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2026-09-04

上海徇私枉法罪案发场景汇总:审查起诉违规不起诉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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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以广东云浮黄某某案为视角的深度普

法解析

导语:一条被“压下”的犯罪线索,最终反噬了办案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隐蔽、最难查处的腐败形态,往往不是简单的收钱办事、权钱交易,而是司法人员利用对法律程序的熟稔和对案件走向的控制力,“合法合规”地把一个本应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消化”掉——不立案、不移送、不起诉。这种操作,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任何程序,实际上却让刑法条文变成了废纸,让被害人的正义迟到甚至缺席。

2026年7月12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原副局长黄某某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案的判决书详细揭露了黄某某如何在前期侦查、案件移交、内部分歧、会议决策等多个环节,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实施“全链条包庇”的具体操作路径,堪称“审查起诉环节违规不起诉”的教科书式反面案例。

一、案情回放:一个副局长与他的“线人”

1. 案发背景:打黑前期的“专业队”

2009年下半年,云安县公安局成立专业队,对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前期调查取证。被告人黄某某当时任云安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带领专业队开展工作。专业队的成员包括张某某、石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等人。

在调查过程中,专业队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陆续发现吕某某有参与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嫌疑。有关吕某某涉嫌犯罪的材料和线索,不断地汇集到专业队。

2. 包庇动因:“他是我的线人”

吕某某与黄某某是同乡,两人同村,且黄某某在调查潘某某案之前就已经认识吕某某。据吕某某供述,黄某某找他做线人时,他已经向黄某某坦白了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而黄某某为了打掉潘某某团伙,将“不处理吕某某”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吕某某提供线索。

黄某某在专业队内部明确指示:“吕某某是我的线人,对他的事情暂时不必理会,取证后就放他回去。” 这一表态在专业队内形成了集体默契——对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再展开侦查。

3. 移交前后:材料被“特殊处理”

2010年春节后,潘某某等人被抓获,案件移交给云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继续侦查。在移交时,黄某某没有向刑警大队汇报吕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刑警大队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吕某某有涉嫌赌博、开设赌场的线索,要求专业队补充材料,但专业队仅提供了吕某某作为“证人”的询问笔录,未提供吕某某本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

4. 关键会议:集体研究“不处理”

此后,时任云安县公安局局长崔某某召集副局长吴某某、黄某某、刑警大队教导员梁某某、法制科陈某某4等人召开碰头会,专门讨论潘某某涉黑案中相关人员的处理问题。会上,黄某某明确建议:吕某某是他的耳目、线人,对吕某某作“不立案、不拘留、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处理。

与会人员在互不反对的情况下形成共识:对吕某某不作处理。

5. 迟来的正义:五年后涉罪被追究

2014年2月20日,吕某某又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18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4月8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此时,当年对吕某某包庇的犯罪事实才真正浮出水面。

6. 判决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违规不起诉”的案发场景全汇总

通过黄某某案可以看到,审查起诉环节“违规不起诉”绝非单一行为,而是由多种手法、多个环节、多个角色共同作用下完成的。以下是对该类案件所有常见案发场景的系统归纳。

场景一:前期调查中隐匿、压案不查

典型表现: 办案人员掌握某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但出于私情、利益或案外因素,既不立项、不侦查、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向组织汇报,将案件“冷冻”起来。

黄某某案印证: 专业队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早已清楚知晓吕某某参与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但黄某某以“吕某某是线人”为由,指示专业队员“暂时不用理会”“先放一放”。这种不作任何书面记录、不形成案件线索的“口头化”处理方式,是违规不起诉最常见的起点,也是取证难度最大的环节。

场景二:案件移交时的选择性材料组合

典型表现: 在部门间移交案件材料时,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证据,只移交其作为证人、被害人的材料,或者只移交次要犯罪的线索,隐瞒重大犯罪事实。

黄某某案印证: 专业队向刑警大队移交材料时,黄某某没有汇报吕某某涉案犯罪的事实。刑警大队后来发现材料中缺少吕某某的证言,要求专业队补充,结果专业队仅提供了对吕某某有利的“证人证言”,而未将其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的相关有罪证据一并移送。

场景三:利用会议决策达成“集体免责”

