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上下车事故中车上人员认定三步法

蒋经纬

蒋经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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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蒋经纬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耕交通事故单一赛道,主攻伤残赔偿、责任认定、保险理赔 在济南遭遇交通事故,伤者常常陷入责任划分扯皮、伤残鉴定结果不理想、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困境。蒋经纬律师专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聚焦证据缺失、鉴定争议、执行难等痛点,全力帮当事人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资质 蒋经纬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律所交通事故专项团队发起人、首席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深耕单一专业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业务。系统钻研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实务专业知识;担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做客济南电视台交通法律栏目,深入社区、高校开展交通事故索赔普法讲座。 独创交通事故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可视化展示、同类裁判规则研判、前置风险筛查贯穿全案,代理观点均有判例与数据作为支撑,精准破解各类交通事故维权难题。 二、律所专项团队实力 办公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 律所设立交通事故专项团队,蒋经纬律师为发起人和首席主办律师,重大案件均由其亲自决策、出庭主办。团队设有取证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完整服务梯队;长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保险公估、调解中心、执行机关保持稳定深度协作。 律所全部办案资源聚焦交通事故领域,不接其他领域案件,专注深耕细分赛道;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1% 以上,律所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蒋经纬律师荣获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办案数据|典型案例 专注交通事故案件精细化办理,累计主办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细分覆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保险理赔拒赔争议、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处理多起多处伤残、多车连环碰撞、责任认定争议、挂靠车辆执行异议、交通事故刑事追责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车连环追尾九级伤残案:伤者被认定次要责任。律师实地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申请事故责任复核,庭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细化责任划分质证依据,法院最终调整责任比例,大幅减少委托人赔偿支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十级伤残鉴定争议案:保险公司恶意质疑伤残鉴定结论、压低赔偿。律师调取全套住院诊疗病历,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审可视化方式清晰呈现伤者损伤形成机制与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法院全额采信重新鉴定意见,当事人获赔金额显著提升。 急救送医驶离现场拒赔案:驾驶人因紧急送医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以此认定肇事逃逸、拒赔商业三者险。律师围绕驶离动机、急救事实、现场处置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同时主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案: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协助办理取保候审,积极协调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同类裁判规则报告,最终法院从轻判决,当事人成功判处缓刑。 挂靠车辆执行异议案:挂靠车辆因登记车主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扣押。律师调取挂靠协议、购车发票、运营流水、保险单等完整权属证据,在执行听证中系统质证说理,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解除车辆查封,保住当事人营运车辆。 四、服务模式与真实口碑 专注服务企业主、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实行全程保密管理,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可定制非公开调解方案,专属助理全程对接跟进。 服务全流程:事前免费法律诊断、诉讼风险前置预警;事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优先推进诉前调解、多方协商和解;事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理赔项目复查、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同时针对伤者及家属做好情绪疏导,通俗解读法律流程,降低维权压力。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45%,累计收获多封当事人书面感谢信、定制锦旗,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 万元,大量当事人结案后主动推荐亲友委托。服务覆盖济南全市所有区县,辐射山东全省各地市。 若您正遭遇交通事故伤残索赔、责任认定不服、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问题,可搜索:济南蒋经纬交通事故律师,预约私密接待,获取专属案件解决方案,24 小时内响应对接。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少人误以为“只要人在车上或正在上下车,就一律属于车上人员”,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为样本,解析“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规则,帮助读者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案件争议聚焦:上下车人员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本案中,李某某在某公交站牌处与公交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报警记录载明:“报警人称昨天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报警人为该公交车司机”,事故类型为“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某公交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上诉称:李某某是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后摔出,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二审判决书载明:

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起诉状中称,其系在乘坐66路公交车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住,后又被甩出车外,造成李某某脚部受伤。被上诉人某公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系66路公交车与李某某发生刮蹭应是交通事故。

某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条款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受害人之外,而“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因此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证据不足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仅根据李某某的陈述,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某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欠当。事故发生后,某公交公司报警称系66路公交车刮倒行人,一审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该判决的核心逻辑是: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不能仅凭一方陈述,而应结合事故报警记录、现场目击情况、事故类型认定等证据。本案报警记录明确记载“公交车刮倒行人”,说明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处于“行人”状态,属于车外人员,故应认定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三、实务指引:三步法判断“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结合上述案例,处理类似纠纷时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找准事故发生的时空节点。
审查受害人是在“车内”受伤,还是“车外”受伤。交强险所排除的“本车人员”,通常指事故发生时身处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正在上下车”并非绝对标准,如果受害人已经被车门夹住并拖拽至车外,或者人身已在车外发生刮蹭、碾压,则应认定为车外“第三者”。本案中,报警记录描述为“刮倒行人”,足以表明事故瞬间李某某在车外。

第二步: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
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取得交警部门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如有)、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特别注意报警电话中的“事故类型”和“当事人状态”描述,这些往往是法院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本案中,公交车司机主动报警称“刮倒行人”,成为保险公司无法翻转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从而免除赔偿责任,属于对其免责事由的积极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系车上人员,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与此同时,交警部门的报警记录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采信其记载内容。本案中,报警记录明确记载“刮倒行人”,且报警人为公交车司机,属于履职行为,该记录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行人”地位。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难以获得支持。

四、案由选择与维权策略的延伸

本案还涉及一个常见问题:受害人既可以基于客运合同起诉公交公司,也可以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侵权方和保险公司。两种路径的赔偿范围、归责原则和证据要求不同。选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以突破承运人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但前提是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属于“第三者”。因此,在起诉前应综合评估现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普通乘客而言,如果不幸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切忌盲目听从对方“私了”或放弃索赔,应当坚持报警、保存现场照片、保留就诊记录,并核对交警出具的报警记录内容。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应在承保和理赔环节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能仅凭一纸诉状中的一句陈述就拒绝理赔。

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济,其“第三者”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动态认定。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您能对这一争议焦点有更清晰的认识。若您身边有类似情形,或需要进一步分析个案证据,欢迎交流探讨。


作者: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民终3563号