计基准日的选取是否合理;
  • 损失计算方式有无重复计算;
  • 是否扣除了已追回部分;
  • 对于采矿权、探矿权等特殊权益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

王某*案中,196.75万元的损失,就是通过专业审计确定的,二审法院在审计程序与结论均无违法的情况下,直接采纳。

(三)庭审阶段的“职权范围与因果关系之争”

庭审核心争点:

  1. 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职权?——若无职权,则不构成滥用职权(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行政违法);
  2. 是否超越了职权范围?——职权范围看法律法规、三定方案、授权委托书,而非领导口头交代;
  3. 损失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若损失系市场行为、政策变化等介入因素所致,则可主张阻断因果关系。

(四)量刑环节的“退赔与从宽”

即使构成犯罪,积极退赔、挽回损失、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均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基准刑上争取较大幅度从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还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实务辩护核心策略:如何打破“职权范围界定争议”困局

策略一:严格审查“主体身份”

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若当事人系国企普通员工、事业单位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且其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则可争取无罪。

策略二:从“受委托范围”切入反驳“越权”指控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各领域部门规章,均可能以“委托”方式将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至事业单位或国企。若委托书载明的范围涵盖了案涉行为,则不属于越权。

王某*案的教训恰恰相反: 矿产品管理所仅受委托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未获得采矿权转让的“处分”权限。两个词之差,罪名成立。

策略三:强调“程序瑕疵”不等于“程序违法”,更不等于“滥用职权”

并非所有违反内部流程的行为都构成滥用职权罪。若行为本身在职权范围内,仅因流程简化、时间节点不当而引发争议,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则民事或行政追责足以评价,不宜动用刑法。

策略四:因果关系的“断裂”主张

滥用职权罪要求损失后果与滥用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第三方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上级机关最终审批把关不严,或行政机关的独立决策中断了行为链条,则不能将全部责任归于当事人。

策略五:损失数额的“技术性格斗”

如前所述,审计报告的任一环节有问题,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于特别巨大的数额(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要格外注重对各虚拟项目评估方法的质疑。

六、总结:这些警示信号必须注意

对于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下风险行为是在触碰滥用职权罪的高压线:

  1. 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处分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
  2. 以“集体研究”“领导交办”“为了大局”为由,绕过法定审批程序;
  3. 签署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审批文件;
  4. 对明知违法的上级指令,不提出书面异议、不保留反对记录,而是消极执行;
  5. 利用专业知识或信息优势,诱导决策层作出错误决定;
  6.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土地转让等关键领域,从事“幕后协调”;

一旦进入纪委监委调查程序,切记: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在留置阶段作出不利供述。

附:与职权范围争议及滥用职权罪相关的典型问答(含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案例参考)

1. 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答:滥用职权罪是积极作为,表现为超越职权、违规用权;玩忽职守罪是消极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通俗地讲,滥用是“乱作为”,玩忽职守是“不作为”或者“马马虎虎地作为”。

2. 问:我是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吗?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关键在于你的行为是否属于“受委托行使的职权”范围内,超出委托范围则需另论。焦作市某区曾有类似案例,某事业单位受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从事土地登记初审,因擅自代替委托人作出变更登记决定被追责。

3. 问:领导口头安排我签的字,出了事我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该签字事项明显超越你的职权范围或者明显违法,你不能以“领导安排”为由免责;但如果领导明确作出了行政决定且你仅为执行者,未参与决策过程,则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罪。保留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办公软件审批记录至关重要。

4. 问:集体研究过了,还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会。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规则是:集体研究不能作为违法决策的“挡箭牌”。 如果集体研究仅仅是一种形式,参会人员均无审批权限,或者研究过程违反法定议事规则,最后仍由主要负责人拍板,则参加者、决策者均可能被追责。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薛某*案即是典型。

