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4

上海徇私枉法罪案发场景:包庇有罪人员不予追诉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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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当“办案人”变成“包庇人”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徇私枉法罪”被称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红线”。它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因徇私情、徇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实践中,这类案件多发于基层派出所、公安机关办案环节,往往伴随着收受贿赂、说情打招呼、以罚代刑、消极不作为等行为,不仅让受害者权益受损,也让涉案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本文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的一份真实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分析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包庇有罪人员不予追诉”的两起典型案发经过,并由此汇总此类犯罪的常见案发场景,帮助读者尤其是涉案当事人和家属理解刑事法律风险、了解司法办案逻辑、掌握维权与辩护路径。

一、判决书引出的案件全景:两起“包庇不追诉”的真实经过

案情背景:被告人曾某某,原桂阳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所长;被告人李某某,原莲塘派出所副所长。二人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提起公诉,最终均被判处徇私枉法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一】收取9万元“了难费”,包庇网上逃犯,长期不实施抓捕

案发场景与行为细节

  • 2011年3月,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来到莲塘派出所,当面告知所长曾某某:其辖区内的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欧阳某丙等人因非法贩卖烟叶,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网上追逃
  •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
  • 但是,曾某某不但没有安排抓捕,反而主动联系逃犯家属“谈条件”。2011年5月,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父子先到派出所交纳6万元;5月26日,欧阳某丙又交纳3万元。三笔钱均以“暂收款”名义存入民警私人账户,未开具任何正规票据。
  • 曾某某向三名逃犯承诺:只要交钱,就能“了难”——莲塘派出所会与河南警方协调,保证不会被抓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在此后数月内,卢氏县警方多次电话、实地催促曾某某协助抓捕。曾某某每次都以外地逃犯“人不在本地”“在外打工联系不上”为由搪塞推诿,实则三名逃犯一直在本地生活,其中欧阳某丙甚至在莲塘圩上下象棋时被派出所协警看到,但曾某某明确指示“暂时不去管”。
  • 更严重的是,曾某某还通过中间人传话,要求逃犯不要与河南警方接触、不要主动投案自首,一切听由莲塘派出所安排。

案发结果

  • 欧阳某乙于2011年6月3日在火车上被长沙铁路警方抓获;
  • 欧阳某甲于2011年6月11日到莲塘派出所投案;
  • 欧阳某丙于2011年9月9日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 三名逃犯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但因曾某某包庇行为,三人长时间脱离侦查、羁押,严重妨碍了刑事追诉程序

【案件二】查获9件炸药、326发雷管,收1万元“赞助费”后不立案,私自销毁物证

案发场景与行为细节

  • 2011年11月,莲塘派出所接到举报:光明乡有人非法采矿。副所长李某某带队前往查处,当场发现何甲、王某丁等人非法开办的硅土矿,并查获扣押炸药9件多(每件24公斤)、雷管326发
  • 如此大批量的民用爆炸物品,明显已经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属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
  • 当天下午,何甲即通过中间人张某甲向所长曾某某求情。曾某某没有安排立案,反而以“炸药放在所里不安全”为借口,指使内勤李某乙将查获的炸药和雷管私自销毁。后经查证,部分雷管被扔进派出所后的废井中,直至案发后侦查人员才从废井中搜查出未能完全销毁的雷管177枚。
  • 半个月后,张某甲陪同何甲、王某丁等人再次来到莲塘派出所。曾某某安排李某某对何甲、王某丁制作笔录——笔录中两人已经明确承认了炸药雷管系从鲁塘镇被关闭的矿上购买运来,系非法矿使用。
  • 在明知何甲、王某丁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曾某某与李某某并未立案,而是将案件当作“罚款”处理——最初李某某提出至少要罚款十万元,后经说情,最终收取何甲、王某丁一万元现金作为“赞助费”,并写下一张4万元欠条,即放人走人。
  • 此后,莲塘派出所未再对何甲、王某丁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等行为进行任何立案侦查或行政处罚。

案发结果

  • 2012年5月,桂阳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接到匿名举报后,才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 曾某某、李某某的包庇行为,使得何甲、王某丁等人在案发后将近一年时间内未受任何刑事追究,涉案爆炸物被私自销毁,重要物证灭失。

二、法律分析:为何构成“徇私枉法罪”而非仅仅是“不作为”?

