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法规/2026-09-04

济南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王德生

王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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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权利救济渠道,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然而,司法审查并非无所不包,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可诉性边界。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崔某某(一审原告)向被上诉人某省农业农村厅邮寄《申请函》,请求该厅在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事中”履行行政职能。某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将其转至下级农业部门处理。崔某某认为该厅未直接履行法定职责,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厅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指出一审法律适用不当。

争议焦点:崔某某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而言,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是否可诉?

二、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崔某某的申请实质是要求某省农业厅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判决书原文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监督行为,系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法院指出某省农业厅不具有直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引用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某省农业厅也不具有直接向上诉人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的法定职责。”

若将申请视为信访事项,法院同样引用司法解释排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规定,某省农业厅对崔某某的申请作出的信访事项转办处理,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一审以判决方式驳回诉讼请求系法律适用不当,但结果未损害实体权益,故仅予以指出。

三、实务方法:三步判断你的申请是否可诉

结合本案,我们归纳出三个步骤,帮助当事人及律师在提起行政诉讼前进行判断:

第一步:明确申请事项的性质。 仔细阅读原告诉状和申请书,区分是“请求该机关直接为自己办事”,还是“请求该机关去监督别人”。如果申请书中写“履行监督职责”“责令下级改正”等,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本案中,崔某某在起诉中明确“要求被告履行监督、领导、改变下属不正当命令的职责”,因此法院认定其实质是监督申请。

第二步:核对被告的法定职责。 查阅法律、法规、规章,确认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办理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起诉无依据。例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仅负责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省级农业厅无直接颁证权。因此,要求省级农业厅“颁发权证”属于明显不具权限。

第三步:排除不可诉行为清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以下行为不在受案范围:内部层级监督、信访处理过程、行政指导、重复处理等。若申请被行政机关作为信访件转办、交办,对转办行为不服起诉的,将被拒之门外。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给行政相对人的启示是:提起行政诉讼前,务必准确选定“被告”和“诉讼请求”。若希望纠正下级机关的不作为,可以直接以有法定职权的那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为被告,要求其履行直接职责,而非请求上级机关监督。如果已经申请上级机关,且上级机关仅转办、督办,应通过其他渠道(如行政复议、信访复查)解决,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需像二审法院那样,穿透原告诉求,识别实质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驳回起诉裁定。

若您遇到类似行政履职申请被转办、监督请求被驳回的困扰,建议携带相关文书进行专业咨询。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行终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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