典型表现: 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召开“碰头会”“协调会”,会上由办案负责人“定调”,将不对某人追诉的决定包装成集体研究结果。这种做法既能分散个人责任,又能造成“程序合法”的假象。

黄某某案印证: 在局长崔某某召集的碰头会上,黄某某公开提议对吕某某作“不立案、不拘留、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处理,参会的吴某某、梁某某、吴某某1等人均未反对,形成了“集体共识”。事后局长崔某某虽没有亲自参会,但听取了汇报后也同意了这个结果。现实中,这种通过会议形式形成的“集体决策”是辩护律师最难以突破的障碍之一,因为表面上看,任何人都没有单独决定权,但实质上包庇行为已经在会议中完成。

场景四:以“特情、线人”名义为其“洗白”

典型表现: 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包装成“线人”“特情耳目”,以“侦破案件有功”为由,掩盖其犯罪事实,将其从被追诉对象中剥离出来。

黄某某案印证: 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多次强调吕某某是线人,对侦破潘某某涉黑案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法院明确指出,线人身份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其自身的犯罪行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证人张某某、石某某、廖某某均证实,黄某某当时告诉专业队员吕某某“是我的线人”,此后众人便心照不宣地不再触碰吕某某的犯罪问题。这一辩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极其常见,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

场景五:借口“侦查需要”拖延办理

典型表现: 以“放长线钓大鱼”“先打主犯、后处理从犯”为由,对已知的犯罪嫌疑人暂缓抓捕、暂缓侦查。表面上是侦查策略,实际上是在等待案件不了了之。

黄某某案印证: 辩护人提出“对吕某某案件暂时缓一缓、放一放是破获潘某某等人案件的需要”。这种说法初看有一定合理性,但法院通过查明专业队员的证言和吕某某的供述后认定,黄某某在让吕某某做线人时便获得了“不处理”的承诺,且移交给刑警大队的材料和后续的会议决策都能证明,“缓一缓”只是包庇的借口。

场景六:在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环节“踩刹车”

典型表现: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明明清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故意不将犯罪嫌疑人列入移送名单,或者将重罪材料抽出,仅移送轻罪材料,让检察机关无法以重罪起诉。

黄某某案印证: 虽然黄某某案的包庇行为发生在侦查前端,但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将潘某某等人涉黑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吕某某被列为在逃人员。之所以列不上“同案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黄某某在前期调查阶段和案件移交中,把吕某某的犯罪线索人为割裂出来,令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根本无法将吕某某作为该案被告人一并起诉。

场景七:其他人“心照不宣”的配合

典型表现: 违规不起诉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可能存在默认、配合甚至共同商讨。一旦案发,与会人员之间互相推诿,总有人辩称自己“没有决定权”“只是服从安排”。

黄某某案印证: 专业队成员张某某、石某某、廖某某等人虽未受到刑事追诉,但他们的证言证实,他们都知道吕某某涉嫌犯罪,也都在黄某某的吩咐下主动放弃了调查。刑警大队的梁某某、吴某某虽然发现材料缺漏,也在会议决策后服从了集体决定。这提示我们:“集体决策”不是免责金牌,参与者可能面临包庇犯罪的刑事追诉风险。

场景八:案发后以“不具有职责”作为抗辩

典型表现: 被追诉的司法人员辩称自己没有立案权、侦查权、起诉决定权,因此不存在“枉法”的行为。

黄某某案印证: 黄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带队前期调查,立案侦查不是其职责范围。但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某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带领专业队从事的正是刑事侦查工作,其明知他人有犯罪事实、故意不侦查,并在会议上建议不对吕某某处理,其对包庇吕某某的行为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构成徇私枉法罪。这一认定表明,即使不是唯一决策者,也不影响共同责任的成立。

场景九:时隔多年后因被包庇者“再犯”而翻案

典型表现: 违规不起诉之所以能够长期潜伏,是因为被包庇者往往继续隐匿于社会,没人再去翻旧账。但如果被包庇者后来又犯罪被抓,司法机关追溯其历史犯罪记录时,当初被压下的犯罪事实就会重新暴露。

黄某某案印证: 吕某某2014年犯敲诈勒索罪被抓获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其历史犯罪时,发现其2010年前后参与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的事实竟然从未被追诉,才倒查出当年的包庇链条。案发场景往往是被包庇者行为的“蝴蝶效应”引发,这是徇私枉法罪最典型的曝光方式之一。