1. 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构成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 | 主体 |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 主观方面 | 故意,且必须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如贪图钱财、碍于人情、照顾关系、为部门创收等) | | 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包庇有罪之人使其不受追诉,或枉法裁判等行为 | | “有罪的人” | 指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需要已经法院判决有罪,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 |

2. 本案中的认定逻辑

在案件一中:

  •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欧阳某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网上追逃意味着立案地公安机关已经签发了拘留证,此时任何发现该逃犯的公安人员都有义务立即抓捕。
  • 曾某某在明知上述事实后,不但不组织抓捕,反而收钱承诺“了难”,甚至通过中间人传话阻止逃犯投案。虽然曾某某辩称收钱是“代收保证金”,但法院并未采信,理由在于:卢氏县警方始终未委托其代收保证金,且逃犯并非主动投案后被依法办理取保候审,而是交了钱就被放走、继续逍遥法外
  • 因此,曾某某的不作为(不抓捕)与积极包庇(传话阻止投案、虚假应付外地警方),共同构成了“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客观行为。

在案件二中:

  • 何甲、王某丁在非法矿点现场被查获大量炸药、雷管,且其本人已经承认这些爆炸物是非法购买、运输而来。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刑法规定,该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这属于重罪,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 曾某某、李某某在明知何甲、王某丁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仅没有立案,反而收下一万元“赞助费”,将刑事案件“降格”为经济处罚,甚至采取私自销毁物证的方式湮灭罪证。这是典型的以罚代刑、徇私枉法

3. 二人为何被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法院最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在于:

  • 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曾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因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不构成自首,但其悔罪态度得到认可;
  •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法院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免予刑事处罚与无罪完全是两回事。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基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对于涉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仍然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面临开除公职、丧失从警资格等严重后果。

三、徇私枉法罪“包庇有罪人员不予追诉”的案发场景汇总

结合本案以及过往司法实践,此类犯罪的发生场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场景一:接到报案或线索后,压案不查、有案不立

这是最常见的案发形式。派出所或经侦大队在接到群众报案、举报后,明知被举报人已经涉嫌犯罪(如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但因为被举报人托关系、送钱、请客吃饭,办案人员便以“证据不足”“系经济纠纷”“达不到立案标准”等理由,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长期搁置、不侦查、不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对应:第二起事实中,莲塘派出所查获炸药雷管后,对何甲、王某丁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不予立案,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

场景二:对网上逃犯消极不作为,见面不抓捕,甚至通风报信

公安机关对于网上在逃人员,负有立即抓捕的法定职责。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明知逃犯就在辖区内,甚至亲眼见到逃犯,却因收了家属的钱或碍于情面,不仅不实施抓捕,反而提前通知逃犯躲藏,或告知“不要来自首、不要与外地警方接触”

本案对应:第一起事实中,协警在莲塘圩上看见欧阳某丙下象棋后向曾某某汇报,曾某某明确说“暂时不去管”;又如彭牛军妻子证言所述,莲塘派出所干警要求彭牛军不要与卢氏县警方接触。这是“包庇有罪人员不予追诉”最典型的场景。

场景三:以罚代刑、以款代拘,罚款放人

此类案件多发于基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领域,如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办案人员在查获涉嫌犯罪的行为后,不是依法移交刑事立案,而是收取“罚款”“赞助费”“办案费”后直接将人放走,甚至不出具正规处罚决定书。

本案对应:第二起中,何甲、王某丁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最终仅以“一万元赞助费”了事,连行政罚款手续都没有,属于“以罚代刑”。

场景四:故意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人员在查获犯罪线索后,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追究,会采取以下手段:将报案材料、询问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等藏匿不报;将已经查获的赃物、作案工具、违禁品(如爆炸物、毒品)私自销毁或返还;在制作笔录时选择性记录,剔除有罪供述。

本案对应:曾某某以“不安全”为由,指挥李某乙将查获的9件炸药、326发雷管私自销毁,导致关键物证灭失。后虽从废井中打捞出177枚雷管,但炸药等核心证据已无法提取。

场景五: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承诺“了难”“捞人”,干预案件办理

这是案件中家属和当事人最常接触到的一种场景。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暗示或明示自己能够“协调”“搞定”,收取高额“好处费”“协调费”“保证金”,但实际上并未依法办案,而是采取各种方式使犯罪嫌疑人逃避追诉。

本案对应:第一起事实中,曾某某向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欧阳某丙收取每人三万元,承诺“可以帮忙了难”,让家属误以为“花钱就能摆平”,这是典型的“捞人”骗局,也是当事人最痛恨的行为。

