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2026-09-03

深圳明知幼女年龄类案件的刑事辩护核心攻防要点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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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为每一宗罪行开脱,而在于确保每一项指控都经得起证据法则的检验。在性犯罪案件中,**“明知”**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更是辩护律师必须深耕的“事实与法律交叉地带”。本文以(2019)粤0306刑初4266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明知被害人年龄”与“数罪并罚”两大争议焦点,拆解辩护思路与质证路径,为办案实务提供可复用的方法论参考。

一、争议焦点:年龄的“明知”如何认定——从推定到反驳

(一)控方逻辑:行为与结果反推明知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王某1未满十四周岁情况下,引诱王某1卖淫赚钱”。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其心证形成的核心证据链如下:

“被告人李宗恒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明确陈述,自己知道王某1未满14周岁,并提供其老婆的身份证让王某1住酒店时登记使用,结合王某1的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宗恒‘明知’王某1未满14周岁。”

(二)辩方突破口:三大质证要点

面对控方的年龄推定,辩护律师应循以下路径构建辩护防线:

  1. 笔录稳定性审查:核查被告人在公安、检察、审判三阶段的供述是否一致。本案中被告人当庭否认明知,但庭前认罪供述与被害人证言已形成锁链,导致“当庭翻供”未能撼动法官心证。实务中,若存在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重大不一致,应申请调取录像进行质证。

  2. 外观与陈述的合理信赖: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说的是16岁,并没有说未达16岁,同时林某2的证言也是说被害人和他说的是16岁”“从形象上也看不出来被害人是未达14岁的未成年人”。这里涉及“推定明知”的反驳规则——仅有年龄差距外观,不能径行认定明知;需结合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社交环境、日常表现等综合判断。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被害人生活照片、在案证人对其外貌的描述等证据,以构建“合理认识错误”的辩护事实基础。

  3. 交易中的异常行为解释:控方强调“因王某1年龄问题无法独自开房”让被告人用其老婆身份证登记。辩护可反驳:该行为仅能反映被害人在酒店开房存在客观障碍,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告人因此知悉未满14周岁”。若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已满16周岁,同样会面临未成年人无法独自开房的现实问题,此举与“明知未满14岁”之间不构成排他性因果关系。

(三)实务方法论:三步应诉步骤

  • 第一步:锁定“明知”的时间节点。是引诱行为发生前明知,还是卖淫过程中才知悉?时间节点直接关涉“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 第二步:拆分言词证据的矛盾点。列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嫖客证言、同案人供述之间的不一致表述,申请公诉人解释或庭上质证。
  • 第三步:提交“合理信赖”的佐证。如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的初始场景、被害人对自身年龄的主动表述、其生活经历所呈现的成熟度等,构建“即便存在明知过失,也难以推定其明知未满14周岁”的辩护路径。

二、争议焦点二:一罪还是数罪——竞合关系的切割与论证

(一)辩方主张:不应数罪并罚的竞合逻辑

辩护人提出:

“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了引诱幼女卖淫罪,那与本人发生关系会转化成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只能够介绍给其他人来发生关系,不能够定一个引诱幼女卖淫罪,再定介绍卖淫罪。”

此辩护试图以“引诱行为是介绍行为的预备或属于同一行为过程”为由,主张适用吸收犯或想象竞合,只成立一罪。

(二)法院裁判规则:行为个数决定罪数

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被告人李宗恒在王某1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幼女卖淫,成立介绍卖淫罪。在王某1没有卖淫意愿的情况下,其引诱王某1称卖淫轻松,来钱最快,让王某1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李宗恒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键启示是:引诱幼女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分属不同构成要件行为,前者是对卖淫意愿的“从无到有”的激发,后者是对已然形成的卖淫意愿的“居间撮合”。本案中,正是被告人先实施“引诱”行为,即使被害人产生卖淫意愿,再由其多次介绍嫖客,两者在时间上、功能上均可清晰分离,而非同一行为之两面。

(三)辩护实务:竞合辩护的适用边界

辩护律师若主张不数罪并罚,需明确两点前提:

  1. 行为是否单一:若被告人在同一时空内仅实施一次介绍行为,且未伴随诱骗、教唆等主动激发意愿的行为,则缺乏认定引诱罪的事实基础。
  2. 主观故意的转化:引诱行为完成且被害人已形成稳定卖淫意愿后,后续多次介绍是否具有独立敌意?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构成新的、独立的法益侵害。

因此,在类案辩护中,应避免笼统主张“一律不数罪并罚”,而应精准界定行为节点的起止与功能,寻找主观故意缺失的具体节点,或主张引诱行为仅为介绍罪的内部情节而非独立犯罪。

三、量刑辩护的延展空间

本案中,辩护人还提出“家庭困难、父亲是残疾人、女儿是先天性心脏病”等酌情从轻情节,但法院基于“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最终判处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引诱幼女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在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从严惩处是当前司法政策的主基调。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更应注重:

  • 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的争取
  • 坦白情节的准确把握(本案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处罚);
  • 对“情节严重”标准的精确抗辩,防止量刑档次的升格。

四、结语与延伸思考

刑事辩护的价值,恰恰体现在“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专业坚守中。在“明知幼女”类型案件中,辩护的核心不在于挑战立法价值,而在于严格审查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旦控方的证据链无法闭合,即便被告人道德上应受谴责,法律上仍应获得无罪或轻罪的裁判。过度依赖言词证据、以结果反推主观的指控模式,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着力之处。

对于公民与当事人而言,本案同样发出警示:涉未成年人的性交易犯罪,法律后果极为严重。任何以“帮助工作”“五五分成”为名的金钱诱惑,均可能滑入重罪深渊。寄语社会公众提高法治意识、远离灰色地带,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净土。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306刑初4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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