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4

哈尔滨玩忽职守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之环保执法解析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在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放任污染”而触犯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并不鲜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环保执法领域成为该罪名的“高发区”,源于监管链条中任何一环的“松动”——从发现线索到现场检查、从责令整改到移送司法,每一步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责的节点。

本文将结合典型判例,系统梳理环保执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全部案发场景,深度拆解办案机关认定“放任污染”的证据逻辑与法律边界,为相关人员提供风险防范与辩护思路。

一、环保执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法律框架

1. 犯罪主体范围:哪些人可能成为被追诉对象?

根据《刑法》第397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开发区管委会环保负责人),均属于本罪的主体范畴。

2. 入罪门槛:什么程度的“放任”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可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环保领域的“经济损失”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渔业资源损失、农作物绝收损失等多维度法益损害。

3. 关键行为模式:不作为与间接故意

环保执法玩忽职守案件多以不作为形式呈现——即发现或应当发现污染问题后,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司法实践中,“放任污染”的认定更侧重于审查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清单中载明的具体义务,而非简单地判断其主观心态。

二、玩忽职守罪案发场景全景扫描

场景一:环评审批环节的审查失职

【案例】 某环保局审批科科长刘某,在审查某化工项目环评报告时,未核实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率出具同意意见。项目投产后排污导致下游村庄饮用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法院认定刘某在环评文件审查中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现场踏勘,仅进行书面审查,构成玩忽职守罪。

痛点细节关键词:环评文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界限、水源保护区的禁入清单、专家评审意见的采信义务。

场景二:接到群众举报后的置之不理

【案例】 某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王某,在一年内先后收到17次群众举报,反映某电镀作坊夜间偷排含铬废水。王某仅进行电话登记,从未开展实地核查,也未向局领导汇报。后该作坊污染周边农田150亩,经检测土壤中六价铬超标32倍,造成农业损失80余万元。

  • 法定处理期限未启动调查程序
  • 举报台账仅登记初查而始终处于“在办”状态的异常轨迹
  • 未实施暗访夜间巡查等针对性检查措施
  • 未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形成执法联动

场景三:巡查检查中发现污染苗头未深挖

【案例】 某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赵某,带队巡查时发现某造纸厂废水排放口颜色异常,但仅现场口头要求“注意达标排放”后便撤离。三个月后该厂私设暗管偷排事件被媒体曝光,造成下游养殖户鱼类大量死亡,赔偿金额达200万元。

风险点分析:执法人员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判断能力不足选择性执法,未能把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即应立案”**的程序要求。这一场景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区分“巡查偶遇排放异常”与“明知违法而放任”的界限。

场景四:责令整改后的“一改了之”

【案例】 某镇环保办主任孙某,对辖区石材加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组织复查验收。企业仅在检查期间临时开启污水处理设施,此后长期停运。孙某在整改复查台账中虚假标注“已整改到位”,致该企业向河道直排石材废渣,造成河道淤塞、水质劣化,治理费用近300万元。

核心追责逻辑:下达决定书后的跟踪复查义务移送强制执行义务没有落实,书面整改材料与实际不符,虚假销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援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规定,明确执法人员负有后督察职责

场景五:对污染源监控数据异常不核查

【案例】 某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主任邱某,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该中心连续4个月发现某焦化企业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报警,但邱某以“设备故障”为由未进行现场核查,也未报告上级部门。该企业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持续达150天,周边居民呼吸道疾病就诊率明显上升,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证据审查要点:监控平台报警记录完整性、数据异常处置流程规范文件**、执法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提出疑义审查。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常调取的是经办人的操作日志、报警处理记录单、值班表

场景六:未按规定开展“双随机”抽查

【案例】 某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陈某,未按规定对辖区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而是长期固定抽查一家无害化处理厂。该区某化工园区内3家企业趁监管盲区长期偷排高浓度废液,导致下游水源地水质超标,自来水厂被迫停水,应急处置费用180万元以上。

关键控罪逻辑:随机抽查制度是法定工作职责而非可自由裁量的工作安排。未执行抽查任务,导致执法覆盖面出现结构性“真空”,构成了“不履行职责”的典型样态。

场景七: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不力

【案例】 某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周某,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催缴与执行监督。该局对某印染企业罚款50万元后,企业一直未缴纳。周某既未催缴、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亦未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该企业因违法成本过低继续偷排,最终造成区域性水污染。

辩护焦点:行政处罚执行中的期限规定(如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应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被忽视?存在**“罚而不管”**情形的,即构成监管链条断裂。