场景六:在共同犯罪中,下级配合上级、同级相互配合实施包庇

徇私枉法罪不仅追究直接实施者,对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配合的司法工作人员同样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往往是所长决定收钱放人,副所长、民警明知违法仍奉命制作笔录、收取款项、销毁证据。

本案对应:李某某作为副所长,明知何甲等人涉嫌犯罪,仍按照曾某某指示对何甲、王某丁制作笔录、谈罚款,并收取一万元现金交给内勤。李某某虽辩称“不想和领导搞僵关系”,但法院认为其明知违法仍然主动配合,已构成共同犯罪。

场景七:在侦查取证环节,故意遗漏同案犯、不作为

除上述场景外,还有一类案发情况是:办案人员对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本应继续深挖同案犯、追缴赃款赃物,但因为收了已到案人员或其家属的好处,对同案犯故意不采取措施、不开展侦查,甚至提前透露侦查方向,导致同案犯逃匿或毁灭证据。

场景八:在刑事和解、取保候审程序中弄虚作假

有些办案机关将本应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案件,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为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使其逃避应有的羁押和追诉。这种情况也属于“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最关注的实务问题

1. 家属“花钱捞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不少家属在亲友被刑事拘留后,听闻有人说“有关系、能捞人”,便四处托人找关系,甚至支付巨额“操作费”。这是极其危险的做法,原因有三:

  • 一是容易被骗。绝大多数“捞人”不过是骗局,钱花了,人仍然被依法追诉。
  • 二是即使真找到办案人员,对方收钱后采取包庇、枉法行为,案发后家属作为行贿人,可能涉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反而让自己的亲属陷入更大法律风险。
  • 三是家属与办案人员的“交易”会成为侦查机关调查徇私枉法罪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能导致原案重新审查,从重处罚。

2.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法定强制措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均可依法申请。

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代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和工作、认罪认罚等情节。切勿通过非正规渠道“找关系”。

3. 发现办案人员包庇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如果你是被害人,或者发现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包庇有罪人员、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等情形,通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 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现在的刑事检察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 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督察部门举报
  • 向纪委监委举报,涉及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纪委监委可以直接调查;
  • 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出控告申诉。

4. 证人、中间人的证言对定案有多重要?

在徇私枉法案件中,中间人(如本案中的张某甲、彭某丙)的证言往往起到关键作用。这类证人通常充当“牵线搭桥”的角色,负责传达信息、转交财物、传达承诺。其证言结合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指证办案人员的徇私动机和包庇行为。

因此,从辩护角度而言,审查证据时应当重点关注: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言是否前后一致、取证合法性问题、是否存在同步录音录像等。

五、从本案看辩护要点:如何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 主动如实供述的重要性

本案中,曾某某、李某某均系传唤到案,虽然曾某某未能被认定自首,但其在调查谈话期间即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最终被从轻处罚。对于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是争取从宽的首要一步

2. 主从犯认定的辩护空间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从犯,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受所长指派行事,在其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决定权,也没有获取个人利益。对类似岗位的民警而言,辩护律师可以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 自己是否具有独立的立案决定权;
  • 是否主动提出包庇方案;
  • 是否实际收取、支配财物;
  • 是否在领导的明确安排下被动执行。

3. “明知”的辩护难点

徇私枉法罪要求“明知是有罪的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有犯罪事实,则不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河南警方当面告知曾某某四名逃犯情况,且曾某某亲自安排人做笔录、收取钱款,何甲等人在笔录中也已明确承认购买爆炸物的事实,这种“明知”已经无法辩驳。

建议:辩护时应重点审查办案机关是否举证确实充分,尤其是“明知”的起算时间点、上级是否与下级信息不对称等。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涉案人员涉嫌犯罪,依法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4. 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本案中辩护律师曾提出侦查阶段证人笔录有多人笔迹签名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该质证意见,但说明了一个重要辩护思路: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质证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对于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签名明显异常、笔录内容与证人实际表达有重大出入的,应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六、结语

徇私枉法罪是破坏司法公正的“毒瘤”,它不仅使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制裁,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基层办案人员在面对金钱、人情、关系时,一旦丧失原则,收下不该收的钱,允诺不该允诺的事,就极易滑入犯罪的深渊。

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务必树立一个基本意识:法律问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寄希望于“托关系、找路子”。如果遇到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存在包庇、枉法行为,也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纪委监委控告举报。

