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2026-09-04

郑州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界限辨析及辩护要点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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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中,罪名定性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文以(2019)豫0191刑初584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与“诈骗”的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争议焦点: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坚称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主张无罪。三方观点交锋,核心在于:行为人冒充军人身份收取代理费,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产品具备一定质量,究竟构成何种犯罪?

判决书原文载明:“在案被告人吴法辰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姚某、张某、麻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吴法辰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冒充军人身份与各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其行为损害了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法庭认定:“在案的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将收取的代理费用于购买机器设备、产品原料、支付工人工资等生产经营活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收取各代理商的代理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

二、辩护实务:三步法区分两罪

第一步:审查“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审计报告显示资金流向生产经营,法院据此排除诈骗罪。辩护律师应重点调取公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书证,证明资金用途的正当性。

第二步:审查“冒充军人”与“骗取财物”的因果关系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行为与获取非法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判决书以被害人陈述印证:麻某称“出于对他军人身份的信任”,朱某称“基于对军人身份及军工产品的信任”,可见被害人签约的直接诱因正是被告人的虚假军人身份。

第三步:审查“产品价值”与“实际损失”
本案辩护人提出“产品优良、符合标准”,法院亦采信了相关检验报告和推广应用证明。但法院认定产品质量不影响冒充军人罪成立,因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军队声誉与威信,而非单纯财产权。

三、文书证据链:还原案件核心事实

(一)伪造身份的证据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吴法辰……在自己的头像合成到少将的头上,还合成一张自己穿军装的正面照……放在办公室的桌子上”,搜查笔录亦证实“扣押了吴法辰军装照照片25张,免冠照片1包,红色登记证书2本,相框照片4个,相册2册,带‘八一’字样军徽5个”。这组证据直接证明冒充行为的客观存在。

(二)被害人陈述细节
“吴法辰自称是国家国防科工局七十四化学研究所总工程师,国防巡视员,研究员技术三级,少将军衔。科丽奥公司是军转民公司,部队投资了50亿元……他办公桌上摆放了两张10寸大小穿着少将军服的免冠照片,特别醒目。”多份被害人陈述高度一致,形成稳定证据链。

(三)被告人的自动投案情节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法辰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该事实虽在判决书正文中载明,但法院未予明示认定自首,辩护人可就此进一步主张从轻情节。

四、延展与思考

本案判决展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独立适用空间。当行为人“骗”的手段是冒充军人,且未达到“非法占有”程度时,两罪界限清晰。但若行为人同时虚构产品性能、以次充好,或根本无履约能力,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牢牢把握资金流向、履约行为、产品真伪三个抓手,精准切割此罪与彼罪。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91刑初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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