场景八:对上级督办、交办、转办事项敷衍应付

【案例】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向某县交办某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线索,要求该县生态环境局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该局副局长李某仅提交了《整改完成报告》,未深入现场核实,实际尾矿库渗滤液仍在直排。督察组“回头看”时发现该问题,造成恶劣政治影响。

  • 信访事项督察交办件报告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
  • “纸面整改”往往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从重处罚
  • “回头看”发现问题的责任倒查机制

场景九: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以罚代刑”

【案例】 某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许某,在查处某电镀企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时,经检测废水总铬浓度超过排放标准5倍,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追诉标准为3倍以上)。许某仅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要求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此类“以罚代刑”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对刑事司法的侵蚀,直接放纵了污染者,属于玩忽职守的重要案发场景。

场景十: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失职

【案例】 某县境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侧翻泄漏事故后,县环保局副局长何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何某未及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止取水,也未对污染团进行实时监测,导致污染扩散至下游城市取水口,造成供水中断36小时。法院认为何某负有的预警义务信息报送义务协调联动义务均未履行。

重点考量

  • 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清单
  • 响应时效证据(值班记录、通话记录、奔赴现场时间)
  • 是否启动应急监测、是否及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

场景十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失责

【案例】 某市供水集团反映其取水口上游存在多处违规排污口,市水务局与生态环境局均确认该问题,但长期相互推诿。期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和餐饮项目持续排污,直至发生水源污染事件。该区生态环境分局原副局长黄某因未主动履行水源地巡查和保护职责,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

场景特征:多部门职责交叉区域的“责任真空”,是导致玩忽职守认定的高风险区。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职责分工争议不能成为不履职的挡箭牌。

场景十二: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审核环节失察

【案例】 某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罗某,对下属技术人员提交的监测报告审核把关不严。技术人员在监测某企业废水时,多次将超标数据篡改为达标数据,罗某在审核环节未调取原始谱图、未进行平行样比对,签字放行。后因数据造假事件被环保部通报,造成恶劣影响。

刑事追责重点:监测数据报告签字人负有真实性审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原始记录、仪器日志、采样单与报告数据的矛盾点,是认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直接证据。

场景十三:对沿江沿河非法码头、堆场、砂石厂污染监管缺位

【案例】 某镇长兼任镇环保办主任的郑某,对该镇长江岸线范围内多家无手续砂石堆场长期违法经营行为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砂石堆场废水直排长江,造成岸线生态破坏。郑某辩称“整治工作由县水务局牵头”,但法院查明其作为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负有属地巡查、制止、报告的义务。

场景十四: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过程中的行政失职

【案例】 某市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负责人孙某,在审核某食品加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时,未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发现该企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而谎报为“已建成”。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直接投产,生产废水经雨水管直排外环境,造成周边沟渠黑臭。

注意义务细节:书面审核之外,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新建项目申请许可证,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审核,同样不能仅凭企业自证而忽略异常数据的排查。

三、环保执法玩忽职守案件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要点

1. 客观方面:如何锁定“严重不负责任”?

办案机关一般通过以下证据链锁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 | 职责规范类证据 | “三定”方案、岗位职责说明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 | 履职记录类证据 | 巡查记录、执法日志、检查记录、举报登记台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监管数据类证据 | 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记录、平台报警记录、视频监控资料、卫星遥感图片 | | 后果损害类证据 | 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应急处置费用票据、生态修复方案及造价文件 | | 关联关系证据 | 企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履职时间节点对照篇 |

2. 因果关系:不作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逻辑关联

辩护空间:实践中,逐级审批、集体讨论、上级指令等复杂决策过程常常让责任认定变得模糊。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介入因素包括第三方故意排污行为、受害方自身过错、不可抗力以及多因一果情形,这些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辩护方向——重点论证“即使履职也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假设因果关系

3. 主观方面: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与一般工作失误的区别: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技术手段不足、人员编制紧缺)导致的履职不充分,一般不构成犯罪。
  •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玩忽职守是“当为不为”,滥用职权是“滥为乱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形态,但司法实践中,环保执法人员“虚假销号”“编造复查记录”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存在争议空间。
  • 与污染环境罪共犯的区别: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包庇纵容等主观故意。若存在受贿行为,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4. 类案裁判规则:量刑影响因素

  • 自首与坦白: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配合调查的,从宽幅度较大。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事发后积极促成企业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的,对从轻量刑有实质影响。
  • 责任划分:集体决策中持反对意见者、分管与主管领导的责任差异、直接经办人与审批人的主从关系。
  • 羁押必要性:认罪认罚前提下,积极退赔、修复生态的,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客观存在。