对于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被调查人或被告人而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依法行使辩护权利,如实供述与合理辩解并重,才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正确选择。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徇私枉法罪相关常见咨询问答

问:上海静安区居民发现派出所对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迟迟不立案,能否举报办案民警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可以。如果办案民警明知有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却因收受好处或碍于人情故意不予立案,属于“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涉嫌徇私枉法罪。建议整理书面控告材料,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向纪委监委举报。

问: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了家属几万元后承诺“捞人”,但后来人还是被批捕了,家属怎么办? 答:首先应立即停止“找关系”行为,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办案人员收钱后并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其利用职权故意包庇、拖延办案,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控告。

问:上海浦东新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此外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问: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包括哪些情形? 答:包括贪图钱财、接受吃请、照顾亲友关系、碍于上级压力、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只要不是出于公正执法的目的,而是为了私情私利作出枉法行为,均属于“徇私”。

问:办案人员收了钱但没有放人,是否仍然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如果收钱后实施了包庇行为,如拖延办案、部分隐匿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仍被追诉,也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本罪不以“犯罪嫌疑人最终未被追诉”为既遂标准,只要实施了包庇行为即可构成。

问:上海长宁区,派出所民警对网上逃犯见而不抓,反而通知对方快跑,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徇私枉法罪。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抓捕,如果民警因徇私情、私利而通风报信、放走逃犯,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问:副所长按所长指示收钱后放走犯罪嫌疑人,副所长是否有罪? 答:有罪。只要是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协助执行,即构成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主从犯。副所长一般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问: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暗示给钱就能撤案,家属给了钱但案件还是移送起诉了,属于诈骗还是徇私枉法? 答:如果办案人员根本没有撤案权限却收钱谎称能撤案,涉嫌诈骗罪;如果确有权限但收钱后未依法办案、故意拖延或违规操作,则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建议及时报警或向纪委监委举报。

问:上海黄浦区,被害人的案件被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不予立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需要自行准备相应证据。

问: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但如果在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问:派出所民警查获赌博场所后,收了老板的钱,只做行政罚款不追究刑责,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要看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已经达到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追诉标准,办案民警明知有罪却故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构成徇私枉法罪。

问:执法中被查获的爆炸物、毒品等违禁品被私自销毁,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答:私自销毁物证不仅破坏刑事诉讼证据链,还涉嫌徇私枉法罪和毁灭证据罪。如果爆炸物、毒品等涉及重大犯罪,销毁行为本身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追究的重要表现,会加重处罚。

问:上海宝山区,家属被关在看守所,有中间人自称“关系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要求先付5万元,能信吗? 答:请务必提高警惕。“取保候审”是法定强制措施,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决定,不是靠个人关系花钱能办的。所谓“关系硬、能捞人”大多是骗局,不但可能损失钱财,还可能涉及行贿犯罪。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问:报案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怎么办?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案件并出具回执,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控告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问:办案人员包庇同案犯,只追究了其中一个人,家属怎么维权? 答:如果发现同案犯明显参与了犯罪却未被追诉,可以向检察院提交线索,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同时,如果办案人员存在故意遗漏同案犯的情况,还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其涉嫌徇私枉法罪。

问:上海闵行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参与了犯罪,办案民警说“交钱就放人”,是否可信? 答:办案民警如果直接要求交钱放人,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你应当拒绝并保留证据,向该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检察院举报。同时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由律师依法为你争取合法权益。

问:什么叫“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答: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知道对方有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不立案、不抓捕、销毁证据、通风报信等方式,使对方免受刑事追诉,包括免受侦查、起诉和审判。

问: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在哪里?办案民警把刑事案件当治安案件处理,是否违法? 答:要看具体罪名和涉案金额、情节。比如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都有明确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办案人员明知已涉嫌犯罪,却故意按治安案件处理,属于“以罚代刑”,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问:上海青浦区,一个案子被撤案了,但被害人不服,认为办案人员收钱了,如何启动调查? 答: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材料,要求对撤案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撤案理由不成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同时,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收受贿赂或包庇犯罪的,可向纪委监委举报。

问:民警在抓赌过程中放走了几个熟人,只抓了陌生人,这种选择性执法构成徇私枉法吗? 答:如果被放走的人已经涉嫌犯罪,而民警因熟人关系故意不采取措施,则属于徇私枉法。单纯的选择性执法如果未涉及“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可能涉及违纪,但还不一定构成犯罪。

