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2026-09-04

济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执行中购房人权益保护实务指引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953190904

[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名下在建商品房被查封拍卖时,已付款购房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为分析样本,聚焦“购房人执行异议之成立要件”这一核心问题,梳理裁判规则与抗辩路径,为同类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源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昭阳小镇”系列房产18套,并裁定拍卖。案外人胡某以其已购买其中一套房屋并装修入住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争议焦点集中在:在法院查封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签订认购书且付款超过50%的情形下,购房人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

二、裁判规则:三步审查法

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援引了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逐项论证。具体可提炼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审查是否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本案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昭阳小镇项目认购书》,早于法院2017年3月28日查封裁定作出之日。法院认为:

“该认购书虽非当事人签定的正式合同,但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应有的主要内容,且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成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虽然荣安集团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但在2017年3月22日也即申请执行人起诉前(2017年3月28日)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可以视为双方签定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实操提示: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协议,只要内容包含房屋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即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关注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若在起诉前补办,合同效力可溯及。

第二步:审查所购商品房是否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
法院采纳了案外人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协议、物业费及水电费收据等证据,认定其“证明案外人占有房屋并居住的事实”。对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唯一住房证明”的反驳,法院未予采信。

实操提示:买受人应留存实际居住的凭证,如物业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装修协议等。若名下无房,可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若与家人共同居住,需说明居住状况。

第三步:审查已支付价款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案外人提交了五张收据,证明已付款529159元,而总房款为896917元,占比约59%。法院在证据认证部分明确:

“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明了案外人与荣安集团公司签定认购书及交纳房款的事实;证据、证据5证明案外人占有房屋并居住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虽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实操提示:付款凭证不限于银行流水,收据、转账记录、发票等均可。若部分款项支付时间晚于查封日期,不能当然否定此前已付款占比情况,但应合理解释每笔付款的真实性。

三、执行异议的提出与举证要点

结合本案,梳理购房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操作路径:

  1. 时效:在拍卖公告确定的异议期内,或收到查封、拍卖裁定后,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
  2. 证据清单
    • 身份证明;
    • 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
    • 付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POS单;
    • 接房通知、物业合同、装修协议、水电费收据;
    • 名下无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 预售许可证(可申请法院调取或公开查询)。
  3. 质证应对: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付款真实性存疑”“入住证明不足”等异议,应坚持收据的证明效力,并补充实际居住的细节证据。若付款时间在查封后,需说明原因(如分期付款尾款),避免被认定恶意串通。
  4. 法律适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同时注意与第二十八条(一般买受人)的区分。本案适用第二十九条,因为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四、结语与延展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往往忽略购房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而购房人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可能面临“房钱两空”的风险。本案裁定既保护了购房人的生存居住权,又严格遵循了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体现了执行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对于类似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建议当事人:

  • 买受人:完整保存合同、付款、入住证据,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前充分调查房产实际使用状况,避免执行障碍;
  • 被执行人:诚信披露房产已售事实,否则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若您或您的客户正面临购房款已付但房屋被查封的困境,可依据本文所述三步审查法,对照自身证据材料,尽快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必要时可联系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在15日的起诉期限内完成救济。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11执异94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