四、给环保执法人员的风险防控建议

  • 留痕意识:所有现场检查、电话沟通、问题报告、指令下达,均应有书面或音视频记录。执法日志是自证清白的核心证据。
  • 报告义务优先:遇到超出职权范围或能力范围的污染问题,可以不上手解决,但不能不报告。书面报告是履职的关键节点。
  • 复查闭环:下达任何责令整改文书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复查。注意留存企业整改情况的图文证据。
  • 移送意识: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照“两法衔接”机制依法移送,杜绝以罚代刑。
  • 拒绝“人情执法” :不接受企业请托说情、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馈赠,防止因“关系”而弱化执法力度。

五、结语:以法之名,守卫生态

环保执法领域的玩忽职守罪,表面上是“官帽风险”问题,本质上是用刑事司法手段倒逼监管责任的落实。当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的背景下,失职必问责、问责必从严已然成为趋势。对于每一位环保执法人员而言,这份风险清单不是“紧箍咒”,而是责任边界的清晰指引——守护碧水蓝天,既是权力,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倘若你正面临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调查或指控,建议第一时间与专业辩护律师沟通。读职犯罪案件具有专业门槛高、取证周期长、政策敏感度强的特点,越早介入,越能在调查阶段维护合法权益。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玩忽职守罪(环保执法)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哈尔滨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有企业偷排被查出来了,我会不会因为“工作不到位”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需要具体看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如果已经按照法定职责完成了巡查、发现、报告、查处等程序动作,即使未能完全阻止污染结果,一般属于工作瑕疵而非玩忽职守罪。建议尽快梳理您的执法记录和台账,确认每个法定环节都有书面留痕。

问:牡丹江市某县环保局的人因为“未发现企业偷排”被检察院立案了,连云港那边也有类似案例吗? 答:您问的连云港是江苏省的地级市,和黑龙江属于不同司法辖区。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全国统一。关键在于“应当发现”且“能够发现”却未发现。如果受制于人员不足、设备落后等客观条件,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常不构成犯罪。

问:齐齐哈尔某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辖区企业“双随机”抽查没有做到全覆盖,算不算玩忽职守? 答:双随机抽查制度确实属于法定职责,但不要求对所有企业全覆盖,而是要求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比例执行。核心要看是否有选择性执法、故意回避高风险企业等异常行为。若仅仅是执行比例未达标,一般属于行政失职,情节严重造成特定后果的才可能入刑。

问:大庆市某化工园区发生污染事件,园区管委会的环保负责人不是公务员,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答:可以。根据立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园区管委会环保负责人属于此类主体。

问:佳木斯某县环保局副局长对企业的整改情况没有复查,结果企业弄虚作假导致污染,这个责任怎么认定? 答:下达责令改正决定后的复查义务属于法定职责。如果没有复查就销号或放任不管,一旦造成重大损失,可能被认定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但您需要关注——若企业采取了欺骗手段、伪造整改现场,且当时仅靠一般审查无法识破,可以主张因果关系中断作为辩护。

问:鸡西某区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后登记了但迟迟没有去现场,后来被媒体曝光,这算“玩忽职守”吗? 答:收到举报后的现场核查是有法定期限的。登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展核查,通常被认定为不履行职责。如果该污染行为最终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重大经济损失,入罪可能性较大。建议留存举报台账、工作安排记录,证明你已安排了核查计划但受客观因素延误。

问:双鸭山某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但环保局监控人员认为是设备故障就没去查,出事后被追责,这种情况怎么辩护? 答:这是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对方可能主张你已尽到“合理分析判断”义务——例如设备确实有频繁故障历史、运维单位出具了故障说明等。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你对数据异常的判断符合一般专业人员水平,而不是“应当预见到真实排污而未预见”。

问:伊春某环保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排放口颜色不对,但没有当场取样,后来出事被查。这种“未取样”是否足以认定玩忽职守? 答:不足以单独认定。取样检测只是执法手段之一,除非规范明确要求“发现异常必须当即取样”,否则不能以未取样直接定罪。关键在于你当时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如要求企业说明、拍照记录、向上级汇报等。如果仅仅是“口头说一句”就离开,且没有记录,风险较高。

问:七台河某区环保局对区内一家化工厂处罚后,企业一直不缴纳罚款也没整改,经办人被以玩忽职守罪调查,最坏结果是什么? 答:如果经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均已履行,仅因法院执行不到位或企业转移资产导致罚款无法追缴,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未启动任何执行督促程序,造成损失重大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议尽快补充催缴文书和法院申请材料。

