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诉讼中程序正义价值:从被撤销《通知书》谈起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终极价值,在于为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提供一条看得见的正义之路。无论行政行为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作出,只要它真实地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法院就应当为其敞开司法审查的大门。本文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1行初3号行政判决为样本,聚焦“案涉《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如何穿透文书形式、审查实质影响,并借此梳理行政相对人应对类似行政行为的法律路径。
一、争议焦点:一份“通知书”到底可不可诉?
本案中,被告南山管委会于2019年8月26日向原告于某作出《通知书》,认定其房屋属违法建设,责令三天内搬出物品,并预告将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原告不服,诉请撤销。被告抗辩称该《通知书》仅是“告知、规劝”行为,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可诉。
法院最终认定:该《通知书》虽以“通知”形式作出,但内容上直接设定了于某搬离的义务,并预告强制拆除后果,已对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认定,体现了行政诉讼“重实质、轻形式”的审查逻辑。
二、如何判断“阶段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三步走方法
实践中,行政机关常以“过程行为”“阶段性行为”为由规避司法审查。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自行判断:
第一步:看内容是否“设定了权利义务”。
若文书仅告知程序进展或提供建议,如“拟作出处罚前的告知”,一般不产生独立法律效果。但若文书直接认定违法、责令搬迁、预告强拆,则已改变相对人法律地位。
第二步:看是否对“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例如本案,要求在3天内搬出物品,否则“一切损失自行承担”,这一后果显然超出了单纯告知范畴。即便后续有新的决定吸收前行为,也不能否定前行为独立的法律效果。
第三步:看是否具有“最终决定性”。
若行政行为后续仍需要进一步程序才能终局,但先行行为已经确定了相对人的核心义务,如“限期搬离”,则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有精准回应:
“该通知认为于某所建房屋系违法建设,要求其在某一时间节点前将建筑物内物品自行搬出,逾期将组织拆除,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为于某设定了权利义务,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三、判决背后的深层法理:举证责任倒置与实质审查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法院对“违法建设”认定证据不足的审查。被告在《通知书》中直接认定房屋属违法建设,但诉讼中未能提交任何证明房屋违法性质的证据。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通知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这提醒行政机关:任何一项不利决定,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调查和确凿证据之上;也提醒相对人:在诉讼中要敢于要求被告亮出证据底牌。
四、对行政相对人的三点实操建议
-
不要被文书名称迷惑
“通知”“告知书”“函”等若含有责令性、处分性内容,均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收到此类文书后,第一时间评估是否设定新义务或剥夺既有权利。 -
保留所有文书原件,并记录送达过程
《通知书》上的落款日期、盖章主体、送达方式,都是确定诉讼时效和适格被告的关键证据。 -
起诉状中明确“实际影响”
在诉讼理由部分,重点论述该行政行为如何具体影响了财产权、居住权或经营自主权,援引本案“设定了权利义务”和“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表述,可有效击破“不可诉”抗辩。
五、延展: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底线
本案虽是个案,但其示范意义在于: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变换文书名称或分步操作来规避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的功能不仅是事后救济,更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一种规范指引。当行政决定实质损害了公民权益,法院就必须站在法律这一边。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通知类”行政行为的困扰,请务必保存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不会自动实现,但法律为主动者敞开着大门。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7101行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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