5.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其中“经济损失”是民间咨询最多的指标。

6. 问:我在焦作市博爱县某局工作,因对一项工程建设作出了“先建后批”的决定,现在被监委调查,会不会被定为滥用职权罪? 答:首先要看该工程属于何种性质——若属于必须依法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你无权豁免审批程序,则“先建后批”属于典型的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其次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最后看你是否具有审批权限或受委托管理权限。建议尽快携带相关文件,请专业刑事律师对主体身份、职权依据进行全面评估。

7. 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会重点审查哪些证据来认定“滥用职权行为”? 答:重点审查三定方案、委托书、岗位职责说明、领导分工文件(认定职权范围);党委(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纪要、签批文件(认定决策过程);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认定损失后果);以及具有关联性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认定主观故意)。

8. 问:如果我决策时确实是好心,为了群众利益或者地方发展,这也是滥用职权吗? 答:动机不能排除违法性。 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只要客观上超越了职权、违反了程序,并造成了损失后果,即便出于“公心”,依然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大量以“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为借口的案件均未被法院采纳。

9. 问:在沁阳市发生的一起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案件中,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辩称“办理流程已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为什么法院还是判了滥用职权罪? 答:因为局长办公会不能替代法定审批权限。如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在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局的办公会决定就属于典型的超越职权。集体讨论程序不能使“无权”变为“有权”。

10. 问: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包括间接损失? 答:根据司法解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直接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但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需要有证据证明损失的确定性。

11. 问:我单位领导让我在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上签字,但我知道该地块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我当时也提出了反对意见,后来还是签了,我是否要担责? 答:如果留有证据证明你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参与决策,仅因职务身份被迫履行签字手续,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若你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且该行为对造成损失起到了实质作用,则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反对意见会成为重要的从宽情节。

12. 问:如果上级机关的审批通过了,下级机关是否还需要对滥用职权行为负责? 答:如果下级机关在报批过程中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规避审核等行为,导致上级机关作出错误审批决定,则下级机关相关责任人员不能因“上级已审批”而免责;但如果下级机关如实呈报、上级机关依职权独立审查后作出决定,则下级机关可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3. 问:检察机关追责时效是多久?滥用职权罪有追诉期限限制吗? 答:滥用职权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涉及徇私舞弊时),追诉时效为五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但注意,如果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部分当事人以为“过去了好几年就没事了”,这是重大误解。

14. 问: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实施刑事拘留的性质一样吗? 答:不一样。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属于纪律审查和国家监察程序,依据《监察法》行使调查权,可采取留置措施,但不同于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有些案件在监察阶段终结,不进入刑事程序;只有涉嫌职务犯罪并移送起诉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15. 问:我在焦作市温县某镇政府工作,涉及一个扶贫项目资金拨付问题,上级说是“特事特办”,我该怎么办? 答:“特事特办”绝不能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对资金使用方向、拨付对象有疑虑,建议:(1)书面请示上级,明确裁量空间;(2)要求会议纪要明确决策责任;(3)请专业法律人士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论证;(4)保留所有审批文件。在扶贫资金领域,违规拨付造成的损失超过30万元即可能追刑责。

16. 问: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有何不同? 答:两者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与侵害法益。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害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司法实践中,国企人员是否“从事公务”有时会产生争议,这直接影响定罪名与量刑档。

17. 问:被执行逮捕后,家属能做什么来帮助当事人? 答:可做的关键事情有:(1)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要等判决再找律师“捞人”;(2)配合律师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包括会议记录、审批单、工作日志、聊天记录等能反映决策过程的材料;(3)由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4)在律师指导下,尽可能开展损失挽回工作——这在量刑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对于没有放人权的律师承诺“关系疏通”,切不可信。

18. 问:我们孟州市有一个案例,当时乡镇领导为了建设产业园区,违规征用了一块基本农田,后被法院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什么? 答:因为基本农田的保护是法律的红线,乡镇政府根本没有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权限。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即实施征地,无论出于何等发展目的,均属于超越职权。如果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还可能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更严重的罪名。

19. 问:滥用职权罪需要“徇私舞弊”情节吗? 答:不需要。 普通滥用职权罪只要有滥用职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即可构成。如果另有徇私舞弊情节,属于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徇私”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舞弊”指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办事。部分当事人以为“我又没收过钱就不会构成犯罪”,这是完全错误的。

