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行政审批领域高发情形
闫金超律师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案件索引:一个国土所长的权力失控之路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揭示了一起典型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受贿并伴随多种暴力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康某泽,1976年出生,案发前任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台鱼所所长。2015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其负责辖区土地监管巡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法院查明,康某泽在任职期间:
- 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辖区范围内出现张某1等14家非法石料加工点非法生产;其中张某1违法占用耕地25.17亩,造成6.76亩耕地无法耕种,复垦费用高达56.43万元。
- 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钱款共计22.05万元,其中包括向违法占地建房户收取3.5万元、向6家违建石子厂收取6.95万元、收受施工企业临时违建负责人1万元、向张某1索贿10.6万元。
- 其他暴力犯罪: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
最终,康某泽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堪称行政审批与执法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教科书式”案例——执法者不仅不作为,反而利用执法权换取个人经济利益,对违法状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以下是基于本案及类案经验的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景梳理。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造:行政审批人员必须掌握的三个核心要点
1. 主体身份:谁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即使是临时工、合同制员工,只要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案中,康某泽系自筹自支工人身份,但因担任国土所所长,负有土地监管职责,仍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不仅仅是“乱作为”
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
| 类型 | 具体表现 | 本案印证 | |------|----------|----------| | 逾越职权 | 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 | 违规使用制式手铐拘禁他人、砸毁执法对象财物 | | 玩弄职权 |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随心所欲地进行处理 | 收受违建户钱款后不再执法 | | 故意不履行职权 | 明知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放弃职守 | 对张某1等14家非法石料加工点放任不管 |
3. 结果要件: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本案中:
- 张某1违法占用耕地25.17亩,其中6.76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耕种
- 土地复垦工程费用高达56.43万元
- 这些均构成“重大损失”的有力证据
三、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高发场景汇总
根据大量实务案例总结,滥用职权罪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领域主要有以下十二大类高发场景:
场景一:土地违法查处中的“收钱放行”
办案人员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后,非但不依法查处,反而收受当事人财物,随后采取“来了看一下、下个通知就结束”的方式,对违法状态不予纠正。关键细节:是否多次巡查发现、是否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是否有后续跟进。
场景二:矿山资源监管中的“通风报信”
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非法砂石料加工行为,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提前通报执法检查时间,帮助其躲避查处。关键细节: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执法台账缺失。
场景三:违建治理中的“以罚代管”
对违法建筑作出罚款处罚后,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放任违建“合法化”存续。关键细节: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是否跟进催告、是否移送法院执行。
场景四:项目审批中的“违规许可”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用地批准等事项中,明知申请材料虚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仍违法发放许可文件,导致后续重大损失。
场景五:征地拆迁中的“暴力助推”
在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项目中,基层干部或受委托人员采取断水断电、堵路、砸玻璃、强拆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字。关键细节:本案中康某泽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安某赐、赵某佳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即属此类。
场景六:环保监管中的“视而不见”
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巡查中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取缔,甚至帮助企业规避环保检查。
场景七:临时建筑审批中的“网开一面”
对施工企业搭建的临时工棚、项目部等违法建筑,收取好处费后不查处、不处罚。本案中收受河北天辰建筑有限公司和河北建设集团各0.5万元即属此类。
场景八:宅基地审批中的“人情批条”
对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违规出具同意意见或帮助其通过审批,导致耕地被占用、邻里纠纷激化。
场景九: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走过场”
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验收时弄虚作假,出具合格的检查结论,最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场景十:砂石料治理中的“选择性执法”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有关系”的石子厂提前通知,拆除设备时“拆轻一点”,不损坏贵重设备,使其停产后很快恢复生产。关键细节:本案中王某2证言明确提到,对于康某泽打过招呼的石子厂,联合拆除时会“轻些”。
场景十一:行政处罚执行中的“拖延战术”
对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故意拖延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收到罚款后不继续跟进改正情况,导致违法行为持续。
场景十二:数据统计与上报中的“隐瞒不报”
对辖区内违法情况不按规定向上级书面报告,仅口头汇报,或者隐瞒真实数据,导致上级无法掌握真实情况、未能及时干预。
四、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1. 康某泽为何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康某泽辩称其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罪”,但法院未采纳。关键区别在于:
- 主观理性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在滥用职权而为之;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
- 本案证据:康某泽收受张某1财物后,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放纵,属于“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非疏忽大意。
2. 受贿与滥用职权的罪数关系
本案中,康某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常见的处理规则是:
- 收受贿赂后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两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如果收受贿赂后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就是为他人谋利的内容,两者存在牵连关系,但司法实践仍倾向数罪并罚。
3. 自首认定的时间节点
康某泽在被留置过程中逃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职务犯罪问题,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即使其在庭审中曾翻供,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又表示认罪,仍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则对类似案件被告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刑事辩护的五个切入角度
如果当事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调查或起诉,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有效辩护:
1. 主体身份之辩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具有案涉事项的审批权、执法权。关键审查文件: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执法协议等。
2. 职权范围之辩
明晰当事人是否对案涉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或职责。本案中,康某泽所处国土所的职责包括巡查、制止、报告、协助查处,对砂石料加工点的管理权限存在与砂石料治理所交叉重叠的问题。审查处罚决定书、巡查记录等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已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必要行为。
3. 损失认定之辩
质疑“重大损失”的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土地破坏程度鉴定是否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复垦费用测算是否合理、损失因果关系是否因其他因素介入而中断。
4. 主观故意之辩
收集证明当事人没有“明知”的证据:例如是否曾被骗取、是否因上级指令或集体决策而为之、是否存在认知偏差等。注意区分“不作为”的原因——是故意放纵还是工作能力不足、人手不够等客观条件限制。
5. 量刑情节之辩
- 自首:是否主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查证属实、是否提供重要线索
- 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量刑
- 退赃退赔:是否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修复损害后果(如复垦耕地)
六、结语:行政审批的"权力清单"亦是"责任清单"
康某泽案再次敲响警钟:行政审批与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手中握有的每一项审批权、处罚权、巡查权,背后都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不作为"与"乱作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权责对等绝不只是口号。
对于可能涉案的公职人员,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把握监察委调查阶段的应对策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要点以及审判阶段的辩护方案。对于已经案发的人员,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是三张重要的"从宽牌"。
附:滥用职权罪常见咨询问答(精选40组)
1. 问:郑州市某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因发现违建未处理被移送检察院,会被判多久? 答:需要综合损失金额、是否有受贿情节、是否自首退赃等判断,一般在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 问:洛阳某乡镇国土所人员收了违建户的钱后不再执法,构成什么罪? 答:通常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收钱数额和造成的损失金额是量刑关键。
3.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均应立案追诉。
4. 问:开封市某县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国土所只下了停工通知,村民继续建,所里人构成犯罪吗? 答:需审查是否给当事人留出了合理的处置时间,以及是否有收受贿赂或其他故意不履职情节,不必然构成犯罪。
5. 问:康某泽案中耕地破坏鉴定是怎么做的? 答:由专业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取样,出具专家鉴定报告,认定破坏面积和程度,再测算复垦工程费用,构成定罪证据。
6. 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不同? 答: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而故意违反职权;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
7. 问:新乡市某人向国土所人员送钱后违建未被拆除,送钱的人是否构成行贿罪? 答: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属于主动行贿,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可能构成行贿罪。
8. 问:国土所长收受石子厂老板微信转账,之后在执法中“放水”,如何定性? 答:受贿罪加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9. 问:为什么法院认定康某泽构成的是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答:因他在收受财物后故意放纵违法占地,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不是疏忽或过失。
10. 问: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必须数罪并罚吗? 答:原则上数罪并罚。即使受贿与渎职行为具有关联性,因罪名独立、罪质不同,实践中大都并罚。
11. 问:郑州市纪委监委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吗? 答:可以。监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权调查,并可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2. 问:被监委留置期间,家属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不能。留置期间无取保候审概念,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3. 问:检察院对滥用职权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
14. 问:洛阳某区城管收取商户费用后放任其占道经营,构成何罪? 答:若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并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罪;若放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15. 问: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答: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主,包括国家财产损失、复垦修复费用、赔偿金等,须有鉴定评估报告佐证。