三、审查起诉中“违规不起诉”的法律界限

1.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再审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之中,“明知有罪”和“故意包庇”是两个核心要素。本案的核心争议也恰恰集中在两点上——黄某某是否“明知”吕某某有罪,以及他是否有“包庇”的行为。

2. “明知”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不要求有书面证据证明办案人看到了某一特定文件,而是从其掌握的材料、听取的汇报、参与的研究中综合判断。本案中,专业队人员多次向黄某某汇报吕某某涉案事实,吕某某本人也向黄某某坦白过参与开设赌场,再加上同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黄某某“明知”。

3. “故意包庇”的行为方式

本案判决确认了以下几种典型行为:

  • 不侦查:明知有犯罪线索,不安排人员开展调查;
  • 不立案:不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 不移送:案件移交时隐匿有罪材料;
  • 不处理:在会议中明确提议不立案、不拘留、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

4. 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需要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并针对具体案件作出虚假法律判断,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则不需要证明这一主观动机。司法实践中,“徇私”动机的证明往往是辩护律师的突破口,但本案中黄某某与吕某某的同乡关系、线人关系,恰恰为“徇私”提供了客观佐证。

5. “线人”到底能不能“豁免”犯罪?

法律上没有所谓“线人豁免权”。线人(特情)制度是为了侦破案件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手段,线人自身如果有犯罪行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可以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的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但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记录留痕,绝不允许办案人员私下承诺“不追究”。任何绕开法定程序的“豁免承诺”均是违法的,办案人将面临徇私枉法罪的追诉风险。

四、律师视角:面对徇私枉法罪指控,当事人最该关注的痛点

1. 如何判断是否“确实构成犯罪”?

如果被调查人确实实施了包庇行为,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提供同案线索等行为,均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包庇故意,应从“明知”“故意”和“具体行为”三方面展开辩护。

2. 哪些辩护路径最值得重视?

  • 主观故意之辩: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办案人“明知有罪”?
  • 职责交叉之辩:在案件流程中的角色定位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
  • 因果关系之辩:被包庇者未受追诉的后果,与办案人的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 程序违法之辩: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或程序重大违法?

3. 一旦被调查,家属和当事人应该怎么做?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 认真对待每一次讯问,不随意供述
  • 注意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例如正常审批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
  • 不要试图串供、销毁证据或与相关人员“对口供” ,这会让案件性质急剧恶化。

4.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往能在量刑上获得显著从轻。但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有充分认知,需要律师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判断。

五、普法结语

黄某某案是本人体会极其深刻的一个案例。他犯贪污罪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前罪数额并不算巨大,真正的“重头戏”是徇私枉法罪。为什么一个副局长要冒如此大的风险,为一个“线人”压住犯罪事实?表面上是乡情、是利用关系,但实际上折射出的是执法链条中“人治思维”对法治底线的侵蚀。

审查起诉环节的违规不起诉,从来不是一个人的“权力任性”,往往是“上下配合、同侪默许、程序空转”的系统性失守。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面临刑事调查,无论是作为办案人被追诉,还是作为嫌疑人担心被违规处理,都应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每个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守住这道防线,需要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也需要律师的专业守护。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问答

1. 问: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多少年? 答: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刑期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

2. 问: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包庇嫌疑人,和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同罪吗? 答:同属徇私枉法罪,只是行为阶段不同。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就构成徇私枉法罪,不限于某一特定阶段。

3. 问:在黄某某案中,法院为什么认为黄某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法院认定黄某某案中吕某某涉及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黄某某作为办案负责人,不但不安排侦查,还在会议中提议“不立案、不拘留、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造成吕某某免受追诉的实际后果,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4. 问:作为办案人员,什么情况下“不立案”是合法的? 答:只有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不立案。因个人私情、私利或案外因素而故意不立案的,涉嫌徇私枉法。

5. 问:办案人不立案但也没有收钱,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构成。“徇私”不仅指收受贿赂,还包括出于亲情、友情、乡情、上下级关系、避免麻烦等私情而枉法办案。

6. 问:我在上海静安区一家公司做内审,发现公司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报给公安机关后迟迟没有立案,是不是他们也在包庇? 答:无法仅凭“未立案”判断是否包庇。但您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获取回执,并关注公安机关是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其理由。如果认为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7. 问: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答: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且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犯罪人。

