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2026-09-04

乌鲁木齐内部免责约定能否对抗受害人赔偿请求权?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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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张瑞宏律师·医疗纠纷 ——专注医疗损害赔偿13年,专解重大医疗争议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瑞宏律师,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医疗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医疗纠纷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医疗纠纷以外案件。张瑞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办学项目,系统研修民商法学与医疗侵权法律实务,曾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流程,为专攻医疗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张瑞宏律师现任哈密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主任、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员,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及高级合规师资质。其主笔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构建实务》等专业文章在业内交流。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瑞宏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医疗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项团队,由张瑞宏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医疗证据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调解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医疗专家库、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瑞宏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二审改判率达30%以上、有效赔偿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的医疗纠纷案件5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医疗责任、疑难医疗过错鉴定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乌鲁木齐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张瑞宏律师本人荣膺“哈密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瑞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医疗纠纷案件16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20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30件,医疗保险待遇纠纷12件。其中,涉及死亡、严重伤残、多机构转诊、涉外医疗等疑难复杂案件45件。 典型案例1:手术过错致下肢瘫痪赔偿案 某患者因手术操作过错导致下肢瘫痪,家属索赔300万元。张瑞宏律师代理后,调查取证调取完整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护理记录,申请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60%,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赔偿180万元,并支持后续康复费用。 典型案例2:误诊延误治疗致癌症晚期案 某企业主因首诊医院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癌症晚期。张瑞宏律师调取多家医院病历,搭建证据链闭环,证明医院未履行必要检查义务,提交类案检索支撑主张,庭审辩论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万元。 典型案例3:药物过敏致死诉前调解案 某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致死,家属要求赔偿。张瑞宏律师申请药物鉴定,发现医院未做皮试即用药,诉前谈判中向医院展示过错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家属全额获赔80万元,避免诉讼消耗。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瑞宏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外当事人。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客户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医疗合规建议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张瑞宏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55%,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医疗资产价值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8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争议、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或重大医疗事故赔偿,欢迎预约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2A栋A座11层3号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乌鲁木齐张瑞宏医疗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医疗纠纷中,医方常以患者签署“风险自担”协议主张免责;劳务纠纷中,发包方也常以承包合同约定“工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作为抗辩。这类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本文以(2023)粤01民终17043号案为样本,解析定作人内部免责约定的对外效力,帮助受害人在类似侵权纠纷中快速锁定责任主体、高效维权。

一、案情回顾:承包人施工受伤,发包方以内部约定抗辩

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与丁某某签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某某承包室内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整体包工、包料。合同第三条3.2款约定:

“在腾空后的单独由丁某某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丁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丁某某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丁某某工人保险由丁某某负责。”

丁某某还向顺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人文某某的工伤“负全责”。顺某公司据此主张,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认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赔偿请求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顺某公司能否依据与丁某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免除其对受害人文某某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明确认定:

“顺某公司明知丁某某为不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资质的个人,仍将案涉工程交给丁某某,且其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一审法院判令顺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并无不当。顺某公司虽主张其与丁某某之间签订的《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有关于丁某某承担工人人身安全的约定,及丁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文某某的工伤负全责,但该等约定仅为顺某公司与丁某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排除文某某的合法权利,顺某公司若认为其与丁某某之间就相关费用存在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与本案无涉。”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普适意义: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无论是医疗纠纷中的“术前自担风险同意书”,还是工程纠纷中的“工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条款,本质上都属于内部风险分配安排,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三、实务指南:面对“内部免责”抗辩的维权三步法

如果你在类似纠纷中遇到了对方以“内部协议”或“承诺书”推卸责任的情况,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锁定责任主体,审查是否存在选任过失

  • 核查发包方/定作人是否审查了承包方的资质。本案中,顺某公司将工程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丁某某,被认定为存在选任过失。
  • 在医疗场景中,审查医方是否将诊疗项目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同理可构成过错。

第二步:固定关键证据,击破“内部约定”抗辩

  • 保存合同、承诺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本案中,顺某公司试图证明已垫付8000元,但因其转账给丁某某的款项未载明用途,法院未采信。
  • 对于对方提交的“免责承诺书”,注意主张:该承诺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排除受害人法定权利。

第三步:区分医疗费构成,关注医保垫付追偿

  • 本案中,医保中心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文某某支付了17288.08元。一审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令顺某公司向医保中心返还3457.62元、丁某某返还6915.24元。
  •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受害人务必保留完整票据,明确“个人自付”与“医保支付”部分,避免后续追偿纠纷。

四、延展思考: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责任,但可内部追偿

本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顺某公司如认为丁某某应依合同承担责任,可另案向丁某某追偿。这一“对外连带负责、对内按约追偿”的规则,在多个侵权领域均有体现。

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要因对方拿出“协议”“承诺书”就放弃主张;对于企业而言,也不能以为签了“免责条款”就高枕无忧。合法用工、审查资质、落实安全措施,才是真正的“免责之道”。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侵权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关注我,获取更多维权实务策略。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粤01民终17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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