16. 问:安阳某县土地执法人员巡查时故意绕开违法石子厂,后被追责,如何辩护? 答:可围绕其是否具有该区域监管职责、是否明知违法事实、损失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展开。
17. 问:康某泽案违法所得22.05万元被没收,家属代缴会影响量刑吗? 答:家属代为退赃退赔,是悔罪态度的积极体现,法院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考虑。
18.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答:可以,但实践把握较严。若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无再犯危险,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19. 问:河南某国土所临时工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 答:临时工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际履行公务,同样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主体。
20. 问:郑州市中原区某拆迁项目强制拆除民房,负责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若无合法依据强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1. 问:监委调查阶段家属可以聘请律师吗? 答:可以聘请,但律师不能介入监委调查阶段的讯问,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才能会见和阅卷。
22. 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后,家人如何了解案件进展? 答:尽快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会见嫌疑人、查阅案卷、与办案单位沟通,并可向家属通报程序进展。
23. 问:在平顶山,企业未批先建被国土所发现,企业主给所长送钱后顺利建成,企业主如何定性? 答:可能构成行贿罪,若谋取的利益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4. 问:滥用职权案件中“重大损失”包括哪些情形? 答:包括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本案中的耕地破坏、无法恢复等。
25. 问:喀什不属于河南,能换个地区吗? 答:可以。例如,商丘市某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立案,家属应重点关注监委调查阶段的行为性质辩解和证据固定。
26. 问: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做才能争取不起诉? 答: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并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针对证据不足或损失未达标准提出不起诉建议。
27. 问:康某泽案中,其主动投案后翻供,为何还认定自首? 答: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又表示认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影响自首成立;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也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28. 问:郑州某区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被监委立案,工资会停发吗? 答:被留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工资待遇一般会暂停发放;若最终被处分或判刑,则按规定执行。
29. 问:放任违法占地不查处,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责? 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影响恶劣,达到司法解释明确标准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30. 问:南阳某国土所人员巡查时发现违法采砂只是口头劝告,未制止,被刑事立案后如何应对? 答:可主张无故意、损失结果与履职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损失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同时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31. 问:给干部送钱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若系被索贿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不构成行贿罪;但若系主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数额标准则构成行贿罪。
32. 问:信阳某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土地所人员收受两万元后被判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何启示? 答:说明收钱后不再执法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渎职”,两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常态,切勿心存侥幸。
33. 问: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检察院公诉吗? 答:是的。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34. 问:滥用职权罪被逮捕后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若犯罪情节较轻、已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可以申请,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决定。
35. 问:康某泽案中其受贿所得被没收,若其家属帮助缴纳罚金20万元,有从轻效果吗? 答:罚金是刑罚执行内容,按时缴纳体现悔罪态度,但量刑阶段主要是看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表现,缴纳罚金本身不直接导致减刑。
36. 问:土地使用审批哪个环节最容易引发滥用职权罪? 答:一是发现违法占地后不立案、不移送、不拆除环节;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放任不执行环节;三是宅基地和临时用地审批环节。
37. 问:周口某煤炭监管人员收钱后对非法采矿放任不管,造成安全事故,涉及何罪? 答:涉及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若因疏忽未发现而没管,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看主观方面证据。
38. 问:滥用职权罪判决后违法所得如何执行追缴? 答: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执行机关依法追缴;拒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39. 问:在驻马店,基层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对违法建房“只罚不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若无受贿情节,且已作出处罚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执行条件不具备而未拆除的,一般不属于滥用职权;但若有受贿或故意不申请执行的,则可能被追责。
40. 问:涉嫌滥用职权罪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了解被调查的具体事由和涉案环节,协助当事人正确应对监委调查问话,不要盲目对抗或作虚假陈述,避免错过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机会。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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