8. 问:黄某某案中为什么还涉及贪污罪? 答:黄某某在负责打私工作期间,虚开发票、虚构特情费套取公款,以加班费、补助费名义私分,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认定贪污数额为53600元。

9. 问:受贿后又徇私枉法的,咋处理? 答: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两个罪名,依法数罪并罚。但如果受贿受贿行为本身构成受贿罪,同时又在非法定情节下酌情从一重罪处罚,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10. 问:辩护律师在徇私枉法罪中可以做什么工作? 答:可以从“明知有罪”“故意包庇”“徇私动机”等关键构成要件入手,通过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调取客观证据,寻找证据链中的断裂点,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11. 问:怎样判断一个案件有没有被“人为压案”? 答:可以从几个细节观察:是否对客观存在的线索不开展调查,是否拖延数月不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存在在案材料移交给其他部门后“石沉大海”,以及是否有知情人员被暗示不配合等。

12. 问:徇私枉法罪可以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吗? 答: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徇私枉法罪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13. 问:在上海虹口区,如果家属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指控徇私枉法,家属应该怎么办? 答:建议家属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了解羁押地点和涉嫌罪名,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注意,不要试图联系相关证人、被害人或者同案人员,避免被认定为干扰作证。

14. 问:有“线人”身份就能不追究犯罪吗? 答:不能。线人身份只是协助破案的情节,是否可以减免处罚要经过法定程序处理。私自承诺不追究,属于越权行为,办案人可能需要承担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15. 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检察院违规不起诉,被害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6. 问:徇私枉法罪有追诉时效吗? 答:有。但要注意,如果包庇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追诉,被害人的损失和逃避追诉的状态属于持续性的,追诉时效期间的计算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17. 问:黄某某案中,为什么“线人”吕某某没有和潘某某等人一起被公诉? 答:因为黄某某在前期调查中明确指示不查吕某某,在案件移交时又不移送吕某某的有罪材料,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将吕某某列为同案嫌疑人。直到吕某某2014年再犯案被抓,才被追加起诉。

18. 问:办案人员主观上认为嫌疑人“没有罪”,但实际上有罪,构成徇私枉法吗? 答: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要求“明知是有罪的人”,如果办案人因过失或者认识错误而认为无罪,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该罪,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等其他问题。

19. 问: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包括哪些情形? 答:包括贪图钱财、讨好上级、照顾亲友关系、维持个人情面、怕报复、怕影响考核等各类私情私利。黄某某案中法院认定的“徇私”动机,就是他基于同乡关系并利用“线人”身份所作的包庇行为。

20. 问: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违规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嫌疑人还能再被追诉吗? 答: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仍可重新追诉。但如果是“存疑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公诉。

21. 问:律师如何证明办案人员“没有包庇故意”? 答:可以从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上报案件线索、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提出过补充侦查意见等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论证。如果整个办案流程在程序上完备、材料上完整、决策上有记录,则很难认定存在故意包庇。

22. 问:上海青浦区的一个基层办案人员收了当事人好处费,答应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来当事人又犯罪被抓,办案人员会不会被牵连出来? 答:完全有可能。后一次犯罪被抓后,司法机关会追溯其前科,发现在案记录中缺失该次犯罪记录,必然倒查原因。办案人员收受好处费并违规不移送案件,除涉嫌徇私枉法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两罪数罪并罚。

23. 问:徇私枉法罪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通常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可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黄某某案就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24. 问:办案人只是开会时没有反对对某人不处理,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现场明知他人提出违法处理方案且自己有权反对却不表态、不阻止,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结合其是否有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存在共同故意等具体情况分析。列席会议但未参与决策的人,一般不构成犯罪。

25. 问:如何举报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答:可以书面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具体线索和初步证据,包括案号、经办人、时间节点、涉及人员、相关材料等。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26. 问:徇私枉法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指包庇多名嫌疑人、包庇重罪嫌疑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被害人自杀或严重后果等。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直接关系到法定刑幅度的选择。

27. 问:取保候审适用于徇私枉法罪的嫌疑人吗? 答:可以申请。但职务犯罪案件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审查较严,需结合涉案情节、金额、退赃情况、是否有前科等因素综合判断。