问:鹤岗某镇负责环保的干部只有高中学历,觉得自己能力不足所以很多事没管,这能减轻责任吗? 答:学历和能力不足不是免责事由。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有基本要求,若因自身不学习、不培训导致不知道自身职责,属于“应当知道而放任”。但如果你确实提出过培训需求、经费申请等被上级拒绝,可以作为履职受阻的情节提交司法机关参考。

问:黑河某县环保局长安排副手去检查,结果副手走形式没查出问题,局长需要负责吗? 答:如果局长明确交代了检查内容和标准,而副手执行走样,一般由直接责任人(副手)承担主要责任,局长承担领导责任,除非存在指示、纵容、知情不报等情节。若局长对检查要求含糊其辞、放任不管、交办后不追踪,则可能被认定为“概括性放任”——这在办案实践中常见。

问:绥化某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过企业几条烟,但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现在企业出事了,会不会因此被加重处罚或定受贿罪? 答:收受财物即使金额较小,也会严重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彻私舞弊”情节,直接影响认罪态度评价和量刑。若累计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则可能数罪并罚。建议实事求是向组织说清情况,积极退缴,争取从宽处理。

问:大兴安岭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分管领导指示没有对某企业进行关停,现在领导也被查了,执行人员有责任吗? 答:这涉及“上级命令行为”的效力判断。如果该指令明显违法,执行人员仍然执行的,不能完全免责。但考虑到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关系,法院通常会对执行人员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关键在于判断该指令是否“明显违法”——若是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安排,执行人员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哈尔滨市呼兰区某镇环保网格员发现污染问题后向镇里汇报了,但镇里没处理,网格员会被追责吗? 答:网格员如果已履行报告义务,且报告内容具体明确、有书面记录,就完成了自身职责。后续处理责任在接收报告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但要注意,如果网格员汇报的是口头汇报、没有留痕,在事后倒查时可能说不清楚,建议所有上报均通过工作平台或书面形式。

问:哈尔滨市阿城区某企业排污导致鱼塘大面积死亡,环保局工作人员被调查,养殖户索赔的钱算进“重大损失”吗? 答:会。对公民个人财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属于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范畴,包括鱼苗成本、预期收益损失、清塘消毒费用等。辩护中可以关注评估机构是否采用了合理方法、是否扣除养殖户自身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调查某企业时,企业暴力抗法,工作人员被迫撤离,之后企业继续排污,这能免除责任吗? 答:不能当然免除,但可以显著减轻。正当履职遇到暴力抗法时,应立即报警、向上级汇报并请求联合执法。如果撤离后未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如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被认定未穷尽法定手段。建议务必保存好报警记录和汇报材料。

问:哈尔滨市尚志市某环保执法人员因为父亲生病多次请假,期间正好辖区发生污染事故,未参与处理的他被追责吗? 答:如果请假经过批准、工作已按规定移交他人,且你在休假期间不承担具体监管职责,一般不应追究责任。但如果你离开前未办理工作交接或未报告紧急联系方式,可能被认定存在疏忽。建议在请假时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并明确工作代管人。

问:哈尔滨市五常市某乡镇负责环保的干部因村里养殖户直排粪便污染河水被查,他觉得自己管不了那么多散户,有什么辩点? 答:可以围绕“行政资源有限性”展开辩护——即面对大量分散污染源,执法人员采取了分批次治理方案,并非对特定污染者放任不管。重点展示年度工作计划、巡查路线安排、已处理的其他案件数量,证明你在总体上履行了职责,而非故意放水。

问:哈尔滨市宾县某企业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县环保局检查人员因为之前检查时没发现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他该如何应对? 答:需要调取当时的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等。如果企业通过伪造数据、隐瞒工艺等方式欺骗检查人员,且虚假手段达到一般执法人员难以识别的程度,可以主张“不能预见”。同时建议做一次专家论证,对检查行为的规范符合性进行评估。

问:哈尔滨市依兰县某环保执法人员对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到期后企业未完成治理,执法人员仅催了一次就没下文了,这种情节严重吗? 答:限期治理期满后,负有跟进督办职责。仅催告一次尚不足以充分体现履行了职责,若后续无强制措施、无上报上级、无移送法院,在治理无果且造成污染后果时,面临追责风险较高。建议立即补充后续程序行为,并保存所有催告与报告记录,向组织如实说明履职经过。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