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9-03

郑州从速裁案件看寻衅滋事罪“随意性”辩护要点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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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title: 从一起速裁案件分析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辩护 author: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最核心的价值,从来不只是法庭上的激烈对抗,更在于罪与非罪、重与轻的灰色地带中,找到那个真正可以影响裁判走向的支点。寻衅滋事罪因主观要素与客观行为交织,历来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之一。本文以(2019)豫0122刑初671号判决书为样本,围绕“随意性”这一争议焦点,拆解该类案件的辩护思路与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随意”二字究竟如何认定

本案中,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与辩护工作关注的焦点,不应停留在“打人是否违法”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层面,而应聚焦于“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如何认定。

判决书查明:

2019年5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吕某、周某、邬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中牟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中牟县东风路“味道名家”饭店门前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内时,看到前方步行的衡某1、衡某2而鸣笛,后怀疑二人对其谩骂,遂商量后对二人进行殴打。

这段事实描述透露出一个关键细节:四被告人是在听到被害人“谩骂”之后,才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怀疑”本身带有主观色彩,但至少说明案发起因并非完全无事生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既包括“无事生非”,也包括“借故生非”;但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可以成为重要的出罪或从宽事由。

因此,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因“怀疑被谩骂”而动手,能否被评价为“随意殴打”?辩护工作的核心,就是围绕这一争议点,在证据细节中寻找松动空间。

二、三步法:把争议焦点转化为实际辩护效果

第一步:从“怀疑”入手,审查案发起因的证据基础

“怀疑二人对其谩骂”是本案起因的唯一线索,但判决书并未确认被害人确有谩骂行为。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重点比对:

  • 现场监控录像能否反映被害人一方有言语举动;
  • 四被告人供述中对“谩骂”内容是否为道听途说或事后想象;
  • 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承认说过刺激性言语。

如果“谩骂”缺乏客观证据,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更接近于“因偶然误会引发的应激冲突”,而非蓄意挑衅。此时,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行为起因具有偶发性,不应与典型的“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同等评价。这为后续争取从轻量刑奠定了事实基础。

第二步:从“厮打”入手,还原现场对抗过程

判决书继续写道:

在厮打过程中,四被告人将二人打伤。

“厮打”一词值得仔细分析。它意味着双方之间发生了肢体上的纠缠与对抗,而非单方对被害人的碾压式攻击。辩护律师在庭审或书面意见中,可以重点强调:

  • 被害人是否在冲突过程中存在还击、推搡等行为;
  • 双方力量对比与受伤程度是否存在明显不均衡;
  • 事件持续时间是否短暂,是否属于即时性冲突。

虽然本案被害人伤情达到轻微伤标准,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有一定影响,法院在量刑时便可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辩护的价值未必是推翻全部指控,而是不让被告人承担超出其罪责的刑罚。

第三步:激活“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

本案判决之所以最终适用缓刑,与辩护工作中对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密切相关。判决书明确认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诉讼进程,可以归纳出这样一条有效路径:

  1. 侦查阶段尽早促成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并确保谅解书随案移送;
  2. 审查起诉阶段理性选择认罪认罚,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和量刑意见,争取“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3. 庭审阶段不再纠缠事实细节,而是通过简短陈述强化悔罪态度,避免认罪认罚成果在庭审中被削弱。

法院最终认定:

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这正是辩护工作与认罪认罚制度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

三、延伸思考:速裁程序下的辩护重心必须前移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对抗空间被大幅压缩,辩护工作的主战场已经不再是法庭辩论,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律师必须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完成证据审查、类案检索、量刑意见提交等一系列实质工作,才能在“自愿认罪”与“争取从宽”之间取得最优平衡。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涉及寻衅滋事类指控,切忌抱有“打完人赔钱了事”的侥幸心理。刑事记录、缓刑考验期以及后续生活影响,都需要专业律师提前介入把控。越早启动辩护,能够争取的空间往往越大。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22刑初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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