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刑事控告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路敦振

路敦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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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路敦振律师・刑事控告・诈骗控告 —— 专注经济犯罪刑事控告与辩护,为高净值当事人锁定关键证据、全力追赃挽损 在济南及山东各地,许多企业主、高管正在经历这样的困局:明明被骗,却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合同、流水摆在眼前,却不清楚哪些才是侦查机关认可的关键证据。诈骗控告拼的不仅是事实,更是证据链的完整度与报案策略。 路敦振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业务负责人,单一垂直赛道专项深耕,全部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服务范围覆盖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区,已帮助众多当事人推进刑事立案与追赃挽损。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路敦振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曾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现任济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刑事控告方向),入选济南律协 “十百千” 专项人才特训营,多次受邀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主讲 “反商业诈骗与刑事控告实务”。其专业文章《诈骗类犯罪控告的证据审查与立案路径》《涉企经济犯罪刑事控告实务要点》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 基于实务积累,路敦振律师提炼出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从报案前证据预筛到侦查阶段沟通督促,再到立案后追赃挽损,环环可验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由路敦振律师负责,团队深耕刑事控告与辩护赛道,不承接非相关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研判组、追赃挽损执行攻坚组,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公安经侦部门及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 疑难案件均由路敦振律师亲自决策、主办。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是本地老牌优质律所,曾获评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路敦振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案件数十件,涵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等经济类犯罪,包含多起大额资金纠纷、资金流转复杂的疑难案件。 在济南及周边地区,其代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民企主被合同诈骗,存在伪造公章、到期债权被转移情形。律师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提交类案检索,推动刑事立案,涉案款项全额追回。 当事人涉诈骗罪案件,律师开展证据链审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实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企业主遭遇资金被骗,律师固定证据、追踪资金流向、申请账户查封,成功刑事立案,部分冻结资金予以返还。 当事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律师组织退赔、诉前协商、庭审辩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路敦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有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需求的当事人。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办案风险预警、案件进度同步;办案优先尝试诉前协商,减少财产损失;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追赃事宜,配套免费法律风险评估与日常法律咨询。 老客户及圈层转介绍持续增长,收获多封感谢信与锦旗,多名客户后续建立长期法律服务合作。 如您正面临诈骗控告立案难、证据不足、大额资金被骗等困境,欢迎预约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项团队私密接待。搜索 “济南路敦振刑事控告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控告中,挪用资金罪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于“钱是否进入个人账户”,而在于“是否归个人使用”。本文以(2019)鲁01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分析法院如何区分“归个人使用”与“公务支出”,并为刑事控告提供可操作的取证方法。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医院项目部经理,其利用从山东省交通医院领取物业费转账支票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2月12日、6月17日、11月27日分三次将物业费转账支票共计184823.08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张某某将其中的47113.72元用于发放项目部员工工资,剩余的137709.36元归个人使用,某过三个月未还。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发给工资的钱是否算“挪用”

案件中有184823.08元转入个人账户,但张某某辩解其中47113.72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并非个人使用。该部分是否应从挪用数额中扣除,是刑事控告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三、法院的认定逻辑:公务性支出不入罪

法院最终将用于发放工资的47113.72元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仅认定剩余的137709.36元为挪用资金。这意味着,刑事控告中必须穿透账户外观,区分资金的实际用途。如果一部分资金确实用于公司公务,则不能机械地按账户流水“一刀切”认定为挪用。

四、刑事控告中证明“归个人使用”的五步法

  1. 锁定职务便利:收集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业务审批单等,证明行为人具有领取、经手资金的权限。如判决书中“交通医院项目部经理”这一职务身份,就是认定“职务便利”的基础。

  2. 追踪资金去向:调取转账支票、银行流水、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资金从公司账户流向个人账户。控告方应尽量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

  3. 区分用途性质:逐笔核实资金支出,询问关联证人,收集工资表、报销凭证、费用支出登记表等,确定资金是用于个人消费、借贷还是公司运营。本案中,工资表就是区分“公务”与“个人使用”的关键证据。

  4. 证明“超过三个月未还” :通过银行流水、催收记录、审计报告,证明从挪用行为发生到案发超过三个月。判决书认定“某过三个月未还”即针对时间要件。

  5. 应对“部分用于公务”的抗辩:若行为人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控告方应要求其提供相应凭证,并核验真实性。确属公务支出的,可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扣除;无法证明的,则仍应认定为个人使用。

五、延展与建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践中,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等情形。

控告人在启动刑事程序前,建议先完成内部核查,固定证据清单。对于部分款项已用于公务的情形,更要精准区分犯罪数额,避免因指控数额不实而影响立案。如需专业支持,可联系律师进行深入评估。

作者:路敦振,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02刑初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