问: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是什么关系?会数罪并罚吗?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问:上海奉贤区,公安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我“来派出所配合调查”,我去了之后会被拘留吗? 答: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积极配合,这属于依法传唤。如果办案机关认为你涉嫌犯罪,可能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但如果办案人员暗示“交钱就不拘留”,这就是违法甚至犯罪的信号,应当保留证据并考虑举报。

问:什么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也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司法工作人员有法定职责抓捕、立案、侦查,却故意不履行,且主观上是为了包庇有罪之人,比如收了钱、顾人情、怕得罪人,客观上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时间不受追诉,这种“消极不作为”同样构成犯罪。

问: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后,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还能向哪里申诉? 答: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针对特定案件),或持证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反映。

问:从犯在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中能否争取不起诉? 答:可以争取。如果从犯参与程度较轻、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案件情节轻微,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委托律师尽早开展辩护工作。

问:上海普陀区,证人配合公安调查时所作的笔录被伪造或篡改,应该怎么做? 答: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检察院反映,要求对询问过程进行核查,必要时申请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确认笔录被篡改,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问:徇私枉法罪案发后,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答:办案机关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对于收受的贿赂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涉嫌行贿的一方也可能因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退赃退赔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问:上海松江区,举报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向哪个机关递交材料? 答:可以向该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递交举报材料。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属于职务犯罪,纪委监委可以直接立案调查;检察院也负责侦查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

问:家属发现被抓的人其实是被冤枉的,但办案人员故意不调查有利证据,能否举报其徇私枉法? 答:如果办案人员明知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却故意隐匿、不予调查,甚至伪造证据使无罪之人受追诉,亦构成徇私枉法罪,不过属于“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类型。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全面取证,并提交给检察院或上级公安机关。

问:在上海虹口区被公安机关传唤,有权要求委托律师吗? 答: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传唤后可以要求通知家属或代为委托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

问: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形? 答:包括:多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严重后果的;引起冤假错案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等。情节严重者,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下一步该怎么做? 答: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即使上诉也不会加重原判刑罚。建议尽快与辩护律师沟通上诉理由,重点围绕投案自首认定、主从犯划分、涉案金额证据等方面进行论证。

问:被错误追究徇私枉法罪的办案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答:如果最终被判决无罪,且此前已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但免除刑事处罚不属于无罪,不产生国家赔偿请求权。

问:上海金山区,本人作为中间人给办案人员转交了几万元“协调费”,现在办案人员被查了,我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中间人明知钱款是用于行贿办案人员或换取不正当利益,仍帮助转交,可能涉嫌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的共犯。但如果中间人确实不明知,没有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犯罪。建议如实配合调查,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问:是否可以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徇私枉法罪被告人上诉争取无罪? 答:可以上诉。免予刑事处罚仍然是“有罪判决”,如果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可以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但上诉需准备好相应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否则不建议盲目上诉,以免影响本来较轻的处理结果。

问:上海杨浦区,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能做无罪辩护吗? 答: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办案人员有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或者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律师可以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证据链不完整的并不少见。

问: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是否必须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 答:不需要。只要当时有证据证明该人实施了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要求其最终一定被判有罪。即使后来因证据变化或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被判刑,也不影响办案人员此前构成徇私枉法罪。

问:派出所查获赌博机后私自分掉,没有处罚也没有移交,算什么罪? 答:如果查获的赌博机、赌资等属于涉赌犯罪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私自处理,且明知开设赌场人员已涉嫌犯罪而故意不立案,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可能涉及贪污、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其他罪名,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

问:上海嘉定区,家属被刑拘后,律师会见能够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律师会见后可以全面了解案情,评估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同时可以帮助家属准备保证人或保证金。律师介入越早,取保候审成功概率通常越高。

问:办案机关能否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立案? 答:不能。立案条件由《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章明确。如果办案人员以“内部规定”“领导不同意”等理由不立案,且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不立案决定,并以此为依据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问:同案犯已经被刑事拘留,但办案机关一直没有提请批准逮捕,是否正常? 答: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如果长期不提请批捕也不释放,程序可能违法。

问:徇私枉法罪能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依法申请,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但实践中,职务犯罪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的,取保候审审批较严。如果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仍有机会办理。

问:上海崇明区,发现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市场监管局移交给公安后,公安不予立案,该如何举报? 答:可以向公安机关索取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食品安全案件涉及民生,检察院通常比较重视。同时,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纪委反映,了解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包庇纵容的情况。

问:什么是“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待”?这种行为能认定为自首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待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果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该部分可以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