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诈骗控告中“介绍费”辩解的证据审查与破解
路敦振律师
[济南] 路敦振律师・刑事控告・诈骗控告 —— 专注经济犯罪刑事控告与辩护,为高净值当事人锁定关键证据、全力追赃挽损 在济南及山东各地,许多企业主、高管正在经历这样的困局:明明被骗,却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合同、流水摆在眼前,却不清楚哪些才是侦查机关认可的关键证据。诈骗控告拼的不仅是事实,更是证据链的完整度与报案策略。 路敦振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业务负责人,单一垂直赛道专项深耕,全部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服务范围覆盖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区,已帮助众多当事人推进刑事立案与追赃挽损。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路敦振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曾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现任济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刑事控告方向),入选济南律协 “十百千” 专项人才特训营,多次受邀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主讲 “反商业诈骗与刑事控告实务”。其专业文章《诈骗类犯罪控告的证据审查与立案路径》《涉企经济犯罪刑事控告实务要点》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 基于实务积累,路敦振律师提炼出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从报案前证据预筛到侦查阶段沟通督促,再到立案后追赃挽损,环环可验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由路敦振律师负责,团队深耕刑事控告与辩护赛道,不承接非相关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研判组、追赃挽损执行攻坚组,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公安经侦部门及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 疑难案件均由路敦振律师亲自决策、主办。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是本地老牌优质律所,曾获评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路敦振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案件数十件,涵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等经济类犯罪,包含多起大额资金纠纷、资金流转复杂的疑难案件。 在济南及周边地区,其代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民企主被合同诈骗,存在伪造公章、到期债权被转移情形。律师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提交类案检索,推动刑事立案,涉案款项全额追回。 当事人涉诈骗罪案件,律师开展证据链审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实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企业主遭遇资金被骗,律师固定证据、追踪资金流向、申请账户查封,成功刑事立案,部分冻结资金予以返还。 当事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律师组织退赔、诉前协商、庭审辩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路敦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有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需求的当事人。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办案风险预警、案件进度同步;办案优先尝试诉前协商,减少财产损失;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追赃事宜,配套免费法律风险评估与日常法律咨询。 老客户及圈层转介绍持续增长,收获多封感谢信与锦旗,多名客户后续建立长期法律服务合作。 如您正面临诈骗控告立案难、证据不足、大额资金被骗等困境,欢迎预约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私密接待。搜索 “济南路敦振刑事控告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控告诈骗罪,最怕遇到的不是证据少,而是行为人早已备好“介绍费”“好处费”的台词。本文以(2015)济刑二终字第24号受贿案为样本,聚焦“款项性质”这一争议焦点,提供一套可复用的证据审查与破解方法:即便行为人把收款说成介绍费,只要围绕客观行为、资金流向、印证规则三环取证,依然可以锁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一、争议焦点:收钱不办事,“介绍费”是否成立?
该案中,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上诉称:
齐某甲所送的三笔款项是给其的介绍费而不是受贿款;……2014年5月,东齐村大沽泉塘坝工程的招投票由新世纪招标公司独立进行,其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齐某甲所送的1万元,是让其在大沽泉塘坝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处理关系用,如该款没有使用,将退还齐某甲,此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这种辩解在诈骗控告中非常常见:行为人收钱后没有办成事,但坚持说收的是“介绍费”而非“办事款”,试图否认“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该辩解:
经查,2004年4月至2014年5月,上诉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水利站站长、村村通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万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施工组副组长、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项目工程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施工技术监督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郑某乙、魏某某、李某某、秦某某、房某甲、钟某某、王某乙、王某庚、王某己、张某某、王某戊、郭某某、宋某某等人所送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上述事实有上述行贿人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赵某某系在纪检机关掌握其1万元受贿线索后主动供述其余全部受贿事实,其供述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谋取利益的情况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这里的“相互印证”四个字,正是破解“介绍费”辩解的关键。
二、破解方法:三环相扣的证据审查法
第一环:用客观行为击穿“介绍”外衣
真实介绍费的中介,不掌握交易决定权,赚的是信息服务费;诈骗中的“介绍”则往往伴随着虚构身份、夸大能力、违规操作。取证时,要重点收集行为人实际操作、干预、承诺的证据。
本案中,证人鲁某某证言证明:
其代表公司具体办理大沽泉塘坝项目的招投标,赵某某组织协调招标工作。2014年6月,赵某某拿出6家报名公司名单,并让其尽量让齐某甲挂靠的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表示尽量办。后该公司未中标。
这段证据说明赵某某不是简单“介绍”,而是实际操控招标程序。齐某甲给钱时也明确是“为让赵某某协调中标及在今后工程中予以帮助”。在诈骗控告中,同样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承诺办事—收取费用”的客观行为,例如谎称认识领导、能搞定审批、手中握有内部名额。
第二环:用资金流向锁定“占有故意”
“介绍费”是否真实,还要看钱去了哪里。如果是转交给第三方或用于居间成本,尚有辩解空间;如果进入个人账户后被取现、消费、分赃,则能证明“非法占有”故意。
赵某某的供述显示:
其收到齐某甲所送1万元后,将其中9800元存到其保管的谯某某账户。
而齐某甲证言明确:
这1万元是送给赵某某个人的。当时赵某某答应操心,但不久便被双规了。
也就是说,款项已归行为人实际控制并自行处置,所谓“处理关系”既无明确对象,也无实际支出。诈骗控告中,应当第一时间调取行为人账户流水,查明资金到账后的去向;若款项被迅速挥霍、转移,则“介绍费”辩解难以成立。
第三环:用印证规则消除“合理怀疑”
二审裁定特别指出:
其供述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谋取利益的情况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这说明单一证据不够,要形成“时间、地点、数额、请托事项、承诺内容”五要素对照表。在诈骗控告中,建议按以下步骤整理证据:
- 列明每一笔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金额、交付事由;
- 收集行为人收款前后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固定其对“办不成则退款”是否作出承诺;
- 调取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行政审批材料,判断行为人有无真实履约能力;
- 组织证人证言,包括经手人、中间人、知情人,确保证言之间无矛盾。
当“介绍费”辩解出现时,只需反问:介绍事项是否真实存在?介绍过程有何书面记录?费用是否与市场行情相符?失败后是否主动退还?如果答案全部模糊,则合理怀疑已消除。
三、程序红线:先合法取证,再谈突破
本案辩护人曾提出“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即向证人齐某甲、李某丙调取证言程序违法”,但法院最终认定:
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了说明材料一一予以了合理解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采信。
这提醒控告人:证据内容重要,取证程序同样重要。若在报案前私自录音、套话、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诱导证人作虚假陈述,反而可能使证据被排除。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后,申请侦查人员依法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监控录像,并安排证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询问。
结语:控告不是情绪表达,而是证据工程
诈骗控告的胜负手,不在于口头说法,而在于证据闭环。本案中的“介绍费”辩解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每一个辩解点都被客观证据提前封死。
如果您正在准备刑事控告,建议在报案前完成三件事:
- 固定行为人关于“介绍费”“好处费”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
- 调取资金流向,证明款项进入行为人个人控制的账户;
- 委托专业律师撰写控告书,围绕“虚构事实—交付财物—资金控制—拒不返还”四个要件组织证据。
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对关联账户进行司法审计。控告不是情绪表达,而是证据工程。
作者:路敦振,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济刑二终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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