28.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徇私枉法案件吗? 答:适用。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同样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调查的,通常可以从宽处理。

29. 问:办案人受到强迫或压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受到暴力、威胁等无法抗拒的压力,且没有徇私动机,可能因缺乏故意而不构成此罪。但一般性的领导施压、组织协调压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拒原因。

30. 问:上海普陀区居民如果怀疑某案件被违规不起诉,可以怎么投诉? 答:可以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或纪委监委举报,同时注意保存好报案回执、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建议先通过专业律师评估案件的证据和程序问题,避免举报方向失准。

31. 问:黄某某案中贪污罪部分为何没有认定截留线人费269800元? 答:因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某只给了线人陈某某10万元。陈某某在369800元的收条上签名,其关于实际只收到10万元的说法缺乏客观证据支持,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认定。

32. 问:徇私枉法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何不同? 答: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且需要利用其职务便利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二者在主体、行为和目的上均有明显区别。

33. 问:办案人对犯罪嫌疑人“放水”时,并没有实际获得好处,会不会只算违纪不算犯罪? 答:要看其“放水”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后果,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只要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即使没有谋取利益,也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34. 问:在徇私枉法案件中,嫌疑人是否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答:有权。如果侦查机关在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收集证据的程序严重违法,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排除相关证据。

35. 问:对已经作出裁决的徇私枉法案件,是否可以申诉? 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6. 问:上海崇明区案子的刑事辩护律师费一般多少? 答:律师费因案件复杂程度、涉案人数、工作量、律师资历等差异较大。徇私枉法罪这类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证据链和程序问题,费用相对较高,建议与具体律所协商。

37. 问:公安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与嫌疑人私下接触,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私下接触本身不等于犯罪,关键看接触过程中是否存在包庇、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等具体行为。如果存在这些行为并导致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38. 问:被害人能否在徇私枉法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徇私枉法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司法公正,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与包庇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尝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但实践中比较少见。

39. 问:黄某某案中,线人吕某某的证言为何被采信? 答:吕某某虽是同案人或利害关系人,但其关于向黄某某坦白过犯罪事实的证言,与专业队其他成员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予以采信。

40. 问:单位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对某案件不处理,办案人员该怎么办? 答: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记录,或者按照程序向上级机关反映。如果盲目服从领导的违法指令并实施包庇行为,自己也要承担刑法责任。服从上级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41. 问:在上海地区,如果被监察委留置调查徇私枉法问题,家属能见到人吗? 答:留置期间除办案人员外,家属不能会见,但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律咨询。律师无法会见被留置人员期间,可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阅卷和会见。

42. 问:一个人同时涉嫌贪污罪和徇私枉法罪,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答:应当数罪并罚。黄某某案就是典型的贪污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43. 问:办案人员是否需要对“未发现犯罪线索”承担刑事责任? 答:如果“未发现”是出于过失或客观上材料不充分,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如果相关线索非常明显且办案人员故意装聋作哑,甚至拒绝接收报案材料,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包庇。

44. 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被害人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后仍维持原决定,下一步怎么办? 答: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需要注意的是,自诉与公诉在法律程序上有较大差异。

45. 问:办案人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不追诉某嫌疑人,是否属于“徇私”? 答:这类动机通常被归入“徇私”范畴。为了个人业绩、单位排名或领导评价而故意违法不追诉,本质上仍然是为了谋取私利或私情。

46. 问:在黄某某案中专业队队员会不会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从判决书材料看,专业队队员张某某等人虽然知晓黄某某包庇吕某某的行为并配合执行,但他们是在领导安排下行事,没有被列为共犯追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配合执行的人都免责,还要看其在包庇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故意。

47. 问:家属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答: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律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越早介入越有利,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情、固定证据。

48. 问:司法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了一个“本不该处理”的案件,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答: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要求主观明知。如果办案人员因受到欺骗、不了解完整案情而作出了不正确的决定,属于认识错误或过失,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但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49. 问:上海浦东新区某公司举报前员工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举报人认为检察院“官官相护”,怎么办? 答:可以先获取不起诉决定书,了解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进而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50. 问:办理徇私枉法罪案件,最常见的有哪些证据种类? 答:包括原始案卷材料、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询问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通话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特别是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办案人员的客观行为,往往成为定案核心证据。

本文案例内容来源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教育,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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