20. 问:我是修武县的一名城管执法队员,在拆除违建过程中,因程序不规范损毁了相对人部分合法财产,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答:关键是损失数额与是否“明知程序违法”。如果拆除行为本身有法律依据,仅因未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等程序而扩大损失,且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追责或承担行政赔偿即可;但如果明知违法而对合法财产强拆,损失重大的,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甚至故意毁坏财物罪。

21. 问:在滥用职权案件中,审计报告书中确定的金额和法院最终认定数额经常不一致,这是正常的吗? 答:正常但值得注意。审计鉴定意见并非当然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对损失数额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审计范围是否与指控事实一致、损失时点的认定是否合理、是否扣除已挽回损失等。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要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与审计底稿进行交叉比对,往往能发现“水分”,从而影响量刑档次的判定。

22.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答:可以。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积极挽回损失、无再犯危险的,适用缓刑比例不低。但因渎职犯罪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赔的,适用缓刑可能性较小。 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损失全部挽回的,还可以争取免除处罚。

23. 问:涉嫌滥用职权,纪委监委建议“双开”,是否意味着必然判刑? 答:不是。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评价标准不同。政务处分只要行为违反纪律即可作出,而刑事处罚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在政务处分后,因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的证明要求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占比很小,辩护工作宜早不宜迟。

24. 问:我在调查阶段作了一次不利陈述,后来发现内容不真实,能翻供吗? 答:可以翻供,但要及时、合理、有客观证据佐证。如果仅笼统表示“当时太紧张说错了”,翻供效果往往不佳。更好的策略是由律师梳理出职务行为对应的书证、电子记录、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客观事实与前期供述内容存在矛盾之处,以此为基础有理有据地提出更正陈述。切记千万不要伪造证据。

25. 问: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滥用职权案时,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有多大?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幅度在20%~30%以内存量刑建议(具体从宽幅度因罪名的基准刑档次而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对行为性质有异议,建议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后再作决定。

26. 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担保造成公司损失,是否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中经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国有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属于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则可能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

27. 问:在防范滥用职权风险方面,平时应当做好哪些留痕管理? 答:保管好岗位说明书、责任清单;对重要决策作出书面请示;将上级的批办意见、领导批示原件或扫描件归档;对每一次重要会议制作完整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通过OA系统走流程的,保存好审批轨迹的截图;对于口头指示,事后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向指示人复述确认。这套“留痕习惯”在关键时刻能证明你并非滥用职权而是依指令履职,也是证明自己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重要证据。

28. 问:我作为分管领导,但具体签批是由业务科室完成的,我不知情,现在出了问题,我需要担责吗? 答:如果你确实没有参与签批、不知道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且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该事项不需要你签字,则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你负有监督职责而怠于履行,或者业务科室曾向你汇报而你置之不理,则可能以玩忽职守罪追责。因此需要严格区分“不知情”与“放任不管”之间的法律界限。

29. 问:如果造成损失的金额刚好在30万元边缘,有没有可能不起诉? 答:经济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重要罪量要素,但并非唯一要素。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会综合考量行为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损失挽回情况、社会影响等全案情节。若行为人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损失为边缘数额,存在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30. 问:我们解放区的当事人已经被监委留置了,家属可以见到人吗? 答:留置期间家属不能会见,只有辩护律师经监察机关许可后才可以会见。这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家属能做的是尽快委托律师,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如购房合同、公司账册、会议记录等)。 事实上,律师尽早介入、依法持续沟通,对于保障当事人在留置期间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

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边界在于“职”与“权”的严格法定。任何“自认为有权”“领导说我有权”“以前都是这么办”的辩解,在法律法规与授权文件面前都不堪一击。权力清单之外,皆不可为;法定程序之外,皆不可行。 对于涉及职权争议的当事⼈而言,理解法律设定的边界,并及时寻求专业辩护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

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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